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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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36 更新时间:2009-1-5

鄂移〔2008〕235号

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移民局(办),省监狱管理局:

现将《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南水北调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130份

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

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管理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资金的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监督,市、县(市、区)移民主管

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来源:

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的库区移民资金。

二、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重视财会队伍建设,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精通业务的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各单位要支持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为了确保移民任务的完成和移民资金的正常使用,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计划、财务、项目、竣工验收、审计检查等各环节、各层次的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章投资包干管理

第八条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包干额度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县(市、区)实施规划确定。除国家批准的因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严格控制包干数。

第九条资金包干责任书,由省与有关市、县(市、区)签订。

征地移民文物保护项目投资包干协议由省移民局与省文物局签订。

第十条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征地移民任务的具体内容;

(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要求;

(三)移民资金包干额度和费用组成;

(四)移民资金拨(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直接费用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省文物局包干使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文物古迹保护费等。

其他费用实行全省统筹。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科研费等。

第十二条有关费税由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有关部门。有关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

第十三条在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确需使用省级预备费的,按项目经各级移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移民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批准的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迁建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的要求,省移民局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库底清理、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文物古迹保护费、其他费用和有关税费等。

第十六条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省移民局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下一年度投资额度,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省移民局下达的投资额度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经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移民局审核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审批。省移民局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到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抄送市级移民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并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年度计划任务的按时完成。

第十八条年度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是移民资金使用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每年调整一次,项目计划调整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后,经省移民局审批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十九条建立移民计划报告制度。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提交本级移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移民迁建单位必须向本级移民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制度。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统计工作,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移民迁建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统计信息。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移民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向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拨付资金。迁出地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投资包干协议(合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度和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移民迁建单位或发放给移民个人;迁入地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将移民新村双瓮厕所及沼气池补助费、出县外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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