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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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2.0.2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 2.0.4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2.0.5条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2.0.6条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2.0.7条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2.0.8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

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第2.0.9条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措施。常采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摇床、培养箱等。

第2.0.10条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2.0.11条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2.0.12条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第2.0.13条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2.0.14条防生物危害实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实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工作的房间,最重要的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的负压。

第2.0.15条管道井: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的竖向井道。

第2.0.16条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7条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8条应急喷淋:为保证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安全,多在靠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

第2.0.19条反应池:指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附近设置排出污水处理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予以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2.0.20条实验室工作接地:为保证要求接地的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1条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的接地。

第2.0.22条保护接地: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3条特殊防护接地: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的接地。

第2.0.24条防雷接地:为保证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3章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1 基地选择

第3.1.1条基地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条基地应满足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并应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和协作条件,交通方便。

第3.1.3条基地选择应满足建筑用地、实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的需要,并应留有发展用地。

第3.1.4条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5条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3.1.6条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措施。

3.2 总平面设计

第3.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3.2.2条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各类用房、室外实验场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网的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

第3.2.3条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设施等。

第3.2.4条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且留有发展余地。

第3.2.5条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相互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扰的有关规定。

第3.2.6条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3.2.7条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根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条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3.2.9条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

第4章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4.1.2条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4.1.3条窗

第4.1.3.1条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第4.1.3.2条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4条门

第4.1.4.1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第4.1.4.2条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4.1.4.3条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4.1.4.4条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5条走道

第4.1.5.1条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m)表4.1.5.1

走道形式走道最小净宽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单走道 1.30 1.60

双走道或多走道 1.30 1.50

第4.1.5.2条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4.1.6条楼梯

第4.1.6.1条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6.2条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第4.1.7条四层及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宜设电梯。

第4.1.8条厕所

第4.1.8.1条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第4.1.8.2条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

第4.1.8.3条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 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

第4.1.9条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

第4.1.10条更衣间

第4.1.10.1条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1.10.2条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1.11条采光

第4.1.11.1条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第4.1.11.2条利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

第4.1.12条隔声

第4.1.12.1条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第4.1.12.2条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第4.1.13条隔振

第4.1.13.1条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3.2条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4条室内净高

第4.1.14.1条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第4.1.14.2条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1.14.3条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1.15条室内装修

第4.1.15.1条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第4.1.15.2条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第4.1.15.3条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4.1.15.4条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第4.1.15.5条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4.2 通用实验室

第4.2.1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第4.2.2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第 4.2.3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第4.2.4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第4.2.5条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

第4.2.6条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第4.2.7条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第4.2.8条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第4.2.9条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第4.2.10条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1条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2条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第4.2.13条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4.3 专用实验室

第4.3.1条由标准单元组成的专用实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的相应规定。

第4.3.2条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4.3.3条生物培养室

第4.3.3.1条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作服分开的更衣柜和换鞋柜。

第4.3.3.2条由几个生物培养室组成的生物培养区,亦可在入口处设置集中式更衣换鞋柜。

第4.3.3.3条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尽端,不宜开设外窗。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密闭窗及遮光百叶。

第4.3.3.4条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与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置实体砖墙。生物培养室各功能房间之间,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玻璃隔断墙的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的材料制作。

第4.3.3.5条生物培养室与各功能房间玻璃隔断墙上的门,宜采用推拉门。

第4.3.3.6条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置灭菌器的位置。

第4.3.4条天平室

第4.3.4.1条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

第4.3.4.2条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

第4.3.4.3条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的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的区域。

第4.3.4.4条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

第4.3.4.5条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的允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的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的《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

规程》的规定。

第4.3.5条电子显微镜室

第4.3.5.1条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要求,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扰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第4.3.5.2条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5.3条电镜间不宜设外窗。

第4.3.5.4条电镜间的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及检修要求确定。

第4.3.5.5条电镜基座应采取隔振措施。与电镜配套使用的有振动的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节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

第4.3.5.6条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的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须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条谱仪分析室

第4.3.6.1条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必须布置在楼层时,应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第4.3.6.2条谱仪分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处理间、暗室、数据处理间及工作间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3条谱仪间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通风柜。光源区应设排风罩。

第4.3.6.4条谱仪间内不宜设水盆。

第4.3.7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第4.3.7.1条本节规定适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建筑设计。

第4.3.7.2条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类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曰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各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曰操作量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3)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应划出防护监测区。防护监测区的范

围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4)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市区内。

(5)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时,应根据污染情况,可将其分成若干区域:

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三区,即设白区、绿区和红区。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二区,即设白区和绿区。

最大等效曰操作量小于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规定的下限值时,可不分区。

白区、绿区和红区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各区的布置,应按白区 绿区 红区布置。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应按白区 绿区布置。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专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监测用的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

卫生出入口的规模,应根据进入绿区的总人数确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

(8)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布置,白区与白区、绿区与绿区应相对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列,原则上以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间的室内装修标准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力求简洁,应防止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各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用嵌入式。地面、墙面、顶棚的阴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门、窗应便于清洗和去污。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开启窗扇。

(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应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有良好的耐酸、碱腐蚀和耐辐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式地面及踢脚板,其接缝应采用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墙面和顶棚应涂以油漆。

(13)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标准可适当降低。可采用现制水磨石地面,但必须打蜡,局部加塑料覆面。并可采用油漆墙面及不起尘的涂料顶棚。

(14)有关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工艺设计、通风设计、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及放射性三废处理等应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7.3条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

(1)有关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可参照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市区。实验室的辐照装置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使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过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应剂量当量限值。

(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围护墙、顶棚和门、观察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要求。有关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

范》的规定。

(4)密封型放射源的贮存室必须符合防护要求,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贮存放射源容器的贮源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应保持干燥。贮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4.4 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第4.4.1条研究工作室

第4.4.1.1条研究工作室设置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第4.4.1.2条研究工作室应靠近实验室或与实验室结合布置。

第4.4.2条学术活动室

第4.4.2.1条学术交流展示厅的使用面积应按使用要求确定。该场所宜与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并应留有布置坐椅或沙发的空间。

第4.4.2.2条小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第4.4.2.3条学术报告厅的规模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并宜设讲台、书写板、幕布,并留有放置放映设备的空间。容纳人数超过180人时,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台阶高度应按不遮挡视线的要求确定。宜设固定坐椅及记录台板。当坐椅自带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0.95m;当设独立式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1m。

第4.4.3条图书资料室

第4.4.3.1条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部分、采编部分、阅览部分、出纳及目录部分等组成。

第4.4.3.2条图书资料室应布置在环境安静并与实验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第4.4.3.3条图书资料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室。

4.5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第4.5.1条公用设施用房

第4.5.1.1条公用设施用房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排水及水处理用房、变配电室、电讯室、气体供应室等。

第4.5.1.2条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使用负荷中心布置。

第4.5.1.3条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及通风等措施。

第4.5.2条管道空间

第4.5.2.1条管道空间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公用设施系统设计、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5.2.2条建筑物内管道不多时,宜采用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应设检修门;分散式管道井设检修门有困难时,应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

第4.5.2.3条建筑物内管道多且设管道井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并均应设检修门。

4.6 实验室建筑设备

第4.6.1条通风柜

第4.6.1.1条通风柜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4.6.1.2条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

第4.6.1.3条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应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第4.6.1.4条通风柜内的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的龙头配件应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种公用设施的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处。

第4.6.1.5条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它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4.6.1.6条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1.7条通风柜应贴邻或靠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并应避开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不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外窗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布置。当两者矛盾时,应调整室内送风口的位置。

第4.6.2条实验台

第4.6.2.1条实验台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4.6.2.2条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

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条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与实验台体的公用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体靠近的独立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实验用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

第4.6.2.4条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3条物品柜(架)

第 4.6.3.1条通用实验室的内墙上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第4.6.3.2条物品柜(架)自身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并应与墙体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可移动。

第5章安全和防护

5.1 一般规定

第5.1.1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定。

第5.1.2条科学实验建筑底层的门、窗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5.1.3条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5.1.4条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室应在其明显部位或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的贮存室除应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外,还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5.2 防火与疏散

第5.2.1条科学实验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2.1.1条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第5.2.1.2条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第5.2.1.3条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

5.3 防化学危害

第5.3.1条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

第5.3.2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的规定。

第5.3.3条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的通风柜。该类实验室的地面、楼面、墙面、顶棚、实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用不开裂、不吸附、不渗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等设施。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

第5.3.4条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在出口就近处宜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

第5.3.5条必须存放少量曰常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

第5.3.6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5.4 防生物危害

第5.4.1条按现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的4等分类(见附录A),防生物危害实验室相应分为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及生物安全1级实验室。

第5.4.2条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

第5.4.2.1条4级实验室用于从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宜设计成独立建筑物。需与其它实验用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必须有明确分区及隔离。

第5.4.2.10条实验室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式龙头开关。

第5.4.2.11条实验区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灯。

第5.4.2.2条实验室内必须维持负压,向室外排风必须经特殊过滤。

第5.4.2.3条必须为工作人员出入提供以下流程的房间:过渡间家庭服室 淋浴间 实验服室 实验室。从过渡间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20~30Pa的压差。

第5.4.2.4条必须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提供消毒设施。

第5.4.2.5条实验室内必须配备Ⅱ级及Ⅲ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

第5.4.2.6条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第5.4.2.7条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观察窗及管道穿洞必须严格密封。

第5.4.2.8条实验室内不应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

第5.4.2.9条实验室不得开设外窗。

第5.4.3条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

第5.4.3.1条3级实验室用于从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可与其它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其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之间必须设过渡间。

第 5.4.3.2条实验室内必须维持负压。从公共区或其它用房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10~20Pa的压差,向室外排风必须经特殊过滤。

第5.4.3.3条应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提供消毒设施。

第5.4.3.4条实验室内必须配备Ⅱ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

第5.4.3.5条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第5.4.3.6条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窗及管道穿洞必须严格密封。

第5.4.3.7条实验室内不应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

第5.4.3.8条实验室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式龙头开关。

第5.4.3.9条实验区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灯。

第5.4.4条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

第5.4.4.1条2级实验室用于从事低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实验室区内宜配备Ⅰ级或Ⅱ级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

第5.4.4.2条实验室的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洗。

第5.4.4.3条实验室内不宜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他固定设施。

第5.4.4.4条实验室内应设洗手盆。

第5.4.5条生物安全Ⅰ级实验室用于从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其设计要求与

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备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

第6章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

6.1 一般规定

第6.1.1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6.1.2条防火、防烟和排烟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6.1.3条空气净化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6.2 采暖

第6.2.1条采暖地区通用实验室的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为18~20℃。

第6.2.2条采暖系统宜按南北朝向分开环路设置。

第6.2.3条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宜按每个自然开间的采暖热负荷进行设置。

第6.2.4条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其散热量宜有调节的可能性,但布置在更衣间、淋浴间以及热媒有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除外。

第6.2.5条采暖系统应在每个环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设带短管的阀门。立管的阀门和泄水用的带短管阀门不宜安装在地沟内。

6.3 通风

第 6.3.1条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6.3.2条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同一个实验室内的所有排风装置宜合用一个排风系统。

第6.3.3条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宜按表6.3.3确定。

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表6.3.3

实验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 柜口面风速值(m/s)

平均值最低值

>15 0.35 0.25

0.2~15 0.50 0.40

≤0.1 0.75 0.65

第6.3.4条工作时间连续使用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应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理。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

送风气流不应破坏实验室排风装置的正常工作。

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的实验室,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风。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的耗热量。

第6.3.5条排风系统的排风装置、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的材质应依系统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种类确定。

当按防腐或其它要求必须采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可在本实验室范围内敷设该种风管。当必须穿越其它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套管或防护结构。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烧和难燃烧结构直接作为风管侧壁。当排除易于冷凝的气体时,不得利用建筑结构作为风管侧壁。

第6.3.6条排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

第6.3.7条送排风机的进出口应设置长度为0.15~0.30m的用难燃烧材料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加刷涂料。

第6.3.8条排风系统宜在排风机吸入侧的管段上设置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

第6.3.9条排风系统宜设防倒灌装置。

第6.3.10条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一次换气。

第6.3.11条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6.3.12条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第6.3.13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4 空气调节和制冷

第6.4.1条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2℃地区的通用实验室,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第6.4.2条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通用实验室,宜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6.4.3条通用实验室的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为:温度26~28℃,相对湿度小于65%。

第6.4.4条专用实验室的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6.4.5条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应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使用班次和消声要求等相近的实验室宜相邻布置。

第6.4.6条在不影响科学实验工作的条件下,宜采取局部工艺措施或局部区域的空气调节替代全室性的空气调节。

第6.4.7条空气调节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置。

第6.4.8条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空气调节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6.4.9条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为实验室的改造和发展提供灵活性。

第6.4.10条当科学实验工作需要空气调节系统长期连续运转时,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备用设备。

第6.4.11条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消声和减振装置。

第6.4.12条空气调节系统的隔热结构和消声结构不得采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第6.4.13条制冷方式的选择和制冷装置的设置场所应根据热源、电源、水源以及空气调节所需制冷量、冷水温度和工艺需求与特点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6.4.14条制冷机房的平面与空间和制冷系统管路的输送能力应为科学实验建筑的改建和扩建提供一定的余量。

第7章气体管道

7.1一般规定

第7.1.1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压力不大于0.8MPa的氢气、氧气、氮气、煤气、压缩空气和真空等实验室内气体管道设计。

第7.1.2条气体管道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7.1.3条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以及引入实验室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时,应有换气次数为每小时1~3次的通风措施。

第7.1.4条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各种气体管道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7.1.5条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第7.1.6条氢气、氧气管道的末端和最高点宜设放空管。放空管应高出层顶2m以上,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氢气管道上还应设取样口和吹扫口。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第7.1.7条氢气、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7.1.8条管道敷设要求

第7.1.8.1条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宜水平安装,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第7.1.8.2条氧气管道与其它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0.25m,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氢气管道外的其它气体管道之上。

第7.1.8.3条氢气管道与其它可燃气体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50m;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25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第7.1.8.4条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第7.1.8.5条气体管道不得和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7.2管道、阀门和附件

第7.2.1条气体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的气体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无缝钢管。

第7.2.2条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段宜采用金属管道。如为非金属软管,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氯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胶管。

第7.2.3条阀门和附件的材质:对氢气和煤气管道不得采用铜质材料,其它气体管道可采用铜、碳钢和可锻铸铁等材料。氢气和氧气管道所用的附件和仪表必须是该介质的专用产品,不得代用。

第7.2.4条阀门与氧气接触部分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密封圈应采用有色金属、不锈钢及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填料应采用经除油处理的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第7.2.5条气体管道中的法兰垫片其材质应依管内输送的介质确定。

7.3管道连接

第7.3.1条气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等形式。氢气管道不得用螺纹连接。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承插焊接。

第7.3.2条气体管道与设备、阀门及其他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接头的丝扣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或一氧化铅、甘油调合填料。

7.4安全技术

第7.4.1条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4.1.1条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和氢气放空管上应设置阻火器。

第7.4.1.2条各种气体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7.4.2条使用氢气及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7.4.3条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对曰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7.4.4条氢气和氮气的气瓶存放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三次换气的通风措施。

第8章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8.1 一般规定

第8.1.1条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设计流量和管道计算,管材、附件的选择等,除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8.1.2条实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第8.1.3条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工作人员规范(标准版)

实验室工作人员规范(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74

实验室工作人员规范(标准版) 一、根据各专业、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提前三个月提出购买药品和消耗材料计划;提前半年提出仪器维修计划,以确保实验按期进行。 二、负责实验室一切财产、药品、仪器的管理及记帐。每学期末清帐一次,教师科研或毕业论文需要应办理借还手续,并按时归还。 三、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的维护,保养及一般的检修。对每类仪器要订出切实可行又可以检查的维护制度。 四、负责实验室的卫生及安全,建立卫生安全制度。 五、作好实验项目的准备工作,实验前一周应准备好一切药品、溶液及仪器。

六、实验课期间不得离开实验室。 七、有权对违反实验室制度的学生及教师进行批评,并令其改正。 八、认真填写实验室工作日记,如实记录每日工作要点、成绩及实验室发生的问题。 九、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必要时可以辅导实验课,但必须严格遵守《实验课指导教师规范》中的一切规定。 十、负责办理学生损坏仪器的赔款手续。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混凝土实验室操作规程完整

压力试验机操作规程 1.接通电源,仪器预热5分钟以上,按下启动按钮,关闭回油阀,缓慢打开送油阀,使活塞浮起。 2.输入试样组号P0000(试验编号),设定试件的截面代号S (100×100mm设定1,150×150mm设定2,200×*200mm设定3)。 3.加荷在试件即将接触上压板时按至零,消除系统零误差,继续加荷,直至试件破裂,仪器显示最大力值,依次做完本组试验,自动打印该组数据。 4.按“取消”键,可以结束本组试验,已测数据被存在仪器。 5.关闭送油阀,同时打开回油阀,切断电源。 6.加载过程中,根据GB/T500812002的规,对不同时间应控制的加荷率围如下: 100mm*100mm立方体试块 强度≦C30时,为3.16—5.26KN/s 强度≧C30并为

水泥标准养护箱操作规程 1.箱体就位静止24小时后,换好地线调节好水平,向水箱加清洁凉水,水位超过加热管,并向温控仪传感器茧型塑料盒加蒸馏水,将纱布一头放入盒,打开侧门拿掉增湿器喷嘴,取下水箱逆时针旋下水箱底盖,加满清洁水(蒸馏水最佳)。旋紧盖后放回增湿器上,将喷雾量旋钮调节到最大位置。 2.设定温度为20±1℃。 3.设定温度大于等于95%。 4.打开仪表电源开关。 5.工作正常后装入试件进行养护。 6.对箱温度.湿度每天做好记录。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

工地试验室建设设置原 则 一个施工或监理标段原则上设置一个工地试验室,驻地办管理跨度超过50km、一期土建工程施工单位线路跨度超过15km、二期路面工程施工单位线路跨度超过40 km,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应设置在监理、施工项目经理部驻地或集中拌和场内,其周边场所、交通通道均应硬化。 选址基 本要求 交通便利,尽量靠近公路。通信畅通,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严禁设置在泥石流、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避开取土、弃土场、坍方、落石、危岩等地段。必须离集中爆破区500m以外。 硬件设 施要求 工地试验室采用院落式封闭管理,功能区设置科学合理,办公区和功能室各功能区面积满足规定要求,区内场地及主要通路应做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办公区内应设试验室主任办公室、技术负责人办公室、试验员办公室、资料室等;功能室应根据工程内容和规模分设样品间、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标准养护室等功能室。办公室和功能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办公桌应放置桌牌,包含姓名、照片、职务、所属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办公室应设置防暑降温、取暖设施。 砼压完试件应划定集中区域,集中管理。如需设置生活区和厕所,生活用房和厕所参照施工驻地或监理驻地相关要求。 办公室和功能室用房门窗齐全,通风、照明良好。房间净空高度应控制在2.6m以上。采用板房结构必须吊顶,砖混结构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镶贴地板砖。 具体要 求 功能室名称面积(≥m3)备注 1 样品间 20 应按照样品状态分区;2 土工室 30; 3 集料室 25 ;4 水泥室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 5 水泥砼室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6 力学室 3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7 沥青室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大功率排风设 备;8 沥青混合料室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大功率排风设备; 9 检测室 20 ;10 标养间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11 办公室 40 应设置防暑降温、取暖设施;12 资料室 15 ; 备注: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设置不小于30 m2 会议室,驻地办工地试验室如与监理驻地不在一起,应设置不小于30 m2 会议室。 办公室:①各部门办公室应单独设立,办公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排列整齐。各部门办公室宜统一配备组合办公桌。 ②室内必须将有关制度图表上墙,文件资料归档整齐。③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6m2。④办公室要配备必要的信息化硬件,以满足施工信息收集、 整理、传送的要求。⑤办公室内统一设置防暑降温、取暖设置。 试验室应备有专门的发电设备(功率≥15kW),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试验室电路应为独立的专用线,在总闸及力学室、标准养护室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对工作电压要求380V的仪器设备应接地线。试验室应至少配备1辆专用汽车。 1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2.0.2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2.0.4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2.0.5条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2.0.6条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2.0.7条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2.0.8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第2.0.9条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措施。常采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摇床、培养箱等。 第2.0.10条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2.0.11条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

实验室常用标准

1.GB21549-2008实验室玻璃仪器玻璃烧器的安全要求; 2.GB/T21784.2-2008实验室玻璃器皿通用型密度计第2部分:试验方法和使用; 3.GB/T21298-2007实验室玻璃仪器试管; 4.GB/T21297-2007实验室玻璃仪器互换锥形磨砂接头; 5.GB/T11414-2007实验室玻璃仪器瓶; 6.GB/T12804-2011实验室玻璃仪器量筒; 7.GB/T12805-2011实验室玻璃仪器滴定管; 8.GB/T12806-2011实验室玻璃仪器单标线容量瓶; 9.GB/T28211-2011实验室玻璃仪器过滤漏斗; 10.GB/T28212-2011实验室玻璃仪器冷凝管; 11.GB/T28213-2011实验室玻璃仪器培养皿; 12.GB/T22362-2008实验室玻璃仪器烧瓶; 13.GB/T22067-2008实验室玻璃仪器广口烧瓶; 14.GB/T11165-2005实验室pH计; 15.GB/T30431-2013实验室气相色谱仪; 16.GB4793.7-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7部分:实验室用离心机的特殊要求; 17.GB12803-1991实验室玻璃仪器:量杯; 18.GB12807-1991实验室玻璃仪器:分度吸量管; 19.GB12808-1991实验室玻璃仪器:单标线吸量管; 20.GB21549-2008实验室玻璃仪器:玻璃烧器的安全要求; 21.GBT11414-2007实验室玻璃仪器瓶;

22.GBT12804-2011实验室玻璃仪器:量筒; 23.GBT12805-2011实验室玻璃仪器:滴定管; 24.GBT12806-2011实验室玻璃仪器:单标线容量瓶; 25.GB/T12807-1991实验室玻璃仪器:分度吸量管; 26GB/T12808-1991 实验室玻璃仪器:单标线吸量管; 27.GBT12809-1991实验室玻璃仪器:玻璃量器的设计和结构原则; 28.GBT12810-1991实验室玻璃仪器:玻璃量器的容量校准和使用方法; 29.GBT14149-1993实验室玻璃仪器:互换球形磨砂接头; 30.GBT15723-1995实验室玻璃仪器:干燥器; 31.GBT15724-2008实验室玻璃仪器:烧杯; 32.GBT15725.4-1995实验室玻璃仪器:双口、三口球形圆底烧瓶; 33.GBT15725.6-1995实验室玻璃仪器:磨口烧瓶; 34.GBT21297-2007实验室玻璃仪器:互换锥形磨砂接头; 35.GBT21298-2007实验室玻璃仪器:试管; 理化仪器类 1.GBT1914-2007化学分析滤纸; 2.GB24789-200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GBT11007-2008电导率仪试验方法;

化学实验室操作规程

化学实验室操作规程 一、使用电器设备安全操作 1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检查开关,机械设备。各部分是否安装妥当。 2开始工作或停止工作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拉下。 3要更换保险丝时,要按负荷选用保险丝不准加大或以铜丝代替使用。 4电器开关箱内,不准放任何东西。 5严禁用导电器具,去洗扫电器和用湿布擦洗电器。 6电器动力设备超过温度时应立即停止运转。 7定碳定硫电炉两端应设安全罩。安全罩严禁随意拆掉,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8禁止洒水在电器设备和线路上,以免触电。 9凡使用110伏电源装备,仪器的金属外壳必须安装接地线。 10严禁湿手分,合开关和接触电源设备。 二、使用毒品安全规则 1.凡能产生毒气体和刺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这些气体是,—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二氧化碳,氯,碘,二氧化硫,氧化锰,二氧化氮等。 2进行有毒物质的实验时,必须穿工作服,带口罩或面罩,手套,实验后要洗手,实验中禁止饮食和抽烟。 3工作人员,手,脸,皮肤有破裂时不许进行有毒物质操作,尤其是氢化物的操作。 4禁止用化验室内的任何器具盛放饮料和其他食物。 5处理无名药品,不允许用口尝,如嗅其味,可用手掌在药物口表面上空向腔部煽动嗅之。6遇到下列毒强烈物质时,应注意使用,汞及汞盐,铅及铅盐,砷及砷化物,氰化物,白磷及磷化氢,二氧化碳,钾,钠,氨和氯盐酸,铬的化合物,所以的有机化合物。 三、使用强酸,强碱,及腐蚀剂安全规程 1搬运和使用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及溴等,要带橡皮手套,眼睛,并穿深筒胶鞋。 2搬运酸,碱前应仔细做下列检查,A搬运器具的强度B容器的位置固定是否稳C搬运时不许一人将容器背在背上D装酸或碱的容器是否密封。 3移注酸碱液时,要用虹吸管,不要用漏斗,以防酸碱溶液溅出。 4酸碱或其他苛性液体,禁止用嘴直接吸取,如无吸气器,可用量筒量取。 5开放盛溴,过氧化氢,氢氟酸,氨水,和其他苛性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然后开瓶,开瓶时,瓶口不准对人。 6在稀释酸(尤其是硫酸)时,应一面搅拌冷水,一面慢慢将酸到入,禁止将水到入酸内,7拿取碱金属及氢氧化物时,必须用镊子夹取或用磁勺采取。 8废酸废碱必须倒在专门的罐子内,罐子应放在安全的地方。 9腐蚀性强烈的物质有,溴及溴水,硝酸,硫酸,王水,氢氟酸,铬酸溶液,氰氟酸,五氧化二磷,磷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铵,冰醋酸,硝酸银,盐酸。 四、化验室一般操作规则

实验室标准化管理制度(20200515193529)

圣氏化学有限公司 实验室标准化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规范实验室仪器、药品使用及储存管理,加强化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各类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建立起标准化、规范化的实验室,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圣氏化学工程部实验室内部管理。 2 实验室6S管理 6S释义 整理(SEIRI)——将工作场所的任何物品区分为有必要和没有必要的,除 了有必要的留下来,其他的都消除掉。目的:腾出空间,空间活用,防止误用, 塑造清爽的工作场所。 整顿(SEITON)——把留下来的必要用的物品依规定位置摆放,并放置整 齐加以标识。目的:工作场所一目了然,消除寻找物品的时间,整整齐齐的工作 环境,消除过多的积压物品。 清扫(SEISO)——将工作场所内看得见与看不见的地方清扫干净,保持工 作场所干净、亮丽的环境。目的:稳定品质,减少工业伤害。 清洁(SEIKETSU)——形成制度,贯彻到底;经常保持环境外在美观的状 态。目的:创造明朗现场,维持上面3S成果。 安全(SECURITY)——安全操作,生命第一;重视安全教育,每时每刻都 有安全第一观念,防范于未然。目的:建立起安全生产的环境,所有的工作应建 立在安全的前提下。 素养(SHITSUKE)——养成习惯,以人为本;每位成员养成良好的习惯,并遵守规则做事,培养积极主动的精神(也称习惯性)。 6S管理实施措施 遵守和执行公司和部门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自觉自律。

文件、资料、记录应整齐摆放在文件框中,不得随意散放在实验台上。文件夹要有明确 的标识。归档的文件或实验记录要分类存放,并且有明确的目录和标识以便于查找。 文件、资料、记录或制度等要保持干净整洁,文件、记录需划改时应在划改位置备注划改 人姓名。 工作场所的门窗、台架应保持无灰尘、无油污的清洁状态。 试剂柜内、实验台抽屉内的物品要分类摆放整齐,并且要进行定期清理。 实验室外走廊要保持通畅,不得摆放影响美观或走路的纸箱、纸袋等。 设备仪器上的标识、铭牌要保存完好。 清洁用具保持干净,使用后要及时悬挂或摆放到指定位置。 下班时须先关闭或锁好门窗,关好水、电等并确保安全后才能离开实验室。 实验室内必须着工装或白大褂。 与其他部门进行工作对接时要有服务意识,态度要热忱。 不使用的化学试剂及其它物品要立即清理,归类放置。不可使其占用作业空间。 个人物品如工作服、手套等,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在实验室内随意丢放。 测量仪器设备要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每月2次,并进行设备例行维护和保养,每月1次。仪器设备在盛装或接触强酸、强碱等腐蚀性或有毒物质时,应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保持仪器设备清洁干净。要求仪器设备外观无污染、无灰尘、无油迹等。 所有的试验废液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 做好定置图区域6S工作,保持区域整洁干净。 随手整理收拾实验用材料和用具,实验完毕立即整理和清洁台面及用具用品等,得到的 样品要密封好,然后按类别放到指定位置并及时填写实验记录。 实验设备应定期维护,建立实验室设备仪器台帐,保证常用仪器取用方便,其他仪器保 存完好。(附:实验室设备仪器台帐) 3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学习分析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 程,了解设备性能,严禁违章作业。 现场取样应站在上风口,防止吸入有毒气体。取样和向容器内加入药品时,面部禁止正 对容器口,防止药品溅入眼内及其它部位。

实验室操作规范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 一、穿着规定 1、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戴工作服。 2、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机、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及生物样品操作,必须要穿戴防护具(例如防护手套、口罩、防毒面具等)。 3、进行实验中,严禁戴隐形眼镜(防止化学药剂溅入眼内而腐蚀灼伤眼睛)。 4、需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且实验室内不得穿拖鞋。 5、操作高温(低温)实验,必须戴防高温(低温)手套。 6、实验服严禁穿回办公区。 二、饮食规定 1、严禁在实验室内吃东西。 2、食物禁止储藏在实验室的冰箱或储藏柜内。 三、试剂存储及操作相关规定 1、未进检测室时对实验过程进行预习,掌握操作过程及原理,弄清所有检测仪器及试剂的特性。估计可能发生危险的实验,操作时注意防范。 2、实验开始前检查仪器是否完好,装置是否正确稳妥。 3、实验进行时应经常注意仪器是否漏液、漏气、碎裂,反应是否正常等。 4、操作危险性试剂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守则,严禁自行更改实验流程。 5、使用试剂时,要首先确认容器上标示的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试剂。确认药品是否为危害品,有无警告标识。 6、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腐蚀性试剂、有毒试剂等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 7、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药品、酸性和碱性化合物均需分开存放,挥发性的化学药品必需放于通风良好的试剂柜内保存。 8、避免独自一人在实验室做危险实验。 9、做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领导批准,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10、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橱里进行。 11、进行实验操作时(蜗旋、挥干、吹干等),严禁容器口对着人。 12、绝对不允许任意混合各种试剂以免发生危险。不能用手接触药品,不要用鼻子去闻试剂的气味,不得品尝任何试剂的味道。 13、检测剩余的实验试剂不得随意丢弃或带出实验室,放回指定容器或按规定处理。 14、实验操作完毕必须仔细认真清洗或擦拭可重复使用的实验器材,放置于规定位置。 四、用电相关安全规定 1、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2、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空气开关功率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4、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凡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要定期检查线路。 5、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 6、手上有水或潮湿的,禁止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 7、实验室内的鉴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实验室的建筑设计规范 实验室是建设是普及实验教学的硬件,是开展实验教学的重要物质条件。而实验室的建设又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在建设实验时必须学握共建筑设计要求和规范。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颁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结合我市近年米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经验,实验空要按照下面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实验室建筑设计要求 实验宅建筑耍求包含三个方而的内容·择址、设计和建筑施工. l、择址中小学实验室是专用教室,应建在教学区的.与教室毗邻,若建专f l J的实验楼,宜建十教学楼附近较僻静的一方,与教学楼对应相衬。若建在教学楼内,其用房应相对焦中地安扑在教学楼的一端或较低楼层,这样仪器运送方便,可避免对课堂教学的干扰,有利十实验教学计划的谘实和工作联系。限十日前我市中小学的实际悄况,大多都在教学楼内建设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实验室不得小十教室,建设时应注慈选择较新较大的教室,且应朝南北方向,尽址避免朝东或朝「. 2、设计建设实验楼(室).其外观造型、楼层布局、通风扞污、采光照明、安全设施的 设计都应符合教育学心理学的要求,具有科学性和艺术性。实验室的内部设施,如水电、桌、凳、柜等,既要方便教学,又要有利千管理和维修。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屯要注慈适应、经济,要有超前慈识。例如,日前中学教学仪器配备执行二类标准,即学生实验用仪器配备 13 件(套)而在建设实验室时应根据房尼尺寸设计成15 组或18 组,.县至24 组或28 组, 我们为学校进行实验宅规划时,一般都要求将水电到桌的实验室(特别是化学实验宅)建在桉(底层),这竹如下优点@上下水管(道)的安装、检修方便,即使有腐蚀、油雨情况,也不致影响别的房间使用,同时节省管道@有利十排除咑害气体(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都比空气巫);@当实验过程中发生紧急悄况时,使十安全疏散. 实验室与仪器室、准备室等配套房间,要联在一起,处十同一层楼,便十管理和教学。仪器室1了实验室之间宜设门相通,以便十仪器的搬运。 3、建筑施工实验室的建设和内部施工、水电安装要求较高,技术性较强,应选择水平较高的壮建队承担施工任务,同时学校应选派T 作责任感强、懂得实验室建设规范的同志仔促施T . 确保施飞质拱,避免因不合要求而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实验室家具设计 实验室家具是指在实验室内使用的实验桌凳、仪器柜等设备.其具休设计要求应严格迷循国 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发布的《中小学教室设备规范图册》的有关功能尺寸及式样。各校在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2.0.2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2.0.4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2.0.5条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2.0.6条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2.0.7条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2.0.8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第2.0.9条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措施。常采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摇床、培养箱等。 第2.0.10条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2.0.11条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2.0.12条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第2.0.13条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2.0.14条防生物危害实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实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工作的房间,最重要的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的负压。 第2.0.15条管道井: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的竖向井道。 第2.0.16条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7条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8条应急喷淋:为保证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安全,多在靠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 第2.0.19条反应池:指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附近设置排出污水处理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予以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2.0.20条实验室工作接地:为保证要求接地的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1条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的接地。 第2.0.22条保护接地: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置的接地。

实验室管理规范

实验室管理规范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实验室管理规范 一.目的: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内所有人员。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实验室属于家电公司厨电技术部,负责厨电烟机,消毒柜及灶具新产品研发实验、调试、验证和测试评价等工作,担负着产品研发测试、产品常规检验、市场退换货产品确认、OEM供应商送检产品评价、零部件形式实验及周期审查。 1.1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使测试任务顺利进行; 1.2仪器仪表,测试工具,测试辅料定期点检,维护,报废及申购; 1.3负责实验室标准建立、修订,实验记录、报告等归档; 1.4负责实验室日常5S; 1.5负责实验室物品的点检,每月至少点检一次。 四.实验室管理办法: 1.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1.2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1.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 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实验室设备借用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 申请。 1.4不得将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由于产品技术又有保密性,进出实 验室要随手关门。 1.5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1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 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电、防气体泄漏及防盗管理制度,实 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 有关的规章制度。 1.2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 术监督、检查工作;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 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1.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 训与考核。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整齐、不佩戴有损仪器仪表的 挂件。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 员如需要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能进入实 验室。 1.4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实验室操作用仪器仪表不能用来盛载食物 和饮料。 1.5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严禁烟火。

实验室操作规范流程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流程为了顺利地做好实验,保证实验成功,保护实验仪器设备,维护每个师生的安全,防止一切实验事故,特制订本安全操作规程。 一、未进实验室时,任课教师就应对本次实验进行预习,掌握操作过程及原理,弄清所有仪器的性能。估计可能发生危险的实验,在操作时注意防范。 二、实验开始前,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无损,装置是否正确稳妥。 三、每次实验课,教师必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教育学生要遵守纪律,严格按规程操作,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向老师报告。如果教师未强调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意外事故责任由教师承担;如果学生违反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承担。 四、做学生实验时,实验设备和电路按要求连接好后,经老师检查无误,统一供电后方可进行实验。使用电器时要谨防触电,不要用湿的手、物接触电源。实验后任课教师应立即统一切断电源。 五、若发生触电现象,首先切断电源,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六、灯火加热时要注意安全。在酒精灯快烧尽、灯火还没熄灭时,千万不能注入燃料;酒精灯熄灭时,要用灯帽来罩,不要用口来吹,防止发生意外;不要用一个酒精灯来点燃另一个酒精灯,以免酒精溢出,引起燃烧。点燃的火柴用完后立即熄灭,不得乱扔。 七、在进行力学等实验时,应告诫学生所使用的导轨、配重等物品的坠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温度计要轻取轻放,如有破损立即报告老师,不得用手触摸,以免割伤或中毒。汞洒落时,应尽快收集起来,并用硫磺粉盖在洒落的地方。 九、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或饮食。实验完毕要细心洗手。 十、演示实验所用实验器材及药品,必须由任课教师亲自领取和归还,不能由学生代领、代还,防止中途丢失而造成事故。 十一、实验完毕后教师离开实验室前,要认真检查门窗和水电,一切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阳光学校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 建筑设计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4.1.2条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4.1.3条窗 第4.1.3.1条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第4.1.3.2条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4条门 第4.1.4.1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第4.1.4.2条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4.1.4.3条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4.1.4.4条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5条走道 第4.1.5.1条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m) 表4.1.5.1

第4.1.5.2条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4.1.6条楼梯 第4.1.6.1条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6.2条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第4.1.7条四层及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宜设电梯。 第4.1.8条厕所 第4.1.8.1条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第4.1.8.2条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 第4.1.8.3条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 第4.1.9条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 第4.1.10条更衣间 第4.1.10.1条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1.10.2条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1.11条采光 第4.1.11.1条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第4.1.11.2条利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 第4.1.12条隔声 第4.1.12.1条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实验室操作规程总汇范文

实验室操作规程总 汇

新疆成恺兴商品砼有限公司 总站 实验室操作规程汇总

目录 1、TYE- 型电液式压力试验机操作规程 2、TYE-300C压力试验机操作规程 3、DKZ-5000型电动抗折仪操作规程 4、JJ-5型胶砂搅拌机操作规程 5、NJ-160A水泥净浆搅拌机操作规程 6、ZS-15型水泥胶砂振实台操作规程 7、FZ-31雷氏沸煮箱操作规程 8、ZBSX—92A型震击式电动振筛机操作规程 9、101系列电热鼓风干燥箱操作规程 10、SF-150B型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操作规程 11、SJD-60型强制式单卧轴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规程 12、三相附着式混凝土振动台操作规程 13、PYS-2型全自动控温控湿设备操作规程 14、YH-40B标准水泥恒温恒湿养护箱操作规程 15、砂浆稠度仪操作规程 16、雷氏夹测定仪操作规程 17、NLD-3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操作规程 18、SRJX-4-13高温箱式电阻炉操作规程

19、JYT-10架盘天平操作规程 20、HJ-84型混泥土加速养护箱操作规程 21、标准养护室自动控制仪操作规程 22、电子天平操作规程 1、TYE- 型电液式压力试验机操作规程 1、使用前先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将试件表面擦拭干净。检查有无明显缺陷并对缺陷予以记录。 3、将试件放在下压板正中,转动手轮和丝杆,调节上压板到适当位置。 4、接通测控系统电源,按操作步骤进行清零。 5、按下启动按钮,关闭回油阀,调控送油阀,按需要速率平稳进行加荷试验,及至试件被压碎,负荷下降。随即打开回油阀,使油液迅速流回油箱。 6、试验结束时,按面板上的“打印”键,打印输出该次的试验数据。 7、操作时,下压板上升高度不得超过40cm,以免发生意外。

JGJ91-9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doc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9.电气 9.1 供配电 9.1.1 科学实验建筑的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应根据其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科学实验工作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9.1.2 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电要求时, 应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 如滤波、屏蔽、隔离、稳压、稳频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9.1.3 用电负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1.当采用备用电源自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起动等方式仍然不能满足要求时。 2.当采用一般稳压稳频电源设备仍然不能满足对稳压、稳贫的精度要求时。 3.当实验或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4.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9.1.4 低压配电系统无特殊要求时, 应采用频率50Hz, 电压220/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式宜为TN-C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 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9.1.5 供配电系统应预留适当的备用容量及扩展的可能。 9.1.6 在同一科学实验建筑(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 宜分别设置配电保护装置并有明显区分或标志。当由同一配电装置保护时, ?应有良好的隔离。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 不得在同一管内敷设。同一设备或实验流水线设备的电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允许同一管内敷设。 9.1.7 实验室负荷可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也可由共用变压器敷设专用的低压配电线路供电。冲击性负荷、波动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较大容量的单相负荷和频繁起动的设备等, 应由变压器低压母线处用单独的馈线回路供电或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 9.1.8 季节性运行的空气调节、采暖等负荷占较大比重时, 变压器容量与台数的确定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9.1.9 通用实验室的用电设备可由供电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电源插座(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9.1.10 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场所, 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供配电设备。 9.1.11 实验室供配电线路较多的多层科学实验建筑, 垂直线路宜采用管道井敷设。强弱电管线分别设置管道井。当在同一管道井内敷设时, 应敷设在管道井内;两侧。 9.2 照明 9.2.1 科学实验建筑用房, 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应符合表9.2.1规定。 ┌──────┬──────┬────────┬──────┐ │房间名称│平均照度 lx │工作面及高度 m │备注│ ├──────┼──────┼────────┼──────┤ │通用实验室│100-150-200 │实验台面 0.75 │一般照明│ │生物培养室│150-200-300 │工作台面 0.75 │宜设局部照明│ │天平室│100-150-200 │工作台面 0.75 │宜设局部照明│ │电子显微镜室│150-200-300 │工作台面 0.75 │宜设局部照明│ │谱仪分析室│100-150-200 │工作台面 0.75 │一般照明│ │放射性同位素││││ │实验室│100-150-200 │工作台面 0.75 │一般照明│ │研究工作室│150-200-300 │桌面 0.75 │宜设局部照明│ │学术报告厅│100-150-200 │桌面 0.75 │一般照明│

电气试验室建设规范

附件1: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电气试验室建设规范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五年三月

第一部分 高压试验室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有关单位的高压试验室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各地区供电一级局单位的建设需要,二级电业局、联营单位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2.标准引用文件 DL560-9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3.高压试验室的一般要求 华龙实验室是附属建筑物,试验厅室高度为4.5米,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根据生产试验的需要,试验室应划分成高压试验厅、精密仪器仪表、安全用品室、普通设备存放间、仪器设备维护间。试验室建设有消防通道,应急照明装置,良好的通风与消防装置,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等防护用品。。实验室建设有完善的覆盖整个建筑区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采用铜质材料,接地装置与建筑物的基础接地实现密切连接。试验室内的功能间墙面都设有专用接地母排,并设有多点接地引出端,以满足电气试验和人身安全的需要。有专门供试验使用的电源回路。其中设备区安装有必要的移动或固定的高压试验设备,如试验变压器等,控制间与试验区有安全隔离装置或屏蔽遮栏和门锁,同时有联动的警铃。屏蔽遮栏应由金属制成,并可靠接地。 3.1.1.试验厅根据具体需要可考虑设置电磁屏蔽层,防止外部电磁干扰或内部 试验干扰民用设施,屏蔽效果按40分贝设计。 3.1.2.试验厅应设有良好的无影照明设备,照度标准控制在500-700勒克斯, 满足夜间工作需要。在安全出口的通道上应有应急照明装置。 3.1.3.试验厅应设有可靠的通风设备和消防装置。 3.1. 4.根据设备需要,可配置相应的起重搬运设备。 3.1.5.高压试验厅的四周及中间各部位都应设可靠良好的接地端子,并就近与 地网相连。 3.2.仪器仪表存放室 3.2.1.精密仪器仪表及安全用品室应放置在该存放室,并装设全天候运行的除 湿装置。 3.2.2.仪器的存放应采用开放式的货架装置,如有防尘需要可设置透明的橱窗, 货架安装牢固,可防止倾倒和设备滑出。货架高度不超过2米。

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一、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规程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有效地针对科室进行全面的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科室各专业实验室。 3、职责 、科主任负责任命生物安全小组,指导,规范其工作。 、生物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安全小组日常工作的安排。 、生物安全小组负责科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4、工作程序 、生物安全小组组成 、科主任指定安全小组组长 、经年度考核,从科室成员中选拨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实验室知识的技术骨干,由科主任命为生物安全小组安全成员。由3人组成。安全小组成员任期一年,任期中出现特殊情况科主任可对之罢免。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维护和检查 、生物安全小组指定针对安全操作和安全装备的检查方案,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生物安全小组建立安全清单,为回顾性检查提供资料并进行记录,形成《安全记录》。 、对危险品、危险区进行鉴定并加以标志。 、实验室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所有的事件和潜在的危险因素。 、安全小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对各种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进行培训。

、若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报告科主任和生物安全小组人员。 、警告标记和标签的建立。 、对不因危险程度的实验工作区进行标志。 、对高度危险性区域要张贴危险公告。 、装存危险物质的容器必须贴上标签,其内容应详细。 5、安全操作规程 、临检、生化、免疫、血库等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 、在实验室工作区禁止吸烟 、禁止在实验室放置食物、饮料及类似的存在有潜在的从手 到口的接触途径的其他物质。禁止用实验室的冰箱(柜)储存食物。 、处理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必须做好防护工作。应使用安全镜、面罩或其他的眼睛和面部防护用品。 、在实验室工作区,病区应穿白大衣或隔离衣,服装应符合实验室设备的要求。 、应穿着舒适,防滑并能保护整个脚面的鞋子。 、在实验工作区头发不可下垂,避免与污染物质接触或影响实验操作,有此类危险的饰物应避免带入工作区。不可留长胡须。 、由实验工作区进入非污染区要洗手,接触污染物后要立即洗手。 、实验室禁止堆积过多的垃圾,至少应每日清理一次。 、禁止在实验工作区存放个人物品。 、在实验室指定清洁区和非清洁区,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工作区。 、从移液器吸取液体、禁止口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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