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行政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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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调解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 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但调解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调解期限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 合理确定,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
03
行政诉讼调解的内容与形式
调解内容
调解内容的概述
行政诉讼调解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就争议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及行政 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调解内容的范围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 对行政争议进行协商解决。
调解内容的要求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等原则,同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的概念
行政诉讼调解形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通过法院或法官的主持和 指导,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方式。
02
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前作调解。”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调解 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但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或者盖章。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通过调解,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 诉讼对当事人产生的负面情绪和影响,有利于 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行政诉讼调解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行政诉讼调解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试点、推广和规范三个阶段。
发展
目前,行政诉讼调解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并逐渐成为 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法院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 范调解程序和内容,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和谐社会背景下行政调解制度探讨

和谐社会背景下行政调解制度探讨

V o . 6 No 4 I2 .
J1 06 u .2 0
和谐 社 会 背 景 下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探 讨
殷 修 林 王 书 成 ,
(. 1 中南财经 政法 大学 新 闻与文化传播学 院 , 湖北 武汉 4 0 6 ;. 3 04 2 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6 ) 3 0 4
现 象, 如诉讼观念 的极 端化、 诉讼 案件 数量激增使法院不堪重 负等等。因此 , 在新 的社会形 势下 , 必须重视行政调解 ,
不 断 完善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 分发 挥 行 政 调 解 在 化 解社 会 矛 盾 、 充 增进 社 会 和 谐 方 面 的功 能 与 作 用 。
关 键 词 : 谐 社 会 ;行 政 调 解 ;法 治 和
为“ 以和 为贵 ” “ 讼 ” “ 诉 ” 。通 过学者 们 的社 、息 、厌 等 会 实 证 调查 , 目前 在 广 大农 村 , 于纠 纷 的解 决 , 对 在
“ 官 司 、 部 解 决 、 了” 打 干 私 三个 选 择 项 中 ,6 6 4人 中 各 有 2 7人 ( 占 4 . 3 ) 择 “ 部解 决 ” “ 9 均 4 7 选 干 和 私 了” 选 择“ , 打官 司 ” 的仅 占 1 . 9 [】。从社 会最基 0 3 2。 ]
解 决 纠纷 。 对于 “ 部解 决 ” “ 了” 方式 的选择 反 干 、私 等
零散 的规 定 , 从 整体 上 看 , 政调 解 制度 还存 在许 但 行
多缺 陷 , 以适 应 构建 和谐 社 会 的需要 , 难 亟待 加 以重 视 和完善 , 以促 使 其功 能 与作 用 的充分 发挥 。

映了人 们对 调解 这 种方 式 的渴求 与热 爱 。从 和谐 的 理 念 来 看 , 解 优 于 诉讼 , 目的直 奔 “ 调 其 息讼 ” “ 、 止 争 ” 主题 。 之 如果 通 过调解 的方式 就能 够使 纠纷得 到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调解制度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调解制度

所著的《 史记》 中就 需要投 入大 量 的时间 、 往 金钱 和精 力 , 比 相
书所 述 , 舜在 民 间时 , 因调 解 历 山和 雷 泽两 个 地 方 的 民 而 言 , 政调 解 原 则 上不 收取 任 何 费 用 , 且 解 决纠 纷 的 曾 行 并 间纠 纷取得 成功 而 闻名 于 当时。1 西 周的铜器 铭 文中 , 【 ’ 在 开 时 间周 期较 短 , 以大大 节 约维 权 成 本 , 可 因而 倍 受 纠纷 当 始 出现关 于调 处 的记载 。秦 以降 , 汉 司法 官员 多奉行 调 处 事人 的青 睐。 息讼 的原 则。 两宋 , 至 随着 民事 纠纷 的增 多 , 处 呈现 出制 调 3 行政 调解 的法 理价值 行政调 解 作 为一种 越来越 有 热度 的解 纷 方式 , 其受到 度化 的趋 势。 明清 时期 , 处 已臻 于完 备。 调
通过 上 述 对调 解 历史 的追 溯 , 以深 刻 的感 到 : 解 社会 公 众的认 可与 重视 并 非朝 夕成就 , 可 调 而是 日积 月 累 的一 制度 在我 国拥 有着 深厚 的文化底 蕴与理 论根 基。它不仅 仅 种 积淀 , 这种 积 淀并 非 简单 的经验 叠 加 , 而是 蕴 含 着 行 政 是 一种 化 解 矛 盾纠 纷 、 进社 会 和谐 的有效 方式 , 是 人 调解 所具 有 的深厚 的价值基 础。 促 也 类法律 文化 发展 史 中极具 中 国特 色的一 部 分 , 世界上 被 在 意 思 自治、 平正 义和效 率 是行 政调 解所 蕴含 的法理 公 冠以“ 东方经 验 ” 美誉。 本 文将要 探讨 的行 政调 解制度 , 价 值。“ 的 每个人 都 有 自己的意志 自由, 意志 自由是人 行 为的 基 础。” 行政调 解 中的 自愿原 则 完全体 现 了意思 自治 这一 除 了具 有调解 的一般 属性 外 , 有其 自身 的独特 之处 。 还 价 值观 念 , 当事人 完 全凭借 自主 决定 是否 申请 通过 行政调 1行 政 调解基 本理 论概述 并 “ 政调 解 是指 由国家行 政机 关 出面主 持 的 ,以国家 解 来解 决纠 纷 , 且 可 以 自主 的选择 最切 合 自身利 益 的解 行 决 办 法( 当然 , 限定 在 法律 的大框 架内 ) 要 。 法律和 政 策为依 据 , 自愿 为原 则 , 过说服 教 育等 方法 , 以 通 公平和 正义是行政调 解的核 心价值。 在行政调解的过程 促 使双 方当事人 平 等协 商、 谅互 让、 成 协议 , 除纠 纷 互 达 消 中, 纠纷 当事人 的主 张和请 求都会得 到平等 的对待 , ( ) 他 她 的诉讼 外 活动。 ㈤目前 , ” 对于 行政调 解这 一活 动的性 质 , 在 我 国理 论界 存在着 较 大 的争 议 , 合工作 实际 , 结 笔者 认为 : 们 主张权 利 的机会也是平等 的。这种公平 的对待 , 有利于达 成行政调 懈 , 平息纠纷 , 维护社 会安定 团结的最 终 目的。 11 行 政调 解 是一种 非强制性 的行 政行为。 无论从 启 . 动、 进行 到最 后终 结 , 政调 解 都是 建 立在 纠 纷双 方 自愿、 行 效率 也是 行 政调 解 的一 大重 要价值 。在 遇 到纠 纷时 , 平等 的基 础 之上 的。 有任何一 方拒绝调解 , 就无法进入 正式 当事人 可 以采 取 诸如 诉讼 、 解、 访 等 多种 途 径 去 维护 调 信 的调 解程 序 i 解 达 成的协 议 , 调 未经 司法确 认 的 , 也不具 有 自身权 益 , 何 能够 以最少 的成 本投 入去 获得最 大 化 的收 如 强制 执行力 。与之相 比, 政许 可 、 政裁决 等则具 有明显 益呢? 是几 乎任何 一个维权 者在 采取 行动 前都会 予 以考 行 行 这 的强制色彩 , 法律上也 往往体现 为行政意 志的最终决定 。 虑的一 个 问题 。从 实践来 看 , 政调 解 的效率价 值 非 常显 在 行 著, 它往 往 可 以使 纠 纷 当事人 仅 花费 较 少 的金 钱 、 间和 时 12 行政调 解 是一种 法律授权 下 的行 政行 为。一 切行 . 就能够 收获 比较 圆满的纠 纷处理 结 果。 政 活 动都要 于 法有据 , 政调 解 自然也 不例 外。 作 为一种 精 力 , 行 法定 机 制 , 政调 解人 员 的资格 , 解 的程序 、 容 , 行 调 内 以及 调 解 协议 的格式 , 都应 通过 法律加 以一定 的规范 。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人 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 , 担负着审判 、 执行 、 调解等重要 职责,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 和构 建和谐社会有 着重要 意义 , 因 此, 充分发挥人 民法院在构建 和谐社会 中的作用 , 善解决 妥 纠纷和化解矛盾 , 平衡各方 面社会关系 , 对稳定 社会 秩序 , 显 得尤为重要。在影 响社会稳定 与构建和谐社 会的诸多 因素 中, 政府与人 民群众 , 行政机 关与行政相对人 之间 的关 系至 关重要。近年来 , 行政争议 呈现数量 日益增 多、 群体性 行政 争议较为突出的趋势 。解决社会 矛盾的压力 和客观需要 给 行政审判工作提 出了以解决 矛盾为 主要任 务 的要求 。如果 争议得以解决 , 秩序得 以恢 复 , 么当然会促进社 会的 良性 那
夺 ・ ・ 夺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孛 ・ ・ ・ ・ ・ ・ ・ ・ ・ ・ 牵 毒 ・ ・ 夺 夺 夺 奇 夺 专 夺 争 夺 夺 孛 夺 夺 孛 孛 夺 夺 夺 争 夺 夺 夺 毒 ・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争 夺 夺 夺 争
的一个阶段 , 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结案的一种方式 。然 而司

行政诉讼 调解 的理论 基础
( ) 一 行政诉讼结案方式相对单 一对调解 的引入提 出了
理性要求
行政诉讼有判决与裁定两种结案方式 , 中判决又分为 其 维持判决 、 撤销判决 、 履行判决 、 确认判决 和变更判决 ( 仅在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适用 ) 五种 。无论判决 或裁定 , 是一 都 种非此即彼的结案方式 , 即使是部 分撤销与变更 判决 , 也全 然没有当事人 的合意因素 , 仅仅是法院对行政机关 的具 体行

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行政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 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2. 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及时化解争议和纠纷;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行政争议和民事诉讼。

(二)原则1. 合法性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 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结果公正公平;3. 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4. 及时高效原则:确保调解工作迅速、高效地进行;5. 便民利民原则:简化调解程序,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调解范围和对象1. 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2. 民事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

(二)调解机构与人员1. 设立行政调解机构:在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机构,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办公室等;2. 配备调解人员: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3. 调解人员培训: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

(三)调解程序1.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争议事实,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3. 调解会议:调解人员组织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4. 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人员的引导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5. 调解协议的履行与监督: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概述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指在进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双方自愿、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下,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方式。

通过和解,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避免司法审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和解的优势高效快捷传统的行政诉讼方式,往往需要长时间的审判过程,并可能进行多次开庭。

而采用和解的方式,则可以节约时间,避免劳民伤财。

减少成本和解可以避免涉诉成本的进一步增加,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提高了行政诉讼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保持关系行政争议中,双方在争议解决时保持了平等协商的关系,这可是和谐合作的基础,有助于双方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

改善形象类似和解的解决方式,有利于改善争议解决的形象,助推社会和谐进程。

和解的具体流程申请和解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向法院申请和解。

选择方式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方式。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见选择和解的方式:立即和解、指定和解人进行调解或延期和解。

双方协商经过双方协商,如达成和解协议,则行政诉讼案件得以解决。

履行协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须完全执行,否则将承担履行协议的相关法律责任。

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解决、行政机关之间争议解决、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争议解决。

和解适用范围的拓展,有利于加强各方之间沟通,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

总结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高效快捷,减少成本,保持关系和改善形象的优势。

在和解的实践中,需要双方平等自愿、公正协商,确保和解的效力和公正性。

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除行政赔偿的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不得适用调解。

而在实务中,常常出现原、被告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合意,原告最终撤回起诉的情况。

这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更大范围地引入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对行政诉讼调解概念阐明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又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调解;完善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行政诉讼调解,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基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自愿,依据行政法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和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其主要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明文规定赋予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合意的自由处分权。

虽然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立法机关为法院行使职权而设计的,但这项制度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仍然在于承认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具有自由处分权,法律应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终结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调解作为一项制度被确定,而制度执行的力度关键在于法院,当事人只是法院调解工作的对象,因而制度的核心是鼓励法官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前提下,积极地、主动地进行调解,努力以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结果终结诉讼。

第三,在适用期间方面,这项制度只能在行政审判程序中运用。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调解,那么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将失去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文书的效力将大大折扣。

因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现代行政发展的新要求。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调解制度排除在外,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行政职权不单单是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更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既不能滥用行政职权,也不能消极履行职权,而是必须依照法规、规章行政。

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从而欠缺诉讼调解的两大要素:”自愿”与”合法”。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诉讼关系而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与和解机制被广泛运用,以促进纠纷的合理解决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一、调解机制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被授权机构作为中介,在诉讼过程中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1. 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多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双方之间常常存在紧张情绪。

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的平台,鼓励双方进行对话与沟通,有助于缓解紧张氛围,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的建立。

2.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行政诉讼程序常常繁琐而耗时,调解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快速达成一致意见,并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机制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充分尊重其权益。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双方的自愿性质,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调解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某一方力量对弱势当事人进行不公平对待。

二、和解机制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和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1. 强调和解的自愿性和解机制强调当事人自主协商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性。

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和解过程,通过引导和促进双方直接沟通,实现争议解决的自愿性。

2. 促进双方利益最大化和解机制追求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通过双方协调、让步等方式,达成双赢的结果。

而在诉讼中,法官判决通常是一方胜诉而另一方败诉,和解机制能够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推动合理解决争议。

3. 节省司法资源和解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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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行 政是 一种新 的行政 管理 形态 ,是全球 化
官 主持下 的 活动 ,其 程序 可 以由法 院建议启 动 或提
视野 下 中国政府 管理 的基本走 向 ,建立行 政诉讼 调 解制 度是 和谐 行政 的必 然要求 。 我 国 , 府是 人 民 在 政 的代 表 ,在 利益 上是没 有矛盾 的 。在双方 发生争 议 时 ,保 持正 常 的对话 对 双方都 是有益 的 。对政府 而
效益 的追求 。
( ) 二 行政诉 讼调 解制度 可 以弥补判 决的 不足
1 自愿 原则 。行政 诉讼 调解制 度应 当 以 自愿原 .
则 为基本 原则 。人 民法院 主持行政诉 讼 调解应 当严
有权 利必有 救济 ,没有救 济 的权利如 同一 纸空
文。 因此 , 救济方式的多寡也决定着权利保护的程度
言, 与相对人 协调解 决可 以避 免败诉 , 以免 影响政 府
前终止 , 调解方案可以由法官提出, 调解内容的合法 性 由法官 审查 。第二 , 不局 限于诉讼 标 的。采用 调解
的 目的是 为 了彻 底化 解纠纷 ,而行政诉 讼 案件 多 以 具体 行政行 为 为诉讼标 的 ,如果 单纯 以具体 行政 行 为 为 中心调 解 ,在多 数情况 下并 不能 有效化 解双 方 之 间的争议 , 时 , 须跳 出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局 限 , 这 必 。
处分权 不能 无 限制 行使 。 就行政 主体 而言 , 然拥有 虽 广泛 的 自由裁量权 ,但其 行 为必须 在法 律框架 内进 行 ,不 能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甚至 规章 的禁止 性规 定。 第五 , 调解要 具有终 结性 。 就是说 一经调 解 , 也 行 政 诉讼 双方 当事人 即达成 合意 ,行政 诉讼 案件 也 随
对人牺 牲 自己的根 本利益 而同意 撤诉 的。 ( ) 三 行政 诉讼调 解制 度可 以 实现行政 管理 中的
共 赢
双 方 当事 人 的 自愿 。 实体 上 , 自愿原则 包括过 程 自愿 和 结果 自愿 。 在调解 过程 中 , 方不得 将 自己的意志 一 强 加给另 一方 ;调解结 果也 应 当是 当事人 的真 实意
领域更 加宽广 , 行政行 为 的方 式更 加多样 , 行政 纠纷 的类型也 应该更 加多样 化和 复杂化 。如果 在双 方认
法 律途径来 解决 的一个 重要 原 因 ,就是 人们认 为行 政诉 讼无 法完全 实现 他们 的诉讼 目的 。 以 , 所 引入调 解 ,则可 以 由法 院来协 调双 方 的争议 ,妥善化 解纠 纷, 避免矛 盾不 断升级 。然而 , 国行 政诉 讼不 适用 我 调解 的规 定 ,使 一部分 已判 决 的行 政案 件 当事 人不
形象 ;可 以防止 引发群体 性事件 ,避 免社会 发生 动
荡 ; 以减少 行政执 法 的成本 , 会 因为硬性 执法 而 可 不
增加执行的代价 ;还可以赢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和 理解 。对人 民而言 , 与政 府协调 解决 , 可使 自己的 目
的得 到较好较 快 的实现 , 以节 约诉讼 成本 。所 以 , 可
断上访 , 给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带来 了沉重的压力。 据统 计 , 市所判 行政 审判案 件 , 原告 败诉 后 的 某 判决 案件申诉上访率在 7 %以上。所以 , 0 当今中国将调 解 引入行政 诉讼 中十 分必要 而且 可行 。 三、 和谐行 政下 行政诉讼 调解 制度 的构 建 行政诉 讼 调解 制度 是构 建和谐政 府 、和谐 社会
第一 , 法官职权色彩浓厚 。 行政诉讼调解是在法
[ 收稿 日期] 0 1 0 — 2 2 1- 4 0 [ 作者简介 ] 郭 蕊( 92 , , 18 一)女 河南开封人 , 昌学院法政 学院讲师 , 许 法学硕士 ,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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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到 清清 白白的法律 轨道上 来 ,要 求全 体社会 成 员 依法行 事 , 守其法 , 各 是我们建 设法 治社 会 的最终 理想 , 是 , 但 人是 有 差异 性 的 , 当事 人 提供更 多的 为 纠纷解决方 式 , 疑是一 个人性 化 的主张 , 无 符合 以人 为本的基 本精神 。 为此 , 多 国家 不断探 索并建 立诉 许 讼 内外 的多元化 纠纷解 决机 制 ,以实现各 种 纠纷解 决机制 相互 协调 、 功能 互补 , 全方 位 、 角度 地实 现 多 社会整体 的宏观 正义 ,以达 到纠纷解 决事 半功倍 的 效果 。1 [特别 是随着 现代 行政 的发 展 , 政权涉 及 的 行
利益 的最大化 的 。 因此 , 政争议 解决 方式 的选择是 行 行政 主体与相 对人 之间动 态博弈 的结果 。在 行政诉
讼 中适 用调解 的现实 价值 ,就在 于可 以达成 三方博 弈下 的 “ 纳什 均衡 ” 。在 这一 均衡 中 , 每个 博弈 参与 人都确 信 , 给定其 他参与人 战略决 定 的情况 下 , 在 其
体 和他人 的 利益 。
3平等 原则 。 行政 实体法律 关系 中, . 在 由于行政
信访就是因为社会转型 、利益调整引发的民众
与政 府矛盾 的集 中反 映 ,这些 矛盾之 所 以没有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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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 所以, 它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 ,在进人行政救济之
如何 。在我 国 , 行政诉讼 受 到多方 面 的限制 , 能全 不 面保护 相对人 的权益 ,而行政 诉讼 调解则 能够很 快
格 遵循 自愿原则 , 即尊 重 当事 人 的真实 意思表 示 , 被 告 不得采 取胁 迫手段 , 威胁 、 利诱原 告接 受调解 。 自 愿 原则应 当包括 两层 含义 :程序上 的 自愿 和实 体上 的 自愿 。程序上 ,行政 诉讼 调解 既可 以 由当事 人提
思表示。 法官在整个过程 中应保持中立 , 由当事人平 等 协商 达成协议 , 保证 协议 的公平 、 合法 。 2 合法原 则 。合法原 则 既是行 政诉 讼 中的重要 . 原则 , 也是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的重 要 原 则 , 它是 行 政 救
济 得 以实 现 的重要 保 障 。合 法原 则 , 方 面要 求调 一 解 协 议 的 内容必 须 依 据 法律 , 合 法 律 , 得 与法 符 不 律 相抵 触 ; 一 方面 要求 调 解协 议 的 内容 不得 损 害 另 国家 的 、 共 的和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也 是 “ 公 这 调解 ” 与“ 和解 ” 的不 同之处 。如果 法律允许 行 政机关 与相
出, 也可 以 由法 院建议 , 但无 论 由谁 提 出都必须 基 于
地实现 行政相对 人 的 目的 。当然 , 既然是 调解 , 双方 当事人 都必须要 有所 让步 ,放弃 自己的部 分权 利和 要求 , 双方都 能够 接受 。通过调 解 , 使 行政 相对 人虽 然放弃 了 自己的部分权 利 ,但 自己诉讼 的真实 目的 应该得 到基本满 足 。有人 可能认 为行政相 对人 会被 迫妥 协 , 但是 , 妥协 都 有受 迫 的性 质 , 有压 力 谁都 没 不会 主动妥协 。 多数个 案 中 , 在 我们很 略。 ( ) 四 行政 诉讼 调 解 可 以化 解信 访压 力 , 保持 社
会 秩序稳 定
权力 , 引发不 必要 的行 政管 理秩 序混 乱 。因此 , 民 人 法 院 在调解 中的作 用 十分 重要 , “ 是 有法 必依 ” 的重 要 保 证 , 只有 法 院 介 入调 解 程 序 , 国 的行 政 调 也 我 解 制度 才 能严 格 地遵 循 法律 ,更 好 地保 护 国家 、 集
之 宣告 终结 。 二 、行政 诉讼 调解 制度是 和谐行 政 的重要 价值
取 向
私权利 更加有 效地交 流 和沟通 ,逐渐 达到一 种和谐
的平衡 状态 。


行政诉 讼调解 制 度及特 点
行政 诉讼 调解是 指在行 政诉讼 中 ,在 自愿 的基 础上, 由人 民法 院审判 人员 主持协 调 , 政机关 与行 行
对 人 在没 有第 三 方介 入 的情 况下 达 成 和解 , 疑会 无 侵 犯 到我 国法 律 的权 威 性 , 侵犯 到 其他 行政 机 关 的
行 政争议解 决 的过程 也是行 政主体 与行政 相对 人相互 博弈 的过程 。 在市 场经 济体制 的作用 下 , 行政 主体 为了追求本 部 门利益 的最大 化 ,不惜 损 害行政 相对人 的合法权 益 ,而行政 相对 人也是要 追求 个人
后, 当事人 的诉讼 法律 地位是 平等 的 。 行政调 解作 为 行政 救济 的一种 ,行政 主体 与相对 人之 间也 应处 于
平 等的地位 , 平等 地享 有权利 和履 行义务 。 民法 院 人 作为行 政案件 的 审理者在 行政 调解 过程 当 中 ,完全
明确的规定 , 不存在调解余地。另外 , 人身 自由权与 生 命 权 神 圣 不 可侵 犯 , 是所 有 权 利 的基 础 , 法 律 在 已有确 定标 准 的情形 下 再使 用 调解 , 然 不符 合 行 显
政 相对人 针对特 定 的行 政争议 ,遵 照行 政法上 权利 与义务 的规定 , 平等协 商 , 达成 协议 , 从而 终结诉 讼 、
(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可以丰富当事人程序选 一)
择 权
解 决纠纷 的司法 活动 。行政诉 讼调 解制度 具有 以下 鲜 明的特 点 :
丰 富 当事 人程序 选择权 也是 落实 以人 为本 的选 择。 追求 一种 完善 的形式法 治状 态 , 将社 会 的一 切都
Vo .4 13 No3 .
第3 4卷 第3 期
和谐行政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 昌学院 , 南 许 昌 许 河
410 ) 6 0 0
[ 摘要 ]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政府 、 和谐社会 的必然要 求。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丰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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