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浙卫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10]9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并对现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合法、适当、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定期进行评查,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推行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说理制度,加强卫生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的卫生违法案件。
省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违法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办理。
马廷义、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廷义、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鲁10行终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海燕李升臣宫晓燕【审理法官】毕海燕李升臣宫晓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廷义;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当事人】马廷义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当事人-个人】马廷义【当事人-公司】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代理律师/律所】邹健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于肖颖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健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于肖颖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健于肖颖【代理律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廷义【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本院观点】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上诉人环翠区卫生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医师及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现场笔录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上诉人环翠区卫生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医师及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第一条规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医日间病房医保结算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威医保发[2019]16号)明确规定,雷火灸属于中医特色治疗项目中的一种,是医疗诊疗行为。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黑卫法制发〔2015〕218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行政处罚
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
知
黑卫法制发〔2015〕218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委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针对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母婴保健、食品安全、医政等监督管理部分,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行署)、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参考此基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裁量基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实行。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传染病防治监督部分。
精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做规范

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文书是无效的法律文书。这些依据从广义的理解就是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政府的法规、规章条例等,还包括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政府第13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规定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归纳为属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卫生监督意见书
是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可对被监管对象提出卫生要求、改进意见、技术指导、卫生学评价等书写的内容必须有针对性、要有的放矢;具有现实指导意见,要有可操作性。文法规范,意思表达正确肯定,最好是条款式的表述。要求改进的,一定要有明确的时间期限。
Hale Waihona Puke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责令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正式文件(一式三联)是证据类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分就地封存和指定地点封存。对物品和实际保存地点一定要尽可能详细。保存期限7天(需特别注意)
2、以制作方法分为填写式和叙述式文书
填写式文书:如案件移送书、采样记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叙述式文书:对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述或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等使用的法律文书。如,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意见书等,它们有固定的格式,即:内容框架是固定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构成。
3、以文书所处的执法环节为标准划分
具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文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其他机关、内设机构无权)。2、是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是对执法活动中的现象过程处理的客观表述。3、文书制作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各项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地进行,每一个程序都应有相应的文书作为凭据,这既能反映过程,又能符合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合法的要求。
卫生局(医政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医政科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问题的处理职权执法行政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卫生局(医政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
机构
金州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医医师注册、中医医师变更注册。
收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后①负责进行材料审核;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局领导;③上报市局审批(不含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地点变更)。
序
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医
政
科
中医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监管
职权
执法
行政收费
金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
①接到医疗事故报告;②组织调查,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局领导;③对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中的鉴定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④对发生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争议及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医疗事故争议7日内上报市局。
行政
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五)”。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5•【文号】国卫监督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综合监督局子站下载)。
该规范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6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6月5日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文书的管理及书写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及使用规范
非产品样 02 品采样记
录
09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10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14
案件移送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7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8
处理决定书
2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生监督 07 意见书
当场行政 28 处罚决定
书
11 封 条
23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时间:
领用 数量
无
序 号
文书名称
04 产品样品确认书
各类文书使用要点之二
文书 类别
文书名称
使 用 要 点 (编号:年份+序号)
产品采样记录
对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采样时所用,不论该产品有无包装。
用于采集公共场所使用的公用物品或者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产生的有害因素等样品的记录。
有
非产品采样记录
编
用途广,凡是对被监督对象提出卫生要求、改进意见、技术指导、卫生学评价、产品卫生质量评价等均
②以制作用途来划分,可分为:证据类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 录);执行类文书(如各类通知书、决定书、许可证);工作类文书 (如案件受理记录、合议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答辩上诉类文 书(如答辩书、上诉状)。
③以制作方式来划分,可分为笔录类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 录);填写类文书(如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样记录、送达回执); 叙述类文书(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意见书)。
(3)关于未发放的文书
未发放的文书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 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和《行 政处罚决定书》。
前四种文书因涉及到强制执行和听证程序,需稽查科 配合开展工作,故这四种文书的使用由稽查科操作。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一起非法生产保健食品处罚案评析【案情简介】2001年3月9日下午2点,海阳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该市东村镇某村南有一食品厂无证生产保健食品,且该厂正准备外迁,希望迅速查处。
接到举报后,海阳市卫生防疫站领导迅速组织了四名监督人员赶往案发现场。
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厂工人已将“保健食品”成品及原料装车,准备外运。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查封和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私自于2000年8月份生产“济生牌”方便粥。
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
鉴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对该厂的全部产品及原料进行封存,共封存成品4000kg,原料2700kg,价值人民币约30万元。
该公司非法生产保健食品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了取缔、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厂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前提下生产保健食品,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这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私自生产保健食品,且说明书上有虚假的疗效宣传这一违法事实,《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外包装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违法实事,《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某市某卫生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案【案情简介】2013年11月4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院口腔科使用黑色塑料垃圾袋存放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且与使用过的针头等利器混放在一起(已拍照);2、预防接种门诊部操作台旁使用白色塑料袋存放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物,共计两袋(已拍照);3、化验室墙角处存放有四瓶超过保质期限的XXX牌84消毒液(生产单位:某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20808,有效期至:20130807)。
操作台上利器盒内套有白色塑料袋,袋内存放有使用过的针头等利器(已拍照)。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立案报告,经报领导批准,于11月5日正式立案,同时确定两名监督员为承办人,进行查处。
承办人为了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于2013年11月15日对该院分管公共卫生的柯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柯某承认了该院未分类且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存放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但对是否使用过期消毒剂一事含糊其辞,并未直接承认。
案件承办人员与监督检查人员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所适用的条款发生了争议。
监督检查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则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只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款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这一争议,2013年11月30日,市卫生监督局稽查科组织了案件合议。
合议人员认为该案中当事人未分类且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存放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清楚,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但使用过期消毒剂的违法事实不能准确认定,不应处罚。
经合议,最后认定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款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该卫生院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卫生监督员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和2013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0日履行了处罚决定。
卫生监督培训总结
卫生监督培训总结卫生监督培训总结(10篇)卫生监督培训总结15月29日,在县卫生局统一安排下举办了一期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班。
全县16个协管办公室的47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参加了培训。
出席本次培训开班仪式的有县卫生局局长唐家陆、副局长陶树明、疾控办主任徐艳及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
仪式由陶树明副局长主持,县卫生监督所万学杰副所长对我县20xx年1-5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后,唐家陆局长做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克服困难努力把协管工作做好,并针对现阶段我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存在问题提出了要求。
为确保培训效果,潜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精心准备,以现场交流学习结合课堂授课的形式开展培训。
29日上午全体参训人员冒雨乘车到黄泥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交流学习,在交流学习现场听取黄泥卫生院负责同志的汇报后,参训人员相互交流经验、寻找差距,为今后更好的开展协管工作打下了基础。
在课程设计方面县卫生监督所从实际出发,贴近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日常工作,授课内容主要为: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案例分析、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填写方法等内容。
为检验培训效果,在培训后对全体协管员进行了一次业务知识测试。
合格率达100%,其中优秀29%、良好46%。
通过这次培训,全体卫生监督协管员开拓了视野,系统的学习卫生监督协管理论知识,有效的提高了工作能力,为今后更好的配合卫生监督所开展协管工作夯实了基础。
卫生监督培训总结2一年来,卫生监督所按照全员培训的要求,牢固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把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必要手段,着眼于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卫生监督员队伍,开拓创新,多措并举,不断开创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一、培训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今年以来,我所共举办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班14期,培训卫生监督员283人次;14期培训内容主要为《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要点》、《食品安全法》释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食物中毒现场流行病调查及现场处置要点》、《放射诊疗监督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要点》、《职业危害卫生监督要点》、《医疗市场执法要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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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违法违规行 为法律依据违法
程度
违法违规情节
轻微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违法情节轻微、及时
纠正的。
一般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未及时纠正的。
严重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经警告仍不纠正的。
轻微
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情节轻微、并及时
予以改正的。
1、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
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
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
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设置不合理;
3、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
用水
4、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
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
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
严重
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情节严重、不及时
予以改正的。
轻微学校卫生防护不符合要求,及时予以改正的。
1、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
触到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
业,或者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情节轻微的。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
供保健待遇,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的。
严重
学校卫生防护等不符合要求,致使学生健康受到
损害的。
2学校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
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
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
漳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2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
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
建。
3学校卫生防护等不符合要求,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4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一般
46
序号违法违规行 为法律依据违法
程度
违法违规情节
轻微未向销售单位索取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卫生许可证或有关评审法规的
证件,及时予以改正的。
一般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
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1-2项的。
严重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
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2项以上的。
轻微
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
条例》实施卫生监督,及时予以改正的。
一般
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
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严重
拒绝并妨碍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
例》实施卫生监督。
5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6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
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4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5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
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
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
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
罚款。
47
处罚标准细化
警告。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
期改建。
警告。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
限期改进。
警告。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进。
条例》
符合1、2、3、4情形
中1-2条以上的,对直
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进。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进。
48
处罚标准细化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警告。
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
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
卫生标准的物品,并
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
罚款。
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
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
卫生标准的物品,并
处以非法所得两倍的
罚款。
警告。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警告。
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
200元的罚款。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