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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是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能源产业,而煤矿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系统建设、数据采集、监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系统建设1. 系统规划: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前需要进行全面的规划,确定系统的功能需求、技术架构、硬件设备和网络布局等。

规划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系统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的需求。

2. 设备选型:根据系统规划确定的需求,选择适合的硬件设备,包括传感器、监控摄像头、数据存储设备等。

设备选型应考虑设备的稳定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3. 系统安装和调试:系统建设完成后,进行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安装应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备安装正确、接线正常。

调试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测试,保证数据采集和监控功能正常。

二、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点布设:根据煤矿的工作面、巷道和采掘设备等情况,合理布设数据采集点。

采集点应覆盖关键区域,包括瓦斯浓度、温度、风速等监测指标。

2. 传感器管理:对数据采集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传感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定期对传感器进行校准和维护,及时更换故障或损坏的传感器。

3. 数据采集频率:根据煤矿安全监测的需要,合理设置数据采集频率。

采集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既能满足监测需求,又能减少数据存储和传输的负担。

三、监控措施1. 实时监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关键参数的实时监控。

实时监控可以及时了解煤矿的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 报警机制:建立完善的报警机制,根据监测指标的变化设置相应的报警阈值。

当监测指标超过预设的阈值时,系统产生报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3. 数据分析与预警: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预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可以预测煤矿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内部环境及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管理和使用等全过程。

第三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全天候24小时运行,并能对矿井内各种生产、安全参数进行监测和报警处理。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要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与维护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和正常工作。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遇到故障及时处理修复,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第九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指定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要遵循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和参数。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进行定期备份和存储,并进行密切监控,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应保持畅通有效,一旦发生预警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应追踪报警情况的处理和解决结果,并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系统检查和维护,并对系统进行绩效评估和分析。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意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购、安装、维护和使用等环节,涉及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系统选购与安装第三条选购要求1.煤矿企业应依据实际需求,选择功能齐全、性能稳定、品质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

2.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3.选购前必需进行充分调研、对比、评估,确保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满足煤矿生产管理的需求。

第四条安装要求1.安装前必需进行现场勘测,充分了解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生产环境,确保安装的可行性。

2.安装过程中,必需依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现场的防爆、通风、排水等必需措施。

3.安装后必需进行严格的系统测试和调试,并保障系统的准确运行。

第三章系统维护与更新第五条维护责任1.煤矿企业应设立特地的维护部门或委托专业维护公司进行定期维护,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维护部门或公司应布置合格的维护人员,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巡检、保养等工作。

第六条维护内容1.定期对全部硬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

2.定期对软件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

3.定期对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进行校准和清洁,保证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4.定期对通信线路和电源线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系统更新1.随着技术的进步,煤矿企业应紧密关注安全监控系统的更新,及时了解新技术和新产品,并依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2.更新前必需进行充分测试和试运行,并对新系统进行培训,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权限1.煤矿企业应依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

2.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前,必需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系统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日常操作1.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时,必需依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严禁随便更改系统设置。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达到国家要求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潜在的危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调试。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覆盖全矿区域,监测点位布置合理;(二)具备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能力;(三)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实时发出报警信息;(四)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历史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五)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能力,能够远程实时观察和操作。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评估,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仪器和软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并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巡视和检查,并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过程中,涉及到的故障处理、维修和更换配件等费用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承担。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____煤矿目录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2二、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3三、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4四、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操作规程---6六、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7七、安全生产值班制度-----8八、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9九、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11十、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十一、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2十二、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4十三、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5十四、瓦斯日报、监测日报____签字制度--16十五、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7十六、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20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使矿井遇瓦斯超限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确保井下瓦斯超限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撤人、断电及____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瓦斯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处理瓦斯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调度室监控中心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对井下各处瓦斯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并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

2、当甲烷传感器检测的瓦斯浓度显示超高报警时,值班人员要及时和现场施工班组联系。

先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核对,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测量。

如甲烷传感器故障误差所致,应立即通知通风队进行更换;如果确属瓦斯涌出量升高所致,施工班组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配合调度室积极处理。

3、如果瓦斯浓度显示异常,经核实为施工班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碰撞、淋水、放炮等)的,要立即整改。

如瓦斯传感器损坏或断线应立即通知通风队来人修理、更换、校正。

4、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期间,甲烷传感器要立即停止使用;由班组负责在甲烷传感器位臵上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2测报警仪,以替代甲烷传感器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监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显示数据。

2023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023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取煤矿安全数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人员培训,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系统监测与管理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警报机制,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多级权限管理制度,确保不同级别的人员能够获取相应的数据和操作权限。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加强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报表和分析结果。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应用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向相关人员及时传达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不同煤矿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开发相应的移动端应用程序,方便人员随时随地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评估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配备监管人员,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接收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工作,确保煤矿安全。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5篇)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1、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

监控制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在____分钟内汇报安全矿长,调度员应及时调清情况安排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及矿调度。

2、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安全科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安装。

3、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4、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____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5、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甲烷传感器每____天由监测工和瓦检员、机电工在现场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在测试和使用过程中,断电功能失效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头面的施工,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才能恢复施工。

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____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____%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矿井安全监测和预警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内容:1.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持续运行和维护。

2.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技术要求-明确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选择标准;-制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善和高效运行。

3.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规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明确数据安全和保密的措施;-制定数据分析和报告的要求。

4.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明确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措施;-制定设备日常巡检和维护的要求;-明确设备故障处理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5. 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和检查制度;-评估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效果和性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内容,实际制定需根据煤矿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矿井安全,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安装各类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对煤矿的各项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远程控制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依法运行。

第四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目标是及时发现和预警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包括煤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管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为煤矿生产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充分有效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节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中的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24h运行。

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和AQ1029-2007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第三条信息化队维护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拆除、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动由现场施工的采、掘区队负责,信息化队负责监督和管理。

如传感器发生异常或故障,该传感器控制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信息化队联系,信息化队指定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待处理正常后方可恢复施工作业。

第五条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须由采、掘区队按规定移动,跟班副队长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在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信息化队汇报,信息化队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矿《三违处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移动传感器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避免因积尘而影响检测的准确性;因灭尘洒水淋湿传感器,必须及时擦干;若传感器检测误差超过规定允许值,应及时通知信息化队进行更换;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或传感器损坏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2000元,对使损坏的设备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并落实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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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福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目录三十五、甲烷传感器遥控器管理制度三十六、安全监控系统事故应急预案三十七、安全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技术矿长同意;三、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六、安全科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七、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八、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九、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十、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审批;十一、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十二、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十三、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二、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市局审查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五、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六、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8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3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50%,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30%;七、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安全监测人员按在籍传感器每5台配1名,维修校验人员按3人配备,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八、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报警仪、报警头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5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九、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十、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十一、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一、监控系统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并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设备、仪表台帐监控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二、监控中心站必须有“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路线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按季绘制,按月修改;三、监控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四、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技术矿长审阅签字;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一、值班人员必须经上级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二、值班人员必须监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交接,履行签字手续;三、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检查和参观的人员,必须填写“来人登记记录”;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主机设备的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五、值班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六、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件上机操作;七、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远行;八、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操作,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整洁、卫生;九、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测日报表,并上报矿长和技术矿长审阅;十、在机房接听井下电话,配合井下监控维护工调试井下监控设备、探头;十一、负责瓦斯超限报警、系统不正常运行、上级监控中心的指示请示汇报矿领导工作;五、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为了提高矿井防灾能力,及时准确地将井下有害气体及环境参数反馈至矿领导,特制定本制度:一、每班必须认真监控矿井瓦斯异常信息、实时数据与图像;二、监控员必须熟悉整个系统的操作和程序,及时打印当日监测日报表;三、调度室要将每日打印的瓦斯报表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注审核意见,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彻底处理完毕;四、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天要组织矿井相关安全人员利用瓦斯综合分折系统,对煤矿工作面和所需时段瓦斯具体数据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五、对监测日报的打印、上报、管理必须尽职尽责,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一、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二、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15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15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三、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七、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等资产所有人为新密市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新密市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第四条由郑煤集团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第五条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第六条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第八条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第九条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第十条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第十一条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第十二条使用弥勒县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第十三条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第十四条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第十五条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第十六条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第十七条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十八条定期用异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第二十条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第二十一条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以上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第二十二条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四条设置信息调度中心机构负责管理煤矿瓦斯监测网络系统,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第二十五条各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矿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二、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维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三、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四、瓦斯值班人员平时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运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状态都要一一记录在故障报告登记表中,做到有备可查,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九、瓦斯信息反馈制度为了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矿安全色怀念干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1、监控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报告;2、监控室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维护人员处理,一方面向矿技术负责人、矿长进行汇报;3、监控室负责人要对瓦斯超限处理全程并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4、超限原因查清后,认真填写记录,及时通知市局监控中心;保证系统数据正确上传;5、监控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十、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1、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报警,要及时向值班领导和调度主任报告;2、调度主任,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要通知报警地段的瓦斯员进行检查,若瓦斯未超限,监控主任要下井进行落实报警原因;3、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罚款50——500元;4、因井下人员故意破坏传感器而引起的报警,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5、因报警浓度设置太低而引起的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十一、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1、调度室技术员排除故障后,要及时填写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表;2、调度室技术员要如实报告系统故障排除情况;3、调度主任要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制度;4、调度室值班员要掌握系统故障排除情况;5、在系统故障信息反馈链接段要切实有始有终,实行可追溯性管理,并登记建档;十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调度报告,同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县监控中心;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是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三、瓦斯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1、瓦斯超限;2、主要通风机停风;3、局扇停风;4、风门一直开;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8、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五、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矿长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七、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十三、监控室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一、作岗严格执行监控系统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值班期间应做到眼勤、脑勤、口勤、手勤、脚勤、严禁懒岗、离岗和睡岗;二、严格操作规范,做好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控系统安全可靠及正常运行;三、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认真学习上级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监测监控系统和基本知识和规定,正确使用监控设备,禁止私自改变机房系统设备的配置或设置;四、严格按照瓦斯监控平台操作流程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间断浏览、分析系统运行各信息数据和参数;认真填写值班期间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上报;每天必须将瓦斯日报表、运行日报表送煤矿领导阅生报安全科及相关责任人分析并存档;五、掌握本矿采掘动态和图纸填绘情况,并对监控系统示意图作实时修改;六、对监控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情况必须认真记录及时报告矿值班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并进行处理,并将每日隐患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总控室;七、准确执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令和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十四、煤矿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监控室人员及相关人员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对相关的业务能够熟练掌握,及时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一、不间断浏览、分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种信息数据和参数,及时掌握矿井采掘动态;二、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认真接收井下电话,迅速清楚回答各种问题;三、按照规定及时填制各类台账与报表;四、发现各类传感器存在故障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将设备撤出井下,进行处理;五、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设备、仪器性能,按规定正确进行操作;六、根据作业进度及时更改井下示意图和探头编号,做到各监测名称与井下实际相对应;按要求和规定定期调校和送检各类监测监控设备,杜绝不真实和超出误差范围信息数据的上传;县煤炭局信息中心对各矿的监控系统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系统运行不正常或违规操作,及时制止并进行行政处罚;对问题较严重的矿井可直接下达停产整顿令;十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1、开机前必须检查各设备连接是否正常,若有掉线及时正确连接;2、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电源→UPS→调制解调器→交换机→显示屏→服务器→工作站;3、正确操作安全监测软件,正确打印各种报表;4、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参数及线路;5、严禁将杂物堆放在工作台上,严禁机器无人运行;6、按照正确的顺序关机: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7、正确填写各项安全监测记录;十六、关于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处理措施为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对通风安全的作用,针对监控系统经常出现各种故障情况,特制定如下故障的处理措施:第一条、当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了无信号时,立即向通风科和调度室进行汇报,汇报时说明无信号的地点;第二条、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瓦斯员和区域跟班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瓦斯浓度情况,先由瓦斯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监测;第三条、跟班巡检员得知无信号情况后,立即对该区域的监控装置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分析原因是线路故障还是分站故障,传感器损坏,人为的把传感器甩开不用等原因并立即进行处理;第四条、巡检员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导致无信号,在8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时,24小时内必须更换;第五条、对线路故障,维护工负责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第六条、对于传感器的损坏,若不能现场修复的,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在此期间,区域瓦检员进行人工代替监控职能,安监站派安监员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第七条、在处理故障时,必须要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第八条、井下处理监测故障时,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认需要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九条、监控室值班人员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密切注视显示情况,若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汇报通风科;第十条、跟班巡检员对无信号情况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通风科汇报故障的原因,系统情况正常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检查;十七、安全监测监控室工作制度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2、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3、实行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缺岗,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违者一次罚款50元;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无人接班不离岗,故障处理不清不交接班,认真做好记录;5、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日报表;6、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7、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严重失职调离岗位;8、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内,违者一次罚值班人员50元;9、确保室内清洁卫生,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十八、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瓦斯巡回图表、“一炮三检”报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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