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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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

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

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

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

(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

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四章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四章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妄言”,指发布反对或*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非所宜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廷尉”。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 国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 决断的疑难案件。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 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 即在人众《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 弃市。”《集解》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盗”,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 也特别严密。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 年在位)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 一步发展。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 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中国法制史自考-52

中国法制史自考-52

中国法制史自考-52(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是______(分数:1.00)A.《唐六典》√B.《大明会典》C.《宋刑统》D.《大清会典》解析:[考点] 《唐六典》的性质及地位[解析] 《唐六典》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它总结了以往行政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行政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行政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对唐律律条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是______(分数:1.00)A.法律答问B.律注C.律疏√D.集解解析:[考点] 律疏的性质[解析] 律疏又称疏议,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是司法官断案的依据。

它的作用主要是解释和补充律条,目的是使人们正确地了解和掌握律文的真正含义。

3.唐律十二篇中关于违反官吏职务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犯罪的法律是______(分数:1.00)A.《卫禁律》B.《职制律》√C.《户婚律》D.《厩库律》解析:[考点] 唐律十二篇的具体内容[解析] 《卫禁律》主要打击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主要打击违反官吏职务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主要打击妨碍、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厩库律》主要打击违反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4.唐朝负责全国监察事务的机关是______(分数:1.00)A.皇帝B.大理寺C.刑部D.御史台√解析:[考点] 唐朝的司法机关[解析] 唐朝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唐朝的中央审判复核机关。

御史台是唐朝的中央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5.唐律中因各种原因而杀错人的犯罪称为______(分数:1.00)A.故杀B.斗杀C.误杀√D.过失杀解析:[考点] “六杀”的具体含义[解析] “谋杀”是指有预谋的杀人犯罪。

“故杀”是指事先无预谋、后在情急时产生杀人意念的杀人犯罪。

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的学科,包括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等方面的内容。

作为一门重要的历史学科,中国法制史在自考中也是一个热门考点。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1. 古代中国的第一部法典是()。

A. 周礼B. 儒家经典C. 法家经典D. 秦律答案:D2. 我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主要特点是()。

A. 法律确权B. 法律保护C. 法律专制D. 法律灵活答案:C3. 唐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

A. 家族法B. 法律权威C. 君主专制D. 德治思想答案:D4. 以下不属于清代法律体制改革的是()。

A. 商法的制定B. 实行县级考试C. 启用西方法律术语D. 废止兵籍制度答案:D5. 辛亥革命后,中国决定采用的法律体系是()。

A. 民法典B. 英法混合法C. 英美法D. 德法答案:B二、简答题1. 请简述周礼对古代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答案:周礼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部重要著作,对后世的法制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周礼为古代中国的官制、土地制度、仪礼制度等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

它将政府组织形式规范化,制定了官员的任免、考核制度;规定了土地的使用与分配方式;规定了人民之间的礼节规范等。

周礼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古代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也为后来法制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2. 请简述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案: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宋代加强了对下层法官和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约束,推行了审官法,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宋代开始建立起以官办法院为主体的审判机构,这在中国古代司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宋代还普及了刑讯逼供的禁止,并提倡以证据定案的原则,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益。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古代中国法治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论述题请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述中国法制史的现实意义。

中国法制史自考-47_真题-无答案

中国法制史自考-47(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第Ⅰ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 夏商通行的“五刑”包括墨、劓、膑、宫、大辟,均以残害人的肢体为特征,后世统称为______A. 封建制五刑B. 酷刑C. 奴隶制五刑D. 徒刑2. 西周奴隶社会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契券是______A. .券B. .剂C. .质D. 傅别3. 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仪是______A. 凶礼B. 嘉礼C. 吉礼D. 宾礼4. 春秋末期,撰写“竹刑”,开创了私家法学著述的先例的人是______A. 邓析B. 范武子C. 赵鞅D. 子产5. 根据秦律的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______A. 盗徙封罪B. 捕事罪C. 非所宜言罪D. 乏徭罪6. 秦律将诉讼分为______A. “狱”与“讼”B. 公罪与私罪C.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D. 质剂与傅别7. 中国古代最早实行盐、铁、酒专卖的是______A. 汉朝B. 隋朝C. 唐朝D. 清朝8. 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建于______A. 西周B. 秦朝C. 西汉D. 北齐9. 汉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______A. “无为而治”B. “轻罪重刑”C. “明德慎罚”D. “礼法并用”10. 汉朝有权纠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的监察官是______A. 刺史B. 司隶校尉C. 御史大夫D. 御史中丞11. 下列选项中对于南北朝时期律学发展的状况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A. “中原律学,南北同盛”B. “中原律学,南北同衰”C. “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D. “中原律学,衰于北而盛于南”12. 下列对于唐朝的法律形式表述正确的是______A. 唐朝的法律形式只有律、令、式三种B. 令是皇帝发布的各种各种赦令的汇编C. 式的法律地位高于律、令和格D. 唐朝把国家机关广泛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称为式13. 唐律12篇中旨在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是______A. 《捕亡律》B. 《户婚律》C. 《职制律》D. 《贼盗律》14. 唐律中犯罪已被发现或已在服劳役的期间再重新犯罪的行为称______A. 又犯B. 再犯C. 更犯D. 重犯15. 唐朝的中央审判复核机关是______A. 刑部B. 御史台C. 廷尉D. 大理寺16. 宋朝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______A. 编例B. 定典C. 修律D. 编敕17. 宋代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______A. 租佃契约B. 典当契约C. 断卖契约D. 输钱契约18. 元英宗时期由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称之为______A. 《元典章》B. 《大元通制》C. 《至正条格》D. 《至元新格》19.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的第一次立法制定了______A. 《至正条格》B. 《大扎撒》C. 《条画五章》D. 《大元通制》20. 明朝在省级设置掌司法与监察的机构是______A. 提刑按察使司B. 提点刑狱司C. 承宣布政使司D. 都指挥使司21. 清朝前期尽管在沿海设立若干海关,但乾隆时正式规定“一口通商”的海关是______A. 海口B. 宁波C. 连云港D. 广州22. 太平天国分配土地的标准是按______A. 职位B. 人口C. 资产D. 丁男数23. 清末负责改法修律的机构是______A. 宪政编查馆B. 资政院C. 修订法律馆D. 考察政治馆24.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是______A. 立法机构B. 行政机构C. 司法机构D. 咨询机构25. 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______A. 大理院B. 中央审判所C. 法院D. 高等审判厅26.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的文件是______A. “天坛宪草”B. 《中华民国约法》C.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D.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7. 以下各项选项中,属于北洋政府刑事特别法的是______A. 《暂行新刑律》B. 《徒刑改遣条例》C. 《中华民国刑法》D. 《国家总动员法》28. 革命根据地的刑法规定,以破坏抗日运动为目的的各种犯罪,构成______A. 盗匪罪B. 战争罪C. 反革命罪D. 汉奸罪29. 新民主主义宪政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立主张的宪法性文件是______A.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D.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30. 革命根据地时期,在婚姻法中对“男女平等”原则进行明确表述的是______A.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B. 《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D.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 以下对于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表述正确的是______A. 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B. 可以说是通过察言观色来判断供述是否属实C. 此种方法类似于今天的心理学方法D. 在获取证据手段比较低下的当时,是比较进步的E. 被后世所继承2. 下列不属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三省制度的是______A. 中书省B. 内史省C. 尚书省D. 门下省E. 集书省3. 下列选项中对唐律的特点表述正确的是______A. 礼法结合B. 无为而治C. 首创“疏议”D. 律条简约E. 立法技术完善4. 清律将死罪按秋后是否处决分为______A. 斩立决B. 可矜C. 绞监候D. 斩监候E. 绞立决5.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______A. 《中华民国训政纲领》B. 《五·五宪章》C.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E. 《中华民国宪法》第Ⅱ部分非选择题三、名词解释题1. 李悝2. 发遣刑3. 平政院四、简答题1. 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及论述

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

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

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

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程序:六礼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针对男方)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经》李悝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认为天命是可转移的,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提出,解决了西周统治的合理性的问题。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中:即“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周礼,“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

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

主要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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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试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

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

士是贵族的最低层,西周还通过分封异性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3)通过分封构建起全国的统治秩序的同时,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也确立起来,其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

周王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的大宗,其他领主是小宗;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对自己领地范围内的事务有相对独立自主权。

(4)在这种政治与血缘紧密结合的统治模式中,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庭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实现了“家天下”。

这样一来,礼制的“亲亲”、“尊尊”原则不仅在一个家族之内,在整个国家内部也得到了体现。

[论述]试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

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论述]试述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

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

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制民胜民,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国强兵。

因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

(2)法律公开。

法家主张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一方面,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以吏为师”,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

(3)轻罪重罚。

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

商鞅认为: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

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

[论述]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事皆决于法。

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

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2)法令由一统。

秦始皇确立“法令由一统”的立法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即“海内郡县,法令由一统”。

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3)轻罪重刑。

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王朝建立后,更是将严刑峻法推向极至。

秦朝统治者将法家重刑理论诉诸实践,迷信刑罚,导致用刑的残酷和刑罚的滥用,这成为秦朝仅二世灭亡的直接导因。

[论述]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1)黄老“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

“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

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

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2)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①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中国逐渐形成大一统的局面。

汉初奉行的“清静无为”思想无法适应西汉中期出现的社会局面。

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宣扬法自君出、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性,符合汉武帝即位后的政治需求,即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并实现意识形态方面的大一统。

为此,在思想上,汉武帝认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

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董仲舒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设。

[论述]试述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与意义。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

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但文帝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一是将原来的斩右趾上升为死刑,由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和劓刑分别改为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过多,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人已死。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内容。

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

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菙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模,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自是笞者得全”。

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

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第四节汉朝的司法制度。

[论述]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时期,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

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

建立晋朝的司马氏集团,是东汉末年发展起来的世家大族,他们以精通儒学而在社会中占有特殊地位。

掌握了最高政治权力后,封建纲常思想、以礼治国和礼律“相须为用”等思想倍受他们的青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为隋唐法律“一准乎礼”奠定了基础。

(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

南北朝时,南朝继承两晋的法制,在法制指导思想上,亦是如此。

而北朝的统治者作为异族入主中原后,基于中原文化在当时的先进性,他们十分热衷于“汉化”,也注意到引礼入法对统治的重大意义,更加注重礼与律的融合,法律思想的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辅。

北方少数民族在吸收汉文化,改造自己文化传统的同时,也为汉文化注入了新鲜血液。

在礼律融合思想的指导下,他们创建出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促使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并为后世立法所继承。

因此,南北朝时期,北朝法制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重要阶段,所以程树德曾说:“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论述]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内容、原则及影响。

(1)“准五服以制罪”最早在西晋的《泰始律》中出现,是按照五等服制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的一种制度。

所谓“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2)运用五种丧服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是指: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反之,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

(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是儒家礼治与法律结合的重要标志,由于它适用于社会上的一切人,具有最广泛的普遍适用性,因此,人们把记载有该原则的《泰始律》称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从《泰始律》确立以后,一直延续至明清。

[论述]试述“十恶”的内容。

(1)谋反。

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犯罪行为。

(2)谋大逆。

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3)谋叛。

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4)恶逆。

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5)不道。

是一种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6)大不敬。

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7)不孝。

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8)不睦。

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9)不义。

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10)内乱。

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论述]试述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唐朝的灭亡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使宋朝统治者深深忧思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他们认为“君弱臣强”是变乱的根源,强化中央集权应是保证政权长治久安的关键,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

总之,加强中央集权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而利用法制,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官吏的相互牵制则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是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唐末五代以来,王风微,三纲不立,社会无序而混乱,宋朝统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传统文化中“兴王攘夷”之道的必要。

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后来的宋朝统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导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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