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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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办法SBD/GZ14—05

山西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二OO二年八月

批准:张安志

审核:杨安泽王忠平黄宏伟编制:权福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 (1)

第三章职责 (1)

第四章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采购

(2)

第五章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和标识

············································································……………………………………第六章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搬运、贮存和维护

·············································································……………………………………第七章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封存、报废、启用管理

(4)

第八章一次性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和对尺类器具的购置规 (4)

第九章坍落筒检验规程 (5)

第十章混凝土试模检验规程 (8)

第十一章计量器具(测量设备)A、B、C分类表 (11)

计量管理办法

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管理工作是公司施工、生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公司计量工作对保证工程(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加强经济核算,促进公司各项任务的完成和贯标认证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公司各级计量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计量法令和有关规定。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充分发动全体职工搞好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计量办公室挂靠在工程部,它是全公司计量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及各施工生产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计量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证上岗,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公司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各使用单位应配备与施工、生产、试验相适应的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并搞好定期检定(校准)工作,确保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公司分管计量工作总工程师职责:

计量管理办法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法规、规章,领导检查公司计量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计量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年度购置、检定计划的批准工作。

第七条计量办公室专职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计量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公司用于整合体计量器具(测量设备)要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2.负责公司年度计量器具(测量设备)购置计划和检定计划的编制、审核,建立公司计量器具(测量设备)总台帐,负责公司计量系统量值传递的正常运行和监督工作。采用计算机管理,使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台帐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3.努力学习计量法法规和计量业务知识,了解、掌握计量器具(测量设备)使用情况,负责公司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购置、使用、检定、报废、封存、启用、标识等管理工作,对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实行有效控制,严禁不合格计量器具(测量设备)投入使用。

4.督促各使用单位严格按校准计划进行对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采用正确的计量检测方法。

5.对违反计量法令、法规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有权向上级计量管理部门或公司领导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各施工生产单位、试验中心等部门兼职计量人员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计量法令、法规和管理规定,努力学习计量业务知识,了解本部门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三符合。

2.按规定做好本部门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标识工作,严禁不合格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对计量器具实行有效控制。

3.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测量设备)购置、封存、启用、报废计划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九条试验中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计量器具(测量设备)量值传递,应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认真做好试验和有关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工作,出据报告和检定(校准)合格证,做好标识工作。

第四章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采购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每年年初根据施工所需的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应填写《检测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报公司工程部(计量办)。

第十一条公司计量办汇总后编制公司年度计量器具购置计划,经公司工程部(计量办)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若工程急需计划外购置时,由各使用施工单位填写《检测设备计划外购

计量管理办法

置申请表》,工程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使用施工单位负责对计量器具进行验证,填写《检测设备开箱验收单》,并与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一同留存。

第十四条凡新购置的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部门(国家认可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特殊计量器具以检定试验报告为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和标识)第十五条公司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分为A、B、C三类,分类祥见公司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分类表,其中:A类主要指试验中心使用的专用设备和强检的计量器具(测量设备);B类指周期检定的常用工作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和关键工序使用的计量器具;C类指只作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各类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应按照检定周期和公司检定计划,由各使用单位及时送检和标识,严禁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未检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各使用施工单位当发现测量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停止使用,做好禁用标识,查明不符合原因,采用修理和再校准的方法。无法恢复原有功能和特性的,报计量办批准后,予以报废。对其最后一次检定周期内测量结果,采用相应的合格测量设备复验其有效性,验证结果的记录应由各使用单位保存。

第十八条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标识

1.各种计量器具(测量设备)标识要由使用部门专、兼职计量人员进行标识工作。

2.对于自检、外检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应进行公司内部标识。

3.对于工作环境较差,标识容易损坏的外检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应将外检报告、

合格证标识存档,当内部标识损坏,不易辨认时应及时更换。

4.对同一名称计量器具(测量设备)或者只有一份检定合格证的多个同一名称计量器具,送检单位应按顺序编号进行管理。

5.公司内部标识分合格、封存、报废三种,标识规定如下:

由公司试验中心检定的合格证标识,应注明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名称、公司计量编号有效期、检定单位、检定人。

外检合格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内部合格证标识、应注明计量器具名称、公司计量编号、有效期、检定人。

封存标识,应注明计量器具(测量设备)名称、公司计量编号、封存时间。

6.标识应粘贴在不影响使用,明显且不易损坏的位置,器具使用人员应注意保护标识,防止损坏。

第六章计量器具(测量设备)的搬运、贮存和维护第十九条仪器、仪表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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