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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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1—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与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与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与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与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如需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与比例,保障本行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本行(同业)—2—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与负债流动性风险。

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第二章管理原则与方法第七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总量均衡原则。

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与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与资产的总量均衡,控制超负荷经营;二、结构对称原则。

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

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对—3—称关系,设立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息资产占比,保持与提高利差水平;三、适时调节原则。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分析和判断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分析和判断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分析和判断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遇到资产负债表上短期到期债务滚动时,无法按时偿付债务或者以不过大的损失进行偿付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常见的风险,也是银行经营中的重要风险之一、本文将从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影响因素、分析方法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

其次,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因素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外部因素主要是市场环境的变化,包括货币政策、经济周期、市场利率等。

内部因素主要是银行自身的经营策略和资产负债管理。

商业银行应根据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变化,合理配置资金,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针对流动性风险的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流动性压力测试和紧急流动性援助。

流动性压力测试是指通过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进行模拟,预测在不同情景下银行面临的流动性压力,并评估其资金状况的可持续性。

紧急流动性援助是指央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融资支持,以保证银行的流动性需求得到满足。

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流动性风险。

首先,需要建立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框架,包括制定合理的资金流动预测和持续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其次,银行应建立充足的流动性储备,包括现金、存款和可转让证券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计划,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来获取资金,降低流动性风险。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这是银行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商业银行应通过流动性压力测试、紧急流动性援助和风险管理等方法来分析和判断流动性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只有合理应对流动性风险,才能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规则及应急预案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规则及应急预案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规则及应急预案一、规则概述为了保证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稳定性,合理管理银行流动性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流动性管理规则,确保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响应处理。

二、流动性管理规则1. 流动性指标1.资产-负债表日前30日内到期的非负债性金融机构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借资金和其他短期资金应占存款类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0%。

2.资产-负债表日前30日内到期的银行间借贷和同业存单资金应占存款类负债和同业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25%。

3.资产-负债表日前30日内到期的非负债性存单和协议存款不得占存款类负债的比例超过30%。

2. 流动性缺口管理1.确定流动性缺口指标:流动性缺口=流动性负债-流动性资产。

2.监测流动性缺口:每日、每周、每月计算、监测,并及时做出调整。

3.应对流动性缺口:如果出现流动性缺口,应及时处理。

如果流动性缺口在近期内得到充分解决,可以通过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等方法进行控制。

3. 流动性应急处理1.确定应急响应级别:一般来说,应急响应分为三级:Ⅰ级、Ⅱ级、Ⅲ级。

紧急情况下,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召开流动性应急处理会议等。

2.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级别制定不同的应急预案,制定事前、事中、事后应急措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3.应急措施的执行: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正常经营。

三、应急预案1. 流动性应急预案1.Ⅰ级应急响应:–召开流动性管理工作会议;–制定应急预案外围措施并落实;–制定应急资金筹措计划;–密切关注流动性风险变化动态,及时加强监测。

2.Ⅱ级应急响应:–应急预案外围措施全部实施;–采取灵活的资金调度措施;–合理安排非必要支出;–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3.Ⅲ级应急响应:–应急资金筹措计划全部实施;–清算可进行期间内应收应付明细,及时进行清算;–合理安排现金流,按照应急预案措施来处理短期流动性缺口需求。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正式版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正式版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考虑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3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5月23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应当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单独进行审计。

金融风险-案例-流动性风险

金融风险-案例-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2009年银监会印发的《[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形成原因流动性风险主要产生于银行无法应对因负债下降或资产增加而导致的流动性困难。

当一家银行缺乏流动性时,它就不能依靠负债增长或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变现资产来获得充裕的资金,因而会影响其盈利能力。

极端情况下,流动性不足能导致银行倒闭。

表现第一,流动性极度不足。

流动性的极度不足会导致银行破产,因此流动性风险是一种致命性的风险。

但这种极端情况往往是其他风险导致的结果。

例如,某大客户的违约给银行造成的重大损失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问题和人们对该银行前途的疑虑,这足以触发大规模的资金抽离,或导致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为预防该银行可能出现违约而对其信用额度实行封冻。

两种情况均可引发银行严重的流动性危机,甚至破产。

第二,短期资产价值不足以应付短期负债的支付或未预料到的资金外流。

从这个角度看,流动性是在困难条件下帮助争取时间和缓和危机冲击的“安全垫”。

第三,筹资困难。

从这一角度看,流动性指的是以合理的代价筹集资金的能力。

流动性的代价会因市场上短暂的流动性短缺而上升,而市场流动性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资金成本均产生影响。

市场流动性指标包括交易量、利率水平及波动性、寻找交易对手的难易程度等。

筹集资金的难易程度还取决于银行的内部特征,即在一定时期内的资金需求及其稳定性、债务发行的安排、自身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市场对该银行看法、信用评级等。

在这些内部因素中,有的与银行信用等级有关,有的则与其筹资政策有关。

若市场对其信用情况的看法恶化,筹资活动将会更为昂贵。

若银行的筹资力度突然加大,或次数突然增多,或出现意想不到的变化,那么市场看法就可能转变为负面。

因此,银行筹资的能力实际上是市场流动性和银行流动性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风险

压力测试的频率和范围
02
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扩大测试范围,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的
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
压力测试结果的应用
03
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提高商业银行
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
01
根据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的案例
流动性风险事件经过
某商业银行在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流出,无法及时满足客 户的提现需求,引发了流动性风险。
风险后果
流动性风险可能对银行的声誉造成影响,引发客户恐慌并 大量提取存款。同时,也可能导致银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甚至出现破产风险。
应对措施
该银行应立即采取措施补充流动性,如向央行申请贷款、 出售资产等。同时,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稳定客户信心 ,并积极调整业务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
03
要求
国际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 基准,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 标准和计算方法。
巴塞尔协议Ⅱ
巴塞尔协议Ⅱ引入了风险加权资 产的计算,以反映银行资产的风 险程度。
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的要求,引入了杠杆率等指标, 以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中国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发展低风险业务
如发展贸易融资、贴现等低风险业务,降低资本占用 。
处置高风险资产
对高风险资产进行剥离或处置,降低风险加权资产。
开展低风险业务
扩大贷款规模
扩大低风险贷款业务规模,如对大型企业、政府机构的贷款,降低资本占用。
发展中间业务

简述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简述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会采取一系列的管理策略来确保资金的充足性,保持良好的流动性。

常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1. 资产负债管理:商业银行通过合理管理资产负债表,包括调整存款结构、发行各类债券以增加资金来源;调整贷款结构、限制高风险贷款等,以减少流动性风险。

2. 资金预测与监控:商业银行通过建立有效的资金预测和监控系统,持续关注各类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3. 紧急贷款与敞口融资:商业银行可通过向其他银行或央行借款,进行紧急贷款以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各类敞口融资工具,如银行间拆借、回购等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

4. 资金调度与管理:商业银行通过内部现金流调度和管理,合理配置资金,确保各项业务资金平衡,并及时满足客户取款需求。

5. 流动性应急计划:商业银行会建立流动性应急计划,明确危机时的应对措施和流程,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迅速反应与处理。

以上是商业银行常见的流动性管理策略,不同的银行会根据自身情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策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报告书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报告1引言1.1商业银行流动性现状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岀现到2008年的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对现代商业银行的冲击和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美国次贷危机已经从简单的信贷危机演变为波及面更广、涉及主体更多的次级债风爆”。

这次危机对那些国际上实力雄厚和管理先进的大型金融机构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如花旗银行等这样的金融巨擘也同样未能幸免。

截至目前美国已经有超过39家银行倒闭,并且银行倒闭 潮已蔓延到欧洲。

而流动性作为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风险之一 ,次贷危机使得本身宽松的资金环境突然收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迅速显现 。

流动性风险又成了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面前的重大难题 。

据统计,美国存款机构的非借入储备总量由2007年的271.17亿美元迅速下降到 2008年4月的-919.4亿美元1。

美联储通过再贴现和定期拍卖短期内为市场紧急注入了 1354亿美金的资金, 才使得恐慌的市场情绪得以暂时稳定。

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人民银行坚定的推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大幅度的提高存款准备金。

这项猛烈的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 ,使得各商业银行过剩 的流动性骤然消失,流动性风险日益加重。

流动性问题一直是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最为主要的市场压力 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

但第二波金融危机仍有可能发生 体经济衰退带来的工业贷款、个人信用贷款违约率会飙升 对冲基金关闭。

另有加拿大皇家银行旗下的资本市场公司预计 多家美国银行倒闭。

也就是说,未来数年内每8家美国银行中就将有一家倒闭虽然目前世界各大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中国的商业银行同样也面临着艰巨的挑战。

幸运的是,国内的流动性也随着央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而得到缓解 。

同时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中,虽然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次级按揭贷款,但由于我国国内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从事境外信用衍生品交易管制仍然 比较严格,这些银行的投资规模并不大。

商业银行海外流动性风险管理难点及建议

商业银行海外流动性风险管理难点及建议流动性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中资银行海外拓展的过程中,要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式、不同的监管环境和文化背景,给流动性管理带来困难。

本文在梳理海外流动性管理难点的基础上,探讨商业银行海外流动性管理架构,并提出管理建议。

标签:商业银行;海外;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对于跨国集团来说,流动性风险不仅来源于境内,也来源于境外。

流动性危机虽然不像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那样经常发生,但一旦出现,危害和影响巨大,且其爆发的突然性会使融资渠道在短时间内消失殆尽。

一方面,使金融机构运转困难,最终压垮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动性压力会通过交易向其他交易对手传播,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一)巴塞尔框架2008年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陆续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巴塞尔Ⅲ: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等,提出了银行业流动性管理的全面框架。

巴塞尔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包括2个互补的监管指标和5项监测工具。

监管指标为短期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和长期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其他重要货币计算的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二)海外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管理策略和规章制度、日常头寸调度、管理工具、压力测试、应急预案和监测报告等。

集团总部主要负责集团流动性管理的顶层设计,并为海外机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支持。

主要方式包括提供借款额度,出具流动性担保、承诺函或安慰函,调拨人民币和美元债券,促进海外资金融通等。

海外机构承担自身流动性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所在地监管要求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流动性管理细化要求,计量、识别、监测、控制、报告本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明确流动性管理内容和方法,提高实际操作性,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本行从事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相关部门人员和涉及流动性风险的业务。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本行流动性风险采用相对集中的流动管理模式,在确保有效控制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的同时,对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总行制定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各分支机构在统一的政策和限额体系下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四条银行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通过加强有效管理,把全行流动性风险压降到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保证本行各项业务的协调稳定发展。

(1)定量指标正常情景下,必须保持适度的备付头寸以应付客户的提款和资产增长的资金需求,超额备付金比率不得低于2%;保持适度的流动性资产储备,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30%;90天内的累计流动性缺口率不得低于0%。

自身事件引发的流动性危机情况下,银行必须保持至少一个月的生存期,即要采取各项措施确保一个月内的累计流动性缺口必须大于0;净稳定资金比率必须大于或者等于100%。

(2)定性指标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在可行性研究中需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准入标准,确保潜在流动性风险能够充分识别和有效管理。

新产品、新技术,新机构、新业务部门的主管部门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特点的基本描述和市场分析;新机构、新部门当年业务量的基本描述、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总量的基本计划。

财务部根据新产品、新技术,新机构、新业务部门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将流动性情况并入日常监测指标中,形成综合意见,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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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银行整体及在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当发现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本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本行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并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影响与转换。 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原则,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银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线,制定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的策略、政策、程序和流动性限额等。 (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五)持续关注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六)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六)根据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政策、程序,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董事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七)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 (八)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本指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其授权人提交有关报告。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坏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额体系、流动性缓冲机制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经营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风险承受能力可以采用定量方式表达,如在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银行可以承受的未经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和修订工作最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充分考虑银行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条线、产品及市场的广度和多样性以及母国及东道国的监管要求等因素。 第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体模式,并列明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特定事项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整体的流动性管理政策。 (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体系。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四)资产与负债组合。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及超限额处理程序。 (六)现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货币、不同国家、跨境、跨机构及跨业务条线的流动性管理方法。 (八)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潜在因素及相应的监测流程。 (九)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 (十)应急计划及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 无论商业银行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 商业银行在确定限额时可参考以下因素: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融资策略、管理经验、市场流动性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应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按币种分别进行,但在该币种可以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整体市场影响都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合并管理。商业银行至少应按本外币分别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 对外币实行合并管理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节 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流动性风险。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有海外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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