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资质许可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建筑材料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建筑材料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号)
该规定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共分七章50条。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资质管理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企业资质等级和许可证书。
规定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企业应该如何申请和变更等级,并对许可证书的内
容和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章: 企业资质的取得和变更。
对企业资质取得及资质等级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同时规范了各类资质文件的
管理要求。
第四章: 代理机构和技术人员资格。
对企业聘请的代理机构和
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做出规定,以确保资质取证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 信用评价。
规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依据,以落实企业信用记录的管理和诚信经营理念。
第六章: 附则。
共分四条,对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解释,如企业合并后资质的处理等。
该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有效推动了建筑材料企业的规范化运营和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建筑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筑行业发展需要,为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行业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以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质、企业资信、项目绩效等为主要依据,确保建筑行业的质量和信誉。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类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资质等级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条件和标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市场准入程序,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审核、颁发证书和公示等。
第七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学历、从业经验、技术资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相关网站和媒体。
第三章从业人员资质第九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按照不同岗位要求,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应与行业实际需求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安全培训、质量培训等。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认证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企业资信管理第十四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主要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信用记录、实际经营与报告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信评估应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评估应建立正常与弃用机制,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注销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文档【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发布日期:2015-1-22生效日期:2015-3-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为加强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提升建筑企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2024年之后申请或更新建筑企业资质的相关申请人和监管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健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咨询资质和监理资质等四个类别。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申请相应的资质,不得擅自从事与其资质不符的业务。
第四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等三个等级。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业务规模、业绩和管理水平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超越其申请资质的范围。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核准第五条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法定的组织机构和法人地位;2. 具备相应人员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3.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技术要求;4.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经历和业绩。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企业证书;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人员证书;3. 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文件;4.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5. 企业曾经参与的建筑工程项目资料和业绩证明。
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申请人应填写真实准确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监管机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补正不到位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在接到资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合格的资质申请进行核准,并发放资质证书;对不合格的资质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管理环节,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定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明确资质申请条件和程序。
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申请流程也需要明确,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批流程、时间节点等,以便建筑企业能够清晰了解申请资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其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还应当规范资质的有效期和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明确资质的有效期限和相关管理办法,包括资质的续展、变更、注销等程序和条件,以及在资质有效期内的管理要求,如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资质标准的实施意见也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资质标准应当围绕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业绩、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便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同时,资质标准的实施还需要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等具体内容,以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客观。
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注重与建筑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以便更好地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实施意见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维护、管理与监督的规定。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申请资质,包括企业注册、经验积累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的流程应当明确,审批的标准应当明确,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合规。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和评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核应当进行全面、公正、透明的评定,对企业的资格条件、业绩记录、技术实力等进行评估。
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公示评定结果,确保公平公正。
再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变更和维护。
建筑施工企业如果要变更资质等级或者资质范围,需要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企业在取得资质后应当及时维护资质,保持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对企业的资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确保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有效监管。
最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纠正。
对于违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规的企业,可以撤销或者暂停其资质,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的规范和质量。
综上所述,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设立、变更、维护、管理与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资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专业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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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资质分类:根据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业绩,将建筑企业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如特级、一级、二级等。
2. 资质申请和审核: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如企业注册证书、人员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3. 资质考核和监督:建筑企业在获取资质之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参加定期的资质考核,通过考核才能维持其资质等级。
同时,相关部门会对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4. 资质管理信息公示:相关部门会将建筑企业的资质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了解。
5. 资质奖惩制度: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有可能被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以上是一般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执行细则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筑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资质管理工作,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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