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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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业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

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总论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及经济法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遵守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经济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的运行方式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学理上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下文仅就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案例,浅析其相关理论以及探析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浅析相关基本理论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者基本任务,经济法要将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矛盾作为基本立场。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还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社会公共利益则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理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体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和物质利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当代人的利益和未来人利益的协调与一体保护。[1]而这其中的公共利益具有极大地广泛性,是指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时间与空间范围上都包

[1]陈忻怡:《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改革与战略,2014年第8期,第22页。

括,不仅仅是全国,又包括区域,不仅是当代人,也包括未来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常常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是国家利益想混淆,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仅仅考虑国家利益,有的时候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国家对于经济颁布的政策,例如增加货币发行,暂时会对国家有利,但从长远来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所损害的,因此,我国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个体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以社会为本位。

社会本位原则不仅要求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对其适度干预,尽量不损害公共利益,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因此要在进行市场失灵的调节过程中,对社会公共利益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作为任何一个市场主体,也要遵从这一原则,市场主体是要索取自己的利益,但是也要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最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顾忌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要多对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关注,更不能与自己的最基本责任背离,损害公共利益,甚至以剥夺损害公共利益为手段,谋取自身利益,例如,制造有毒的熏肉,以社会公众的健康为代价换取暴力,都是违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二)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原则是指经济活动中占有、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就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马克思曾在他的经济理论中说过,“真正的财富在于用尽量少的价值创造出尽量多的使用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在尽量少的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尽量丰富的物质财富”,而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中之重就是提高经济效益,这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其功能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的经济无效益状态。经济法如果要发挥其自身的最高价值与自身的功能,其目标就应该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繁荣发展,在当今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更要以经济效益为基本核心,实现最大化的积累财富,从而实现其社会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张守文等人代表的“新经济法理论”认为:经济法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经济性、效益性。即经济法要实现经济效益要用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运用经济手段引导经济主体趋利避害,从而节约

交易成本,实现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原则就是旨在减少经济运行中的交易成本,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并进行制度方面的管理,从而进行合理的资源优化配置,减少经济运行中的摩擦,以达到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国家进行顶层设计的时候,要保障经济效益,制定合理的制度,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赋予权利并且扫除障碍,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同时,市场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运用正当的手段,这就是在发挥经济效益的情况下,经济法规要对其进行制约的一方面。我国在市场经济中,更应该创造一个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有利的环境,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与积极性,并以此为契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最终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经济法更是全面的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坚持国家整体利益,兼顾个人、企业等多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经济效益原则是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理念,也是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中所必须要遵循的理念。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不断提高人群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或国家人群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按照我国的要求即是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协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忽视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永续发展,要顾忌生态发展与资源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必须实现生态持续、经济持续和社会持续,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孤立追求经济持续必然导致经济崩溃;孤立追求生态持续达不到实现全球环境的美化。生态持续是持续、经济持续是条件、社会持续是目的,人类共同追求的是自然系统和社会符合系统的持续、稳定以及健康的发展。”[1]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是公平、和谐与可持续等价值,主张环境生态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要求它强调环境与自然资源的长期承载力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经济法则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追求国民经济运行的持续性和安全性,保持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与和谐,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持续的发展秩序。

因此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在经济发展中考虑[1]妥福霞:《浅谈可持续发展下的经济法》,法制与经济,2013年2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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