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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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 有关规定的审查 申请 ( 申请时不知道规定的 ,可以在行政
为 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 务行政争议的作 用
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和保障税务 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了 《 税务行政复议 规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 1 ,自 2 1 年 4 1日起 00 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省税务局 申请行
政 复议 。()对税务所 ( 2 分局 ) 、各级税 务局的稽查局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 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 3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 对税 务机关与其他行 政机关共同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其共同上一级
施行。
复议决定作 出以前提出 ) 国家税 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 :
门的规 定 其 他 各级 税 务机 关 的规定 ; 地方 各 级人 民政 府
的规定 ; 地方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
二、申请应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税 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 的,可以依据税 务行政复议规则申请行政 复议 ,
上海 房地 可以选 择 向其上一级 地方税务局或者 该税 务局 的本 级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省级政府 、人大及其常委会另
有规 定 ,则 从 其规 定 。
有权 申请行政 复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合并 分立 或终止的 , 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承 行政复议 。股份 制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股东大会 、股东代表 大会 、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房地产开发企业

【会计实操经验】两起相似情形的税务行政诉讼 两种判决结果

【会计实操经验】两起相似情形的税务行政诉讼  两种判决结果

【会计实操经验】两起相似情形的税务行政诉讼两种判决结果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西行初字第18号原告: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达活泉东大街**号负责人林继贤,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炜,男,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230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海,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子瑞,男,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舰,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下称圣源祥邢台分公司)诉被告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下称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

因案情复杂,本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3个月。

2014年7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圣源祥邢台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炜、李勇,被告市地税局委托代理人杨子瑞、张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地税局于2014年2月8日作出邢地税复不受(2014)001号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被告认为圣源祥邢台分公司未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圣源祥保险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原告圣源祥邢台分公司诉称,2013年12月5日,市地税局稽查局向原告下达邢地税稽处(2013)56号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原告认为该稽查局上述决定及其他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却以原告未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送达邢地税复不受(2014)00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原告复议申请不受理。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与行政复议规定相衔接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与行政复议规定相衔接

段 时 间 以 来 ,税 收 征 管 法 》 《 的
日起 6 0日内, 出行政复议 申请 。 提
二 、 践 中 的 问 题 和 《 收 征 管 实 税 法》 改建 议 修
限” 。作为纳税争议,税务机关是否根 “ 据法律 、 法规确定税额 、 期限” 往: 就 , , 庄 是纳税人存有异议并期待复议程序作
在《 税收征管法》 中规定。对于 6 0日期
分歧。

限的起算 点 : 现行 《 税收征 管法 》 规定 题 表述为 : 必须 先依照税务机关在税
与 复 议 申请 期 限 及 行 政 复 议
— —

依 法 确 定 ; 行 政 复议 法 》 定 务 文 书 中确 定 的税 额 、 限 缴 纳 或 解 《 规 期 “ 知道后 6 0日” 但“ , 法律规定的申 缴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或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法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
的 , 当有“ 应 法律 ” 的例外规定 。但 目
( )行政复议法》 二 《 第九条第一款 前只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了例外 详 细 的配套 规定 。 做
规 定 : 民、 人或 者 其 他 组织 认 为 具 公 法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合 法 权 益 的 , 以 可 自知 道 该 具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起 六 十 日 内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请 ; 是 法 律 规 定 但
规定 。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不是法
( )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 二 “ 应与
律 。因此 , 有必要在《 税收征管法 》 修 复 议规 定衔 接
订过 程 中 , 以法律 形式 予 以 明确 。 1 . 产生 争议 的表述 。现行 《 容易 税

全国税务稽查员考试练习题库(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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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员考试练习题库附答案一、填空题(100题)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忠于法律,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坚持有错必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2、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7、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8、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9、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浅析

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浅析

具体 行政行为 , 复议 结果对作 出原税 收决定 的税务机关
( 三) 税务复议机关只能是作 出具体 税务行 为的上级
根 据我 国《 行政复议法 》 的有关规定 , 原则 上 , 和行 政相对人都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 我 国税收行政复议 税 务机关 。 可以 向其 上 作 为行政复议 案件的一种具体类 型 , 与其他类 型的行政 当事人对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 的 ,
要体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 内部监督, 二是权利救济。但是 , 在实践 中, 我 国税务管理制度仍然存在 着一些不足 , 本 文试
图通过分析我国税 务管理 的特点和不足, 对完善、 建立合理的税务制度提 出一些建设 性意见 。 关键 词 : 税 收管理 ; 税收行政 复议 ; 缺 陷;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D 9 2 5 . 3 ; D F 4 3 2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2 — 3 3 0 9 ( X ) . 2 0 1 3 . 0 6 . 6 7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3 0 9 ( 2 0 1 3) 0 6 — 1 5 6 — 0 2
我 国税 收行 政 复议 制 度浅 析
潘 蕾
( 中国政法大学研 究生院, 北京 1国家税务管理过程 中, 对处于被 管理 状态的纳税人进行 有效救 济的手 段之 一 , 在保 障公 民合 法权益 、
监督约束税务机关的行 为、 减轻法院税务诉讼 的负担、 提高税务纠纷处理 的效 率等方 面都有 着十分 重要的作用 , 其 功能主
根据 《 税 人 以及其他 税务 当事 人不 服税务机 关及 其工作人 员做 议之外 的纳税人 与税务机 关 的其他税 务争 议 , 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 ,向法定 的税务 复议 机关提 出申请 , 收征收管理法》第 8 8 条第 2款的规定 : “ 当事人 对税务 强制 执行措施或者税 收保全措施 不服 税 务行政 复议 机关依 法对 原税务 具体行 政行 为的合法 机关 的处罚决定 、 性 和适 当性进行 审查 后 , 依法作 出裁决 的一种行政 司法 的 , 可 以依法 申请 复议 , 也可以依法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活 动。税务行政 复议 , 是复议机关 以特定的具体行政行 则没有前 置程序 , 当事人可 以根据 自己的意愿 自由选择 为作为 审查对 象 的一种具 有典 型行政法 律特 征的一 种 复议或者诉讼来解决争议。

胡邵峰诉湖北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争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邵峰诉湖北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争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邵峰诉湖北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争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然,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系黄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2015年4月15日,原告签收工资单时发现被扣个人所得税430.56元,工资单上注明该所扣税款系“2014个税”,2015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黄石市地税局作出的扣缴原告430.56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行为。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黄石市地税局作为原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扣缴单位自己的行为,而是代表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黄石市地税局系原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非主管税务机关,故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之规定。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务行 政复 议制 度 的规 定 ,国 家税 务总 局 或 选择复议 模式 。而 对于税 务行政 复议 , 有 设立专 门的行 政法 院或 者税 务行政 法 于2 0 年颁 行的 ( 务行政 复议规 则 ( 04 ( 税 暂 有的 国家 采用 必经 复议 模式 ,有 的采 用 庭 ,人民法 院 受理案 件 的类 型繁 多 、审
制度 改革
对 于这 一 制度 安排 的 合理性 ,学 界
应首 先 依 法 向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申请 复 议 , 和 实务界 有各种不 同的 看法。有 的认为 , 对 复议 决定 不 服或 者复 议机 关逾 期 不作 不 应限 制 当事 人对行 政复 议或 行政诉 讼
税 务行政 复议 , 指纳税 人 、 缴义 决定 的 ,方可 向法 院提 起行 选择 复议 是 扣 务 人 、纳税担 保 人和 其他 的税 务行 政 行 择 复议 ,是 指 行政 相对 人不 服 行政机 关 模 式 ;有的 认 为 ,维 持现 行的 必经复 议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上级税务 择 复 议模 式 。
我国 ( ( 征收管 理法》第 8 条规 税收 8
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确立 机 关有 效行 使监 督权 ,及 时发 现并 纠正
了我 国的税 务行政 复议制 度 。我 国现 行 错误 的 税务 行政 行 为 ,保证 税 务行政 行 定 ,纳税 人 、扣缴 义 务人 、纳税 担保 人
维普资讯
对我 国税 务行政复议 制度
若干 问题的思考
中央 民族大 学 法 学院 黄 志伟
[ 内容提 要】 国 《 收征 收管理 法》 J 我 税 上 1 。
行政 行为 ,分别适 用必 经复 议模 式和 选
及其 实施细 则、《 务行政 复议规 则 ( 税 暂

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您弄明白了吗?

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您弄明白了吗?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总是区分不开,故进行归纳整理如下: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区分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类型税务行政行为具体范围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确认①纳税主体、②征税对象、③征税范围、④减税、免税、退税、⑤抵扣税款、⑥适用税率、⑦计税依据、⑧纳税环节、⑨纳税期限、⑩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如: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不予审批出口退税等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等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务保全措施包括: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6.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如: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7.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9.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0.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第⼋⼗⼋条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政复议也不向⼈民法院起诉、⼜不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执⾏措施,或者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政复议、⾏政诉讼和强制执⾏措施的规定。

税务⾏政复议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及其他当事⼈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政⾏为,依法向税务⾏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法律制度。

它是及时、正确解决税务纠纷的⼀种有效⼿段,对于保护纳税⼈、扣缴义务⼈及其他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直接承受税收征收管理义务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包括: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税务⾏为直接责任⼈和其他税务争议的当事⼈。

外国⼈、⽆国籍⼈、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税务⾏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税务⾏政复议必须以有权申请复议的⼈的名义进⾏,否则将是⽆效⾏为。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有权申请税务⾏政复议的公民为⽆⾏为能⼒或者限制⾏为能⼒⼈,其法定代理⼈可以代理申请。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发⽣合并、分⽴或者终⽌的,依法承受其权利的法⼈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他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与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税务⾏政复议的被申请⼈是作出具体⾏政⾏为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主体权责解读


不 得 申请 行政 复议 。5 申请 人如 果委 托 税务 行 政 复议 代 理 -
人 , 当向行 政复议 机 构提 交授 权委托 书 ; 应 申请 人 解 除 或 者 变 更 委 托 时 , 当 书 面 告 知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6提 出 行 政 复 议 应 .
向其 上一 级 地方税 务 机关 或者 该税 务机 关 的本级 人 民政府
申请 行 政复 议 。5申请人 可 以 向具体 行 政行 为发 生 地 的县 .
级地 方 人 民政府 提交 行政 复议 申请 ,由接受 申请 的县 级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转 送 。 6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1 2名 代 理 人 . 至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 民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口头 委 托 。 . 公 7 申请 人 的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可 以采 用 书 面 、 口头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行 政 诉 讼 ; 起 的行 政 诉 讼 如 果 已 被 人 民法 院 受 理 , 请 人 提 申
( ) 一 申请人 在税 务行 政复议 中依法 享有 很 多权 利。 申
请人 在税 务行 政复议 中依 法享 有如下 权利 :. 人 对税 务 1申请 机 关 的具体 行政 行 为不 服 . 以提 出行政 复议 申请 。 . 可 2申请 人 可 以在 申请行 政 复议 时一 并提 出对 有关 规定 ( 含 规章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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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职 业 学 院 山东 烟 台 2 4 0 中共 威 海 市 委 党校 山东 威 海 2 4 0 ) 烟 600 6 2 0
摘 要 :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 00 4月 1日 《 自21 年 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 参与主体主要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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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程序。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复议程序和保障复议权利的行使。

下面将详细介绍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则。

一、复议的适用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于下列税务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报表核定、征收管理、税务处理等决定。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税务减免、退税等决定。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滞纳金、罚息等决定。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参加税务专项检查、行政复议等决定。

5.其他与税务行政管理有关的决定。

二、复议的主体及程序
1.复议申请主体
(1)自然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直接提出复议申请。

(2)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需要有权利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代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纳税人在收到税务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2)受理与审查: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案件调查:复议机关应当对涉及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并可以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提出补充材料、听取陈述等。

(4)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送达与执行: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纳税人和有关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三、复议的效力与上诉
1.复议决定的效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复议决定。

2.上诉机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纳税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复议决定的执行暂缓。

3.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纳税人还可以选择提交争议解决委员会等机构进行调解、仲裁。

四、复议的费用和时限
1.费用:复议申请不收费,但若申请人通过复议依法享受减免税款、退税等还需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2.时限: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30日。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维权途径。

纳税人在行使复议权利时,应严格遵循复议申请主
体、复议程序等规定,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税收秩序的正常进行。

同时,税务行政复议还提供了上诉机会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了多样化的权益保护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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