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石油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石油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石油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发文号:佚名

发布单位:不详

2008年10月05日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1989年4月5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

第一节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要求”。

1.2 本“要求”以钻井作业人员防护安全为主,同时也考虑完井、试油和生产作业等的有关要求。

1.3 本“要求”规定人员防护全临界浓度为20PPM,危险临界浓度为100PPM。1.4 在含硫化氢(H2S)或二氧化碳(CO2)的酸性环境中,对钢材的腐蚀,也做了适当考虑。1.5 本“要求”所提应急计划是硫化氢防护安全的基本要求,作业者和承包者制定的措施应切实具体,以增强防护能力和有效地防止险情恶化。

1.6 本“要求”从1989年9月1日起生效。

第二节钻井作业

在海上钻井时,对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的防范措施。对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实施检测和控制,以保障人员、井下和地面设备的安全。

2.1 防护装备。

2.1.1 硫化氢探测、报警系统:

每个钻井装置都应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且能向全装置上报警。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0PPM时,该系统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

2.1.1.1 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安装在:

喇叭口附近

钻台上

泥浆池附近(泥浆舱)

生活区、发电及配电房(只需在抽风机抽风口处安装,遇有硫化氢报警即关闭风机)2.1.1.2 探测器件的灵敏度应达到5PPM。

2.1.1.3 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而且指定的人员应学会使用它,以便随时检测所有探头。

2.1.1.4 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

一般配备探测范围0—20PPM和0—100PPM各一套放在钻井监督室或钻台上。2.1.2 人员保护器具:

在钻井装置上,一般应配备15~20套呼吸保护器。对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呼吸保护器,作业者应为守护船提供适量的呼吸保护器。

2.1.2.2 防毒面具:仅供作业人员在二氧化硫环境中使用。

2.1.2.2 呼吸保护器的存放位置:

平台经理室4~5套

钻井队长室1~2套

钻井监督室1~2套

钻井(包括钻台以上任一工作区)5~6套

泥浆池附近(泥浆舱)2套

气测房2~3套

上述分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变动。

2.1.2.3 在钻井装置上应具备给呼吸保护器气瓶随时充装新鲜气的条件。

2.1.2.4 医务室:应配有处理硫化氢中毒医疗用品、复苏器和氧气瓶。

2.1.2.5 呼吸保护器具的检查、维护、保养和储存,应按厂商推荐的技术要求执行。2.1.3 标志信号

2.1.3.1 风向标、风速仪安装位置,应使人员易于看到的地方。

2.1.3.2 标牌及红旗: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50PPM时,应挂出写有硫化氢(H2S)字样的标牌,并升起红旗。

2.1.4 危险区通风设备的动力应符合防爆要求。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集的地方应有良好的通风。

2.2 作业措施。

2.2.1 在可能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尽可能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并估计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2.2.2 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2.2.2.1 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安全区。

2.2.2.2 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时,为安全起见,有关在岗人员迅速取用呼吸器,未工作的人员到安全区。

2.2.2.3 安全程序、作业程序和人员分工职责。

2.2.2.4 撤离计划。

2.2.2.5 应急时向上级报告的有关机构。

2.2.2.6 其他。

2.2.3 泥浆:

2.2.3.1 使用适合于钻含硫化氢地层的泥浆。

2.2.3.2 泥浆的PH值保持在10以上。

2.2.3.3 净化剂、添加剂和防腐剂,应有适用的处理剂储备,尽量清除泥浆中的硫化氢以保护金属器材。

2.2.3.4 泥浆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尽可能集中及排放。

2.2.4 在泥浆录井中若发现硫化氢显示时,应及时向钻井监督报告。

2.2.5 钻进中发现硫化氢时,浓度达到20PPM,应暂时停止钻进,循环泥浆,准备好有关的措施。通知守护船停靠在“上风”方向待命。

2.2.6 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时,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10~20个立柱时,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要戴好呼吸保护器。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应密封好,并写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

2.2.7 测试作业:

在预计含硫化氢地层中途测试前,应落实有措施,并将测试工作安排在白天进行,测试器具附近尽量减少操作人员。

严格限制在深部含硫化氢地层中用常规的中途测试工具进行测试。

2.2.8 钻遇含硫化氢地层后,起钻时使用钻杆刮泥浆器。若将湿钻杆放在甲板时,必要时工作人员应佩载呼吸保护器。

2.2.9 钻穿含硫化氢地层后,应增加工作区的监测。在钻井工艺设计中,应尽量提高水泥上返高度或采取分级注水措施,以减少套管所受应力。固井作业时应符合设计要求。2.2.10 井涌及井控:按井控要求及作业者的具体措施,严格控制井喷。

2.2.11 在含硫化氢地层试油时应做到:

2.2.11.1 试油前如开安全会议,落实人员防护器具;人员急救程序及应急措施。2.2.11.2 在试油设备附近,人员减少到最低限低,保证人员安全。

2.2.12 在试油设备附近,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人员安全。

2.3 对金属器具的要求。

钻至含硫化氢地层时,所使用的钻杆、套管、井口头、防喷器、井口管线和闸门等,往往会出现硫化物应力腐蚀开裂。由于钢材的强度(或硬度)越大,对硫化物应力腐蚀开裂越敏感。推荐所用钢材的屈服强度不得大于66.79公斤/平方毫米(95000磅/平方英寸),其硬度最大为HRC22。为此在选材时应充分考虑材质、钢级、热处理以及井下压力和温度等条件。如是仍不能满足需要时,应选用特殊钢材。

2.3.1 钻柱:对钻杆、钻铤、接头和其他井下工具的组合,避免不适当的刚度比例,以减少过大的狗腿严重度,操作时避免强提强扭,以减少钻柱承受过大应力。

2.3.2 套管:套管、接箍和附件的选材,应能适于硫化氢条件下使用。一般不允许现场焊接套管,如需电焊须经钻井监督批准。

2.3.3 井口头和防喷设备:

2.3.3.1 井口头应能适于硫化氢条件下使用。

2.2.3.2 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应能适于硫化氢条件下使用,并能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注释:钻井装置系统指活动式钻井装置、钻井船和固式钻井平台。

第三节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

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时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节生产作业

4.1 含硫油、气田的生产装置上,应配有防护器具,以保护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4.1.1 人员防护安全临界浓度:空气中含硫化氢的浓度20PPM。

4.1.2 呼吸保护器:装置上一般应备15~20套。

4.1.3 硫化氢监测:

4.1.3.1 探测报警系统:根据情况,在工程设计中考虑。

4.1.3.2 轻便式探测器:装置上应配备2~3套。

4.1.4 装置上应配有处理硫化氢中毒医疗用品、复苏器和氧气瓶。

4.2 金属设备和管材:

硫化氢对钢材腐蚀是严重的。二氧化碳对钢材的腐蚀有时也是很严重的。在含硫化氢或二氧化碳的油气井投产前,应做具体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井下管材和器具、地面处理设施以及输送管道腐蚀。

4.3 非金属材料:

凡密封件选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在硫化氢条件下长期使用而不失效的性能。

第五节人员培训及演习

5.1 培训的最低标准。

5.1.1 装置上的人员应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

5.1.2 装置上的人员应了解和掌握警报信号的含义,了解硫化氢监测仪器的性能,识别风向标,充分了解逆风方向的重要性以及安全撤离路线等。

5.1.3 了解和掌握呼吸保护器和防毒面具等防护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人员中毒后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5.2 演习。

在作业前或作业中,由平台经理或钻井队,选择时机进行硫化氢防护实际演习,并做好记录,保证装置上员生命的安全。

1031.9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2006年2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39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 定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人员培训 第一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七条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 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 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海油安办负责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除海油安办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相关分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 第二章设计审查的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发证检验机构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报送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最新版)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最新版) 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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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绞车、顶驱、泥浆泵;处理泥浆需要配浆设备(配浆漏斗、配浆泵、搅拌器)、三除设备(振动筛、除砂器、除泥器、除气器);物体吊运需要用到各种起重设备如吊机、行车、铲车、气动和手拉葫芦;井控需要防喷器、导流器;监控检测需要硫化氢检测设施、摄像检测设备、泥浆池液面检测设备;对于半潜式或浮式平台还需要升沉补偿器、张紧器等设备系统。整个钻井作业过程还要涉及到录井、测井、下套管、固井等花样繁多的作业,这其中使用或设计到的设备设施更是五花八门。以上所列举的设备中有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国家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对于有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还需要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在设备上或作业过程中还要用到危险化学品,如电气焊用到的氧气乙炔、防喷器控制系统和泥浆泵中要用到氮气以及试油时点火用到的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二类,处理井底事故时爆炸松扣或爆炸切割工艺要用到的爆炸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一类,配置泥浆中用到的烧碱和蓄电池中用到的酸或碱液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八类腐蚀品。其它几类危险化学品在平台上也

硫化氢防护管理的规定.doc

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油田企业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 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 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工艺管理 第一条存在 H2S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 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 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 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 排入大气。 第五条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 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H 2S 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H2S 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 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第八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 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 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 3 3 10mg/m ,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 50mg/m。 现场需要 24h 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

高空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编号:SM-ZD-36432 高空作业基本安全要求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高空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防止挂钩滑脱,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位,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经作业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2.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提醒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注意安全。禁区围栏(墙)与作业位置外侧间距一般为:Ⅰ级高处作业Z-4米、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 产管理(标准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浅谈海洋石油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管理(标 准版) 和平年代,人们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应该是安全问题。安全需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仅次于生理需要的基本需要,在中国现阶段,生理需要基本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人们更加关注安全问题应该是顺理成章的。而安全问题在生产领域尤为突出,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蜻蜓点水般谈谈海洋石油平台的安全生产管理。 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用于海洋石油的勘探与开发,是一条特殊用途的船舶,因此除了要配备作为船舶的几乎所有系统(如动力系统、锚泊系统、起浮压载系统、通信系统、消防系统等)与设施(如救生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油污水处理装置设施、垃圾处理设备设施等)外,还要配置满足其特殊功能专业系统装备,如钻井要用到

钻井绞车、顶驱、泥浆泵;处理泥浆需要配浆设备(配浆漏斗、配浆泵、搅拌器)、三除设备(振动筛、除砂器、除泥器、除气器);物体吊运需要用到各种起重设备如吊机、行车、铲车、气动和手拉葫芦;井控需要防喷器、导流器;监控检测需要硫化氢检测设施、摄像检测设备、泥浆池液面检测设备;对于半潜式或浮式平台还需要升沉补偿器、张紧器等设备系统。整个钻井作业过程还要涉及到录井、测井、下套管、固井等花样繁多的作业,这其中使用或设计到的设备设施更是五花八门。以上所列举的设备中有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国家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对于有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还需要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在设备上或作业过程中还要用到危险化学品,如电气焊用到的氧气乙炔、防喷器控制系统和泥浆泵中要用到氮气以及试油时点火用到的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二类,处理井底事故时爆炸松扣或爆炸切割工艺要用到的爆炸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一类,配置泥浆中用到的烧碱和蓄电池中用到的酸或碱液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第八类腐蚀品。其它几类危险化学品在平台上也

硫化氢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硫化氢安全管理规定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硫化氢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 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油田企业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 中,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 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生产管理 第一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 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 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 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高空作业定义 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或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子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视为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后,方可批证,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4.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三、登高前注意事项 1.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栓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钩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栓挂必须符合要求。 2.安全帽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颌带。 3.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一70度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塔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子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梯子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爆裂等不安全因素立即修理或报废。 4.在石棉瓦、瓦棱板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加设其他防护措施。 5.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6.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室外雷雨天气禁止登高作业。 7.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不得将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防止落下伤人。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酒后人员、年老体弱、加班疲劳、视力不佳人员也不准登高作业。 8.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工鞋(劳保鞋)。安全带和安全绳应保持干燥整洁。使用完毕后,应储存于通风干燥、阴凉处。避免接触明火、酸碱等腐蚀品。防止与锋利物品接触,严禁曝晒。 9.使用高空作业个人防护用品时,应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方可使用。且要求使用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海洋石油安全特点及管理模式研究分析

海洋石油安全特点及管理模式研究分析 发表时间:2018-11-21T16:46:21.850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0期作者:谭德春[导读] 石油资源在整个资源结构配置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基于海洋石油作业的复杂性、特殊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安全因素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南堡油田作业区河北唐山 063200 摘要:石油资源在整个资源结构配置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基于海洋石油作业的复杂性、特殊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安全因素,需要行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加以重视。本文介绍了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的特点,分析了影响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的风险因素,提出几点强化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性措施,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特点 海洋石油是海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行业,它具有作业环境恶劣、作业风险大、投资风险大、海洋污染的风险大、救援工作难度大等作业特点。由此可见,建立一个良好的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模式是十分重要的,下面笔者对此展开分析。 1.影响我国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的因素对于海洋石油开采来说,除了要面对和陆地一样的气候环境以外,还要面对复杂的海洋天气。而且由于石油钻井作业所产生的石油、天然气等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所以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此外,海洋油气田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海洋钻井地层风险是在钻井的过程中遇到海底的一些特殊构造、复杂的岩层所造成的风险。复杂的海洋地质环境也极易促发各种井下工程事故。由于海洋的气候特点比较复杂,海风,海浪以及海啸,海冰等等的综合作用对海洋石油的开采工作破坏性比较强。不仅会腐蚀海洋钻井设备,还会影响海上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威胁着海上石油开采工作的开展。世界范围内的海洋石油开采工作已经有了很多受到海洋风暴等恶劣天气状况影响的案例,这些海洋灾害的发生不仅给海洋石油开采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还严重威胁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的特点 2.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专篇因为海洋石油施工存在着高难度,高风险,所以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一点安全隐患都不能放过,因为如果忽略任何一个小的细节都可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所以在作业前一定要由专业的人员论证可行性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过相应部门的批准,编制安全专篇,从多个角度保证施工安全性。 2.2对作业人员进行海洋安全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海洋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践证明,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是保证施工安全的最有效的方法。 2.3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日常检查制度和月度检查制度,定时定点定期对海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应急方式解决,或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若问题比较严重,应立即组织专家对风险事故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和防范,将风险降到最低。 3.强化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性措施 3.1实施第三方检验推动安全环保三同时建设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的管理模式是检验机构、作业者和政府三方进行协作式管理。在具体的海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中,政府机关、第三方检验机构和作业者自身都要积极的参与进来,同时这三者负责的方面也各不相同,所以在安全管理工作上需要三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其中政府部门主要的职责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以行政的手段方式来保证海洋石油施工的安全。而作业者是施工的具体参与者和执行者,所以他们才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和重心,所以需要作业者在作业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按照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第三方检验机构主要负责对油田的作业过程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相关的检验机构在政府部门的审批之下,可以依法对海洋石油作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有权利强制要求施工要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的操作,确保安全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2制定科学规范的施工方案,并做好技术交底记录由于在海洋石油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抗压测试以及对一些大型结构体的吊运等方面的工作,而在这些工作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一般都比较大,因此在施工方案中必须要对这些存在高危风险的操作中所涉及到的技巧进行明确说明,并且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商议,只有施工方案通过审核后才能够按照施工方案上的规定进行后续工作的作业。同时在作业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的是开展一些小规模的安全技术会议,将施工中用到的一些细节性的技术手段进行明确,并且做好技术交底记录,以便施工中遇到的小问题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 3.3对应急性事故进行信息化管理对于一些应急性事故进行信息化的管理是事故应急处理的趋势,在信息化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在努力的想要借助于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对事故进行应急化的处理,尽量的降低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就目前来看信息化技术手段在事故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朝着如下几方面发展。其一、通过网络手段对事故进行动态化的评估,并且根据事故的情况进行动态化的结构调整,实现可利用资源的优化配置,尽最大程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其二、构建决策辅助性模型,采用信息化的手段提高作业过程中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其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施工进行全程管控,做好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改变过去的那种事中应急的工作机制。可以说,目前海洋石油事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引发的现场作业安全问题不能忽视和小觑。因为海洋石油项目繁重的生产任务和不断增加的现场作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现场安全管理的难度。为此,需要我们多措并举,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通过不断细化改进安全管理制度,从而有效实现作业现场安全科学管理。参考文献: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办法

海洋石油安全治理细则 (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依照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依照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治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不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治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治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时期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要紧技术讲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

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油田企业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工艺管理 第一条存在H 2 S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H 2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H 2 S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 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第八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551-62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作业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特级高处作业时,须经安全部门和厂领导审批,方可进行作业。 3.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5.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底系挂方法。 6.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7.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档脚板和安全带,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8.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在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上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25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

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山东标准2020版

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的硫化氢防护设计管理、风险辨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作业管理、警示与标识、检测与防护、人员培训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硫化氢泄漏风险的石油化工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T 50393 钢制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AQ 3047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SH 3009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SH/T 3096 高硫原油加工装置设备和管道设计选材导则 DB37/T 3194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硫化氢环境 hydrogen sulfide environment 含有或可能含有硫化氢的区域。 3.2 一脱三注 one removal and three injection 石油化工企业采用的原油脱盐、注碱、注氨和注缓蚀剂等工艺防腐措施。 4 设计管理

4.1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设计时应考虑原油硫含量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应按可能达到的最大硫含量设计。4.3 设备、管线材质应按SH/T 3096规定合理选用,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宜升高选材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4.4 中间产品罐、污油罐、酸性水罐(含硫污水罐)等含硫化氢储罐宜考虑设计氮封。 4.5 设计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腐蚀检测设备、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宜具有定位、无线传输功能)和硫化氢捕消设备等,硫化氢富集的关键设备和管线宜提升安全仪表系统(SIS)等级。 5 风险辨识 5.1 企业应全面开展硫化氢泄漏风险辨识,确定涉硫化氢区域并绘制分布图。 5.2 企业应对日常作业过程开展硫化氢泄漏风险辨识,包括但不限于切水、采样、人工检尺和装卸。 5.3 企业应对施工(检维修)作业过程开展硫化氢泄漏风险辨识,包括但不限于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阀门管件更换、一次表拆检、清污清淤和低点排凝。 5.4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装置大检修开车前,企业应对存在硫化氢泄漏或积聚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受限空间、低洼处等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形成风险点清单并在正常运行后定期检测硫化氢浓度。 5.5 企业应根据风险辨识结果组织制定防止硫化氢中毒的防控、消减措施,并依据DB37/T 3194要求对涉硫化氢区域实施风险管控。 6 生产管理 6.1 企业应从原料中硫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采用工艺、设备防腐等技术措施降低硫化氢泄漏风险。 6.2 因原料组分、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设计值时,应启动变更管理程序,辨识变更带来的风险,及时完善安全防控措施。 6.3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常减压蒸馏装置应严格“一脱三注”,并做好分馏塔、汽提塔顶注缓蚀剂等工艺防腐措施。 6.4 高含硫化氢的气体应脱硫处理后使用,严禁不脱硫直接做燃料,酸性气火炬的设置应符合SH 3009的规定。 6.5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汽提装置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排污沟等污水收集系统。 6.6 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自动或密闭方式。 7 设备管理 7.1 企业应组织做好现役装置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应对存在高温、高压的易腐蚀部位或者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以及弯头等易冲刷部位加强检测和维护。 7.2 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酸性水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的含硫化氢设备应按照GB/T 50393要求进行运行维护与检测。 7.3 涉硫化氢生产装置、储罐停工停用时,应采取化学清洗、钝化处理或氮气保护等措施。 8 作业管理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示范文本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 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作业高度在2~5米,称为一 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 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特级高处作业时,须 经安全部门和厂领导审批,方可进行作业。 3.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 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

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5.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底系挂方法。 6.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7.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档脚板和安全带,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8.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在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新修改)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准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第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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