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和法律规定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国内法 1. 国内法的含义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
内生效的法律.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 : 公司法、合同法பைடு நூலகம்海商法、票据法、担保法 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2. “法律冲突〞的标准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标 准的方法. 我国的<合同法>:〞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 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两点保存(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 ?INCOTERMS 2000?(2000Revision)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 ?托收统一规那么?URC522 Uniform Rules for
(2)合同形式.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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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 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 惯和一般做法.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 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那么,准 那么和规那么.
国际贸易实务-chapter2

(3)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中国 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1%。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 的误差,这种误差若为某一国际同行业公 认,即成为“品质公差”。交货品质在此 范围内即可认为与合同相符。若无公认的 “品质公差”,可规定双方认可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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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 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听,共80 箱。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听, 共计100箱,总听数没变。
因此,为了提高对包装的认识,进而 选用好包装和熟练运用包装条款,避免贸 易争端,有必要就下列问题展开讨论并辅 以相应的训练:1.包装的概念、种类及 其作用;2.包装的选用及与运输的配合; 3.包装的标志要素及识别;4.包装条款 的构成及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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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 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交易。
这种方法多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 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 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制品(牙 雕、玉雕、微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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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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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文字说明表示货物品质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
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品质的主要指标, 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 容量、性能等。
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按质地的差异或尺 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 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如大、中、 小;重、中、轻;一、二、三;甲、乙、丙; A、B、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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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一)以实物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看货买卖
实际品质
寄售、拍卖 鲜活商品、古董、
工艺品、字画
凭样品买卖
卖方样品 买方样品 对等样品
凡货样不能做到完 全一致的商品,一 般不宜凭样品买卖
看货买卖常用于(
)商品交易中。
A.字画 B.石油C.珠宝 D.家用电器
(二)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规格 等级 标准
化学成分、性能、 面积、容量
C.质量劣等
D.良好平均品质
3、某公司对外出口杰科牌DVD,下列的商品名称规定 较合理的是( )。 A.绝对真本色杰科DVD视盘机B.精巧杰科DVD视盘机
C.杰科DVD D.GK--66088杰科DVD视盘机
第三节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一、合理选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布匹 大豆 医药 茶叶 日用化妆品 电器 家具 榨菜
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5%的 增减,故决定少交80台,即少交4%。结果遭到银 行拒付。请你分析一下银行拒付的原因。
主讲:陈 春
国际贸易实务
分析要点:
根据国际商会在《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 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 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 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 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请你分析:我方在交易中哪里出问题了?为什么?
分析要点:
主讲:陈 春
国际贸易实务
(1)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
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 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大学物流管理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总结

第二章交易磋商交易磋商的一般过程交易磋商的形式有口头与书面。
一、询盘(Inquiry)询盘是买方或卖方为了购买或销售商品向潜在供货人或买主探询交易条件或交易可能性的询问。
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商品的品质、数量、运输等交易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但通常是询问价格,所以询盘也叫询价。
由买方提出的询盘叫邀请发盘,由卖方提出的叫邀请递盘。
询盘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都没有约束力。
Please cable offer soybean oil the most favorable price.Please quote the lowest price CFR Singapore for 500 pcs Flying Pigeon brand bicycles may shipment cable promptly.二、发盘(Offer)发盘也叫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作要约。
发盘是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按照一定交易条件达成货物买卖合同的建议。
由买方提出发盘习惯上被称为递盘(Bid)。
《公约》:“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就构成发盘。
”We offer soybean oil USD 2000.00 per MT.We quote 500 pcs Flying Pigeon brand bicycles @ USD 30.00 CFR Singapore for may shipment,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here before Jan. 10th.1、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1)向特定的人提出;(2)发盘内容十分确定;《公约》规定,一项发盘至少要包括三个最基本要素: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
我国外贸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条件: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3)表明发盘人受约束的意旨;(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第二章(一)货物描述-品质条款一、单选题1.大路货是指(D)。
A.适于商销B.上好可销品质C.质量劣等D.良好平均品质2.某美国客商到我国一家玩具厂参观,之后对该厂的部分产品很感兴趣,于是立即签定购买合同,批量购买他所见到的那部分产品,决定按实物样品作为合同中交收货物的品质要求。
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B)。
A.看货购买 B.凭卖方样品C.凭买方样品D.凭对等样品3.凭样品买卖时,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那么卖方所交货物(B )。
A.可以与样品大致相同B.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C.允许有合理公差D.允许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4.外商在收到我方寄送的样品后,来电表示愿意按我所提交易条件成交,并嘱其签订销售合同。
我方在合同内详细列出该商品的品质规格,经对方签字后寄回无误。
我方按约装船,忽然接到对方来电:“你方所装货物品质是否与样品相符。
”我方的正确答复应该是(D)。
A.我方所装货物品质与样品相符B.我方所装货物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C.我方所装货物品质与样品完全相符D.我方所装货物品质以合同为准,样品仅供参考5.对等样品也称之为(B )。
A.复样B.回样C.卖方样品D.买方样品6.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A)。
A.凭样品买卖B.凭规格买卖C.凭等级买卖D.凭产地名称买卖7.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A )。
A.凭样品买卖B.凭规格买卖C.凭等级买卖D.凭说明买卖8.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C )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对等样品B.回样C.复样D.参考样品9.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C )。
A.溢短装条款B.增减价条款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D.商品的净重10.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A )。
A.不得拒收货物B.可以拒收货物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二、多选题1.表示品质方法的分类可归纳为(BC )。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企业自身的因素
二、选择进入国际市场渠道的影响因素
企业目标 2.产品条件 技术条件 4.人员素质 市场规模 6.产品出口的历史和经验
二、国际商品市场环境调研 一国或地区的市场环境是客观存在的, 要进入该市场并得到发展,就必须要适应它,而不能改变它。市场环境通常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地理环境以及竞争环境。 (一)政治环境 (二)经济环境 (三)文化环境 (四)地理环境 (五)竞争环境
一般性参考因素 一般性参考因素不属于企业自身的特殊因素,但却与进入国外市场的方式较为密切。 市场信息 2.市场拓展经验积累 投资规模 4.市场风险 控制市场难易程度 6.竞争激烈状况 转轨灵活性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货源情况。2.国外市场情况。3.出口经营情况。4.推销计划和措施。此外, 出口商在出口交易前, 还应在国内外进行商标注册, 及时做好广告宣传工作。
利用国外经销商。大部分经销商都具有进
口批发商或与卖出的差价
合同制造。指企业向外国企业提供零部件由其组装,或向外国企业提供详细的规格标准由其仿制,由企业自身保留营销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做法适合于那些工艺和营销占有优势而制造方面较弱的企业。
目前,世界在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主要有
两个条约:一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简称马德里协定;另一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
同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联盟。
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它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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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第二章 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④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
公量
❖ 用科学的方法抽出商品中所含水份,然后再加上 标准水份,求得的重量。
❖ 东北大豆
水份 最高14% 每+/-1%,价格-/+1%; 杂质 最高1% 每+/-1%,价格-/+1%; 不完善粒 最高14% 每+/-1%,价格-/+1%; 含油量 最低18% 每+/-1%,价格+/-1%;
❖ Case3:我土特产公司以CIF条件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一 批杏仁。品质规定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 %。成交前我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 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样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船 前由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抵新加坡后,B公司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 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索赔600万 英镑。我方认为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而仅 规定凭规格交货,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格,因而拒 赔。新加坡公司遂请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协助 解决此案。我方进一步陈述说,交货时商品是经过 千挑万选的,因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 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 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也 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一笔差价而结案。
❖ 品名条款的内容 ①“商品名称”或“品名”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 同意成交的商品名称 ②直接在合同的开头部分说明 ③与品质条款结合在一起
品名:东北大豆
Name of commodity: Northeast soybean
❖ 品名条款注意事项
❖ Case1: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客商出口 苹果酒一批,CIF条件,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国外开来信用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 方为使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填写为“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意大利海关扣留并罚 款,原因在于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注明的是 “Apple Cider”字样。外商则因此要求我方赔偿其 罚款损失。请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先前应采 取何种措施避免该情况的发生?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报价
简称《通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 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对其进行 了多次的修订和补充。
2019年9月10日,国际商会正式向全球发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英文简称 INCOTERMS ®2020,以下简称《2020通则》)。该规则于2020年1月1日生效,《2020通 则》共解释了11个贸易术语。
货交承运人 货交承运人 货交承运人 货交买方 货交买方 货交买方
买方办理 卖方办理 卖方办理 卖方办理 卖方办理 卖方办理
订立货运 保险合同 卖方无义务 卖方无义务 卖方办理 卖方无义务
卖方无义务
卖方无义务 卖方无义务 卖方办理 买方无义务 买方无义务 买方无义务
海关清关手续 需要时,卖方办理出口 清关;买方办理进口清 关
在 或取指得定已装经运如港此将交符付合的合货同物规,定并的给货予物买装方上充买分方的指通定知的;船只,2.负责订立自指定装运港起运的货物运输合同,并给予卖方有
01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是由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02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形成于1919年,是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定 义的统一解释,供从事对外贸易人员参考使用,后经过两次修改,形成现在90版本,一 共解释了6个贸易术语:EXW、FOB、FAS、CFR、CIF、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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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通则》规定的贸易术语
FOB| Free On Board
FOB术语的正确表达方式: 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希望《2020通则》适用于他们的合同,使用FOB术语,例如装运港是 深圳港,其正确的表达方式是:FOB Shenzhen Incoterms®2020。 交货地点: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如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免肉(去皮、头、爪、内 脏)分为: 特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500克; 大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000克 中级:每只净重不低于600克 小级: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
(3)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商品的等级和规格的标准 化,是由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化品质指标。
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品质条件
品质(Quality)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外 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 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征。
(一)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实物 · 文字、图样
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 方法,是指作为交易对象 的实际商品或以代表商品 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 品质。 通常有两种方法: (1)看货成交 看货成交是根据现有商品 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 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 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 价6英镑。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 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 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 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赔。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 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 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品质差价。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 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 完全一致。 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 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 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运输 量亦可有5%的伸缩。‛ 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 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
国际贸易实务unit2
Eg. Fish Meal (鱼粉) Protein 55% Min Fat 9% Max
Moisture 11% Max
Salt Sand 4% Max 4% Max
c. Flexible Ranges i.a given range(规定范围): Width (inch) 38/42 ii.a limit(规定极限):Moisture 15% max iii. a more or less clause(规定上下差异): Moisture 5%(allowing 1% more or less)
Case 8
• An ore(矿砂)exporting contract specified the terms as following: “2500 M/T, 3%more or less at the seller’s option.” When the seller prepared to take delivery,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price went upward. • Question: (1) How much are you going to delivery as a seller? Why? • (2) Standing in the position of the buyer, w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during negociation o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 Conditioned weight= actual weight x (1+standard oisture regain rate)/ (1+ actual moisture regain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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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案例1,一法国商人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2,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双方的合同已成立。
双方订有的长期贸易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这一规定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习惯做法,双方理应遵守这一习惯做法。
卖方应在收到订单后15天内通知买方不能交货,否则,只能认为卖方仍遵从习惯做法。
案例3:某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业务。
我方2001年4月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4月12日复到有效。
该电报发盘于4月9日到达美方。
对方与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
我方于4月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
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未予理睬,将货又售于另一客户。
日后美商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我方发货。
请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根据情况表明对方的电报接受是因为邮寄原因而逾期,且我方在收到该电文时并未及时向对方表示该接受因逾期而失效,所以应为有效的接受,双方的合同成立,我方应履约。
案例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对方要求不合理。
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本案中,我方发盘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
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案例5: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
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
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
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客商。
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
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
"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
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按照《公约》的解释,合同已经成立。
对方的逾期接受是由于邮局的延误造成,对于这种逾期,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反对,否则合同被视为有效成立。
本题中,我方在收到对方逾期接受之后,并未理睬,按照公约,不视为反对,所以合同已成立,我方理应受合同约束。
案例6:我某出口企业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大豆价格剧烈下跌,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是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
”你认为法商这一说法是否合理?分析:《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疑地通知对方他愿意接受此逾期接受。
本案中,法商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但我某出口企业立即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所以合同已成立。
案例7:(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元,我方不予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
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予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
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案例8: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
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以便其按期装运出口,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我方做法合理。
因为合同并未成立。
双方约定以签订确认书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而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时,我方并未签字,因此合同并未成立。
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不受其约束,没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案例9;甲公司于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向乙公司寄出一项发盘,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答复有效。
但甲公司又于5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发盘通知,该通知与发盘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公司。
乙接到实盘和撤回通知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争议。
试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甲乙之间没有达成合同关系。
一项发盘,即使不可撤销,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到达受盘人。
本题中,撤回通知与发盘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公司,发盘得予撤回,因撤回而失效,故即使对方及时接受,合同也不能有效成立。
案例10;A向B发盘:”蝴蝶牌缝纫机JA-1型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CFR科威特10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B在限期内回电”接受你方发盘,60美元CFR科威特,即期信用证”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11: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请问:(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分析:合同不能成立。
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有失误。
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
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案例1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13: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案例14: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
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上海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的发盘是否可以撤回?分析:可以撤回。
理由: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上述发盘就属于不可撤销的发盘,因为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但是可以撤回。
案例15: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
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
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CFR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
”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
鉴于该货市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
请问:合同是否达成?为什么?分析:合同未达成。
表面看来,甲后来5月22日的接受仍是在乙发盘的有效期5月31日之内作出的,但由于甲之前作出过还盘,而还盘在性质上是对发盘的拒绝,已导致原发盘失效,所以,甲的接受是在乙的发盘失效后作出的,当然无效,因此,合同未达成。
案例16:我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初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