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食药监办电〔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8〕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摸底建档,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依法备案随着我区入网餐饮经营主体数量的逐年上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逐渐凸显,监管形势日趋严峻。
为了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准确掌握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在疆内注册登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在疆内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单位)的,必须到辖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自建网站名称、分支机构(代理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及在疆内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单位)应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于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网络餐饮经营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5月底前,对本辖区内注册登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代理单位)的备案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健全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管档案。
对没有备案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食品安全管理知识题库及答案(多选)

1.食品原料安全解冻的方法包括()。
A.冷藏解冻B.流水解冻C.烹饪解冻D.室温解冻正确答案:ABC2.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B.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况C.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D.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正确答案:ABCD3.以下()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A.应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真实性负责B.应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C.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D.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正确答案:ABCD4.以下哪些现象标明食品加工场所有虫害()。
A.墙角发现洞穴B.发现虫卵C.被咬断的管道、电线D.被咬破的包装食品正确答案:ABCD5.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的是()。
A.餐饮服务许可情况B.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情况C.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D.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正确答案:ABCD6.关于专间操作人员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B.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C.操作中应适时消毒D.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正确答案:ABCD7.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A.食品生产B.食品销售C.餐饮服务D.食用农产品销售(不需要经营许可证)正确答案:ABC8.《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A.管理人员B.管理制度C.场所D.设备、设施等正确答案:ABCD9.《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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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粤食药监人函〔2008〕21号文的复函》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如何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广东省在册登记的执业药师、驻店药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等药学技术人员共32万多人。
他们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从事药学服务,对保证群众合理安全用药、推进广东省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遵纪守法意识还有待加强、药学专业知识更新还比较滞后、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等问题仍然比较普遍,这将不利于全省安全合理用药环境的建立、医药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是提高药学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前提条件,是树立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整体形象的主要手段,是推进医药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保证全省群众用药合理安全、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各项监管工作。
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自助销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自助销售服务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支持企业创新服务体验,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确保药品供应及时,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更好地指导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作为指导企业更好创新经营模式,多途径提供满足群众用药可及性手段的推荐性技术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
药品自助销售服务,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方便群众购药,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小时便利店、机场等单位的建筑内设置药品自助售卖设备,通过内置管理程序并与互联网联通实施自助售卖乙类非处方药及进行合理用药服务的活动。
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应当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二、设置主体(一)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的主体应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简称“运营企业”)。
(二)运营企业应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及本技术指南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并承担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运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并承担与其开展的药品自助销售服务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应同时进行必要的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及合理用药药学服务,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不应进行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展示与宣传以及与药品自助销售服务无关的宣传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活动。
(五)运营企业负责对自助销售服务药品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记录自助销售药品服务过程及药品质量情况,确保药品可追溯。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 产品生产日期。
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线索后,迅 速成立专案小组,严密部署。
在调取该公司的远 程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摸准时机,成功进入现场抓住现行,当场 破获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案发 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
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 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 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 处罚款301万元。
该案系打击篡改保质期违法行 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山东查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互联 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 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人 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 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借助“以网管网”的监管手段,锁定违法证据,进 而及时高效、从严从重地查处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裁量,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拉扎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 罚。
该案是查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 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 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 可生产经营啤酒。
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A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保健食品的专有标识为蓝帽子标志B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置而成的配方食品。
该类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根据营养需求满足程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根据适用对象年龄,分为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C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目前我国已批准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是婴幼儿配方乳粉。
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分为:1、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3、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经营资质(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载明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品种相一致;(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电子网络信息系统培训的通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电子网络信息系统培训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电子网络信息系统培训的通知各药品批发企业:我省药品流通电子网络信息系统已投入使用,并对疫苗经营企业销售数据纳入电子监管,目前系统运行良好。
为实现下一步对我省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及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经营情况纳入电子监管系统,省局定于2010年1月在全省分区域举办电子监管系统操作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参加人员:全省药品批发(疫苗经营企业除外)、连锁企业,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生产企业负责人、系统操作人员各1名;2、培训地点:揭阳市东山区马牙路以东建阳路以南特美思大酒店;时间:1月26日下午2:30-5:00,提前一小时开始签到;3、参加培训的单位需自带笔记本电脑;4、未办理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尽快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办理。
5、请将参加会议名单于1月20日前上报到汕头局流通科邮箱:***************.cn.省局流通处联系人:肖飞联系电话:************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严寒联系电话:************汕头流通科联系人:蔡敏联系电话:*************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附件:参加流通电子网络信息系统会议人员名单单位人员职务惠州会议路线图.rar(略)——结束——。
(2021年整理)2018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最全)
2018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最全)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2018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最全))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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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汇总(2018版)医疗器械重点法律法规解读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定、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并下发(卫规财发〔2004〕474号)。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器械安全使用指南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ISO134852016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
2014-12-29
14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 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总局2015第53号
2015-05-27
15
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 关事宜的公告
总局2015第87号
2015-07-03
16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
告
总局2015第101号
2015-07-10
国食药监械[2007]634号
2007-10-22
73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局令第31号)
2002-01-04)
7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 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 留的决定》
(局令第8号)
(2004-06-30)
7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局令第9号)
2004-07-08)
63号
2015-06-08
39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 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
粤食药监法(2010)
79号
2010-10-19
40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 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 规定
粤食药监法(2010)
79号
2010-10-19
4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2009-05-20
59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令第65号
2009-05-20
60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 作规范
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2004-10-27
61
新修订GSP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要求
二、修订内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卫生部令第90号)
于2012年11月0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 2013年06月01日起施行。
二、修订内容
新修订GSP共4章,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共计187条。 新修订GSP集现行GSP及其实施细则为一体,虽然篇幅 没有大的变化,但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 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监测、药 品冷链管理等新的管理要求,同时引入质量风险管理、 体系内审、验证等理念和管理方法,从药品经营企业 人员、机构、设施设备、文件体系等质量管理要素的 各个方面,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 运输、售后管理等环节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冷链管理等新的管理要求同时引入质量风险管理品冷链管理等新的管理要求同时引入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内审验证等理念和管理方法从药品经营企业体系内审验证等理念和管理方法从药品经营企业人员机构设施设备文件体系等质量管理要素的人员机构设施设备文件体系等质量管理要素的各个方面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各个方面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售后管理等环节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6、要严格执行标准,依法开展认证和检查工作, 对那些经营条件差,管理不规范,扰乱市场秩序的 药品经营企业,要坚决清退出市场。要严肃工作纪 律,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新修订药品GSP实施
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施要求
(二)省局的要求:
根据新修订GSP及国家总局的实施要求,结合广东 实际,我省实施GSP的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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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以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经营及发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
发布信息的经营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律宣传、诚信建设等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桥梁纽带和引导督促作用。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发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
第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投诉方式,畅通消费争议沟通渠道。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因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提出赔偿要求的,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先行赔偿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之后,有权向实际责任方提出追偿。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消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消费者应当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2331”电话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处理。
第二章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第十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的省、市级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应当在机构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机构相关信息告知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及告知信息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机构告知信息还应当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案申请书可在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下载,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电子文档方式提交。
通过当面提交的,申请日期以受理日期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日期以信件送达邮戳或签收日期为准;通过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申请日期以受理日期为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书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通过邮寄、电子传输的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由申请人当面领取。
经营者在本省建立多个平台或交易网站的,应当分别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与平台相对应的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可与平台使用同一备案号。
第十一条本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于变更或停止平台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申请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时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与省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并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未依法履行许可信息审查义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并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经营项目在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量化分级等信息。
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地址(住址)、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物流服务提供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消费投诉处理、联系方式、现场核查意见、退出网络经营时间等内容。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获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或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前款规定的制度应当在第三方平台网页上以建立链接等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检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持合法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地址相符;是否超许可项目范围、期限经营;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运输、配送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等。
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有《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第十九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交易信息,包括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订购者名称等内容。
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入网经营者交易食用农产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用农产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经营者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图片与实际相符程度、投诉记录等,将其信用评价情况在网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查询、数据统计、调研分析、交易数据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督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屏蔽不合格(问题)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备案部门建立通报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将本省或本地区进入本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自查及检查情况等向备案部门报告。
备案部门监管工作需要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引导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饮食知识宣传,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网站页面建立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网站的链接方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督促其将机构相关信息告知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直接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对自营食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记。
第二十八条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非自产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许可项目、期限经营,不得在许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公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原许可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收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台账。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国内生产的食品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票据,并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按批次索取含有全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并留存复印件。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的食品为进口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