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建设工程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安检标准

建设工程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安检标准首先,建设工程意外险的安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风险评估:对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各种建筑材料的安全性评估、施工工艺的合理性评估、施工设备的使用情况评估等。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防范。
2.安全设施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以及脚手架、安全网、安全出口等施工环境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作业管理:对施工作业的管理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作业的组织是否有序,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等。
同时,应对特殊工种或特殊施工环境进行特别的管理和落实。
4.消防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进行检查,包括灭火器的配备情况、消防通道的畅通情况、消防水源的保证等。
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
5.健康保护措施检查:对施工现场的职工健康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通风、防尘、防毒等设施是否齐全,工作场所的噪音、震动等环境因素是否超标。
并提供相应的防护装备和培训。
而针对雇主责任险的安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雇佣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人员管理制度和流程:对企业人员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查,包括员工招聘、录用流程,薪酬福利制度,员工评价和绩效考核等方面。
确保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和对外部劳务操作的规范。
3.安全培训和教育:针对不同工种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工作流程、危险品的处理、急救知识等。
确保员工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安全性。
4.应急预案和安全意识:制定并落实雇主责任险相关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赔偿等流程。
同时,培养和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行为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工团体意外险和工伤可以“双赔”吗?

建⼯团体意外险和⼯伤可以“双赔”吗?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20年6⽉29⽇,⽤⼈单位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来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项⽬名称为徐矿城⼆期B地块项⽬,其中意外伤害⾝故和残疾保险⾦额为每⼈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额为每⼈5万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6⽉30⽇⾄2023年9⽉30⽇,原告来某某为被保险⼈、受益⼈。
2020年10⽉14⽇,原告来某某在该项⽬⼯作时右眼被飞溅的⽊块击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机械性眼外伤(右眼球破裂、右眼⽆晶体状等)。
后徐州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来某某为⼯伤,经鉴定为⼯伤六级,原告来某某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伤赔偿。
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告委托笔者代理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暂定2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按照《⼈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伤残程度进⾏鉴定,保险公司申请按照《⼈⾝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来某某的伤残程度按照两种标准均为七级伤残。
⼆、实务界的不同见解因来某某已获得⼯伤赔偿,关于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及怎么赔,委托⼈在咨询笔者之前,已咨询过多个律师及保险公司从业⼈员,得到的答案⼤相径庭:1、关于赔不赔:委托⼈所咨询的部分律师及保险公司从业⼈员认为建⼯团体意外险是替雇主(⽤⼈单位)承担责任的保险,将该险种等同于“雇主责任险”,从⽽认为来某某已经获得⼯伤赔偿,不能获得双份赔偿,本案中建⼯团体意外险拒赔合法。
2、关于怎么赔:部分律师认为来某某的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精神抚慰⾦等都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其中伤残赔偿⾦按照普通⼈⾝损害的计算⽅式计算(即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三、笔者的观点1、关于赔不赔:建⼯团体意外险设⽴初衷就是为了转移建筑企业风险,只是随着⼯伤保险制度的施⾏,⼯伤保险替代了建⼯团体险的功能。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工程施工意外险

工程施工意外险是一种针对建筑安装业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所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它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旨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能力。
工程施工意外险的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保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施工人数、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之一来确定。
例如,某建筑工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1千万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预计用工100人,保额10万元/人,保费可以按照人数计算为301010030000元,按照工程造价计算为2.510100025000元,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为0.125102000025000元。
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程意外伤害身故,则其可获得10万元的赔付。
购买工程施工意外险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地的职业风险高:建筑工地的职业风险在所有行业中排名前三甲,工程施工的常见类型风险逐渐增加,分包管理更增加了职业风险。
购买工程施工意外险可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损失,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国家政策要求: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建筑局等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建筑场地在申请动工之前,需投保对应的建工意外险。
这是国家对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施工单位依法合规开展建设活动的必要条件。
3. 转移企业风险:工程施工意外险可以帮助施工单位转移事故风险,减轻企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负担。
通过购买保险,企业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压力。
4. 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购买工程施工意外险是建筑安装企业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保险,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工程施工意外险是建筑安装业不可或缺的商业保险之一。
它不仅可以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帮助企业转移风险,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安检标准

建设工程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安检标准
建设工程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安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工程意外险的安检标准:建设工程意外险是为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设立的保险,其安检标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设备的安全性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
具体来说,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维护,施工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雇主责任险的安检标准:雇主责任险是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而设立的保险,其安检标准主要包括企业的安全管理、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方面。
具体来说,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总之,建设工程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安检标准是为了保障施工人员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企业和施工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由工人购买还是建筑商购买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由工人购买还是建筑商购买在建筑工程施工工程当中是很容易发生意外的,对此如果工人没工程意外保险的话是很难及时获得赔偿的,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建筑工程意外险是由工人购买还是建筑商购买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建筑工程意外险是由工人购买还是建筑商购买建筑工程意外险一般是以团体的方式购买的,计费方式有三种可选择,可采用以工程合同总造价、建筑面积、人数三种方式来计算所需的保费要多少,通常是记名投保,人员更换操作不复杂,很简单便捷的。
可给被保者以下保障: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被保者由于发生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会承担身故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被保者由于意外伤害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被保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承担残疾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2、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被保者在工期间、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发生意外,在保险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需要支付的在保险的理赔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
此外要注意:主要除外责任,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是不赔偿的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者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者由于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者由于欧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者由于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被保者属于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等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二、建筑工程意外险的保险期限是怎么样的建筑工程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这种保险一般是一年期的,不管工期不到一年或多于一年,皆可“一次投保,不再烦恼”。
1、在配置产品时,选择依据施工建筑面积或依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保费,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
提前竣工的,保障也会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八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五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六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八条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承保范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九条保险金申请第十条诉讼时效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三条地址变更第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五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六条争议处理第十七条其他第十八条释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附加合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承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且在投保人的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工作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工程意外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意外险,又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程意外险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工程意外险的投保、理赔等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工程意外险的法律规定入手,对其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意外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工程意外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工程意外险,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对工程意外险的投保、理赔等活动进行了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工程意外险,并确保保险金额足以支付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
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工程意外险的投保、理赔、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工程意外险的法律规定内容1.投保主体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工程意外险。
投保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2)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商和分包商。
(3)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理机构。
2.保险责任工程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
保险期间自本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
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建设工程施工意外险
建设工程施工意外险是一种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保险,它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在建筑施工项目中,由于工作环境复杂、作业难度大、安全风险高,施工人员面临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能力,实施工程施工意外险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意外险有助于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建筑施工过程中,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等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给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通过投保意外险,一旦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轻施工人员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意外险有助于转移企业事故风险。
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管理不善、安全隐患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不仅给企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还可能导致企业经济损失。
通过投保意外险,企业将事故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自身承担风险的压力。
再次,建设工程施工意外险有助于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能力。
企业通过投保意外险,可以提高对安全事故的重视程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投入,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此外,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事故调查和理赔等服务,有助于企业总结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意外险有助于保障施工人员的家庭权益。
一旦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保障施工人员家庭成员的生活来源,减轻其家庭负担。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在选择建设工程施工意外险时,企业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保险合同符合企业实际需求。
同时,企业还需注意保险合同的有效期,确保施工过程中保险合同处于有效状态。
此外,企业还需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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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一、基本保险条款: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突发意外伤害导致伤亡的风险进行保障,包括事故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等。
2.人身意外伤害家庭赔偿保险:在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因工作意外伤亡后,为其家庭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3.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等。
二、责任险种:
1.建筑工程施工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进行赔偿。
2.意外污染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责任进行赔偿,保护环境安全。
3.资产损失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因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进行赔偿。
三、特色保险条款:
1.担保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中标时提供履约担保,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法律费用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因工程纠纷而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进行赔偿,确保权益的得到维护。
3.紧急救援保险:在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包括医疗救援、运送和后勤支援等。
四、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
1.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团体的规模、业务范围和施工风险等进行评估,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2.理赔流程应简化、高效,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验并给予赔付。
3.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调查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队伍,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通过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险种和特色保险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为建筑工程团体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的合理设置,能够有效促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健康发展,并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