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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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确定有关责任主体履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1—0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模板】

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模板】

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模板】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一、基本资料: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见附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可提供电子版)。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证明材料: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临时贮存场所、包装工具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平安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抢救援措施。

1.安保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

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XXX)等等。

2.内部监视管理措施和制度。

为及时改正问题防止风险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搜检计划,针对大概招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要挟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要挟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平安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搜检。

搜检计划应当包孕拟搜检的问题类型及搜检频率。

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湖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活动的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允许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及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第一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应当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3、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能力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相应委托运输协议;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5、有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的危险废物处置建设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必要的测试和监测能力;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接收管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依法操作危险废物转移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的法规和要求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向转移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为每种类型的危险废物填写一份副本。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一份副本、原件和其余副本交付给运输单位进行操作,并转移危险废物。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第二联和第二联由使用单位在两日内报送拆迁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计划。

负责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按要求申请、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正确使用并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负责各危险废物转运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天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篇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由公司安环科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归档、保存等工作,危险废物转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危险废物在转移前,应当提前向吉安市环保局申请领取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转移联单,特殊情况如同时向同一家接收单位转移不同种类的危废且每种危废数量较少,可考虑合并在一份转移联单上,但每种危废名称、类别、数量等信息必须填写清楚。

(3)针对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不能自行利用的危险废物,公司作为危废产生单位在危废转移管理中需注意以下事项:根据转移备案表及实际转移情况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项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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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针对公司作为危废接收单位,对外来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在危废转移管理中需注意以下事项:①危险废物的运输目前公司危废运输时委托有危废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在转移时应督促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填写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收单位。

②危险废物的接收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交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号

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流程说明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流程说明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XX公司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含油污泥(包括罐底泥、隔油池淤泥、被原油或成品油污染的土壤、废弃油基泥浆及油基钻屑等)、废润滑油、天然气除汞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含汞废物、炼油化工废催化剂、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医疗废物、废弃的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等。

第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全程监督;(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合理利用、就近处置。

第五条 XX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部门,产生危险废物的XX公司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是危险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二)建立危险废物日常管理、管线刺漏环境事件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情况。

(三)按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四)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的时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管理计划应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根据自治区环保厅下发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暂行)》及国家环保部下发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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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州)
县(区、市)

湖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
(移入 移出 )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声明:本报告内容属实,本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
担因内容不实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 2 -

填写说明:
1、本报告适用于湖南省内、跨省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
单位。
2、本报告跨省转移的,一式四份;省内转移的,一式六份。
3、“废物代码”一栏应为该废物所对应的《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HW01-49类废物中的废物代码。如果是一般固废,则不用
填写。
4、“危险特性”一栏应填写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
传染性或其他。
5、“形态”一栏应为固态、半固态、液态或其他。
6、“处置方式”一栏应为利用、贮存、焚烧、安全填埋。
7、“包装方式”一栏应填写废物包装物或容器的材质及规
格。
- 3 -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1、产生单位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运输单位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接受单位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4 -

第二部分:拟转移固体(危险)废物基本情况
1、废物产生情况
废物名称: 废物代码:
主要组分及比例:
危险特性: 形态:
此次转移数量: 吨 转移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拟转移批次:

废物产生环节及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文字描述:

生产工艺流程图:
- 5 -

2、废物处置利用情况
处置方式:
说明(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
固体废物等处理方法)

3、废物包装、运输情况
包装方式:
运输工具:
运输方式:
运输路线:
- 6 -

附件2:
湖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产生单位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及代码
转移数量 吨
形 态:固态 □ 半固态 □
液态 □ 其 他 □
危险特征: 毒 性 □ 易燃性 □
爆炸性 □ 腐蚀性 □
传染性 □ 其 他 □
主要危险成分
包装方式
转移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接受单位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经营许可证号
处置方式:
利用 □
贮存 □
焚烧 □
安全填埋 □
运输单位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本年度已审批 吨,其中跨省转移 吨,省内转移 吨;截止 月 日,实际转移 吨,其中跨省转移 吨,省内转移 吨。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本年度已审批 吨,其
中跨省转移 吨,省内转移 吨;截止
月 日,实际转移 吨,其中跨省转移
吨,省内转移 吨。
移出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 意 见:□同意 □不同意 同意转移 (吨) 其他: (盖章) 年 月 日 移入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
意 见:□同意 □不同意
同意转移 (吨)
其他:

(盖章)
年 月 日
移出地地市级环保部门 意 见:□同意 □不同意 同意转移 (吨) 其他: (盖章) 年 月 日 移入地地市环保部门
意 见:□同意 □不同意
同意转移 (吨)
其他:

(盖章)
年 月 日
- 7 -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办理湖南省内、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
物)行政许可。
2、本表跨省转移的,一式四份,只填写移出或移入部分,
如移出跨省转移,填写对应移出栏及移出地县(市、区)级环保
部门和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意见;省内转移的,一式六份,移出
和移入部分按实际填写。
3、“废物类别及代码”一栏应为该废物所对应的《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HW01-49类废物中的废物类别及代码。
4、“主要危险成分”一栏应填写该废物所含主要危险成分
的化学名称或化学元素名称。
5、“包装方式”一栏应填写废物包装物或容器的材质及规
格。
6、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的转移资料的
基础上,结合申请企业实际和日常监管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 8 -

附件3:
固体(危险)废物转移报批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湖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
2、《湖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3、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拟转移危险废物的成份分析
检测报告,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外的其他危险废物还需
提交危险废物鉴定报告;
4、固体(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和运输合同;
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
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货物经营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
6、运输单位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公安、交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准运许可手续;
7、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8、办理转移报批手续联系人的企业授权文件。

注:1、第1、2、8项提交原件,其他项提交复印件,并加
盖公章。
2、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的,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9

附件4:
湖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汇总表

( 年 月— 月)

填报单位:
序号 产生单位 联系电话 废物名称 类别编号 运输单位 运输许可证号 接受单位 处置方式 报批数量(吨) 实际转移
量(吨)
转移时间

跨省转移

合 计 —— —— —— —— —— —— —— ——
跨市转移

合 计 —— —— —— —— —— —— —— ——
市内转移

合 计 —— —— —— —— —— ——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0

注:1.“处置方式”:利用、贮存、焚烧、安全填埋
2.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分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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