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率的平衡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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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分析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分析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在公正的司法程序下,对于已经审判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再审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后重新审理该案件的程序。

自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12月1日实施以来,随着我国发展与进步,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诉讼活动日益增多,民事再审程序的使用频率不断提高,成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再审裁判来回折腾、审理周期过长、再审范围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保障。

因此,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进行理性分析,探究其中的问题和矛盾,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内容1.再审程序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背景通过调研国内外现有文献和相关法规,系统介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背景,包括再审的种类、程序的起始和审判机关的管辖,再审的范围和条件等。

2.再审程序的操作实务通过实地调查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深入了解再审程序在实践中的操作流程、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证据准备和呈现方式、争议焦点和裁判标准等相关实务内容。

3.再审程序的问题认定针对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立法和实务存在的矛盾和难点,重点分析法律规定和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再审主体、再审范围、证据审查、裁判规则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4.再审程序的问题解决针对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综合借鉴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和判例,提出兼顾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解决方案,包括程序设计和规范、法律解释和适用等多个方面内容。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将以实证分析的方式,深度探究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运用,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旨在提高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和司法公正,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现代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理解和适用

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理解和适用

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理解和适用作者:司开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提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负面因素和不利影响,造成了对既判力的冲击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司法效率的低下,本文通过审判实践具体分析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具体情况,以期引起立法重视。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00-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大幅度增长,相对于一审、二审来说,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权利,扩大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更有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看到,程序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全社会都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其中,执法者的执法态度起着强大的示范作用。

只有程序公正才能树立起司法的公信力,中国才能真正走向法治。

①有的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不服,便对一、二审的法院和法官产生不信任感,相信上级法院能够主持公正,因此对再审寄予厚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般地说,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但对于裁定,因其适用范围广泛,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对于哪些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哪些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条文没有限制性规定。

我个人认为,此处的裁定,应该指案件处理结果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撤诉裁定等,而不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等不影响案件实体结案的裁定。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当是不影响实体结案的裁定,但由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七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是法定的再审事由之一,因此可以直接申请再审。

在再审裁定的表述上,多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一审案件的生效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民事诉讼价值直接关涉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民事诉讼目的涉及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价值论和目的论是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出发点,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其他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论和目的论基础上的。

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并且如果在价值论和目的论上获得共识将有助于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不仅如此,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构建提供基本指导方向,也为法官处理诉讼问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民事诉权是将民事纠纷等引进民事诉讼程序的权能,所以说民事诉权论是关于民事诉讼出发点的理论。

当事人行使诉权之时,应当向法院明确诉讼保护的对象或范围(即诉讼标的),为法院判决的对象或范围(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可见诉讼标的论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民事诉讼的内容是各诉讼主体依据其诉讼权利义务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这些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质(或诉讼模式)。

民事案件通过正当程序的审理而做出的判决一旦确定,即意味着该案件审判程序的终结,所以说既判力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

(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发展简史从学说史的角度来看,在强调私法至上的历史时期,人们普遍接受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只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认识和考察民事诉讼问题。

于是,在民事诉讼价值方面,单纯强调民事诉讼(法)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而漠视其独立的价值;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过分强调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法权利的保护(私权保护说);在民事诉权方面,主张民事诉权是一种私权(私法诉权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方面,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视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标的和既判力方面,采取旧实体法说。

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民事诉讼法学,漠视了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及其公法性,严重扭曲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实审视和困境突破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实审视和困境突破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实审视和困境突破

目录 一、内容概览...............................................2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2 1.2 文献综述...............................................3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5 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6 2.1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与特征...........................7 2.2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历史发展.............................8 2.3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框架.................9 三、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实审视....................10 3.1 证人出庭作证率现状分析................................12 3.2 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3 3.3 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因素分析............................14 四、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困境分析......................16 4.1 法律制度层面困境......................................17 4.2 司法实践层面困境......................................18 4.3 证人自身层面困境......................................19 五、突破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困境的路径探索............20 5.1 完善法律制度..........................................21 5.1.1 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23 5.1.2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24 5.1.3 加强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25 5.2 改进司法实践..........................................26 5.2.1 提高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认识和重视..................27 5.2.2 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支持和引导......................28 5.2.3 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程序................................30 5.3 加强证人自身建设......................................31 5.3.1 提高证人法律意识....................................32 5.3.2 增强证人作证能力....................................33 5.3.3 完善证人激励机制....................................34 六、案例分析..............................................35 6.1 案例一................................................37 6.2 案例二................................................38 七、结论..................................................38 7.1 研究总结..............................................39 7.2 研究局限与展望........................................40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独立价值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独立价值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独立价值及其完善[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但并没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前程序。

审前程序只是第一审中普通程序的一个阶段,完全依附于庭审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当事人的参与性不高,当事人的诉讼权和处分权得不到充分发挥;也未赋予审前准备活动任何程序上的效力。

充分认识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完备的审前程序,无论于当下正在酝酿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还是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都有非同小可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审前程序;独立性价值;审判方式;法理基础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能动司法则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增强“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

司法权是一种公权力,民事诉讼本质上是运用公权力对私权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法院作为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其民事司法机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作为民事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前程序,具有独特的纠纷解决功能。

这种独立的功能体现在:通过审前程序对事实的展示、争点的归纳、证据的确认与固化,使案件达到一个成熟的审理状态,也使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审视,对诉讼成本和风险进行重新估量,而法官则可在探究和掌握各方心理底线后,抓准利害、能动司法,促进当事人和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判资源浪费。

一、审前程序与审前准备阶段之比较审前准备阶段与审前准备程序的区分在于:审前准备阶段强调的是其作为程序的一个部分,只是庭审程序的预备阶段和状态,并不具备完整性特征;而对于审前准备程序来讲,则已经具备了一种完整性,但这种完整性也只能说是形式意义上的,其作为庭审程序的“准备”这一性质并未发生转变,具有一种对庭审程序的依附性或辅助性,因此尚未具备实质意义上的独立价值。

而审前程序则突破了这种单一的性质,一方面是为今后的庭审程序作准备;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促成和解的方式终结诉讼,从而通过自身功能的发挥完成诉讼程序的流程,因此已经具有一种相对独立的价值。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第一 , 保障程序公正 。 义是社会制度 的首要价值。我 国 正
民 事诉 讼法 一 直 偏 重 对 实 体 公 正 的 追 求 ,从 法 律 的相 关 规 定
两部《 民事诉讼法》试 行与现行 ) 未确立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都
的独立地位 。最高人 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在 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 立法中具有重要 的意义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 用普 遍程序 《 开庭审理 的若干 规定 》 《 于 民事经 济审判方式 改革 问题 的 、关
L T ARY GAL E I ER L RY
文 海 艺 苑




我国民事诉 讼审前程序研究



(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 院有 限公 司 , 北京 10 0 ) 0 07
要: 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 立法在我 国一直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我国民事诉讼 审前 程序 在 内容 、 主体 、 诉讼效 率等方面存在诸 多不 完善之处。 国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的制度定位应是保障程序 公正、 高诉讼效率 , 而建 我 提 从 立 当事人 为主体 、 法官主导的民事 审前程序模式 , 立强制被告答辩制度、 建 证据 开示制度和审前会议制度。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 审前程序 ; 诉讼效率 ; 程序公正
材 料 , 查 收 集 必 要 的证 据 。 ( ) 调 5 追加 必 须共 观各 国关 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 定, 提高诉 讼效率都是重要 的 目的之一 。 国法律规定 ,审前 美 “ 程序 的 目的非常简单 : 清除无关的事项 , 准许 当事人获得信息 , 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 , 所有 的内容都导向一个 有 效率 的审判或在 知情 后作出的和解 。”9 9 19 年美 国只有 23 -% 的案件进入 了审判阶段 ,其余 的都在审前准备程序 阶段得 以 解决。提高审前准备程序的诉讼效率有利于解决北京市乃 至

民事简易程序现状分析及改革构想

现状 进 行 了考 察 , 在 此 基础 上 对 理 论 界 及 实 务界 并
程 序 案件 标 准 的 列举 和划 分 , 成 各个 法 院 及 审 判 造 案 件 的法 官对 条文 认识 的不 一 致 。 这种 情况 下 , 在 各
个 地 区都 有 相 关 审判 意见 的 出台 , 在具 体 案 件 的判
民事 简 易程 序 作 为一 种 独 立 诉 讼 程序 , 专 章 被
规定 在 我 国《 民事 诉讼 法 》 在现 实操 作 中 , 中 基层 法 院平均 8 的案 件都 以简 易程 序 审 理结 案 , 发 挥 O, 9 6 它
不 适 用简 易程 序 的案 件往 往 也 以简易 程序 审理 。从 立 法 上看 , 易程 序 的适 用范 围是 比较 小 的 , 在 司 简 但 法 实 践 中基层 法 院将 受理 的 大多 数案 件 以简易 程序
进 行 审 理 的状 况 是 远 远 超 出立 法 的本 意 , 至 超 出 甚 立 法 允许 的 范围 的 。而某 些 本该适 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案 件 , 由于 法 官把 握 不 准 , 用 普 通 程 序 审理 , 适 又
了其 对 当事 人及 法 院 的“ 便 ” 用 , 实 保 护 了当 两 作 切 事 人依 法 享有 的诉 讼 权 利 和实 体 权 利 , 减 轻 了当 也 事人 的讼 累 , 并缓 解 了法 院审 判大 量 案件 的压 力 。 但
握这 一 规定 的界 限 。而 立法 上 缺乏对 具体 适用 简 易
的合 理利 用和 诉讼 效率 。简易程 序 对程 序效 益 的提 高可 以促 进诉 讼公 正 的实 现 。简 易 程序 是在 不 损害 程序 公正 的基 础上 考 虑提 高 民事 诉讼 程 序 的经 济效 益, 以节 省 当事 人 的诉 讼成 本和 有 限 的司法 资 源 , 使 更 多 的民众接 近能 够提 供公 平 和公 正保 障 的 司法救 济 , 现 更广 泛和 更真 实 的公 正 。 是 随着 经济 的发 实 但 展 和社 会 的不 断 进 步 , 些环 节 逐 渐 暴 露 了 与 民事 某 审判 的矛盾 和社会 的脱 节 。本 文对 民事 简 易程 序 的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不分贵贱、贫富、种族、性别等差别对待当事人。

法院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客观、明细,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院不能凭自己的意愿或者私心,违反法律规定来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

4.等待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审理案件。

法院应当高效地处理案件,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等待。

5.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等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这样可以保证裁判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保障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审判权的独立性:民事审判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力和其他干扰因素,确保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只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不受非法因素的干扰。

2.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民事审判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权旁听审判过程。

审判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合法、公正的保护。

3.判决的合理性:民事审判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裁决。

法院应当充分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正、合理地判决案件。

4.执行的及时性:民事审判的结果应当得到及时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院应当监督和推动执行整个程序,防止拖延执行和逃避执行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3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3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3条:探讨原告的举证责任与法庭审查责任的平衡导言: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3条涉及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法庭的审查责任。

这一条款对于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官和当事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该条款,并旨在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理解原告的举证责任与法庭审查责任之间的平衡关系。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1.1 原告举证的意义民事诉讼中,原告始终承担着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的目的在于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所主张的权利或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举证不仅有助于法庭了解案情,还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原告举证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3条的规定,原告举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要求举证的事实确实存在;(2)举证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3)举证应当与诉讼请求相符合。

二、法庭的审查责任2.1 法庭的审查意义法庭在审查案件中的证据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庭审查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正、公平和合法的诉讼程序。

法庭应当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2 法庭的审查要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3条规定,法庭在审查证据时应当注重以下方面:(1)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2)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信;(3)审查证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三、平衡原告的举证责任与法庭的审查责任3.1 平衡的意义平衡原告的举证责任与法庭的审查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种平衡关系能够确保公正和合法的诉讼程序,既保护原告的权益,又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3.2 平衡的实践平衡原告的举证责任与法庭的审查责任,需要法官的专业判断和依法行事。

法官应当准确把握原告的举证要求,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同时也要对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辩解、证据进行审查。

只有实现了双方权益的平衡,才能使判决结果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03条,我认为平衡原告的举证责任与法庭的审查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与程序正义关系探析——由“孙英杰案”引发的思考


自认 是 民事诉 讼法上 的一项 重要 制 度 . 有 利 于简 化诉讼 它 程序 . 障 程序 公 正 及 提高 诉讼 效 率 。 合诉 讼 经 济 性 要求 。 保 符 ( ) 一 自认 制 度 体现 了 司法 对 当事 人 意 志 的 尊 重 。
瓶 猕 猴 桃果 汁 。 并饮 用 两 纸 杯 , 余 果 汁 放 在 桌 旁 的 纸 箱上 。 剩
情 况 下 于 20 0 5年 1 0月 1 6日中 午 私 自在其 平 时 习惯 饮 用 的 猕 猴 桃 果 汁饮 料 中放 入被 告 自己服 用 过 的 “ 力 补 ” 而被 告 强 。 于 海 江 在庭 审 中也 承 认 事 实 是 他 造 成 的 . 称 动 机是 出于 想 辩
帮 原 告孙 英 杰 。于 海 江 在 法 庭 上 说 :我 就 是 出于 想 帮 她 ,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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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 学究
民 事 诉 讼 中 自认 制度 与 程 序 正 义芙 系 搽 析

由“ 孙英杰案” 引发的思考
马艳坤
邢 台 0 40 ) 500
( 台市安监 局 , 河北 邢

、பைடு நூலகம்
背景 : 英 杰 案 背 后 的 是 与 非 孙
米 比赛 。 1 在 0月 1 8日的 兴奋 剂 检 查 中 。 英 杰 尿 检 呈 阳性 。 孙
判决 于 海 江 侵 权 行 为成 立 是 可 以 的 。 由 此 .我 们 不 禁 想 到 自认 制 度 在 民事 诉 讼 中 的 意 义 何
在 ?其 对 程 序 正义 的实 现 又有 什 么 重 要 价 值 ? 二、 自认 制 度对 民事 诉讼 中程 序 正 义 的 价值 与 意 义
原 告 孙 英杰 胜 诉 原 告孙 英 杰 在 法 庭 上 诉 称 , 2 0 在 0 5年 l 0月 2 0日 , 被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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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率的平
衡和改进
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公正是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而效率则是现代社会对诉讼制度的追求。

然而,公正和效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平衡与改进的问题。

首先,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公正作出了明确规定。

诉讼程序公正是指在法
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并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判断和裁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双方有权进行质证、辩论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诉讼程序公正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实际审判中的程序繁复和拖延。

有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大量证据或辩论问题,导致诉讼程序拉长。

其次,一些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主观倾向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此外,司法资源短缺也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受理,进一步影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为了解决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问题,民事诉讼法也对诉讼程序的效率提出了
要求。

效率是指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果和人民满意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程序规定,如缩短期限、简化程序、引入电子诉讼等,以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倡导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如调解、仲裁等,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然而,诉讼程序的效率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案件可能因为程序简化或期限缩
短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同时,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不足,案件受理和审理速度缓慢,导致诉讼程序的效率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一些地方的法官可能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忽视了案件的实质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公正结果。

为了解决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问题,可进行如下改进。

首先,要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与管理,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通过增加法官数量、优化案件分配机制等方式,提高案件受理和审理的速度。

其次,要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以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司法考评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防止主观倾向的产生。

此外,要推广多元化解纷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平衡公正与效率,应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与管理,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推广多元化解纷机制等,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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