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港口锚地使用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锚地作用,确保有序锚泊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长江港口锚地是指在沿江港口锚地总体规划范围之内,供船舶(船队)在水上停泊、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及其他相关作业的水域,包括停泊锚地、过驳作业锚地、避风锚地、引航锚地及检验检疫锚地。港口锚地是重要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沿江港口锚地的管理。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所在地港口的需要,落实使用、维护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锚地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目前由企业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企业专用锚地,凡属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性质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要求,明晰锚地产权,并制订统筹管理港口公用锚地和企业专用锚地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锚地使用办法的制定,包括进入锚地船舶的驻泊点安排、生产调度要求、安全锚泊和安全生产制度、锚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该使用办法应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施行。

第六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危险品锚地的管理和监督,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锚地水域停泊或从事过驳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类船舶需在锚地停泊或作业,应将船舶的名称、净吨(马力)、船长、吃水、停泊和离泊时间、所属船公司或代理公司等资料提前12小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使用锚地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八条长江港口锚地主要满足进出本港船舶锚泊需要,同时兼顾其他船舶锚泊,

力求最大程度发挥锚地的公共服务功能,为长江航行船舶服务。

第九条在锚地从事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应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特殊情况下(如单次作业等)在锚地进行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应取得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锚地发生海损事故和其他危急情况时,港航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指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同时,应及时将情况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进入锚地的船舶应爱护锚地设施设备,凡有损坏情况应主动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锚地的日常维护工作。锚地维护资金应从收取的货物港务费、锚地停泊费等规费中支付,其不足部分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筹措。

第十三条锚地维护包括锚地界浮和锚地水深维护。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锚地界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养护和事故抢修,确保锚地界浮始终保持“灯位准确、灯光明亮、涂色鲜明、结构良好”的技术状态。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听取航道部门意见,定期组织锚地水下地形测量,及时掌握冲淤变化和水文变化情况,做好调整工作,并对外公布最新的锚地水下地形测量图。遇长江特大洪水等异常情况导致长江河势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开展锚地水下地形测量。

第十四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锚地停泊费,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票据。所有在锚地停泊或者作业的船舶,均应向锚地的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缴纳锚地停泊费。

第十五条未按规定缴纳锚地停泊费的船舶,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该船舶或者所属船公司船舶的锚泊申请。同时,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追缴锚地停泊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可加收每日0.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禁止在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和种植活动,设置碍航设施,组织挖砂、采掘活动,排放废水、污油,倾倒泥土、砂石、垃圾,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有毒、有害物质。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未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锚泊设施标志的,必须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规者承担。

第十八条未经同意,各类船舶不得擅自进入锚地停泊或在锚地进行生产作业。在特殊情况下未经许可进入锚地的船舶,应补办有关申报手续。不补办申报的,可责令其移泊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拖离,并由违规船舶承担一切费用。

进入锚地锚泊的船舶不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度指挥、不按规定地点停泊,影响停泊秩序和安全者,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可采取强制拖离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不服从调度指挥的船舶承担。

毁损锚地设施标志者,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恢复锚地设施标志到正常工作状态,承担相应的恢复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省港口简介

江苏省各大港口简介 徐州港 交通情况 水运交通:京杭运河穿境而过,沿岸建有四个内河大港。 铁路交通:京沪、陇海两大铁路干线在此交汇。 公路交通:境内公路四通八达,有国道5条,省道20条,正在建设中的京沪、霍连高速公路通过徐州。 航空交通:国家民航一级干线机场━━徐州观音机场已开通至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成都、昆明、哈尔滨等地的航线。 港区分布及泊位情况

作业要求?

到300万吨 连云港港 现为江苏最大海港、苏北和中西部最经济便捷出海口、新亚欧大陆桥东桥头堡,是我国沿海主枢纽港和能源外运的重要口岸之一,以腹地内集装箱运输为主并承担亚欧大陆间国际集装箱水陆联运的重要中转港口,集商贸、仓储、保税、信息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沿海商港。 港口现状 截止2003年末,拥有生产性泊位3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5个,包括煤炭、集装箱、木材、粮食、危险品等专业码头,泊位岸线6273米,年设计吞吐能力2265万吨;目前已形成老港区、庙岭港区、墟沟港区三大港区,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大中小泊位配套,散杂货、集装箱并举,运输功能齐全,内外贸兼顾,以外贸运输为主的综合性国际贸易运输枢纽港。 最大潮差5米,最小潮差0.01米。航道7万吨级,水深-11.5米,7万~10万吨级船舶可乘潮进出作业。 在省、市两级地方政府的鼎力支持帮助下,连云港港公路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正在得以逐步落实,届时将在江苏省或苏北,对经国道、省道向港口运输集装箱的车辆实行收费减免;连云港港倾力与徐州铁路分局、郑州铁路分局、济南铁路局协作,把陇海线这条内地通向出海口的惟—一条最经济、最便捷的铁路线全新打造成中西部地区的黄金通道。目前“五定班列”越开越顺畅,海铁联运得到强化,占连云港港集装箱运量近70%的中西部地区集装箱与地中海、东南亚、日本、韩国等集装箱班轮航线有效衔接,实现了快速通关、进出港口。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安全管理) 二? 一一年十月一日 目录前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与考核办法机械司机一般安全守则 装卸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港口大型机械防 风防台应急预案用电安全应急预案 前言本《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安全管理篇)》中“集团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本《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安全管理篇)》编制:马能,审核:王正福,批准:徐文。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将修订内容以文件修订单形式下发到各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引用标准、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2日施行) 2.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施行) 3管理职能 3.1公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对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副主任由公司有关分管领导担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公司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其他各分管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方面内容的应承担相

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长江港口岸线是指本辖区长江港口内自然或者经人工改造形成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或者其它生产经营设施所占用的特定水域和陆域。 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 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非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6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 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开发利用长江港口岸线应坚持“深水深用、优岸优用、集约开发、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原则。组织编制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应与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以及辖区内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防洪规划等相衔接。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港航设施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 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生产能力和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申请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确保岸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码头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需要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三)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四)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非港口设施占用长江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港务[2007]23号 各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监督管理,规范港口安全评价行为,提高评价质量,有效发挥港口安全评价工作对防范港口安全事故的积极作用。现针对我省港口安全评价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安全评价。各单位要对辖区码头泊位进行摸底,对属于《办法》明确的评价范围而没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尤其是老旧码头,要督促码头经营单位立即开展相关安全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前介入,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安全预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对危险货物码头,要按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同一评价机构不得连续两次为同一危险货物码头进行现状评价(国家甲级资质除外)。 二、实行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制度。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除应具备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其业务范围还应包括港口业或水上运输业。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可到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在港口所在地辖区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可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在江苏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评价机构还应把每年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年审的情况,及时报备案机构。 三、实行安全评价分级管理制度。大型港口建设项目(指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和万吨级以上石油化工码头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必须由国家甲级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港口规模有效控制、岸线利用集约高效。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三条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本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四条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三)港口岸线使用长度、规模、功能和岸线利用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说明和论证分析材料; (四)有关电子文档或者图纸。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符合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 (二)必要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建设项目,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新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应当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岸线利用方案合理性审查:岸线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和《内河通航标准》、《运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以外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以下简称“干线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干线航道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干线航道通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航道通航管理工作。有关航道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干线航道通航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造干线航道,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行需要等,统筹配置交通安全、助航标志等辅助设施。 干线航道的交通安全、助航标志,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受损、移位、失常,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 第五条? 影响船舶航行的桥梁,以及未达到干线航道通航标准的已建过船设施、架空管线等设施,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交通安全、助航标志以及防撞保护设施。 第六条? 船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和助航标志的规定。船舶的标志标识应当规范,清晰可辨,不得遮挡、涂改。 推广使用标准化船型,逐步限制新建非标准船舶和落后淘汰类船舶进入京杭运河等干线航道航行。 第七条? 船舶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货物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船舶型宽,装载高度不得遮挡驾驶视线。载运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经营人或营运人应当在装船前24小时报有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安全,需要通过船闸的,应当征求船闸管理单位意见。 第八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并与跨河建筑物保持合理间距。 在干线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满足下列航道等级限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内贸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江苏主要港口

安可福国际 2013/4/3 QQ:51480597 江苏主要港口 作为一家综合型的外贸代理公司,公司为江苏省主要港口的中小企业和SOHO 个人提 供专业进出口代理,外贸代理,进口代理及出口代理服务。我们拥有专业的进出口队伍 和良好的进出口网络,根据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全面支持客户提出的对不同市 场的进出要求。

江苏是港口大省,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全国53个主要港口名录中,江 苏有7个;在沿海25个主要港口中,江苏有5个。 2011年,全省港口建设投资完成128.8亿元,新增万吨级以上泊位24 个,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生产用泊位7239个(万吨级以上390个), 货物通过能力13.8亿吨,集装箱能力1172万标箱。全年完成货物吞吐量18 亿吨,集装箱1418万标箱,连云港、南京、镇江、苏州、南通、江阴、泰州 等7港吞吐量超亿吨。港口货物通过能力、万吨级以上泊位数、货物吞吐量、 亿吨大港数等多项指标全国第一。 综合排名位列前三位的是1、连云港2、南京3、南通 江苏沿海港口共两个1、连云港港2、大丰港,其中连云港在全国港口吞吐量可排前10,一般徘徊在9名左右。 连云港港 连云港港地处中国沿海中部的海州湾西南岸、江苏省的东北端,位于北 纬34°44',东经119°27'(主要港区)。港口北倚长6㎞的东西连岛天然屏障, 南靠巍峨的云台山,为横贯中国东西的铁路大动脉——陇海、兰新铁路的东部 终点港,被誉为新亚欧大陆桥东桥头堡和新丝绸之路东端起点,是中国中西部 地区最便捷、最经济的出海口。 连云港港具有悠久的航运发展史,其前身大浦港于1905 年正式对外开 放,现港址始建于1933 年,1936 年建成一期工程,建国后进行了多次改扩 建,特别是1973 年以来得以大规模的建设。主要作业港区由马腰港区(原老 港区)、庙岭港区、墟沟港区等组成,已形成运输组织管理、中转换装、装卸储存、多式联运、通信信息及生产、生活服务等功能齐全的大型综合性港口。 港口现状,泊位现状2006年底,连云港港共有泊位41个,岸线总长度为7618m,其中生产性泊位35 个(含2 个待泊泊位),非生产性泊位6 个。在生产性泊位中(不含待泊泊位),10万吨级泊位1个,7万吨级泊位3个,5万吨级泊位1个,3.5万吨级泊位2个,3 万吨级泊位1个,2.5 万吨级泊位5个,2 万吨级泊位1个,1.6 万吨级泊位 1 个,1.5 万吨级泊位6个,1 万吨级泊位8 个,0.5 万吨级及以下泊位4个。除煤炭、散粮、木材、集装箱和液体化工品等12个专业泊位外,其余20 个泊位基本上为2万吨级以下的通用散、杂货泊位。生产性泊位主要分布连云港港墟沟三期59#通用泊位西侧客滚码头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于马腰港区(原老港区)、庙岭港区、墟沟港区以及灌河口港区,泊位总长度7255m,年综合通过能力4077 万吨。泊位组成具有大中小配套、专用泊位与通用泊位并举的特点。墟沟三期59#通用泊位已于2006年8 月建成。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汇总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装备、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养护应急预案。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航道应急保障中心,并建立全省航道应急保障施工单位库,为航道应急抢通提供保障。 第七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科学养护,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养护范围与维护标准 第八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按照航道现状等级,合理论证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论证过程中应当征求海事、港口、航运等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四级以上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提出并上报,经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五级、六级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 由县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论证,并且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武汉港航资源现状简介

武汉地区港航企业资源现状简介 武汉位于长江中游,拥有国内综合运输体系中内河的主要港口和一类开放口岸。武汉市内航道主支贯通,通航里程达5500多公里:武汉两江四岸水域自然岸线总长为349.6公里。目前长江航道武汉至安庆航段最小维护水深约4米, 2015年将达到4.5米,可通航由2000~5000吨驳船组成的2~4万吨级船队或利用航道自然水深通航5000吨级海船。武汉市内拥有超过20个各类港区,生产性泊位超过300个,港区和泊位主要分布于长江上,汉江上的有4个。在长江港区中,阳逻港区及白浒山港区为大型集装箱港区,沌口港区以商品车滚装码头为主。阳逻港区现有集装箱泊位6个,靠泊能力为5000吨级兼顾10000吨级,吞吐能力约100万TEU。在生产性泊位中,固定性泊位约200个,靠泊能力5000吨,年货物通过能力超过5000万吨。 武汉地区港航企业主要有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港集团)、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港投)、武钢集团港务公司、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联发投)及卓尔集团。其中涉及港口作业的企业主要有: 武港集团是以港口资源为基础,以集装箱和大宗散货装卸运输为核心竞争力,涉足港口装卸、物流、旅游、房地产

等多个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是全国28个主要港口之一,是湖北省最大的公用码头运营商。武汉港务集团前身是武汉港务管理局。2005年6月,由武汉市国资委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三家合资组建,2011年3月增资扩股吸收新股东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6亿元,2010年末企业总资产28亿元。武汉港务集团辖九大港区,即金口重件港区,沌口汽车与油品港区,汉阳集装箱与散杂货港区,汉口旅游客运港区,青山矿石与钢材港区,阳逻集装箱港区,左岭危化品港区,花山集装箱港区和拟建的林四房煤炭港区。目前拥有港区面积122.45平方公里,生产泊位51个,岸线全长7579米,库场总面积43.4万平方米;铁路专用线20.9公里;锚地3处、基地16个;各类大型装卸机械318台(套);港作拖轮、驳船140艘。最大靠泊能力10000吨级,锚地一次系泊能力70万吨,设备最大起重能力500吨,集装箱吞吐能力150万标箱,货物吞吐能力5000万吨。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外运长航)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于2009年3月重组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外运长航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管理的大型国际化现代企业集团,是以物流为核心主业、航运为重要支柱业务、船舶重工为相关配套业务的中国最大的综合物流服务供应商。中国外运长航

江苏省港口条例

江苏省港口条例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在本省沿海、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三条港口属于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服务型产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建设;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提高港口的现代化服务水平。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综合运输管理体系的原则,确定一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体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城乡规划、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靖江市、泰兴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是指本市所辖的长江(含岛屿)中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泰州港由杨湾、高港、永安、过船、八圩、新港及今后新建的作业区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港口管理局是泰州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港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泰州港总体规划》是本市港口建设和发展的依据,应与市城市总体规划、沿江开发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相衔接、协调,由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市发改、规划、国土、航道、水利、海事、环保、消防、渔政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公布实施。 《泰州港总体规划》的制定应体现合理利用岸线的原则,其修改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在泰州港范围内建设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应当符合《泰州港总体规划》;使用泰州港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等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七条在泰州港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下同),经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市发改委、规划、国土、水利、环保、海事、航道、消防、渔政等部门意见后报请省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交通部审批。 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港口主管部门批准。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八条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港口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参与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 第九条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港口工程建设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和检查。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市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等。 第十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市港口主管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市港口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明确的权限组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安全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长江上游港口基本情况

长江上游港口基本情况 港口码头对船型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靠泊能力、港域航道情况及装卸设备能力等。目前大型船舶停靠的长江上中游主要港口包括港、港、城陵矶、港等。 港下辖主城、万州、三个枢纽港区、奉节等五个重点港区及丰都等九个一般港区;码头河道一般较为顺直,流速、流态均较正常,除个别码头在洪水期有较弱回流外,其他均属正常水流。现有大中型码头装卸设备均配备较好,主要码头与公路、铁路连接,集疏运能力较强;靠泊能力5000t级以上,8000t级船舶能正常装卸。 港、城陵矶港主要为作业港口,港港区自然岸线长度30km,陆域面积75万m2,水域面积2168万m2,码头泊位74个,总延长3 652m,最大靠泊能力3000t级,曾经作业的最大船舶5000t级以上。城陵矶港港区自然岸线长度22km(其中中心港区岸线长2.4km),现有码头泊位12个,其中两个为5000t级外贸码头可同时停靠2艘5000t级的船舶作业。 港辖九大港区,即金口重件港区,沌口汽车与油品港区,汉阳集装箱与散杂货港区,汉口旅游客运港区,青山矿石与钢材港区,阳逻集装箱港区,左岭危化品港区,花山集装箱港区和拟建的林四房煤炭港区。目前拥有港区面积122.45km2,生产泊位51个,岸线全长7579m,库场总面积43.4万m2;铁路专用线20.9km;锚地3处、基地16个;各类大型装卸机械318台(套);港作拖轮、驳船140艘。最大靠泊能力10000t级,锚地一次系泊能力70万t,设备最大起重能力500t,集装箱吞吐能力150万标箱,货物吞吐能力5000万t。 从港口靠泊能力和港域航道条件来看,长江上中游各主要港口基

本为浮码头形式,具备靠泊5000t以上船舶的能力,但130m长度船舶需占有两个泊位。 港口对于船型尺度的主要限制是装卸设备能力对于船舶宽度的限制,长江上游和中游主要港口岸边装卸设备能满足宽度为22m的船舶的卸船要求。 (1) 港系国家一类口岸,拥有国际集装箱专用码头;九龙坡集装箱码头分公司是目前长江上游堆存面积最大、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管理规的集装箱专用码头,年通过能力约为10万TEU,年外贸物资集装箱进出口占口岸的90%以上。集装箱运输建立EDI系统,并与港和海关联网,实现了长江快速通关,是长江上游外贸集装箱安全、方便、快捷的水路通道。2005年,技改完工后,集装箱年通过能力将约为20万TEU;寸滩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寸滩港区位于朝天门下游6公里的长江北岸,港区水域条件优越,陆域开阔,紧邻北部新城货运站和铁路编组站,是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标志性工程和西南地区综合性集装箱枢纽港区。一期工程将于2005年底试投产,集装箱年通过能力约为30万TEU。 九龙坡集装箱码头

江苏省港口“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江苏省港口“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 江苏省水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录 序言 (1) 一、发展回顾 (1) (一)取得成绩 (1) (二)存在问题 (8) 二、形势与需求 (8) (一)面临形势 (8) (二)需求预测 (12) 三、目标与思路 (14) (一)指导思想 (14) (二)发展目标 (14) (三)发展思路 (17) 四、重点任务 (19) (一)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19) (二)全力发展港口现代物流 (24) (三)加快集装箱干线港建设 (27) (四)完善重要货类运输系统 (30) (五)提升内河港口发展层次 (32) (六)积极推进绿色港口建设 (34) (七)提高行业管理服务能力 (36)

五、保障措施 (40) (一)体制保障 (40) (二)资金保障 (41) (三)资源保障 (42) (四)政策保障 (43) (五)人才保障 (44) 附表全省港口“十二五”建设规模汇总表

序言 2011年-2015年,我国仍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江苏将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并将率先基本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港口发展面临更高要求。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江苏省港口“十二五”发展规划》,必将对江苏实现由港口大省向强省转变产生重大影响。本规划着重阐明“十二五”时期江苏港口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取向,是今后五年江苏港口发展的行动指南。 一、发展回顾 (一)取得成绩 “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关心支持下,在省交通运输厅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港口行业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确立了高起点的战略规划,制定了清晰的发展思路,明确了跨越式的发展目标,落实了科学的发展措施,全面顺利完成“五四三二一”1的规划目标,取得重点工程建设、法制建设和管理体制三大突破,实现基础设施能力、货物吞吐量和集 1“五四三二一”:建成连云港、南京、镇江、苏州、南通五个亿吨大港;形成集装箱、铁矿石、煤炭、原油四大货种专业化、集约化布局;完善海运直达、江海转运和长江中上游及内陆地区中转联运三大运输系统;建设苏州太仓、连云港两个远洋集装箱枢纽港;实现港口总吞吐能力翻一番。

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交水发[2006]81号 2006年04月03日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省(自治区)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近年来,为解决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等级不高、大型专业化(集装箱、原油、矿石、煤炭等)泊位不足的矛盾,国内部分港口采取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在限定条件下减载靠离泊码头进行生产。该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港口基础设施能力不足与港口生产需要的矛盾,但对码头设施、船舶和港口生产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为规范对船舶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靠泊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进行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对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按照设计船型进行作业是船舶安全和港口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需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必须委托设计单位对港口设施进行论证,制定详细的安全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论证可行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靠泊作业。 二、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论证必须经过核准 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码头,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工作履行以下程序: (一)港口经营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 (二)港口经营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论证报告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当地海事、引航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对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报省级及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准。交通部颁布的主要港口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由交通部核准,其它港口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报交通部核准的应当同时抄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四)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论证报告之日起

水路里程表

重庆至宜昌水路里程表 重庆 重庆 涪陵 123 涪陵 丰都 176 53 丰都 石宝 271 148 95 石宝 万县 329 206 153 58 万县 巴峡 359 236 183 88 30 巴峡 云阳 389 266 213 118 60 30 云阳 奉节 451 328 275 180 122 92 62 奉节 巫山 491 368 315 220 162 132 102 40 巫山 火焰 534 411 358 263 205 175 145 83 43 火焰石 巴东 547 424 371 276 218 188 158 96 56 13 巴东 香溪 584 461 408 313 255 225 195 133 93 50 37 香溪 大坝 615 492 439 344 286 256 226 164 124 81 68 31 大坝 葛坝 648 525 472 377 319 289 259 197 157 114 101 64 33 葛洲坝 宜昌 657 534 481 386 328 298 268 206 166 123 110 73 42 9 宜昌 宜昌至武汉水路里程表 宜昌 36 宜都 56 20 枝城 72 36 16 松滋 91 55 35 19 枝江 148 112 92 76 57 沙市 180 144 124 108 89 32 公安 238 202 182 166 147 90 58 石首 313 277 257 241 222 165 133 75 监利 395 359 339 323 304 247 215 157 82 城矶 447 411 391 375 356 299 267 209 134 52 洪湖 468 432 412 396 377 320 288 230 155 73 21 赤壁 494 458 438 422 403 346 314 256 181 99 47 26 嘉鱼 540 504 484 468 449 392 360 302 227 145 93 72 46 牌洲 626 590 570 554 535 478 446 388 313 231 179 158 132 86 武汉

港口码头行业现状及其前景预测分析资料报告

一、港口码头行业定义与分类 (一)港口的定义 港口是具有水陆联运设备和条件,供船舶安全进出和停泊的运输枢纽,是水陆交通的集结点和枢纽,工农业产品和外贸进出口物资的集散地,船舶停泊、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补充给养的场所。由于港口是联系陆腹地和海洋运输(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个天然界面,因此,人们也把港口作为国际物流的一个特殊结点。 港口由陆域与水域两大部分组成。港口陆域用于构筑码头、设置装卸机械、布置库场和港区道路,以及港口有关管理与服务设施等。码头是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和上下游客的水工建筑物,是港口的主要组成部分。港口水域则通常包括进港航道、锚泊地和港池。 (二)港口码头的分类 1、港口的分类 港口由于规模、位置、用途及本身功能特点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类型。 图表1:港口的分类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2、码头的分类 图表2:港口的分类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二、港口码头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港口行业管理体制 1、行业管理体制沿革 中国港口的管理体制的沿革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到上世纪90年代末以及现行的港口管理体制。 上世纪80年代,即改革开放前的港口管理体制是在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直接通过计划,组织企业运输生产的体制,基本格局是中央政府管大企业,地方政府管小企业;改革开放后到上世纪90年代末,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形成的过渡性体制。基本的变革是,沿海大的港口企业下放地方,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作为能源港口,

由中央直接管理,长江同时实行港航分管。 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管理体制又作出了重大调整。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191号)文件,主要容包括:将现由中央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港口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改革港口现行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港口资产无偿划转地方管理,财务管理由"以港养港、以收抵支"改为"收支两条线"。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办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港口体制改革工作。33个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已于2002年上半年全部下放地方,随后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动港口政企分开工作。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港口的政企分开工作己完成,新的港口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200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港口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新的港口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这一新的港口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政企分开多家经营,一港一政,统一管理。具体地说,交通部作为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港口实行统一行政管理,负责制定全国港口行业的规划,按有关规定调控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大中型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制定港口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并实施监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省级或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按照"心一港一政"的原则依法对港口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港口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经营。 2、行业管理机构的设置 过去长期以来实行的双重领导,港口名义上以地方政府为主管理,但多年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只负责港口主要领导的任免,其他如规划、建设、资产、价格以及经营业务等都以中央管理为主,财务实行的是对中央财政的包干制。在人们的思想上,这些港口就是中央的港口,尚未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于港口规划、建设、市场管理的积极性,以地方为主管理没有得到真正体现。这种现象的结果是港口的发展规划、岸线的合理利用、码头的合理布局、港口基础

长江航道环境基本特征系列一(航道和功能水域)

长江航道环境基本特征系列一(航道和功能水域) 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水域范围自重庆界盘石至马鞍山慈湖河口,自西向东横跨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一市,全长约2100千米,管辖水域内航道、水文、气象特点复杂多变,水域功能利用呈现较强的地域性特征。 图2.1-1 长江干线流域示意图 (一)航道 按照1998年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长江干线航道技术等级划分如下:水富至宜宾为Ⅴ级航道;宜宾—重庆(羊角滩)为Ⅲ级航道,全长384千米;重庆(羊角滩)—城陵矶为Ⅱ级航道,全长1000千米;城陵矶—武汉为Ⅱ级航道,全长228.5千米,可常年通航3000吨级海船;武汉—铜陵为Ⅰ级航道,全长497.5千米,可常年通航5000吨级海轮;铜陵—南京为Ⅰ级航道,全长210千米,可常年通航10000吨级海轮;南京—石洞口为Ⅰ级航道,全长322.6千米,可常年通航50000吨级海轮;石洞口—吴淞口为Ⅰ级航道,全长14.4千米,可常年通航100000吨级海轮。 根据长江航道自然环境特点,长江干流航道习惯上分为上游、中游、下游三段。宜昌以上为上游航段,宜昌至武汉为中游航段,武汉以下为下游航段。 1、上游航段:自葛洲坝水利枢纽和三峡水利枢纽的相继修建后,长江上游航段通航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其通航特点,可分为自然河段、回水变动区、常年库区、两坝间河段等四段。 (1)川江自然河段:重庆至界石盘为川江自然河段。航道曲窄,岸线极不规则,河床纵剖面陡峻,河床起伏不平,纵向呈深潭与浅槽相间,地势坡度大,平均坡降为0.18‰,河床主要为岩石或卵石组成,间有少量淤沙河段,河道岸线均较稳定少变,但深度差异很大,该河段碍航滩险多,急、弯、浅、险并存,航行条件较差。枯水期该航段总体航宽大体在100米至200米之间,最窄处航宽仅60米。洪水期河道展宽段较多,一般河床为500—800米。枯水期航道维护水深2.7米,洪水期航道维护水深3.0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