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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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为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税法等法律,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税制度,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征收环境保护税应使环境污染成本得到内部化,充分反映环境损害费用,调节环境污染排放总量与结构,激励和促进节能减排、节约资源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政府应当通过环境保护税征收和使用,鼓励环境保护投资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依法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环境污染排放,承担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环境保护税的税种和税率第七条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征收大气污染环境税。

大气污染环境税的税率按照污染大气环境的物质种类和排放方式列入环境保护税税目清单。

大气污染环境税税目清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征收水污染环境税。

水污染环境税的税率按照污染水环境的物质种类和排放方式列入环境保护税税目清单。

水污染环境税税目清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产生固体废物、气体废物、液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征收固体废物、气体废物、液体废物、噪声、振动环境税。

固体废物、气体废物、液体废物、噪声、振动环境税的税率按照其污染环境的特定物质和排放方式列入环境保护税税目清单。

固体废物、气体废物、液体废物、噪声、振动环境税税目清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为鼓励节能减排、做好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保技术开发,征收松散煤、不可再生资源和环境污染及破坏性事故等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1.导言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环境保护活动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和振动、固体废物等方面的保护。

3.术语和定义3.1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指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工作。

3.2 大气环境大气环境是指地球表面以及半室外空间的气体组成、温度、湿度、压力、气流、能见度等因素的总体。

3.2.1 大气污染源大气污染源是指由人为活动释放的对大气环境具有污染、破坏作用的物质或者物理因素。

3.2.2 大气质量大气质量是指空气中各种污染物浓度及其组成、粒径分布、气象条件等指标的总和。

4.大气环境保护4.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4.1.1 大气环境质量评价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传输、转化、沉降的过程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定量评价。

4.1.2 大气环境质量目标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对大气污染物浓度、气候条件等进行限制和要求。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2.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综述对不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总结和说明。

4.2.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和限值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特性和环境质量目标,制定不同分类和限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大气污染防治法》3. 《水污染防治法》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

2.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

3.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重点
1、环境的含义:
2、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
3、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4、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5、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
6、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防止农业生产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
7、建设项目防止污染设施与防止农业生产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
8、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责任的有关规定
9、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0、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
11、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的有关规定
12、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13、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1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先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民共享、科学治理、依法保护、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方针,鼓励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第五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污染物减排,环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行环境保护目标,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七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方面的标准。

第八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水质及土壤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第九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确定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程序。

第十条国家制定环境监测标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环境保护目录制度,限制或禁止对特定区域、场所的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国家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国家推行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设立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监测、评价和管理。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境保护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修复环境污染损害,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 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 护产业的发展。
环保鼓 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 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 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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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 时间: 2014年4月24日由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审议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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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附则
总则
法律责任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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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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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封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封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封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封皮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 国徽:中央人民政府国徽,即五星红旗背景下的天安门。

2.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法律编号:一般是法律编号和年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4. 法律起草与通过日期:法律制定的起草日期和通过日期。

5. 主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部门。

6. 出版单位:一般是国家出版社或相关部门。

7. 封面设计:法律封面背景一般采用天蓝色或绿色,以突出环境保护的主题,同时可能还包含一些环境保护相关的图案或图表。

封皮的设计可能会根据具体版本和出版社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包含上述要素来标示法律的名称、编号、起草通过日期以及主办和出版单位等信息。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范本]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基本法规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规,其中涉及了环境目标、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内容。

2.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标准、管控措施等内容。

3.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水污染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排污许可制度、水环境监管等内容。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监管等内容。

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放射性污染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处置、监管等内容。

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之一,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方法、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2.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是环保部颁布的规范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的行政法规。

3.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是环保部颁布的规范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的行政法规。

4.废水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是我国针对废水排放制定的具体标准。

5.废气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是我国针对废气排放制定的具体标准。

三、环境保护司法解释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判决方式等内容。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判决方式等内容。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进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证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增进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下面是作者带来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期望大家爱好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1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当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

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其中大量内容触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进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

如果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乃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

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发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

(3)现代化的生产设备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安稳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

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工夫可以调剂过来。

而生态安稳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剂过来的。

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入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证生态安全,也为保证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用立法情势把生态保护红线肯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增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

我们要坚固建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证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环境内涵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
适用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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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
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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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04.环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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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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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化工厂 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
江苏某污水处理厂,将没有处 理的污水通过管道从长江底延伸 1500米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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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翻塘”的 死鱼
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都已被 污染,村民们只好在被严重污染的水 塘里洗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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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 厦门PX事件
• PX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最初级的原料是石 油。国内市场对PX有巨大的需求,百分之八九 十用来生产聚酯原料,做成涤纶产品,供应给 纺织企业。

一月学一法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学习资料1月份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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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1989.12.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定,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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