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J OURNAL OF YUL N UNI I VERS 兀Y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S p . 01 e t2 1 V0 . . 12l No 5
论刑事和解 中检 察权的合理配置
赵胜珍
( 南人 文 科技 学院 政 法 系, 湖 湖南 娄底 4 70 ) 100
且 比较混 乱 , 有 省级 的 检察 机 关 、 法 委 员 会 、 既 政
司法 局 , 也有 地 级 市 甚 至 县 级 的政 法 部 门。有 学 者
将 这些 规 范 性 文 件 称 之 为 “ 隐形 法 ” 。根 据 立 法 法 的规定 检察 机关 的结案 方 式 应 该属 于 “ 法律 保 留条 款 ” 效 力 较 低 的规 范性 文 件 根 本 无 权 立 法 。 而 对 , 于撤销 案件 、 相对 不 起 诉 、 非刑 罚 处 罚 的决定 , 律 法 虽 已 明确 的授权 给予 检察 机关 行使 。但 实践 中检 察 机关 已经扩 大 了法 律 的规定 的使用 范 围。如 根据 我 国的刑事 诉讼 法 的第 12条 第 3款 和 《 民检察 院 4 人
收稿 日期 :0 1 0 1 2 1 — 6— 6 作者简介 : 胜珍 ( 9 8 , , 赵 17 一) 女 湖南邵东人 , 讲师 , 硕士, 研究方 向: 讼法学。 诉
刑 事 和 解 ( i i —o e dr—rc nia o , Vcm t f ne f eo c i i 简 ltn
权存 在 的这 些 问题 大家 提 出 了质 疑 , 首先 , 检察 机关 的 自由裁 量权 得到 了扩 大 , 否 会存 在滥用 职权 , 是 司 法腐 败 , 不 会 出 现 “ 会 和稀 泥 ” 的现 象 , 以有 必 要 所 建立 一个有 效 的监督 体制 。 其 次 , 些 问题 的 出现 已经严 重 的违 反 了程 序 这 法 定原 则 , 据程 序法 定 原则 的规 定 , 法 上没有 规 根 立 定 的权 力 , 国家机 关是 禁 止行使 ; 国家机罪 后 , 由调 停 人 的帮 助 , O ,一 经 使加 害者 和被 害 者直 接 协 商 , 决 纠纷 或 冲 突 的一 解 种刑 事 司法制 度 , 目的是 修 复 因犯 罪 人 的犯 罪 行 其 为而 破坏 的加 害人 和被 害 者 原本 具 有 的和 睦 关 系 , 并 使 罪犯 因此 而 改过 自新 , 复归社 会 。 … 刑事 和 解 ”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和解的适用——以检察机关适用为视角

和 谐社会 的要求 , 为我 国社会 主义和 谐社会 建 设和法 治建 设带来 司 法 资源 的负 担 。司 法机 关 可 以节 省更 多 的时 间和 精力 处理 更 了一条新 的思 路 。
一
多严 重危 害社 会秩 序 , 会影 响恶 劣 的案件 , 社 全面提 高 诉讼效 益,
从 而更 好 的实现 社会 治 理 。 三 、 察机 关适 用刑 事 和解 制度 问题 检
L g l y tm n o it e a se A dS cey S
{占 I 缸会 ; I
21年1月 中 0O [ ( ) ]
和 谐 社 会 视 野 下 的 刑 事 和 解 的 适 用
以检 察机 关 适 用 为视 角
蒋 向东 林 裕
摘 要 刑事和解理论是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个新的理念,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进程 中成为一个热点, 刑事和解制 度作 为一项刑 事 纠纷 的解 决机 制 ,对 维护社 会 和谐 具有 积极 的意 义。本 文 试探 索在 和谐 社会 视 野 中刑事 和解 在我 国的适
犯 罪人 的教化 , 塑币 谐 的社 会环 境 。其 次, 重 l I 刑事 和解 有助 f增 认 为现行 刑法 罪名 种类 中绝对 排 除适用 刑事 和解 的应 当包括 : 危
和解 议, 山司法 机 关予 以 认可并 作为对 加 害人 刑 事处 分 的依 四机关 联合 出台 了《 关于刑 事和解 的若 =意见 ( F 试行 ), 》 同年 9 月,
据。 刑事和 解 的 目的足恢 复被 加 害人所 破坏 的社 会广 关 系 , 并使
犯 非 人改过 自新 、 复 社 会” “ 。 陈光 巾、 葛琳 博 士捉 山: 事和 解 刑 足一种 以协商 合作形 式恢 复原有 秩序 的案件 解决方 式 , 它是指 在 刑 事 诉讼t , 害人 以 认罪 、 I加 赔偿 、 道歉等 形 式与被 害人达 成和解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刑事和解机制在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际适用情况,提出了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认为刑事和解的顺利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等。
[关键词]刑事和解;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前,刑事和解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方兴未艾,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学者从“合作性司法”的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很高的评价,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试验,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家们倡导下的产物,而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1]。
因而就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尝试解决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
笔者拟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的适用情况以及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笔者认为,一个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主要表现在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批准逮捕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
因而,笔者拟就这两个环节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情况做一些探讨。
一、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适用情况研究(一)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优点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就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安机关基于多种考虑不愿意采用刑事和解机制,而是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附卷,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另一种情况则是案件进入批准逮捕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或者检察人员建议适用刑事和解机制。
笔者认为,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具有诸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早地进行对话、交流、协商,被害人的损害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另一方面,和解就意味着不予批捕(现实中也就意味着不会被起诉)的情况下,加害人有积极进行和解的动力。
第二,有利于少用逮捕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因邻里、亲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但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没有化解,被害人往往情绪激动,强烈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
刑事和解制度之实证研究——以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新修 订 的《 刑 事诉讼 法》 中未直接 采用刑 事和解 这一术 语 , 而 害人 的协 商与 沟通 , 能够 使加 害人深 刻认 识到 自己的犯罪 行 为给 以当事 人和解代 之 , 同时 没有 给 出明确 的概念 界 定。 学术界对 于 受害 人造 成 的 巨大 痛苦, 使其真 心悔 过并 付 诸实 际行动对 受 害人 刑事 和解 的研究 比较多 , 结 合修 订后 的刑事诉 讼法增 设的特 别程 予 以及 时、 足额 赔偿 来建 立平 和社 会关 系, 为其 再社 会化 创造 有
悔过 、 赔 礼道 歉、 积极赔 偿 等方 式与 被害人 达成刑 事和 解协议 , 司 修 复被侵 害 的法益 和被破 坏 的社会关 系 , 建 立有序 、 和谐 的社 会。
法 机 关对 该协 议予 以认可 并 作为 案件 处理 结果 的依 据 。刑事 和 但 二者 在 行为 方式 一 I - 有 所不 同 , 刑事 和解 是从 个人 角度 , 通过 积
制占 轧 金
2 0 1 3 ・4 ( 中) ◆ 司 法 天 地
刑 事和解制 度之实证研究
以检 察 院 的 司法 实践 为视 角
段瑞瑞 赵 丽 清
摘 要 修订 后 的 《 刑 事诉 讼法》 于2 0 1 3 年 1 月 1日 正 式 实施 , 该 法明确 规定 了当事人 和解 的公诉 案件 诉讼 程序 , 即刑事 和 解制 度 , 这 一制度 的 实施有 利 于社会 关 系的修 复与和 谐社 会 的构建 , 但在 取 得成 效的 同时也 存着 不少 以钱赎 刑 和 司法腐
法 公正 的基 础上 实行 , 才能真 正 发挥 出它应 有 的作 用 , 才 能提升
司 法公 信 力, 发挥 出法应有 的指 引 作用 。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根据湖南省《 规定》 给出的定义: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 社会正 义 “ 具有积极的意义 , 但在这种制度下也存在监狱人满为
不尽人意 , , 因此 对刑事 和解制度进行进 一步的理论梳理 , 无疑
对我 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大有裨益。
一
误, 从心底里对 自己的罪行忏悔 , 真心悔过, 于道德与 良知不 基 14 91年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冯 ・ 亨蒂首次提出了“ 害人 再犯罪, 被 这远比让其 因为害怕而不敢再犯罪更 具持久性与确定 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过程中, 不只是—个被动的客体, 而是一个 性 , 更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这一 目的。 积极的主体” 这一观点逐渐被学者们所关注, 。 遂即产生了一门 ( ) - 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新的学科一 被害人犯罪学 , 由此掀起 了国际范围内被害人学 建设和谐社会 , 不能只停留在宏观和谐 , 更应着眼于微观和 研究的浪潮 。而第—个把刑事和解制度运用到实践中去的是加 谐 , 只有每个国民都感到幸福满意, 那么社会才能是和谐的。因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 ; 被害人 ; 制度适用 中圈分类号:9 D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08 88 21 )4_1 A l0—39 (oO O- o剪— _
刑事和解在我国虽然还没有被正式确定为一种刑事司法制 度, 但在我国—些地方却已经开始 了一些积极的司法实践 。北 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 自20 年 1 05 O月起 , 便本着“ 能调则调 , 当判 则判, 调判结合 , 案结事了” 的原则,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积极贯彻 落实庭前和解制度 ; 湖南省人 民检察院在 2O 06年 l 月在全国率 1 先实施了《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 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 刑事案件的规定 ( 试行) ( 》 下称《 规定》 ; )最高人 民检察院也在 0 年的 9月份表示 , r 7 正在对一些 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践进行 调
论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协议的考察

( 二) 和解协 议应 符合制 作要 求 在检 察阶段 刑事和解 的案件 , 不论是双 方 当事 人 自行 和解还 是在有关组 织 、 个 人的调解下 达成 和解 , 其 自行制 作和解协议 书 , 均不具有 和解协议 应有刑事 和解效 力, 而应 当 由检 察机关在 听取
呢 ?《 人 民检 察院刑 事诉讼 规则 ( 试行) 》 第5 1 4 条规 定 , 当事 人可 双方 当事人 和其他有 关人 员 的意 见后 , 对和解 的 自愿性 、 合法 性 以自行 达成和 解, 也可 以经人 民调解 委员会 、 村 民委 员会 、 居 民委 进 行 审查后 主持制 作和 解协议 书 。和解 协议 书 的主要 内容包 括 员会 、 当事人 所在单 位 或者 同事 、 亲 友等组 织或 者个人 调解 后达 双方 的基本 情况 、 案件的主 要事实 、 赔偿损 失情况 、 犯罪嫌疑 人真 成 和解 。 该条规 则没有 直接 赋予 检察 机关 直接主 持和 解 的权 力 , 诚悔过 、 被害人方 谅解 并要求 从 宽处理 的意 见等 内容 , 并 由双方
一
和解 协议 承载 的客观 主观 因素是对 加害 人 、 被 害人 、 刑 罚权主 体
三方 “ 悔罪一 赔偿一 谅解一 从 宽” 博弈 过程 和博弈 结果 的全面 记
录 和 反映 ,因而成 为刑 事和解 制度 实现 刑罚 替代 功能 的重要 支
柱。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检 察机 关参 与 当事 人和 解 的公 诉案 件 的定位
错误 印象 , 因此 现有 的司法环 境下 直接确立 检察机 关对于刑 事和 民检 察院刑 事诉讼 规则 ( 试 行) 》 和一 些地 方规 定, 刑 事和 解的生
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规范适用之探索

不 同 于 我 国原 有刑 事 自诉 案 件 中 的 调 解 制 度 . 有别 于乡 村 民 间 中 的案 件 私 了 。这一 也
众 的认 同 ,其 良好 的 法 律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已经 逐 步 显现 出来 , 效 地 防 止 了再 犯 罪 , 有 较 好 地 保 护 了 被 害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化 解 了 社 会 矛 盾 . 进 了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约 了 司 促 节
成 年被 告人 的 行 为 构 成 犯 罪与 否 外 .还 根
犯 罪 的 主要 原 因 。因此 , 采取 措 施 让 贫 困学
结果 与预 期 值 相 差 甚 远 时 ,产 生 不 认 罪 服
法 的抵 触 心 理 。 其 次 , 注重 前 途 教 育 , 助 帮 未成 年 人 克 服 盲 目乐 观 与 过 于 消 极 两 种 情 况 。 践 中 , 处缓 刑 的未 成 年 人有 盲 目乐 实 判 观、 自以 为万 事 大 吉 的 心 态 。 判 处 实 刑 尤 而 其 是 较 长 刑 期 的未 成 年 人 则 消 极 悲 观 、 心 灰 意 冷 。因此 , 审判 人 员 加 强 这方 面 的 思 想 疏 导 工 作 .告 知 放 到社 会 中 改 造 的 缓 刑 少
从 以 上 对 刑 事 和 解 的表 述 中可 以看 出
法 资 源 , 高 了 诉讼 效 率 。 但 是 , 于 缺 乏 提 由 立 法 规 范 和相 应 配 套 措 施 ,检 察 工作 实 践
中不 可避 免 地 产 生 了一 些 不 规 范 问题 。 本
法 程 序 中体 现 了对 当事 人 的权 益 保 护 。此 外 .刑 事 和 解 的 启 动 必 须 符 合 一 定 的前 提
试论在侦查监督阶段刑事和解机制的适用及实施构想

试论在侦查监督阶段刑事和解机制的适用及实施构想摘要刑事和解机制是在司法实务中提出的一项改革新举措。
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
笔者以侦查监督工作为视角,谈一谈刑事和解机制的可行性及适用于本院的构想。
关键词刑事和解;侦查监督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引入刑事和解构想一、在侦查监督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质和意义侦查监督环节中的刑事和解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以后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以前,犯罪嫌疑人(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以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主动退赃、并给予经济赔偿等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予羁押或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在侦查监督环节引入刑事和解机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减少“以捕代侦”现象的发生,具有现实可行性、合理性,对节约司法成本,降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1.在侦查监督环节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具有可行性。
对一些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交通肇事以及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等,在审查批捕阶段,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矛盾有可能从当初的激化趋向于缓解,只要加害人积极真诚地认罪、悔罪,并明确表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就具备了达成和解的条件,在此环节引入刑事和解机制切实可行。
2.在侦查监督环节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具有合理性。
在现在的法治社会,人们开始以一种更人性的方式来看待犯罪的治理,更多关注的不是犯罪分子受到国家的惩罚是否轻重,而是更关注犯罪造成的后果有没有得到补救,被害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损害是否得到补偿。
对一些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案件的被害人来说,他们所追求的结果不仅仅是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司法机关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而漫长繁杂的诉讼程序,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责任的争执和法院判决后执行难等因素,往往会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 、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 关探索开展刑事和解 中职 能的实证分 析
近年 来, 山东省检 察机关在办案 中,亦对符合条 件的轻微刑 事案件 实行刑事和解 进行 了诸多有益 的探索 。 目前 , 已经有 不少 市县检察 院与 法院 、公安 、司法 等联合制定 了运 用刑事
二 、检 察机 关开展刑事和解 的理论政策 基础 刑法 的谦抑性 ,是指 立法 者应 当力求 以最小的支 出,少 用甚至 不用刑 罚 ( 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 ) ,获取最大 的社会 效益 以有效地预 防和控制犯罪 。 换 言之 ,凡是适用其他法律 足 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 ,足 以保护合法权益 时,就不 要将 其 规 定为犯罪 ;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 以抑制某种犯罪 行 为, 以保护合法权益 时, 足 就不要规定较 重的制裁 方法 。 刑 法 的谦抑性价值 日益 成为现代 刑法 追求的核心价值 目标之 是现代刑法 的应有 的价值 意蕴 。
全 国各地检 察机关都在 试行和探讨刑 事和解 ,刑事和解 成为 检察机关在办 案实践 中一项 重要 的改革举 措 。笔者针对 刑事 和解 中检察机关 的地位和作用谈一 点粗 浅的看法 。
一
、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 的法 律依据
我国 《 宪法》第 1 9 3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2 、1 1 法 律监督机关 ,人 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检察权 ,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 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这条规定是检 察机 关在办案 中开 展刑 事和解工 作,独立行使检察 权和正确履 行 检 察机 关职 能的表现 。《 宪法》 第 3 7条规 定:对于犯 罪情节 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 ,可 以免 于刑事处罚 ,但 是可以根据 案 件 的不同情况 ,予 以训诫或者责 令具结悔过 、赔 礼道歉 、赔 偿损 失或者 由主 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刑事诉 讼法 》12条第 2款规定 :“ 4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 定 不需要判处刑 罚或者免除刑 罚的,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 起诉决 定。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以非刑 罚方 法对轻微罪行的犯罪嫌疑 人予 以处 置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人 规则 》第 2 1 9 条规定 :“ 民检察院 决定 不起诉 的案件 ,可 以 人 根据案件 的不同情况 ,对被 不起诉人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 具结 悔过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 ”根据这一规定 ,具结悔过 、赔 礼道歉及赔 偿损 失构成 了对 加害人惩 罚的替代措施 ,而 这些 措 施正是刑 事和 解 中犯罪人 承担 责任 的形 式,也是刑事 和解 协议的重要 内容。因此 ,无 论从实体还 是程序 ,法律都 赋予 了检察机关 刑事和解 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
害者 原本 具有的和 睦关系 ,并使罪犯 因此而改过 自新 ,复归 社会 。 所 以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刑事和解是一种私力救济在 更高层 次的回归 ,其 以人文关怀 的形式化干戈为玉 帛,避免
了传 统 刑 事 司 法 刚 硬 的处 理 纠 纷 方 式 可 能带 来 的弊 端 , 目前 ,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析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 中的地位和 作用
王 燕
( 山东大学法 学院 山东省 济南市市 中区人 民检 察院 山东济 南 2 0 ) 5 02 0
摘 要 :刑事和解是我 I刊法机关在本世纪初 开展 的…项 旨在修 传统刑事刊法模式的崭新尝试 ,作为近年来刑事 二法 实 玉 I J 践中 由检察机关牢先倡导和尝试的一种新理念 ,在贯彻 宽严干 济刑事政策 与构 建和 谐社 会的形势下, 已经获得 了司法界 内外的 H 普遍 认同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 论。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实务人员 ,通 过分 析刑 事和 解制度的实践发展 ,认为检察机关 在刑 事和解 中的角色应定位 为调控者和监督者 ,更符合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机 关的法律 定位 关键 词: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角色定位
刑 事和解 …‘ 是指在犯罪后 ,经 由调停人 的帮助 ,使加 般 害者和被 害者直接 协商 ,解决纠纷 或冲突的一种刑 事司法制 度 ,其 目的是修复 因犯罪人 的犯 罪行为而破坏 的加 害人和被
2 0 年 1 月2 日,罗千 同志在 中央政法工 作会议上 指出: 04 2 2 “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 0 年 的 “ 高”报 告 06 两 明确规定我 国现阶段实行 “ 宽严相济 ”的刑 事政 策。2 0年 06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 《 中共 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亦提 出了要实施 宽严相济 的刑 事 司法政策。最高人 民检察院印发的 《 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 改 革 的三年 实施意见》 ,也规 定在检察 工作中要进 一步完善贯彻 “ 宽严相 济 ”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 “ 宽严相 济 ”刑 事政 策的提 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 ,是我们正 视 社会稳 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 ,最终有利于和谐 社会 的构 建。检察机 关探 索开展的刑事和解在某种程度上是 对传统刑法基础 理念 的挑 战 ,但 更是刑法谦抑理念在刑法适 用 中最 为直接 的体现 。 检察权在本质一. I是一种法律 监督权 ,它承担着限制和监 - 督权力行使 的使命 ,树 立刑法谦 抑原 则是检察权的本质 要求 。 公诉权作为检察权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绝不应 该演变为单纯 的 “ 移送权 ”或 “ 求刑权 ”而 是应 当在在 适当的范围内允许 当事人 自主处分其权力 ,以人权保 障为核心,尤其 是鼓励 当 事人通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方式实现社会关 系的 自我修 复 ,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 间的关系 ,从而达 到 在严格、公正 、文 明执法 的基础上 ,最终实现打击犯罪 与保 护人权 、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 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开 展刑 事和解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 ,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 了 机会 ,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 ,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 后的消极因素 ,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 , 能够提 升被 害人和 犯罪人的满意度 ,降低再犯率,它与我 国 传统 的调解 制度所 蕴涵的 “ 和为贵 ”的理念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