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未遂常见几个问题邢晓辉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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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2]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2] 犯罪未遂

—1— [犯罪未遂2] 犯罪未遂 论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研究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最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其“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此说从语言分析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 第一章犯罪未遂的概述 —2—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二)构成的要件 1、犯罪未得逞,或者犯罪未至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全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1]大陆刑法学界将这种解释称为“构成要件说”,因此,是否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则成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并且“无论犯罪结果的发生,还是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以及危险状态的出现等,都是不同形态的犯罪齐备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表现形式。”[2]亦即由于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准不同,相对应于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犯罪未得逞的未遂形态同样可表现在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之中。就大陆刑法学界而言,对“犯罪未得逞”的理解,除了上述的“构成要件说”以外,还存有“犯罪目的说”和“犯罪结果说”,虽然这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的内容,但大陆学者中多数人认为,依此却并不能作为衡量所有故意犯罪“犯罪未得逞”的标志。因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犯罪目的是否达到,虽在目的犯和结果犯中,对衡量犯罪是否得逞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在行为犯和危险犯中,犯罪目的是否达到,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1犯罪未遂1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3—

犯罪未遂法律后果(3篇)

犯罪未遂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从犯罪未遂的定义、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2. 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到既遂状态。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核心特征是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未能实现其犯罪目的。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没有放弃犯罪的意图。

三、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表明,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

2. 刑罚种类犯罪未遂的刑罚种类与既遂犯相同,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 刑罚幅度对于犯罪未遂,在确定刑罚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犯罪性质轻微、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的程度:犯罪未遂程度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程度较重的,可以加重处罚。

(3)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犯罪分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犯罪未遂的诉讼程序1. 起诉对于犯罪未遂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 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犯罪未遂案件进行审判,并根据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依法判决。

3. 执行对于犯罪未遂案件,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执行刑罚。

五、结论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1.1 何谓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的情形。

其实施行为具有违法的客观特征,但主观上没有完成犯罪的经过,即未形成犯罪结果。

某人持刀捅人,但被害人未致死,便构成了犯罪未遂。

1.2 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未遂具有客观方面的特征,即犯罪行为的实施。

犯罪未遂还具有主观方面的特征,即犯罪意图的存在。

犯罪未遂的特征还表现在其行为的不彻底和结果的未完成。

1.3 犯罪未遂的严重性虽然犯罪未遂没有造成实际的犯罪结果,但依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为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在未遂后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威胁。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理解2.1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未遂,有“量刑”和“宽限”原则。

即对犯罪未遂所判决的刑罚可以适当减轻,但对于危害社会较大、犯罪分子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2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有犯罪未遂行为的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但是,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仍属于犯罪,不能完全免责。

2.3 犯罪未遂的处罚涉及的因素在判决犯罪未遂的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监狱的改造情况等因素。

还需结合具体的犯罪未遂行为和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三、个人观点及深入理解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犯罪未遂时,既要考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也要兼顾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也应当依法认定其犯罪性质,给予相应处罚,以达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总结回顾通过对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的全面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犯罪未遂的客观和主观特征,以及其处罚原则和依据。

个人观点表明了对犯罪未遂行为的深刻理解和总结。

在处理犯罪未遂时,应当在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兼顾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惩罚,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什么是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什么是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什么是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已经完成了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什么是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进⾏详细解答。

⼀、什么是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1、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已经完成了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有什么区别当⼀个犯罪进⼊实⾏阶段的时候,犯罪形态⼀般会出现三种结果,犯罪中⽌、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信很多⼈对其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都不是很了解,这两个形态只有⼀字之差,究竟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有什么区别呢。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种基本形态,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指⾏为⼈所实施的⾏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种形式:1、⾏为犯。是指⾏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2、结果犯。是指⾏为⼈所实施的犯罪⾏为,必须发⽣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3、结果加重犯。是指⾏为⼈实施的犯罪⾏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4、危险犯。是指⾏为⼈实施的犯罪⾏为,⾜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构成既遂的犯罪。犯罪未遂是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说某⼈实施盗窃,但突然听到传来脚步声,于是不得不停⽌盗窃,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情况成为犯罪未遂。

法学论文范文:论犯罪未遂

法学论文范文:论犯罪未遂

法学论文范文:论犯罪未遂内容摘要犯罪未遂状态是指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则不会恢复,也不会发展,而是永远停顿在目前的阶段,犯罪未遂形态是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

目前理论界对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犯罪未遂的类型等理论已经成型,但理论成果对实务仍然指引,有些方面尚处于几乎空白状态,有些理论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针对不同见解的质疑尚缺少相应的回应,因此,我们应该对犯罪未遂理论进行理性的反思。

[关键词]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范围; 犯罪未遂类型1、犯罪未遂的概念1.1犯罪未遂的发展历程一般认为意大利学者是最早提出犯罪未遂制度的概念,文献雏形存在于16 世纪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中,此后《查里五世刑事法院条例》规定了更详细的未遂犯定义,此定义直到19 世纪一直处于主流地位。

但是,科学完整的未遂犯理论以及刑法条文中运用未遂犯理论的是在资产阶级胜利后才出现的。

1764 年,“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在理论上提出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研究。

而1810 法国颁布的《法国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制度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1871 年《德国刑法典》以《法国刑法典》为基础概括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自此以后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理论界比较认同犯罪未遂理论。

因此在20 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法中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制度。

犯罪未遂理论出现在东方的时间晚于西方。

以中国为例,虽然在一定程度的某些罪名上体现出犯罪未遂理论的认识,如唐律《卫禁》第三十七中“谋杀故夫祖父母”条规定: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 己伤者,绞;已杀着,皆斩。

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

”[1]该条中规定的谋而未杀、已伤、已杀三种情况即预备犯、未遂犯和既遂犯对其处以不同的刑罚。

即使在零星的法律条文上对未遂犯做出一些处罚规定,但中国历史却从未出现过类似于德、法一样有完整系统的犯罪未遂理论,更加没有在其法律条文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犯罪未遂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具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对犯罪未遂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已经实施犯罪行为,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

2. 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未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未能造成犯罪结果。

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犯罪未得逞并非犯罪分子自愿放弃犯罪,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

三、犯罪未遂的特征1. 犯罪行为具有非法性:犯罪未遂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非法性。

2. 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未遂的犯罪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 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性:犯罪未遂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4. 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具有故意: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具有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四、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1. 犯罪分子具有犯罪故意: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具有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2.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已经实施犯罪行为,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

3. 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未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未能造成犯罪结果。

4.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犯罪未得逞并非犯罪分子自愿放弃犯罪,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

五、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 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虽然未得逞,但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2. 犯罪未遂的刑罚适用:犯罪未遂的刑罚适用参照既遂犯的刑罚标准,根据犯罪未遂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2篇)

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形态。

在刑法中,犯罪未遂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从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与犯罪既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放弃或中止。

3. 未发生犯罪结果:即犯罪未遂未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

(二)特征1. 行为性: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具有明显的客观性。

2. 未完成性: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与犯罪既遂相比,具有未完成性。

3. 严重性:犯罪未遂虽然未造成犯罪结果,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4. 犯罪未遂的特殊性:犯罪未遂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对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刑罚的适用等。

三、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一)犯罪故意犯罪未遂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行为犯罪未遂要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三)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要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放弃或中止。

(四)未发生犯罪结果犯罪未遂要求未发生犯罪结果,即犯罪未遂未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

四、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一)处罚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

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

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行为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1。

一、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行为犯的概念的提出,是以既遂为模本。

那么,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的情况呢?鉴于行为犯包括举动犯和过程犯,故在探讨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问题时,须将二者区分开来。

(一)举动犯举动犯又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2。

对于这种过于细化的研究,笔者并不认同。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在客观上人的身体动静。

可见,对举动犯定义与行为犯定义对行为要素要求的不同,也决定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举动犯概念与日本刑法中的举动犯概念存在区别,后者范畴更近似于我国刑法中行为犯的概念。

以单纯的身体动静为标准来考察犯罪行为,容易得出行为具有过程性的结论,而事实上,刑法中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3。

因此,必然存在部分身体动静因其性质不会受到刑法的评价,也不应纳入刑法评价范畴。

从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来看,学者结合具体法律规定,一般从举动犯的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认为举动犯大概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将预备形式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依照这种观点,举动犯较行为犯的要求更低,只要行为人一有法定的举动,既构成既遂,也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了。

而从具体实践上考察,如刑法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法定的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就是既遂,也不可能出现未遂的情况,这也是学者所认为的“将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

类似的还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也只要行为人一经实施煽动行为,就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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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摘要 犯罪未遂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准确界定犯罪未遂常见的几个问题,在认定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从犯罪未遂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刑事责任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国内外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德国为代表,另一种以法国为代表.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借鉴了法国刑法的经验,可归入法国派。但是,我国刑法与法国刑法又不完全相同,将犯罪中止从犯罪未遂中独立出来,又规定了犯罪未遂的原因,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德国而有自己的独到之处。 第二、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三点:一是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预备的标志;二是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标志;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点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开来。 第三,犯罪未遂的分类,我国刑法是以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以及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来区分犯罪未遂。第四,对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规定,一是如何处罚犯罪未遂,大致可以把各国关于未遂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概括为得减免主义、必减免主义、混合主义、授权主义结合不减主义四种情况;二是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的简要论述。 最后,笔者从理论联系实际出发,提出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在犯罪未遂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所应思考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犯罪未遂、着手、未得逞、刑事责任 2

目 录 一、犯罪未遂概念的规定及未遂犯的形成概览……………………… (一)犯罪未遂概念的规定…………………………………………… (二)有关未遂犯理论的形成………………………………………… 二、关于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没有得逞……………………………………………………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关于犯罪未遂的分类……………………………………………… (一)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 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四、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一)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论观点……………………………………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五、结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不作为能否成为实行行为?…………………………………… (二)立法上有没有必要关注不能犯?……………………………… (三)对犯罪未遂一律采用得减制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立法中应对直接故意犯罪作出规定…………………………… (五)立法应在刑法分则中对犯罪未遂作出必要规定……………… (六)未遂犯的刑事处罚不适用死刑………………………………… 3

论犯罪未遂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犯罪未遂概念的规定及未遂犯的形成概览 (一)犯罪未遂概念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中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不过学者们似乎更乐意采用如下表述作为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①从而在犯罪未遂概念的表述上以“着手实行犯罪”作为犯罪未遂概念的前提特征加以强调。 犯罪未遂概念的表述,可分为两大门派,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故在理论上被称为德国派(模式)。德国刑法典(1998年)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未遂一节中。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 ②另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故理论上被称为法国派(模式)。法国刑法典(1994年生效)第121—5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罪犯意志之外的情事而中止或未能得逞,即构成犯罪未遂。”③以强调两个特征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和“犯罪未达到预期的结果”。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我国刑法借鉴了法国刑法的经验,可归入法国派。但是,我国刑法将犯罪中止从犯罪未遂中独立出来,又规定了犯罪未遂的原因,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德国而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我国没有在立法上区分犯罪未遂的类型,并且把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作为独立的形态加以规定。

(二)有关未遂犯理论的形成 未遂犯理论根据台湾刑法学家谢兆吉考证:罗马刑法已划分已遂、未遂。不过一般认为古代刑法思想崇尚结果责任,似乎不承认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的未遂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一般的未遂犯概念和系统的未遂犯制度并没有产生,只是出现了规定处罚未遂犯的条文。集中国封建立法之大成的唐律中就有:“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④ “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三匹加一等,

①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10页 ②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9页。 ③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8页。 ④参见《唐律疏议》,《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出版, 233页。 4

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① 现代意义上的未遂犯理论始于意大利刑事(犯罪)古典学派创始人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②“法律不惩罚意向,但这并不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些行动表露出实施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这样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对未遂犯的处罚并不是主观归罪,而是对未遂形态处以较既遂轻的刑罚,目的在于贝卡利亚的功利性观点——“预防犯罪”。

二、关于犯罪未遂的特征 我国采用法国模式,把“着手实行”、“行为未达既遂状态”(未能得逞)、“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法国学者称为“并非自愿放弃犯罪”)理解为犯罪未遂的特征。揭示了未遂所处的阶段是预备阶段后的实行阶段。我国犯罪未遂的特点: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预备的标志;二是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标志;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点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开来。以下对三个特点作进一步详述: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发展的过程中,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例如:行为人已经将毒物投向公众饮水源,可视为已经着手实行投毒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口头恐吓或显示暴力,可视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着手行为,虽然因具体案件不同而不同,但仍有其共性:它已开始侵害犯罪客体,其本来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而犯罪预备不具有上述特点。在“着手”以前,例如小偷尾随事主,是盗窃罪的预备;杀人犯买刀、磨刀、携刀,或者借枪、携枪寻找被害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由此可见,

①参见《永徽律》,《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出版,第235页。 ②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贝卡利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页。 5

犯罪分子是否“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准。① 1、着手的理解 正确理解着手这一特点,对于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它是实行行为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着手不是独立于实行行为之前的一种与实行行为紧密相接的行为,着手标志着犯罪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的开始,同时也宣告犯罪预备阶段和预备行为的结束。正因为着手在犯罪发展过程中具有这种属性,它才能成为划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 着手,表明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已从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预备行为转为直接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着手行为是犯罪分子主观的、内在的犯罪决心在外界的客观表现,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统一。着手具备主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着手行为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预备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面临实际的侵害和威胁,如果不遇意外,有形的或无形的危害结果将合乎规律地发生。这两个主客观基本特征的结合,从犯罪构成的整体上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也给认定着手提供了一般标准。 我国学者对着手的认识也颇不一致,有的学者持形式的和实质的相统一的客观说,认为:“实行行为的着手,应从行为的该当性和犯意的明确性两方面判断。”②有的学者主张,着手实行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客体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若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碍或行为人的自动中止犯罪,这种行为就会继续进行下去,直到犯罪的得逞即既遂。③有的学者强调,实行行为的着手是在犯罪意志支配下的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法律事实,它不仅使犯罪意图外化为犯罪行为,而且使犯意向着更高的层次发展,即行为人已经有了明确具体的犯罪目的,并在其目的支配下,急切地把犯罪推进到能够直接完成犯罪甚至导致犯

①参见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0月第三版, 第96页。 : ②参见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496—498页。 ③参见赵秉志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7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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