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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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 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 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 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要素价格信息 调整发布内容为不含税 价格和含税价格。
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建标造【2014】51号文《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调整实施方案》及建办标[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 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 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加强税收管理,有利避免偷 税漏税。 2、可避免重复征税。 3、利于固定资产更新。 4、保障抵扣链条完整。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对建设工程计价的调整的必要性: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调整依据: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 案》 建标造【2014】51号文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文
我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2018年度营改增文件汇编

2018年度营改增文件汇编
华南·广东、广西 2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8]898号 27
目录
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造价〔2018〕14号 27 华中·河南、湖北、湖南、江西 28
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 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 区、直 辖 市、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国 家 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 税 制 度,进 一 步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华东·安徽、福建、江苏、山东、上海、浙江 24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24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8〕10号 2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苏建函价 〔2018〕298号 24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8〕12号 25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8)28号 25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折算率的通知 26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2018〕104号 26
再变。2018年3 月2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 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这其中也包含建筑行业。

大师手把手教你如何使用河北营改增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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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手把手教你如何使用河北“营改增”(建议收藏)大师教你如何使用河北营改增(GCCP 5.0)一、计税方式选择业务点:河北冀建市【2016】10号文中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解决方案:在新建项目及单位工程中增加“计税方式”的选择,提供三种选项,默认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其中增值税简易计税法与营业税模式的区别除费用汇总的税金费率不同外,其他的均相同。

二、除税系数显示业务点:冀建市【2016】10号文中给出了材料设备等的除税系数,建筑工程项目各费用中进项税额=含税价格×除税系数,如图:解决方案:1、查询人材机中增加“除税系数”列,快速查询除税系数。

2、人材机汇总界面中增加“除税系数(%)”、“进项税额”两列其中进项税额=市场价合计*除税系数软件中默认的除税系数是不允许调整的,如果工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除税系数,可以在Glodon-选项-地区特性中进行勾选三、补充人材机除税系数设置业务点:工程中除了定额本中规定的人材机之外,经常会有一些特殊材料或者机械要自己补充完成,对于补充的材料和机械提供除税系数的选择解决方案:将文件规定的除税系数内置到软件中,针对不同材料、机械选择相应的除税系数四、清单计价其他项目计日工的处理业务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时按除税系数3%计算,结算时据实调整解决方案: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增加“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两列,自动计算五、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的处理业务点:在计算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用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其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为0。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采保费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取销项税额。

解决方案:1、当设置为甲供材料时,除税系数和进项税额为0;当再设置为自行采购或甲定乙供时,除税系数恢复到设置甲供材料以前的显示,并根据除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2、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采保费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取销项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计价调整范围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年月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年月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年月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计价依据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的,除另有说明外,不改变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河北省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通用工程定额计算规则

河北省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通用工程定额计算规则

河北省设⼯程计价依据市政⼯程通⽤⼯程定额计算规则河北省设⼯程计价依据市政⼯程通⽤⼯程定额计算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河北省建设⼯程计价依据全国统⼀市政⼯程预算定额第⼀册:通⽤项⽬总说明⼆、本定额适⽤于河北省⾏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市政⼯程。

三、本定额中消耗量(除可竞争措施项⽬消耗量外)是编制施⼯图预算、最⾼限价、标底的依据;是⼯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程拨款、竣⼯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条件、⽬前我省⼤多数施⼯企业采⽤的施⼯⽅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期、施⼯⼯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平。

五、本定额中各项⽬的⼯作内容包括全部施⼯过程,除说明主要⼯序外,次要⼯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六、关于“优质优价”:1、本定额是按合格等次的建筑产品编制的。

2、建设单位对⼯程项⽬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应在招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程实施过程中,⼯程建设各⽅也可根据⼯程实际、依据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企业签订的施⼯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程各⽅主体的责任、执⾏的标准、计算及⽀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3、采⽤优质⼯程等次与建安⼯程造价挂钩的办法,对施⼯企业成本予以适当补偿奖励。

(1)获得国家级优质⼯程奖,建设单位按⼯程造价的3%~%给予施⼯企业补偿奖励。

(2)获得省级优质⼯程奖,建设单位按⼯程造价的2%~%给予施⼯企业补偿奖励。

(3)获得结构优质⼯程奖,建设单位按⼯程造价的%~2%给予施⼯企业补偿奖励。

(4)获得市级优质⼯程奖,建设单位按⼯程造价的1%~%给予施⼯企业补偿奖励。

4、补偿奖励按最⾼奖项实⾏⼀次性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第一篇: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最新2012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通用工程定额计算规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总说明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三、本定额中消耗量(除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外)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除说明主要工序外,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六、关于“优质优价”:1、本定额是按合格等次的建筑产品编制的。

2、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也可根据工程实际、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3、采用优质工程等次与建安工程造价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成本予以适当补偿奖励。

(1)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3%~3.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

(2)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2.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

(3)获得结构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2%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

(4)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1.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

4、补偿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七、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的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8小时计算。

2、本定额人工采用综合工日二类、综合工日三类两种,人工工日单位分别为:综合工日二类:60元/工日,综合工日三类47元/工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

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HEBGYD-A-2008)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您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三、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

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实体项目及不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以调整。

五、本定额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大型机械一次按拆及场外运输费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其中其他可竞争项目由支挡土板、打拔钢板桩、降水工程、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电停水费、土建工程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六、本定额适用于供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

七、建筑工程应用工料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几家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投标人可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1: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陆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新建和分期建设的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二、调整依据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 现行陆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包括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概算定额等。

6.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总体原则1.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陆上风电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

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陆上风电场工程设备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四、费用构成1.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陆上风电场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陆上风电场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 企业管理费在陆上风电场工程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五、基础价格编制1. 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模板】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计价调整范围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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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如下: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计取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 增值税 应纳税额 % % % 2. 进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含税价格×除税系数 各费用含税价格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与营业税下相同,除税系数即各项费用扣除所包含进项税额的计算系数。

(1)人工费、规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进项税额均为0。 (2)材料费、设备费按“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表”中的除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 依据文件 税率 除税系数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3% %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13% %

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17% % 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 4% 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 6% 费 设备 17% % (3)机械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机械费除税系数为4%。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序号 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机械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大修费 考虑全部委外维修,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经常修理费 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 车船税费 税收费率,不予扣减。 2 租赁机械 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 3 仪器仪表 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序号 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摊销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 维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 (4)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为%。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除税系数为3%。 (6)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时按除税系数3%计算,结算时据实调整。

(7)在计算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用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其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为0。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采保费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取销项税额。

3. 计价程序及表格调整 (1)工料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材料费进项税额 2 机械费进项税额 3 设备费进项税额 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5 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进项税额

6 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合计 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

编码 名称及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除税系数 含税价格(元) 含税价格合计(元) 除税价格(元) 除税价格合计(元) 进项税额合计(元) 销项税额合计(元)

合计 / / / / / /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直接费 ++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2 企业管理费 (+)×费率 3 规费 (+)×费率 4 利润 (+)×费率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 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1+2+3+4+5)×费率 7 税前工程造价 1+2+3+4+5+6 其中:进项税额 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8 销项税额 (7-)×11% 9 增值税应纳税额 8- 10 附加税费 9×费率 11 税金 9+10 12 工程造价 7+11 (2)综合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材料费进项税额 2 机械费进项税额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4 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进项税额 5 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6 暂列金额进项税额 7 专业工程暂估价进项税额 8 计日工进项税额 合计 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

编码 名称及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除税系数 含税价格(元) 含税价格合计(元) 除税价格(元)

除税价格合计(元) 进项税额合计(元) 销项税

额合计(元)

合计 / / / / /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序号 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 额(元)

其中(元)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1 单位工程1合计 +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 /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

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 /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 / / /

规费 / / /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 费率 / / /

税前工程造价 ++++ /

其中:进项税额 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 / / / 销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 附加税费 费率 / / / 税金 + / / / / 2 单位工程2合计 / (同单位工程1) …… / 合计 / / (二)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除税金计取费率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程序和办法计算。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如下:

税金计取费率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计取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 县城、镇

税金 税前工程造价 % % % (三)上述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执行。

四、执行时间 (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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