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一、引言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的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矿产资源,推动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目标1. 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防止过度开采和浪费,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合理开采利用:通过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3.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三、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估1. 勘查程序: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在开采前必须进行资源勘查,包括地质勘查、测量勘查、环境勘查等。
勘查结果应报经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采。
2. 资源评估:矿产资源勘查完成后,应进行资源量、品位、储量等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合理开采。
四、矿产资源开采与利用1. 开采许可: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需要在开采前向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开采许可。
申请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开采方式: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采用科学、环保的开采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开发利用:开采后的矿产资源应根据资源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开采企业进行加工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
五、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1. 生态保护: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2. 监督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察机制,打击非法开采和走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1. 违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的企业,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开采,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赔偿责任: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结:通过规范安徽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本管理办法旨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并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和备案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一)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或者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或者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七)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二)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三)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委托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与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06•【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3.09.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3年9月16日)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协同矿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矿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五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经济技术指标,并按照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对所属矿山企业的储量进行管理。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进行采矿经营承包必须经采矿登记机关同意,接受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委托持有相应工程设计等级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承担矿山设计的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产储量的计算工业指标进行设计。
第九条矿山企业必须在批准的矿山设计基础上,编制中段(阶段)、块段(盘区)开采设计和选矿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生产。
未进行矿山设计或矿山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但地方小型以下普通建筑材料和砂、石、粘土的矿山企业除外。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实施。
第十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四章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抵押,采矿权可以出租;个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继承。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所辖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矿产资源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勘查效率和经济效益,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管理原则1. 科学合理。
根据矿产资源分布的科学规律和勘查技术水平,确定登记管理区块的范围和项目要求。
2. 公正公平。
依据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公平竞争,确保资源勘查权的公正分配。
3. 高效便捷。
通过优化登记管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勘查效率和经济效益。
4. 统筹协调。
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勘查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登记项目范围1. 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主要包括铜、铁、锌、铅等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查申请。
2. 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石灰石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查申请。
3. 稀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主要包括稀土元素、钨、锡、锑等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申请。
四、登记管理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勘查技术方案、勘查经验等材料。
2. 登记申请提交。
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通过指定途径提交给矿产资源登记管理部门。
3. 材料审核。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区块分配。
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中,依据一定的评估标准,确定具体区块的分配结果。
5. 签订勘查协议。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部门将与申请人签订勘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 勘查实施。
申请人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勘查活动,并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勘查进展和结果。
7. 结果评估。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部门将对勘查结果进行评估,确认勘查区块的资源量和可行性。
8. 注销与续期。
根据勘查区块的情况,矿产资源登记管理部门将对勘查协议进行注销或续期处理。
五、管理措施1. 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的自动化。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第七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第八条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第十二条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第十六条选矿$煤%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对选矿回收率和精矿$洗精煤%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指标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储量#不得化整为零#分几次申请报销!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治理,爱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方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治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治理方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治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治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治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照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治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依照划定的矿区范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治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阻碍评判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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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1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
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
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
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责任制度
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
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
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
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
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
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
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
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
责。
第3条业务管理与监督
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矿
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
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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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
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
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
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7、矿其它有关科室人员均有权制止随意丢煤炭资源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
部门和领导汇报。
8、凡该小组中的有关单位,每月把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
书面形式向该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整理汇总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4条奖惩规定
1、煤巷掘进过程中,随意丢失顶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大于5米的
巷道,必须返工处理,若不及进行处理,对区队主要领导及责任者情节轻重进
行处罚。
2、按回采工作面考核回采率指标,对各综采工区的煤炭回收情况进行考
核,每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3、储量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准确地算出每月工作面回采率,对储量管理人员
进行处罚。4、煤质化验员如不及时准确地测定煤质数据,根据罚则规定进行处
罚。
5、调度室如果瞒报、虚报统计产量,根据罚则规定进行处罚。
6、严格执行上述奖罚制度,每月考核一次,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