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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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

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

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投资权利。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

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公开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

在电力、通信、铁路、公路、机场、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出一批补短板的重大项目,加强投资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加大力度推进PPP项目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清理各种准入限制和隐形壁垒。

建立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大力推进企业照后减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便利化措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备案、入围、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企业性质、产品产地来源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政府机关或个人不得利用职务违法违规插手或干预招投标活动。

鼓励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三)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加强对涉及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规定和做法,建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环境。

发改委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规定

发改委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规定

发改委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施工安全规范及标准

施工安全规范及标准

施工安全规范及标准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

二、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三、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湘应急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应急发〔2022〕12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第37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1月10日附件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规范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及机关本部依法履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含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本省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应急管理执法资源等实际,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事权。

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难以承担的执法案件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依照程序进行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11.29•【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一)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一优三减”工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二)实行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激励对象联合激励的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是指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书面审查、核实,并经海关专业认证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确认企业在内部控制、财务偿付能力、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方面,均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的规定,由海关颁发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

海关总署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

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阜政办〔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2019〕30号)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握重点(一)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夯实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各监管事项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并将所有监管事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确保监管全覆盖。

同时,全面梳理部门审批、备案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权责统一、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2023年政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779条

第一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386条,占比约49.6%。

部分列举如下。

在2022年6月16日开标的大庆外国语学校“2022年智慧黑板项目”(〔230601〕QC〔GK〕20220002)的投诉调查中,中标人大庆市华菁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由深圳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YT2279086AS3376),经向深圳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送询证函证实系伪造虚假报告。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2023年1月11日,大庆市华菁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处以采购金额2 528 000元的5‰,即人民币12 64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该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川亿嘉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并成交的锦江镇彭家大塘治理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4892022000101)政府采购活动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负责人吴某某的环保工程专业资格证书审批机关为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

经调查(询问)相关供应商、商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查吴某某职称情况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吴某某环保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信息情况不属实。

四川亿嘉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2022年12月22日,四川亿嘉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处以采购金额2 752 300元的5‰的罚款,即人民币13 761.5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国能发法改〔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能源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2日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项确定具体改革举措,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能源领域涉企事项网上办理,推动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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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办法》的政策解读

《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名单管理办法》
认定标准如下。

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
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3.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
入“黑名单”:

1.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
好;

2.在施工(建筑、安装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
故;

3.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
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

4.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
位或个人。

三、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
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
优选原则;

2.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消极、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3.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4.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5.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6.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7.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
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四、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
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
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

2.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7.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
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8.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
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9.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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