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庆阳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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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引0408-清稿

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引0408-清稿

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划分与基准地价评估(以下简称“定级估价”)技术行为,促进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一体化建设,制订本指引。

本指引的内容为集体建设用地在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开展定级估价工作时,应特别关注的技术要点、技术环节和需强调的内容。

1.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估价专业行为。

本指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方式符合城乡土地制度、规划管制及相关政策要求的集体土地。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

本指引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中估协发〔2016〕18号)。

3.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9)《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4.总则4.1 范围和对象的界定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估价工作一般以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开展,基准地价体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区县整体或其下辖的各个乡镇为评价对象设立,具体需根据区县所处区位、区县内部自然地理条件等的差异性、以及影响土地级别因素因子的一致性等分析确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土地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限、土地利用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别分用途的或商业用地区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平均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一)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二)进一步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三)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四)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五)对土地利用、流转进行引导。

三、这次公布基准地价的范围为长春市区规划区(双阳区除外)、建制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

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临近同用途的土地级别确定。

各类土地级别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四、土地定级范围内按商业、居住和工业用途分别划分十二个土地级别,Ⅰ至Ⅵ级商业用地分为一类和二类,评定了42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42个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及125个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125个商业用地区段出让金均价,并且建立了宗地价格修正体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银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银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银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市政办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银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39号)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的拓展,土地资本的投入显著增加,土地开发的强度明显加大,现行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不能准确反映各地的现实状况及真实价格,很难为政府加强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为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力支撑,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提高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水平。

确保我市基准地价成果和宗地评估标准的现实性、合理性,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基准地价评估和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全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白银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其银副市长副组长:王志磊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禄邦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万国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马勤市财政局局长刘志刚市建设局局长宋永兵市统计局局长胡建伟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主任于萍市交通局局长李作璧市教育局局长马俊明市卫生局局长冯彦明市水务局局长李巨忠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王仁忠市商务局局长胡梓寿市文广新局局长闫志雄市城乡规划局长吴国荣白银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秦俊山平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胡广科靖远县委常委、副县长杨万军会宁县副县长滕泽亮景泰县副县长南守元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副主任常正鲜西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南守元兼任办公室主任。

兰州市基准地价

兰州市基准地价
[2011]721号
住宅
536
414
319
246
190
2009.12.31
工业
383
296
228
176
2009.12.31
兰州市(镇)基准地价
2013-05-07 |来源: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中小】【打印】【关闭】
地区
城(镇)
用途
土地各级别地价
基准日
地价内涵
执行文件







兰州
兰州市
商业
8540
5782
3915
2650
1795
1215
823
2009.12.31
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通暖和场地平整)。
[2011]721号
住宅
568
476
388
205
186
2009.12.31
工业
352
308
267
182
2009.12.31
榆中县
商业
678
544
437
350
281
2009.12.31
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暖和场地平整)。
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甘发改服务
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甘发改服务
[2011]721号
住宅
529
441
368
275
219
2009.12.31
工业
344
313
268
180
2009.12.31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评估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评估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的评估分析中图分类号:g449.7摘要: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有利于土地市场公平竞争,但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底价, 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的确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方法0前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依法行使土地处分权的过程。

但在利用市场机制, 选择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配置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时, 涉及诸多技术性要素和工作, 必须考虑并认真做好。

笔者认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操作中, 要特别注重以下技术性要素。

1 从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方面确定出让地块价格土地价格的高低是由众多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要做好土地估价工作,必须了解和掌握各种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

通常状况下考虑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影响。

一般因素是指影响地价总体水平的自然、社会、经济和行政因素等,也是影响土地价格的一般、普遍、共同的因素。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行政区划、城镇性质、城镇发展过程、社会发展状况等,这些因素是决定地块价格的基础;区域因素是指影响城镇内部各区域之间地价水平的因素,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土地利用计划、产业集聚状况等(具体的因素会根据土地用途作出相应的调整),这些因素相互结合产生地区特性,直接影响该地区的地价水平;个别因素是指宗地自身的地价影响因素,又称宗地因素,包括宗地自身的位置、面积、用途、形状、宽度、临街深度、容积率、地质、宗地红线内基础设施条件、土地使用限制等因素,个别因素是决定同一均质地域内地块差异性的重要因素,是同一区域内地价差异的重要原因。

同时,同一地理位置不同的用地类型,其影响地价因素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参照规划设计条件、使用年限、开发程度,科学合理地选择影响因素,是科学合理地评估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的关键。

庆阳市2023年市列重点前期项目清单

庆阳市2023年市列重点前期项目清单

庆阳市2023年市列重点前期项目清单2023年,庆阳市聚焦国家“西电东送”“东数西算”“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重大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双轮”驱动、"三化”并进、“四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围绕支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力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计划开展44个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总投资969亿元。

一、能源1 .正宁电厂一期2x1000兆瓦扩容升级煤电项目2 .九龙川800万吨/年矿井及选煤厂项目3 .庆阳鸿阳锐达300万吨/年煤焦化循环经济项目4 .甜水堡零碳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5 .甜水堡零碳产业园项目二期工程6 .易事特环县一期2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7 .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绿色供电工程二、产业转型升级1 .国家(庆阳)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2 .中国电信甘肃庆阳大数据中心项目3 .中国移动(甘肃・庆阳)数据中心项目4,浙江众合时空大数据云中心项目5 .九河甘肃“东数西算”产业园绿色智能化零碳算力产业数据园示范项目6 .京开能源有限公司西北零碳智慧物流信息港云计算中心项目7 .庆阳东数西算产业研究院建设项目8 .国家数据中心集群(甘肃•庆阳)“东数西算”产业园区算力网络建设项目9 .万国数据庆阳一体化绿色先进示范数据产业园项目10 .镇原县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二期项目三、交通物流1 .庆阳机场扩建项目2 .庆阳公铁联运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工程3 .陇东铁路货运中心四、农林水利1 .马莲河生态治理百里示范长廊项目2 .马莲河上游苦咸水淡化治理项目3 .西峰区彭原镇杨坳调蓄水库工程4 .庆阳市淤地坝建设工程5 .西川供水水源保障工程6 .华池县新城区饮用水水源保障工程五、城镇和园区基础设施1 .西峰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提质改造项目2 .庆阳市西峰北部工业集中区供水项目3 .正宁县智能化立体停车场三期建设项目4 .正宁县智慧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5,西峰工业园区提质改造项目6 .合水县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社会民生1 .庆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庆阳市人民医院传染病区)2 .庆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3 .庆阳市中医医院中医特色诊疗楼项目4,庆阳职业学院扩建项目(一期)5 .西峰区南湖实验学校建设项目6 .西峰区双塔路实验学校建设项目7 .环县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七、文化旅游1 .陇东风情园建设项目2 .华池县南梁大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 .合水县黄河象旅游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八、生态环保1 .庆阳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及资源化利用项目2 .庆阳市污泥处理厂提质扩建(污泥和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土地估价报告模板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第一部分总述一、估价项目名称***用地土地***权利价格评估【**省**市**县宗地编号***】二、委托估价方委托单位:***单位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三、受托估价方受托估价机构:*************机构地址:*****************估价机构资质级别:**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资质证书获得时间:*********估价资质有效期:**年**月**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四、估价目的根据“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44号),***的宗地编号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为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提供依据。

五、估价依据(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5.《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8号令)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44号)8.“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42号)9.《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国务院关于农行股改方案的相关批复文件(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及相关文件1.**省**年1月1日起实施的《**省土地管理条例》2、《**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县府发[2002]25号)(三)有关技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 3.“关于印发《重大项目土地评估指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5]3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四)其他资料1.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2.估价人员现场勘察、调查、收集的相关资料六、估价基准日******七、估价日期******八、地价定义估价对象位于**县***镇***小区,登记用途为商业,实际用途为农行营业网点,根据《全国土地分类》(GB/T 21010-**),设定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估价对象于评估基准日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中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出让设定;估价对象的实际开发程度为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红线内“五通一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及场地平整),根据此次估价目的,评估中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红线内“场地平整”。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目录1、土地管理 .....................................................................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1.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4 2、土地取得 ..................................................................... (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9)2.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9)2.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0 3、房地产开发 ..................................................................... (11)3(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13.3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13)3.4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13)3.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14)4、房地产调控 ..................................................................... (15)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15)4.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16)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61、土地管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所有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12.29•【文号】[1996]国土[建]字第6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体改委(办):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小城镇地改)是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小城镇土地管理中的具体实施,是依据我国土地国情,稳定和发展农业战略的需要。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小城镇,以及依法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和节约用地,积极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的精神,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小城镇地改的正确指导思想。

小城镇地改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规范起步、依法管理,以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效益,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小城镇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小城镇建设要通过科学的规划和土地有偿使用,有效地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使用,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建设首先要尽量挖掘利用旧城土地潜力,通过对旧城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完善城市功能;其次要开发难以适用于农业的坡地和其他劣地用于小城镇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小城镇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各地在小城镇地改中应根据小城镇的区位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潜在的辐射能力等因素来统筹规划、科学论证,选择好先导产业,启动土地市场,做到有重点、有选择、分期分批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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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庆阳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5.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庆阳市城
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审批庆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庆市发改〔2010〕863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庆阳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庆阳市城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
二、庆阳市城区基准地价(见附件2)
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们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庆阳市人民政府择机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庆阳市西峰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283号)自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本次基准地价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庆阳市城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2.庆阳市城区基准地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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