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3]225号 2003年8月19日发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14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22
【实施日期】2007.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闽政办[2007]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入夏以来,气温不断升高,我省各地公共建筑已普遍启用空调,但空调运行管理不规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空调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
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空调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实行地方和部门、单位负责制,建立严格的长期性、经常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空调节能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空调节能各项管理规定,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4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比较普遍地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电能。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9-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8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北省关于认真落实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认真落实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结合湖北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落实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宣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的一项重大举措。
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全世界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
我省能源资源相对短缺,尤其是一次能源极其短缺,电力结构不尽合理,能源利用效率总体水平不高,能源问题已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尤为艰巨,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
今年全省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空调用电负荷占有相当比重,迎峰度夏面临很大压力。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早谋划,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各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主要措施,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为。
二、突出抓好重点行业空调温度控制工作全省要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各地、各部门可在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控制标准。
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合理设置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和营造适宜的室内舒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空调温度控制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空调温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公共建筑室内供冷和供热房间的空气温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制标准。
第三条(空调室温标准)室内空气相对湿度低于70%情况下,公共建筑内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第四条(适用条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空调进行供冷和供热的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公共建筑除外。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纳入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考核。
第二章空调温度控制第一节设计与施工第七条(空调系统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
第八条(温度测量设备)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明确各空调房间要具备的温度控制功能。
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装设带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设备,显示房间空调温度;在可自主调节空调温度的房间和区域,应设置带有显示功能的温度计量设备。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应进行房间空调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节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改造第十条(改造要求)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其建筑无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的,应根据建筑的现状,选择合适的室温控制设施改造方式。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吴延鹏
【期刊名称】《暖通空调》
【年(卷),期】2008(38)8
【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6月25日发布《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办法所称室内温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室内供冷和供热房间的空气温度,使之不超过规定的限制标准。
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
适用于所有以舒适性为目的,使用空调系统或设备进行供冷和供热的公共建筑的室内温度控制。
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公共建筑除外。
【总页数】1页(P120-120)
【关键词】室内温度;公共建筑;控制管理;空调系统;温度控制;空气温度;生产工艺;建设部
【作者】吴延鹏
【作者单位】《暖通空调》特约通讯员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42;TQ171.72
【相关文献】
1.关于转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 [J], ;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 [J], ;
4.《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施行公共建筑夏季室温不得低于26℃ [J], 韩沛
5.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一、总则本标准为促进公共建筑节能而制定,适用于上海市境内新建、改建,延展和核改的公共建筑(包括新建、改建、延展及核改)。
本标准不适用于住宅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和一般农业建筑,也不适用于建筑寿命低于10年的新建和改建建筑。
二、基本节能指标1、公共建筑设计中,室外热源系统的执行效率应不低于COP=4;相应的有效水凝汽凝轮机的最低电力效率EER≥3.3。
2、空调冷量和冷凝汽凝轮机制冷量应分别不低于68.20kw/h·m2·a和70kw/h·m2·a,相应冷电比应满足EER≥3.3。
3、冷却塔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型号、规格要求,管件长度达到最大水力效率,应建立其附属系统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和诊断系统,如无法调节性能,应采用更高级的控制系统。
4、除以上,公共建筑还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如玻璃节能设计、采光节能设计、能源高效节约利用、能源计量计费等。
三、室外热源系统公共建筑新建、改建、延展及核改应符合以下要求:1、室外热源系统应使用节能效率低温恒温平衡式热泵,其执行效率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的COP=4,控制系统应满足节能需求。
2、室外热源系统应采用太阳能能源,建设涉及的材料、技术和工艺应当符合《太阳能能源的热源利用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3、室外热源系统应采用外部循环式热泵系统,其运行要符合《外部循环式热源热泵系统的节能设计规范》要求。
2、冷却塔应有附属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和诊断系统,如无法调节性能,应采用更高级的控制系统;冷却塔系统由主控制器和其他参数控制器组成,其输入输出变量由监护式传感器或 I/O 卡控制实现。
3、冷却塔应采用高效能节能机械部件,如涡轮叶片安装距离、风量检测等,以实现对冷却塔系统更精确的操作。
5、冷却塔各部件应严格按照设计数据制造,以确保有限的操作节能率和使用寿命。
1、公共建筑应在能源系统的监控控制上采用最新技术设备,安装能耗监测设备或智能控制系统,实行全方位的数字控制及能源监督管理。
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2021年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_2021年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20________年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__〕42号),加强对我县公共领域空调温度控制管理,推动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技改,树立公共领域良好的节能意识,根据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永州市20________年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发改能审〔20________〕2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检查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情况为重点,全面落实我县节能减排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宣传节能低碳,在全社会树立和普及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美丽蓝山。
二、职责分工检查单位由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
县发改委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县住建局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配合县发改委开展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1、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和培训情况;2、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3、室内温度及空调系统的运行记录;4、温度测量设备的可靠性,应满足规定的分辨率、准确度的要求,以及计量校准证书;5、室内温度现场检测。
(以上内容检测方法详见《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四、检查对象共6家,事业单位:中心医院,宾馆饭店:明珠国际大酒店、南海华天国际大酒店、富煌大酒店、毛家饭店,商场超市:供销大厦。
五、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2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__〕42 号)、《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21〕115号)、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州市20________年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发改能审〔20________〕297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空调的温度控制。
二、术语
1、室内温度:指按照建筑物室内环境设定的该室内空调的温度。
2、室外温度:指按照建筑物室外环境设定的该室外空调的温度。
三、温度控制
1、室内温度控制
a)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内温度应当控制在正常温度范围内,一般为18℃~28℃。
b)根据建筑物室内温度要求,空调设备应当控制室内温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室内温度不应超过正常使用温度的2℃。
2、室外温度控制
a)建筑物外设置的室外温度应当控制在正常温度范围内,一般为-5℃~25℃。
b)根据建筑物室外温度要求,空调设备应当控制室外温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室外温度不应超过正常使用温度的2℃。
四、环境接触温度
1、室内温度
a)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内温度应当低于环境接触温度的1/2℃,即不应超过环境接触温度的21.5℃。
b)在低温日(气温低于5℃),空调设备为维持室内温度,应当控制空调温度低于环境接触温度的1/2℃,即不应超过环境接触温度的11℃。
2、室外温度
a)建筑物外设置的室外温度应当控制在环境接触温度的1/2℃以内,即不应低于环境接触温度的22.5℃。
b)在高温日(气温高于25℃),空调设备为维持室外温度,应当控制空调温度高于环境接触温度的1/2℃,即不应低于环境接触温度的25.5℃。
五、其他
本标准只提供空调温度控制的一般性指导方向,具体操作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实际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