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实体经济的骨架和国家竞争力的基础,是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主战场,也是创新的主战场,对经济发展全局至关重要。
金融与实体经济、特别与工业是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用好和创新金融工具,服务好实体经济和工业增效升级,是壮大和发展金融业、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和重要内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能力,突破工业转型发展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瓶颈,加大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一)着力加强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
综合运用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预调、微调,保持流动性水平适度和货币市场稳定运行,引导货币信贷平稳增长。
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
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兼并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的力度和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化解过剩产能和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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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齐工业软硬基础设施短板,提高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为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创造有利条件。
(二)落实差别化工业信贷政策。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制定出台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指导意见,推动金融业全方位服务“中国制造2025”。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银⾏、国家海洋局、发展改⾰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号:银发[2018]7号颁布⽇期:2018-01-15执⾏⽇期:2018-01-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党的⼗九⼤“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三五”规划“拓展蓝⾊经济空间”、“推进‘⼀带⼀路’建设”的重⼤战略部署,⽴⾜服务实体经济,统筹优化⾦融资源,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银⾏信贷服务⽅⾯(⼀)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励有条件的银⾏业⾦融机构设⽴海洋经济⾦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程装备、航运、港⼝、物流、海洋科技等⾦融服务中⼼或特⾊专营机构,在业务权限、⼈员配置、财务资源等⽅⾯给予适度倾斜。
有序推动民营银⾏常态化发展,提升对海洋经济重点地区⼩微企业的⾦融服务能⼒。
(⼆)⿎励银⾏业⾦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海域、⽆居民海岛使⽤权抵押贷款业务。
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渔船抵押贷款。
发展出⼝退税托管账户、⽔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三)⿎励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项⽬。
对协作紧密的海洋产业核⼼企业和配套中⼩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融资。
积极稳妥推⼴渔民“⾃助可循环”授信模式。
(四)⿎励银⾏业⾦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
加⼤对规模化、标准化深远海养殖及远洋渔业企业、⽔产品精深加⼯和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持⼒度。
坚持有扶有控,重点⽀持列⼊“⽩名单”并有核⼼竞争⼒的船舶和海洋⼯程装备制造企业。
加快推动海洋⽣物医药、海⽔淡化及综合利⽤、海洋新能源资源开发利⽤、海洋电⼦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开发适合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业、港⼝物流园区等特点的⾦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状况及对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高新技术企业指的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实体。
知识经济来临之后,以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得迎来了黄金时代。
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为了更快的提高国际竞争力,世界各国纷纷加大对科技发展的关注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得到强大的助力。
美国、俄罗斯及日本等纷纷从国家战略角度出发针对高新技术革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充分说明高新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颁布。
2008年国务院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税局联合发文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力求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
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的陆续颁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
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本身行业特点,其研发周期较长,每年研发资金投入需求巨大,以医药行业为例,新药研发投入的费用动辄数千亿。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多为创新型的企业,约半数的企业营业额低于500万,大部分属于中小型企业。
这些企业由于大多处于初创阶段,具有资金需求量庞大、未来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无法预期等特点,这势必形成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巨大的困境,严重阻碍了其发展的步伐,已成为制约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分析(一)企业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本身特点,产品开发周期较长,需要启动资金数量庞大。
另外,产品成熟之前市场需求波动性较大,具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多为中小型企业,融资规模较小,企业本身的担保能力不足,风险控制效率不高,也无法平衡风险和利益之间的体系,这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市场上缺乏专门的信贷服务。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做优做强创新平台,集中资源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创企业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打造科创金融“一二三四”工作体系,即:一条生态链、二个集聚地、三项突破点、四大支撑体系。
形成体系健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配套完善、保障有力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覆盖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的金融生态链,助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创企业发展壮大,努力打造县域科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样板。
(一)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逐步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业态和评估、会所、律所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协同创新的科创金融专业化服务体系。
力争到2027年末,全市设立科创金融专营(特色)机构10家以上,科创企业贷款年均增速18%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更加畅通。
科创金融跨区域合作取得突破,科技成果跨区域流动不断加速,科技创新综合实力大幅跃升。
力争到2027年末,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6%,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突破1700家,新增上市科创企业8家以上,技术交易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打造科创金融精准服务“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优化科技产业链金融服务,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创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深度融合。
全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人才链“五链”融合协调发展,推动科研机构、创新平台落户。
打造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担保增信等多种金融工具支持科创企业,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创新载体及产业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陕政办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8〕1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我省西部强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陕西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抓住金融服务于陕西西部强省建设这一中心不动摇,以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层次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基础,以服务项目和民生富民领域融资为抓手,以加快企业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为重点,以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为手段,以加强金融安全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不断完善区域金融中心的各种功能,不断提升我省金融产业的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和辐射度,努力把金融业打造成为陕西的强势产业,把西安建设成为西部重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积极推进我省投融资体制和机制、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努力形成金融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明显加快,金融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持度明显增大,金融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明显提高,金融业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经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
2009年确保贷款增速达到20%以上,新增贷款规模1300-1500亿元,信贷投放实现1800-2000亿元;完成债券融资150-200亿元;实现6家以上公司首次上市(IPO),融资150亿元;实现保费收入350亿元,利用保险资金超过100亿元;组建小额贷款公司100家以上,村镇银行5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13•【文号】金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金发〔2023〕8号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持续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实体经济有效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全力以赴推动实体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二)工作要求。
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深耕消费金融细分市场,开发多元消费场景,提升零售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合理消费信贷需求,通过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二、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三)强化制造业、科技创新等领域金融支持。
通过改革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加大人才供给和储备、优化产品设Ⅵ等方式,提升制造业、科技创新等领域金融服务的专业能力。
积极对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加强民营企业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在信贷资源配置、绩效考核、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尽职免责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予以倾斜。
对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小微企业,加大金融支持,促进企业稳定岗位、扩大就业。
面向受洪涝、地质灾害影响、有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积极开发专项信贷产品,给予相应的利率和费率优惠,为灾后重建、恢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金融支持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争的策略分析. 经济师,079 20..
[ 普 华永道会 计师事务所.O0 外 6 6 ] 21 年:
级。
融市场的发展, 使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组合来
第三, 金融具有分配社会资源的功能。 分散这种风险, 金 从而使他们能够选择更加专业
地对技术创新所有权或债权进行分析和竞争, 三、 完善金融系统对技术创新支持的建议
( 营造 良 j, 一) 好e ̄新环境。 l 一方面政府及 善鼓励技术创新的信贷政策和投融资政策, 积
0 7年与 20 0 8年我国的 融 项 目持 续 的“ 顺 差 ” 我 国外 汇 储 备 双 是 大的经济实力 , 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 力保 大外汇储备 国。2 0
,0 同 快速增加的直接 原因。 障, 同样也会对 一 国经济 的健康 、 定 外 汇储 备年 增 加 额超 过 4 0 0亿 美 元 , 但 稳
一
国的外汇储备 的增 加 ( F 主要源 于其 国 重要因素。 △) 强制性结售C N度要求个人和 r - 际收支的盈余 , 包括资本和金融项 目的盈 企业必须 将所持的高 出国家规 定可保 留
、
我 国外汇储备规模 现状
使外汇 资源集 中 2 0世纪九十年代 中期 ,我 国外汇储 余以及经常项 目盈余 。其中 , 资本和金融 部分 的外汇 出售给 国家 , 而 备开始快速增长,9 6年首次超过 10 0 账户下外资流入 的顺 差 由长期 资本流入 于中央银行,致使外汇储备规模增加; 19 ,0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摘要:一、背景和重要性二、专家管理工作的目标三、专家评审工作的要求四、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五、专家的职责与义务六、专家的权益保障七、组织与实施正文: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提高认定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背景和重要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加强,旨在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对于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家管理工作的目标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一支具备高度使命感、责任感、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评审专家队伍,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专家评审工作的要求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1.建立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等。
2.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专家库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专家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专家的业务能力和评审水平。
五、专家的职责与义务1.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2.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保守评审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六、专家的权益保障1.专家有权参与评审工作的全过程,了解与评审工作相关的信息。
2.专家有权对评审工作中的疑问和问题进行咨询和讨论。
3.专家有权拒绝参与不合规、不合法的评审活动。
七、组织与实施1.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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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
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6〕94号2006年12月28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
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营造
支持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中国
银监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文中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除政策性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
执行。
本文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
理部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
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
018号)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
科火字〔2000〕120号)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 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服务科技的意识,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
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科技产业发展,实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
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
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一)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
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
(二)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
(三)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
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
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
长性行业的企业;
(四)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
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
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
第五条 商业银行拟提供授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和《国家中长期
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相关要求;
(二)经国家批准的有关项目,其资本金、土地占用标准、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生产
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无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
(四)产权清晰,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
制度,管理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具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企业;
(五)符合商业银行现行授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及商业银行认为应当满足
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必要的市场细分,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发展
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金
融产品和业务流程,为其提供授信、结算、结售汇、银行卡、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等各项服
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
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科技型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改善对小企业科技创新的
金融服务,对创新能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应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
见》(银监发〔2005〕54号)加强对科技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量特点,设定合理的授信期
限和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定额、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
等还款方式。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
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
款。除资产抵、质押外,还应当加强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接受专业担保机构的第三方担
保。
对科技型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
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对获得国家财
政贴息、科技型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政府出资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应积极予
以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正确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和成长特点,根据企业技术
的成熟程度和所处的产业化、市场化阶段及企业成长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和风险状况,及时
调整业务经营策略、准入及退出标准和信贷结构。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
51号)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要求,加
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识别、评价高新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发展方向和市场
前景的能力,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其技术、产
品、市场和法律、政策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应当引入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可在
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
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条件的借款人实行差别利
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
术项目,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关注高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所
授信高新技术企业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管理,并按照《金融企业
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足额计提准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弥补
贷款损失。
请各银监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