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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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学会举行科普宣传周专题讲座宣讲节约集约用地、学习交流“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

上海市土地学会举行科普宣传周专题讲座宣讲节约集约用地、学习交流“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

上海市土地学会举行科普宣传周专题讲座宣讲节约集约用地、学习交流“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
田边(报道)
【期刊名称】《上海土地》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本刊讯]根据上海市社联部署,上海市土地学会于10月14日在松江新城举行科普宣传周专题讲座。

出席专题讲座近50人。

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孙仲彝教授主讲“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郊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报告;与会的专家和土地管理工作者对“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暂行意见“(沪府[2005]35号见本期内页)出台的背景,各区实施情况进行学习交流。

【总页数】1页(PF0004)
【作者】田边(报道)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
【相关文献】
1.“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土地学会联合召开纪念全国“土地日”主题研讨会 [J], 田边
2.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J],
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暂行
意见的通知——关于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的暂行意见 [J],
4.上海市土地学会邀请基层干部和专家座谈探讨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 [J], 崂园(报道);田边(摄影)
5.围绕科学发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黄玉张铭真-沈阳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与实践 [J], 黄玉;张铭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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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正文:---------------------------------------------------------------------------------------------------------------------------------------------------- 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一、经清理,下列局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1.《关于继续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的通知》(沪土〔1989〕办字第192号);2.《关于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减免、注销规定》(沪土发〔1990〕155号);3.《关于加强租赁房屋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财〔1995〕498号);4.《关于同意调整产品出口型企业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批复》(沪房地资金〔2004〕561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综〔2008〕533号);6.《上海市关于加强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测管〔2006〕29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图市场管理的通知》(沪测管〔2005〕8号);8.《上海市关于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测管〔2008〕30号);9.《上海市郊县土地划界编丘办法》(沪土〔1989〕市管字第63号);10.《上海市地籍档案管理办法》(沪土〔1989〕档字第150号);11.《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12.《关于本市市政道路、国有河道内部登记的通知》(沪土发〔1993〕61号);13.《关于本市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沪土发〔1993〕181号);14.《关于加强地籍图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土发〔1994〕80号);15.《关于对地籍调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沪房地籍〔1997〕114号);16.《关于做好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采石坑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1〕371号);17.《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2〕543号);18.《关于开展本市地质资料清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2〕602号);19.《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3〕437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73号);2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148号);22.《关于开展本市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266号);23.《关于开展本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474号);2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等21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6〕522号);25.《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458号);26.《关于建立生命线工程运营期间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873号);27.《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1145号);28.《关于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1150号);29.《关于矿山企业设置采矿权标识牌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10〕689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4〕1066号);31.《关于检送本市第二批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技术规定的通知》(沪规法〔1997〕第777号);32.《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6〕1218号);33.《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34.《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35.《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36.《关于报送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预审的通知》(沪规信〔2004〕175号);37.《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规定的意见》(沪规法〔98〕第001号);38.《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让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法〔2007〕1165号);39.《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4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区〔2008〕188号);41.《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沪规法〔2004〕1046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4〕519号);4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44.《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规则的通知》(沪规委办〔2009〕6号);45.《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规程》(沪规土资办发〔2009〕16号);46.《关于市管范围内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的通知》(沪规政〔2004〕765号);47.《关于办理市政交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沪规政〔2004〕1040号);48.《关于推进本市中心城变电站结合非居建筑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政〔2006〕1138号);49.《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沪房地办〔1996〕885号);50.《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3〕536号);51.《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52.《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53.《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866号);5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中规划控制要素审(复)核的通知》(沪规法〔2002〕325号);55.《关于严格控制停车场(库)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通知》(沪规法〔2004〕1320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合理核定郊区工业用地规划指标的意见》(沪规区〔2008〕287号);57.《关于开展大型居住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详〔2009〕719号);58.《上海市城市规划信访工作规定》(沪规法〔2007〕512号);59.《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试行电子报件制度的通知》(沪规信〔2004〕1190号);60.《关于印发〈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五项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执〔2003〕128号);6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实施办法》(沪房地资法〔2007〕264号);62.《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通知》(沪规查〔2007〕251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7〕502号);64.《关于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8〕127号);65.《关于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8〕628号);66.《关于修订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的通知》(沪规查〔2008〕88号);67.《关于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认定的若干意见》(沪规查〔2005〕600号);68.《关于禁止在外环线规划绿带用地控制范围内核发用地许可证和工程许可证的通知》(沪规查〔2004〕188号);69.《关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范围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2〕292号);70.《关于规范有偿易地置换耕地补偿指标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2〕539号);71.《关于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土地复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3〕274号);72.《关于印发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计〔2003〕434号);7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74.《关于印发拟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样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7〕486号);75.《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规二〔2009〕439号);77.《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沪规土资地〔2009〕903号);78.《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79.《关于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土发〔1991〕54号);80.《关于城市水利规划和管理的通知》(沪规划〔1996〕第546号)。

集约节约规定

集约节约规定

国土资源部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

《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

《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三是强化标准控制作用。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四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规定》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强调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0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1、目的 (4)2、适用范围 (4)3、基本要求 (4)4、规划原则 (4)5、规划期限 (5)第二章村庄布点规划 (6)1、村庄布点规划的制定 (6)2、规划范围 (6)3、规划内容 (6)4、成果要求 (7)第三章村庄规划内容 (7)1、村域规划 (7)2、居住点及集中居住点规划 (8)3、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规划 (9)第四章村庄规划技术规定 (10)1、村庄建设用地 (10)2、村域用地布局 (11)3、集中居住点的选址 (11)4、住宅建筑 (12)5、公共服务设施 (12)6、产业用地布局 (13)7、绿化景观及村容村貌规划 (13)8、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14)9、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4)10、河道水系规划 (15)11、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5)12、防灾减灾规划 (16)第五章村庄规划的成果要求 (17)1、说明的内容 (17)2、图纸的内容 (20)3、附件的内容 (21)第六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规划 (22)1、规划要求 (22)2、主要成果 (22)第七章村庄规划的制定 (24)1、编制单位 (24)2、报批(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24)3、公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24)附件一:村庄类型与面积统计表(示例) (25)附件二:村庄现状及规划用地汇总表 (26)附件三:集中居住点规划用地平衡表 (27)附件四: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规划项目和估算一览表(示例) (28)附件五:村庄规划村民调查问卷(示例) (30)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指导上海市郊区村庄规划工作,特制定《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应参照现行的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3、基本要求村庄规划以上一层次规划为指导,以行政建制村为规划编制单元,综合部署生产、生活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九届市委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本市新农村建设步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小城镇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总结前五年试点的基础上,本市在有条件的区县继续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

现就本市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重要意义农民宅基地置换是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宅基地置换,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居住相对集中,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农民居住布局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的转变;有利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民宅基地的价值显化,实现农民财富的积累,增加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途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促进郊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农民宅基地置换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及本市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的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法,“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地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依据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引导城乡布局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与新市镇规划相衔接,推进小城镇建设。

(二)农民参与,保障利益。

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农民宅基地置换,保障农民合法利益,让农民群众得实惠。

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GB/T 50378-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7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4月15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基础上进行修订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的实施情况和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标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

2.将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3.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沪府办〔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8日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充分彰显乡村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现就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构建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实施田水路林村厂综合整治,创新制度供给和机制保障,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促进空间复合利用,积极破解自然资源瓶颈,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全面提升新时代超大城市乡村发展能级和人居环境品质,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1.生态优先,守住红线。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推进国土空间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与综合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2.规划引领,综合治理。

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专项规划,协调各类乡村建设行动的空间安排,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实行全域整体推进、全要素综合整治,注重空间协同,不断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激活配优各类自然资源要素。

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1124

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989-20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6820-2009 地图学术语 GB/T 17798-2007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TD/D 1018-2008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CH/T 1007-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略) 本标准其他起草人员:(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要素 feature 现实世界现象的抽象。 [GB/T 17798-2007,定义3.4] 3.2 空间要素 spatial feature 包含空间位置的地理实体的抽象,它是在地理实体中不可再分的最小单元,主要包括点、线、面等 基本类型。 3.3 类 class 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要素的集合。
码》(GB/T 13923-2006)中的基础地理要素与代码。 数据库要素与代码见表 1。
表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要素与代码表
要素代码
要素名称
说明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1.06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7.公共服务设施 (28)7.1.规划导向 (28)7.2.基本要求 (28)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7.5.基础教育设施 (32)8.生态环境 (34)8.1.规划导向 (34)8.2.基本要求 (34)8.3.生态建设 (34)8.4.防护距离 (35)9.综合交通 (37)9.1.规划导向 (37)9.2.基本要求 (37)9.3.道路系统 (38)9.4.轨道交通系统 (41)9.5.交通枢纽 (42)9.6.常规公交 (43)9.7.出租车 (44)9.8.加油(气)站 (44)9.9.静态交通 (45)9.10.慢行系统 (46)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10.市政设施 (48)10.1.规划导向 (48)10.2.基本要求 (48)10.3.给水 (48)10.4.雨水 (50)10.5.污水 (51)10.6.供电 (52)10.7.燃气 (54)10.8.通信 (55)10.9.邮政 (55)10.10.环卫 (56)10.11.水系 (57)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11.防灾避难 (60)11.1.规划导向 (60)11.2.基本要求 (60)11.3.防洪除涝 (60)11.4.消防 (60)11.5.应急避难场所 (61)12.地名 (63)12.1.规划导向 (63)12.2.基本要求 (63)12.3.道路命名 (63)12.4.河流和湖泊命名 (64)12.5.公共绿地命名 (64)12.6.公共广场命名 (65)13.规划执行 (66)13.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规定 (66)13.2.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 (66)13.3.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66)13.4.容积率的适用 (67)13.5.建筑高度的适用 (67)13.6.贴线率的适用 (68)13.7.住宅套数的适用 (68)13.8.保留用地的适用 (68)13.9.现状用地的适用 (69)13.10.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 (69)13.11.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 (69)14.附则 (70)14.1.动态更新 (70)14.2.用词说明 (70)14.3.生效日期 (70)附录 (71)附录一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强度区划分方法 (71)附录二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 (72)附录三容积率修正规则 (73)附录四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74)附录五准则用词说明 (77)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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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和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施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政策是必要的。

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建设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相关的参考内容:
首先,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确保用地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密切配合。

要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人口密度、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科学确定用地规模和用地标准。

同时,要着重考虑节约集约,避免产生大量的浪费和闲置用地。

其次,上海市要推动建设项目用地的精细化管理,提高用地利用率。

要加强用地审批和监管,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闲置用地和低效用地,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治和变更用途,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另外,上海市要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土地。

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监督,严禁违法违规占地和侵占耕地。

要加大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广土地利用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除此之外,上海市要加强城市土地的绿化和生态环境的建设。

要推行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的理念,提高建设项目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

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估和监测,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最后,上海市要加强用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和监督的效率和精确度。

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交易和土地调查评估等信息系统,实现用地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提高用地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正是基于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考虑。

这些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建设质量,推动上海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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