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物业管理招标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物业管理招标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担物业管理项目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的过程。
物业管理招标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等。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的角度,对物业管理招标适用法律进行分析。
二、物业管理招标的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招标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2)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定:(1)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3)物业管理招标应当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业主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4)物业管理招标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查。
3.《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中,《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期限等。
(2)招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3)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有违约行为。
物业公开招标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公开招标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开招标,是指物业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者物业服务区域需要实行物业管理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开招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已经确定,且具备物业管理条件;(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者需要实行物业管理;(三)物业管理人已经依法成立,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格;(四)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毕,并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物业管理公开招标申请书;(二)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证明材料;(三)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管理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五)招标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开招标程序如下:(一)物业管理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二)物业管理人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地点等;(三)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向物业管理人提交投标文件;(四)物业管理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物业管理人公示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六)物业管理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二)招标范围、招标条件;(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六)招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地点;(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投标文件是否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三)投标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标的物业管理质量,促进物业管理业务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注重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确保标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投标人资格条件第四条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合作社;2. 具备与标的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3. 在过去三年内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4.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2. 经营许可证明文件;3.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 信用记录证明文件;5. 财务状况证明文件;6.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六条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包括:1. 发布招标公告;2. 预审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公示;3. 招标文件的获取和递交;4. 招标文件的评审;5. 中标结果公示;6.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7. 履约验收和支付。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2. 标的物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3. 投标人资格条件;4.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日期。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单位的信息;2. 标的物业的基本情况和要求;3. 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审标准;4. 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支付方式;5. 法律顾问的信息。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当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
第十条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标的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周期等。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物业公司招投标工作,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招标、投标、评标等所有招投标活动,并适用于物业服务项目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术语定义1. 招标:指物业公司根据业务需求,对外公开征求供应商、承包商等投标的活动。
2. 投标:指供应商、承包商等单位或个人对招标项目进行报价、竞标、投标的行为。
3. 评标:指物业公司对投标报价、方案、资质等进行专业评估、比较、选择的过程。
4. 中标:指物业公司对经过评标后确定的最终供应商、承包商等投标人的选定。
5. 废标:指招标过程中,因投标人不符合要求、投标价格过高等原因被取消的招标。
6. 合同:指双方就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协商、签订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公告发布1. 物业公司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和时间节点。
2. 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发布,以保证潜在供应商、承包商充分了解和准备。
3. 招标公告中应包含的内容:项目名称、地点、时间要求、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报价要求等。
第五条投标文件准备1. 潜在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准备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技术方案、资质证明、商业报价等内容。
2. 投标文件应按要求密封,并标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应按要求在截止时间前递交给物业公司,逾期不予接受。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登记、记录收到的投标文件,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评标过程1. 物业公司应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比较、选择投标文件。
2.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排名,并根据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3. 评标委员会应建立评标记录,记录评分、讨论、决策过程,确保评标公正。
第八条中标结果公示1. 物业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爱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治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治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治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治理企业实施的物业治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天下物业治理招标招标活动的监督治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挤具备招标资格的物业治理企业参加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治理招标招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挤潜在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招标人实行鄙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招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治理项目实践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分为公布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布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XXX网上公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差不多情形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物业管理招标金额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行为,保障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招标金额在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金额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服务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金额的确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金额应当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成本、物业管理利润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性质、规模、服务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
以下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至1元的标准计算。
(二)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至1.5元的标准计算。
(三)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至2元的标准计算。
(四)其他物业管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一)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二)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换等费用;(三)物业管理项目的绿化、保洁、保安等费用;(四)物业管理项目的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五)物业管理项目的公共事务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利润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性质、规模、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以下为物业管理利润的计算方法:(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利润:按照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0%至15%的比例计算;(二)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利润:按照物业管理服务费的8%至12%的比例计算;(三)写字楼物业管理利润:按照物业管理服务费的5%至10%的比例计算;(四)其他物业管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章招标金额的调整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标金额在招标过程中可以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调整:(一)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性质、服务内容等因素发生变化;(二)物业管理成本、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三)其他合理因素。
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投标的透明度和招标结果的科学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条件1.拟参与招标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
2.参与招标投标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经验,并能提供相关案例。
3.参与招标投标的单位应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能够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营。
四、招标投标流程1.招标文件发布和获取:由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并注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和时间。
2.投标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报价。
3.投标递交: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4.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和评标。
5.中标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公示。
6.中标结果确认:根据中标人是否符合招标要求,招标人进行中标结果确认。
7.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保密条款1.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密,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和泄露。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六、违约处理1.招标人或投标人如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履约,属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将予以追究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附则1.本暂行办法由___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供参考使用。
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及其监督管理的活动。
非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委托的其他主体。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人。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平台),制定招投标示范文本,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提供指导和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在3 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人选聘,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50%,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
物业招标民法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民法典。
第二条本民法典适用于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具备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能力;(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服务内容;(二)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期限;(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投标文件的要求;(七)招标投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公开发布,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的资格。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四)具备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能力。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二)投标人的资质证明;(三)投标人的业绩证明;(四)投标报价;(五)投标方案;(六)投标保证金;(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虚假信息、欺诈手段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评标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各类物业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招标前,应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招标方式、委托管理的内容及具体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法规及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一、物业管理法规概述
在社会进步和城市发展的背景下,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生产力的一部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行和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需要依法制定一系列物业管理法规。
1.1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规规范了物业管理的基本权益、责任和义务,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2 物业管理法规宗旨和原则
物业管理法规的宗旨是保证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
其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平等、互利、合法等,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基本价值观。
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是为保护利益相关方权益、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益而设立的规则和程序。
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2.1 招标投标的目的和意义
招标投标是一种公正、公平、透明的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的方式。
通过招标投标,可以使多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双赢的局面。
2.2 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投标的程序包括需求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标书评审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招标文件的公示期限、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
2.3 招标投标的注意事项
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条件的合理性和明确性:招标条件应该公正、合理,并能够清晰地表达对供应商的要求。
(2)信息公开和透明:招标信息应当充分公开,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不平等竞争现象的发生。
(3)资质审查的严格性: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应当严格把关,确保中标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
(4)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评标结果应当公正公平,确保优胜者的产生符合规定和要求。
三、物业管理法规与招标投标实践
物业管理法规和招标投标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的结合可以为广大业主和供应商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3.1 物业管理法规的约束力
物业管理法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对物业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方必须遵守法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2 招标投标实践的改善和完善
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践中,应该积极借鉴其他领域的经验,吸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善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监管,严肃处理违法行为,保障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3.3 建立物业管理法规宣传教育体系
为了提高业主和供应商对物业管理法规的认知和理解,建议建立物业管理法规宣传教育体系。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相关方传达法规的内容和要求,增强法律意识,促进法治建设。
结语
物业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对于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益,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积极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共同建设和谐的物业管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