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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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监总煤装〔202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监总煤装〔202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监总煤装〔xx〕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果等。

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臵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臵、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它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第二十条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二十一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

附件1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的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煤矿井下所有的瓦斯抽采地点。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一)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2.生产能力100-150万t/a年的矿井,大于30m3/min;3.生产能力60-10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5m3/min;4.生产能力40-6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0m3/min;5.生产能力30-40万t/a年的矿井,大于15m3/min;6.生产能力21-30万t/a的矿井,大于10m3/min ;7.生产能力9万t/a 以上21万t/a以下的矿井,大于8m3/min;8.生产能力9万t/a及其以下的矿井,大于6m3/min;9.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三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备足够的瓦斯抽采工和至少1名煤矿主体专业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工作。

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抽采瓦斯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第五条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方案

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方案

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方案二零一三年八月目录1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 (1)1。

1 测压操作步骤 (2)1.2 瓦斯压力测定结果 (3)2 煤层瓦斯含量测定 (3)2.1 测定方法及过程 (4)2。

2 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结果 (5)3 煤层透气性系数测定 (7)3。

1 测定原理 (7)3。

2 测定方法 (8)3。

3煤层透气性系数计算结果 (9)4 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的测定 (9)4.1 测定原理 (10)4.2 测定方法 (10)5 煤的破坏类型测定 (12)6 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 (12)6.1 仪器设备 (12)6。

2 煤样制取 (12)6。

3 测定步骤 (13)6。

4 数据计算 (13)7 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 (14)7.1 仪器设备 (14)7.2 煤样制取 (14)7。

3 测定步骤 (14)7。

4 数据计算 (15)8 煤层瓦斯吸附常数测定 (15)8。

1 煤样制取 (16)8.2 测定步骤 (16)8.3 试验结果输出 (18)9 煤层瓦斯钻屑指标测定 (19)9。

1 钻屑量测定 (19)9.2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 (19)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的测定主要包括煤层瓦斯压力、含量、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煤的破坏类型、坚固性系数、放散初速度、瓦斯吸附常数、煤层瓦斯钻屑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瓦斯抽采参数的测定。

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的测定,可以为矿井瓦斯防治和瓦斯抽采提供基础参数支持,同时可以指导瓦斯管理,采取有效的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合理使用煤矿瓦斯治理的资源,减少瓦斯管理及治理费用的浪费,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1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定的钻孔布置在岩石巷道内,均为穿层钻孔,封孔方式和测压方法严格执行《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 1047—2007)的有关规定.采用注浆封孔测压法,封孔材料为水泥浆加速凝剂、膨胀剂等,利用压风将密封罐内的水泥浆注入钻孔内,测压方式为被动测压法,即钻孔封孔完成后,等待被测煤层瓦斯的自然渗透达到瓦斯压力平衡后,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首先在距被测煤层一定距离的岩巷内打孔,孔径一般取直径φ75mm以上,钻孔最好垂直煤层布置,成孔后在孔内安设测压管,然后对钻孔进行封孔(〉10m);封孔后,安设压力表开始测压。

安监总煤装〔〕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一般规定 (3)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6)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7)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8)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14)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14)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14)按公式(2)计算: (14)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15)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16)按公式(5)计算: (16)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6)按公式(7)计算: (16)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7)按公式(8)计算: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2021年整理)AQ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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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2016年。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Ⅱ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基础管理 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 75.2 地质. 75.3 测量. 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 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46.5防灭火. 276.6 防治水. 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16.8 运输和提升. 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 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 647.2 采剥. 647.3 运输. 687.4 排土. 707.5 滑坡防治. 707.6防治水、防灭火. 717.7电气. 727.8设备检修. 778职业危害788.1管理和监测. 788.2 健康监护. 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GB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在钻孔内以高压水作为动力,在无自由面的情况下使煤体裂隙畅通的一种措施。
2.0.27水力割缝hydraulic cutting
在钻孔内运用高压水射流对钻孔两侧的煤体进行切割,形成一定深度的扁平缝槽的一种措施。
2.0.28深孔预裂爆破deep-hole pre-splitting blasting
在工作面采掘前施工一定深度的钻孔,并在钻孔内装填炸药,利用炸药爆破作为动力,使煤体裂隙增大,提高煤层透气性的一种措施。
附:条文说明(27)
1总则
1.0.1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我国煤矿瓦斯抽采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瓦斯抽采设计技术,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生产煤矿的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1.0.3凡国家政策、法规等规定要求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均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应编制专项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1.0.4对于新建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并参考邻近生产矿井实际的瓦斯、地质资料进行;对于改建、扩建和生产矿井,应以实测的瓦斯基础参数作为设计依据。
1.0.5设计的瓦斯抽采规模应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应使抽采量保持相对稳定。
1.0.6煤(岩)层瓦斯抽采应当按“应抽尽采、先抽后采、煤气共采”原则进行,抽采系统设计应采用“泵站用备结合,高低负压管路相区别”的原则进行,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煤矿瓦斯抽放巷抽采设计

XX煤矿瓦斯抽放巷抽采设计编制:编制时间:目录一编制依据 (1)二瓦斯抽放巷基本情况 (1)三瓦斯预测 (4)四瓦斯抽放巷瓦斯抽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五瓦斯抽放巷瓦斯抽采方案 (7)六瓦斯抽放巷瓦斯抽采设计 (8)七瓦斯抽放巷抽采系统 (17)八抽放管理 (23)九附件 (29)一、编制依据1、《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设计规范》(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等相关规定。

2、《抽放工操作规程》和《抽采岗位责任制》。

3、《煤矿(变更)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4、《煤矿防突设计》。

5、《煤矿瓦斯抽采设计》。

二、瓦斯抽放巷基本情况1、概况瓦斯抽放进风巷位于XX煤矿南井+1336m水平112运输石门的南面5-2煤层中,从112运输石门开口,沿岩层按方位角186度,按3‰掘进坡度往北掘进。

瓦斯抽放进风巷设计长度为210米。

2、地质情况XX煤矿井田位于六盘水断陷普安旋扭构造变形区杨梅树盆形向斜的次一级构造妥倮屯向斜的南东翼。

矿山整体呈一单斜构造,地层走向由北向南,从北东~南西向缓慢转向南-北向,地层倾角一般26~52°。

南翼煤层倾角较大,多在44°左右,局部煤层倾角可达56°。

瓦斯抽放巷对应地表为陡坡地形盆地,无重要建筑物、保护物及高压线路。

该巷范围内地质条件简单,无断层影响。

瓦斯抽放巷所在地层倾角平均为43°,含0.3~0.5m厚煤线,顶板岩层性质为粉砂岩夹泥岩,底板岩层性质为粉砂质泥岩。

巷道范围内水文地质简单,井下水主要来源于地表降水。

预计该巷道局部有少量的淋水、滴水的现象,正常涌水量为0.2m3/h,雨季顶板淋水会增加。

所以在采掘进中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3、顶、底板情况瓦斯抽采进风巷层位为粉砂岩夹泥岩,力学强度中等,部分会发生顶板垮落,力学强度低,遇水易膨胀和底鼓现象,支护时可能发生支柱下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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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6-2006
前 言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中国矿业大学、煤炭科学研究总
院抚顺分院、阳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芙
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千庭、文光才、俞合香、王魁军、李宝玉、周德昶、高正
强、龙伍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及其测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MT/T638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法
MT/T77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
AQ1025 煤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3 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
统:
a)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
b) 矿井绝对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c)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4 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
4.1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
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
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m/t以下,
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a) 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
须控制到巷道轮廓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穿透煤层
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b) 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
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c) 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4.2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1规
定,瓦斯涌出量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
满足表2规定。
表1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4.3 采掘工作面风速不得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4.4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3规定。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5 指标的测定及计算方法
5.1 煤层瓦斯压力的测定及计算方法
煤层瓦斯压力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测定或计算。
a) 按MT/T638规定测定瓦斯压力;
b) 按MT/T77规定瓦斯含量,按式(1)计算瓦斯压力。

式中:
W——煤层瓦斯含量,m3/t;
a,b——吸附常数;
P——煤层绝对瓦斯压力,MPa;
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分,%;
π——煤的空隙率,m3/m3;
γ——煤的容重(假比重),t/m3。
5.2 煤层瓦斯含量的测定及计算方法

煤层瓦斯含量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测定或计算。
a) 按MT/T77规定测定瓦斯含量;
b) 按MT/T638规定测定瓦斯压力,按式(1)计算瓦斯含量。
5.3 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及计算方法
按AQ1025(矿井瓦斯等级坚定规范)执行。
5.4 可解吸瓦斯量的确定
按5.2测算抽采后的煤层瓦斯含量,按式(2)计算煤的可解吸瓦斯量。
式中:
Wj——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3/t;
Wc——煤的标准大气压力的残存瓦斯含量,按式(3)计算。

5.5 矿井瓦斯抽采率的测定及计算方法
在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测定矿井每天的瓦斯抽采量。矿
井瓦斯抽采量包括井田范围内地面钻井扣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的瓦斯量。每
月底按式(4)计算矿井月平均瓦斯抽采率(ηk)。
式中:

ηk——矿井月平均瓦斯抽采率,%;
Qkc——矿井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Qkf——矿井月平均风排瓦斯量,m3/min。
5.6 工作面瓦斯后采率的测定及计算方法
工作面回采期间,在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每周测定工作面
瓦斯抽采量(含移动抽采)。每月底按式(5)计算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率(ηm)。

式中:
ηm——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率,%;
Qmc——回采期间,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Qmf——工作面月平均风排瓦斯量,m3/min。
6 其他
6.1 矿井必须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
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
平衡。
6.2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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