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管理细则
(完整版)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随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与监测工作已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为了加强医院临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规范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程序,研究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因果关系和诱发因素,保障临床用药(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同时也为评价淘汰药品(医疗器械)提供科学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医院实行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以下简称:ADR/ADE(MDR/MDE))报告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由分管ADR监测的院长或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务科负责人、药剂科负责人、护理部负责人。
组长:徐光成员:刘晓宁、裴娟、杨红云、王双梅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检测小组由分MDR监测的院长或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务科负责人、设备物资供应科负责人、护理部负责人。
组长:石建辉成员:刘晓宁、裴娟、杨红云、张珏琨3、职责:负责医院可疑ADR/ADE(MDR)上报及其相关工工作;每年召开会议研究MDR监测工作;明确MDR监测小组日常工作部门,并指定MDR联络员,专人负责MDR报告;确定各科室MDR监测员,负责可疑MDR信息的收集并报告院MDR/监测小组日常工作部门。
4、ADR/ADE(MDR)监测中心ADR/ADE监测中心设在药剂科,MDR监测中心设在设备物资供应科,组织对疑难、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并负责向所在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5、全院ADR/ADE(MDR)监测网络各临床科室(包括个病房、急诊科)均设立2名兼职监测员(医师、护师各1人),门诊科室设立一名兼职监测员(护师1人),药剂科和设备物资供应科有关部门各设立一名1名兼职监测员(包括采购、库房),共同组成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网。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标准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删除或者隐瞒监测数据。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设立监测管理岗位,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制定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档案,保存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确保监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三、监测项目与方法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项目。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采用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标准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监测任务的需要,选用合适的监测仪器和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四、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测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相应的监测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遵守监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五、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现场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现场监测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现场监测工作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1. 确保现场监测工作能够及时、准确地监测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2. 确保现场监测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素养,能够做好监测工作;3. 提高现场监测工作质量,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组织架构1. 现场监测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 安全管理部门设立现场监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现场监测工作;3. 现场监测工作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四、工作职责1. 现场监测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测;2. 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3. 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问题;4. 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提升。
五、工作流程1. 确定监测周期和内容,制定监测计划;2. 按照计划开展监测工作,采集数据;3. 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形成监测报告;4. 提交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和分析;5. 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六、工作措施1. 制定现场监测工作操作规程和规范;2. 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工具;3. 做好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4.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5.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七、工作效果1. 现场监测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2. 提升了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了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3. 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了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
八、工作总结1. 每年定期对现场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2. 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持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3.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现场监测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本公司现场监测工作管理制度,希望所有相关人员认真遵守并执行,共同维护公司生产安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二条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包括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等。
第三章环境监测范围与内容第三条环境监测范围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第四条大气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空气质量、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监测。
第五条水体环境监测内容包括水质、水量等指标的监测。
第六条土壤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土壤污染、土壤质量等指标的监测。
第七条噪声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噪声级别、噪声来源等指标的监测。
第八条辐射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指标的监测。
第四章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第九条环境监测应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环境监测应采取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环境状况。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与科技发展保持同步。
第五章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及时采集、记录和存档,确保监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和分析,监测报告和评估结果,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监测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保障信息透明度。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结果应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参考,指导相关部门制定环保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环境监测结果应作为责任主体评估和监督的依据,强化环境责任追究。
附件:1. 环境监测报告示例2. 环境监测设备清单3.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4年12月环境保护法通过的法律,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护和改善企业内部环境的质量,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员工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管理标准1. 环境监测责任1.1 指定专人或组织设立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环境监测工作,并明确其职责; 1.2 确保环境监测部门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能,以保证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3 制定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确保监测的频次和监测点的选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 1.4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提供所需的监测数据和文件。
2. 环境监测指标2.1 确定需要监测的环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音、振动、光照等; 2.2 设定适当的监测限值,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3 确保监测指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采用科学的监测方法和标准。
3. 环境监测计划与执行3.1 制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并报批相关部门后执行; 3.2 每月根据计划进行监测工作,确保监测任务按时完成; 3.3 建立监测点位的档案,做好监测记录,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3.4 确保监测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定期进行校准和保养。
4.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和报告4.1 监测数据采集后,应及时上传至环境监测系统,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4.2 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4.3 编制并定期发布环境监测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员工公示监测结果,并依法向相关机构报送。
三、考核标准1. 考核要素1.1 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监测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3 监测数据的管理和报告; 1.4 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1.5 相关部门配合程度。
2. 考核方法2.1 随机抽查环境监测数据和相关文档,进行质量检查; 2.2 召开定期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和环境监测人员的汇报; 2.3 定期组织内外部审核,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评估。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状况的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范围内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污染物排放监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监测等。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环境监测应注重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时效性,采取科学、规范、标准的方法。
第五条环境监测应提高监测设备、仪器和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精确性。
第六条环境监测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测网络,保障监测数据的留存,便于日后参考和分析。
第七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环境监测水平和能力。
第八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建立相应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第九条环境质量监测应覆盖城市、农村及特定区域,监测项目包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
第十条环境质量监测应采取定点监测、移动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全面和准确。
第十一条环境质量监测应设立相应的监测站点,站点布局应根据环境特点和污染源分布进行。
第十二条环境质量监测应定期进行,间隔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应进行评价和分析,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章污染源监测第十四条污染源监测应以重点污染企业为主,监测项目包括污染物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
第十五条污染源监测应根据不同污染源的特点,采取在生产现场监测、固定监测点监测、移动监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污染源监测应设立相应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准确。
第十七条污染源监测应定期进行,根据企业生产和排放情况,确定监测频次和时间。
第十八条污染源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并与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和比对,确保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免费
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免费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监测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由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三、监测范围环境保护监测范围包括大气、水、土壤和声环境等方面的监测,涉及大气排放源监测、水污染源监测、土壤质量监测、环境噪声监测等。
四、监测内容1. 大气监测内容包括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监测、大气污染物扩散监测等。
2. 水环境监测内容包括水体污染物浓度监测、水污染源监测、河流水质监测等。
3. 土壤质量监测内容包括土壤污染物含量监测、土壤污染源监测、土壤风险评估监测等。
4. 环境噪声监测内容包括工业噪声监测、交通噪声监测、社区噪声监测等。
五、监测方法1. 大气监测采用定点监测、移动监测和遥感监测等方法。
2. 水环境监测采用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和遥感监测等方法。
3. 土壤质量监测采用采样监测、实验室监测和地质勘探监测等方法。
4. 环境噪声监测采用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和数字模拟等方法。
六、监测标准环境保护监测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进行监测,并按标准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七、监测结果报告1. 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
2. 监测结果应定期上报环保部门,用于环境保护政策的制订和实施。
八、监测费用环境保护监测费用由监测单位或监测对象承担,不得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
九、监测责任1. 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2. 监测对象应配合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十、监测处罚对违反环境保护监测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监测改进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环保部门应结合监测结果不断改进监测方法和监测标准。
十二、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内容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监控大气、水、土壤和声环境的污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1. 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药品不良反应(ADR)指在药品治疗中,发生的与药品有关、或者药品使用后的各种不良反应,包括药品的副作用、药品的过敏反应、药物滥用等。
2.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必要性药品不良反应是临床实践中无法避免的风险之一,也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
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对患者的治疗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导致死亡。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收集和反馈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开展药品的监测和预警工作,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3.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3.1 药师和医生的职责医院药师和医生应当对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及时记录和报告,包括不良反应的类型、发生时间、药品的名称和剂量等相关信息。
同时,医生应当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特殊检查和处理,并及时更改治疗方案或用药方式。
3.2 报告渠道医院应当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渠道,并在医院内部推广和宣传,鼓励医务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主动上报。
同时,还可以通过专业杂志、互联网等途径向广大医务人员推广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相关知识。
3.3 报告内容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不良反应的类型、程度;2.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途径和频率;3.患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病史等;4.不良反应的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5.监测和治疗过程中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3.4 报告的处理方式医院应当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通过对不良反应信息的整合和分析,开展药品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作,并及时向药品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不良反应情况。
3.5 报告的保密性医院应当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并采取措施保障不良反应报告的保密性不被泄露。
4.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效果4.1 及时发现和纠正药品不良反应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药品不良反应,有效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4.2 改善用药质量通过对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分析,可以改善用药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用药和消费。
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一、绪论安全监测监理是为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作业过程安全可控的重要工作。
本细则旨在规范安全监测监理工作的实施要求,提高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及人员要求1.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测监理人员,人员数量应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质。
2. 安全监测监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
3. 安全监测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测监理无关的其他工作。
4. 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具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安全监测监理工作流程1. 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详细的安全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内容、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等。
2. 实施安全监测: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进行安全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并及时反馈给项目管理方。
3. 分析监测数据: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安全隐患整改:在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后,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及时向项目管理方报告,并督促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5. 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与项目管理方密切配合,在发现安全问题后,共同完善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四、安全监测监理的技术要求1. 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选用合适的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安全监测监理人员应熟练掌握监测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方法,能够准确操作和读取监测数据。
3. 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存档应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分析和处理机制,对监测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处理。
五、安全监测监理的结果评估与反馈1. 安全监测监理组织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估,总结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大前提下,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山东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并发布了《》。
实施细则明确了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
监测对象包括山东省内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批发市场、零售店等从事水产品经营的单位,以及进出口水产品的运输、检验检疫单位。
监测内容则包括对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进行检测,主要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菌、化学物质等方面的监测,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实施细则规定了监测机构的要求和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过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样品处理、分析检测等,要求监测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此外,实施细则还强调监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和评估,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监测结果应准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实行相应的整顿措施,并对整顿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公告曝光等。
同时,实施细则还强调了对良好经营单位的嘉奖政策,鼓舞企业主动参与监测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为了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山东省政府还规定了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监督管理的责任制。
同时,规定了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详尽工作要求,加强了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它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了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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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公司市政道路工程监测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单位作业行为,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监测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测量、监测要求和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结合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业主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是第三方监测和施工方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线监控量测工作统筹管理。
第二章 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相关要求 第五条 第三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施工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和第三方监测负责。 第六条 第三方监测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 第七条 施工方监测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项资质 ,或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业绩。 第八条 施工方监测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单位实施之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批。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对初步确定的监测单位从资质、业绩、信誉、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施工单位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工程管理部批准最终的施工方监测单位。 第九条 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招投标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 监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实际工程需要。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在进场、监测前和监测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给予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监测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在监测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是施工方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方监测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方监测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防护,规范现场工作环境,确保监测单位人员、仪器设备的安全。 3、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监测单位的现场工作,并在测点布设、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报告报送等工作中全力协助监测单位。 4、施工单位是现场监测点保护的责任单位,现场监测点被破坏后(因监测单位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情况除外),应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必要时重新埋设,并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检查确认。 5、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各项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施工方现场监测工作的实施,督促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的及时上报,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2、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3、在监测数据超出警戒值时,立即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对预警、报警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方监测职责 1、服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施工方监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批通过后实施。 2、现场监测点统一由施工方监测埋设,并按设计要求及时埋设监测点。 3、进行现场测点埋设、采集初始监测数据时,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进行旁站见证。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4、做好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巡视信息准确可靠,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5、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提出的客观、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进行整改。 6、与第三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及时复测, 提出客观、合理、科学的分析和整改意见,并报工程管理部。 7、定期对监测基准网进行检查,确保基准网的可靠。 8、土建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直至监测对象稳定为止。在停止监测前,要上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得到同意后方可停止监测。 第十五条 第三方监测职责 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工作。 2、按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对各监测项目进行原始监测数据采集。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3、主持监控管理分中心工作。在及时收集整理现场巡视结果、施工方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每日提供现场安全风险巡视小结和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监控管理中心;汇总、分析每周、每月监测情况,以周报、月报形式上报监控管理中心。 4、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5、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施工方监测的预埋设备和仪器、传感器及配件、成套设备的品质,检查施工方监测的布设的测点,对不符合要求的测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建议。 6、科学合理处理监测数据,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监测成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发现异常时,立即报告监控管理中心。 7、当出现监测数据与施工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必须及时复测,达到闭合。 8、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如监测成果的解释、现场实际问题的处理、施工过程的回访等。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六条 监测方案审查 1、施工方监测方案审查实行由监理单位初审、第三方监测终审的审批流程。监测方案报审表见测量表76。 2、第三方监测方案经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实施。 3、经过专家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备案。 4、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编制的方案审查内容主要如下: (1)监测方案的完整性。 (2)监测项目和巡视对象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3)监测及巡视频率、周期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4)测点埋设是否按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的布点原则进行,并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布设图件是否齐全。 (5)监测方法是否合理可行,监测仪器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6)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7)监测项目是否有控制指标值、监测预警标准;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值是否齐全。 (8)数据报送及信息反馈制度是否完善。 (9)监测组织机构是否满足现场工作要求。 (10)安全、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七条 监测技术交底 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方监测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周边环境进行探明,对周边环境的现况进行拍照、摄像、书面记录,并组织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相关资料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2、在各工点主体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监测对施工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测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监测内容、测点的埋设和保护、监测精度、监测频率等。 3、施工单位内部应实行监测点保护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各班组作业时保护好监测点。 第十八条 监测点的埋设、验收和保护 1、监测点是一切监测工作的基础,必须完善检查、验收措施,并加强监测点的保护。 2、各类监测点的埋设工作由施工方监测完成。 3、监测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监测方案的布设位置及埋设方法埋设,如监测点的埋设位置有较大出入,施工方监测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报备。 4、变形控制网和变形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技术要求实施。 5、应力应变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的技术要求实施。 6、监测点编号及图形符号见附件二。 7、施工方监测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布设验收记录测量表77,对于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应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8、所有预埋监测点的实际位置应做精确记录,露出地坪的应做出醒目标志,并设保护装置。 9、所有进场的工程参建单位均有义务保护监测点。测点损坏的,由相应责任方负责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在原点位处或者靠近原来位置重新布设,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10、所有测点采集初始数据时,须有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 第十九条 监测方案实施 1、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实施。各监测项目在监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程和规范。 2、所有监测项目的测点在安装、埋设完毕后,必须进行初始数据的采集。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取主体施工前连续观测3次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3、当监测项目达到报警值、监测值变化过大、变化速率过快、周边环境发生可见可测的影响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非常规施工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4、施工方监测对于涉及到监测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测点布置、测点安装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变化的,必须报监理、第三方监测批准实施。 5、施工方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并提出分析处理方案;并报工程管理部审查后实施。 6、第三方监测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变化的,应报监控管理中心(风险咨询单位)审查。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监测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原方案的专家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监测资料整编和成果分析 1、现场监测资料包括外业观测记录、电子数据资料、现场巡视记录、视频记录和记事项目等,必须在现场直接记录于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中,现场监测记录表格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2、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校对,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对或重测。 3、各类监测数据均应及时计算累计变化量、变化速率,并绘制时程曲线,绘制变形与施工开挖工作面距离关系曲线,必要时绘制断面曲线、等值线图等。 4、监测结果分析应根据时程曲线、变形速率,选择与实测数据拟合较好的函数进行回归分析,并结合变形体和施工环境现状预测变形体的变形趋势,为判断变形体以及施工环境的安全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