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
条文修订对照表汇总

条文修订对照表汇总《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对照表............................................................................................................ - 2 -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对照表............................................................................................................ - 3 -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 11 -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 35 -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 38 -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 39 -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修订对照表 ................................................................... - 41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对照表注:双删除线表示删除内容,灰色底纹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注:双删除线表示删除内容,灰色底纹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注:双删除线表示删除内容,灰色底纹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注:双删除线表示删除内容,灰色底纹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修订对照表。
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_条据书信

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是为了保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的。
下文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保税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保税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四条某一期货商品的实物交割可实行保税状态下或完税状态下的单一交割或混合交割。
实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五条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
第六条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商品的凭证。
1 / 6第二章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七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货主向保税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货主名称、及拟入保税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八条入库申报审批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保税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保税交割。
第九条签发保税标准仓单商品运抵保税交割仓库后,保税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保税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保税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章保税标准仓单的流转第十条保税标准仓单用于实物交割、充抵保证金及提货。
铜仓单及交割业务手册说明书

铜仓单及交割业务手册请点击业务名称进入业务操作流程指引附录:1、《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3、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注册品牌汇总4、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免责声明:此业务内容仅供参考,交易所会不定期对规则进行调整,请以交易所网站公布为准阴极铜(cu )合约交割要素电子仓单系统仓单注册 仓单注销 仓单转让 仓单质押/解质押 交割/期转现合约交割要素1、系统介绍:标准仓单系统标准仓单已实现电子化, 在本系统中仓单将以电子方式存在,各项仓单业务应通过标准仓单系统实现。
具体包括仓单生成、交割和期转现、仓单作为保证金、仓单转让、仓单注销出库等。
2、申请流程:3、申请资料:注意事项:系统申请需要一定时间,请在业务开展前两周提交申请资料原件至我公司。
一、仓单注册1、业务描述:将现货的非标准化仓单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内注册成为符合期货标准的可供交割的期货仓单, 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2、业务流程:3、业务操作:客户入库委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新任务->入库委托,选择品种后进入入库委托业务界面。
填写完信息后提交。
录入信息提交成功后,通过任务跟踪查看到提交的入库委托,可跟踪、查看,修改,删除该业务单。
详细页面上显示业务流程图和当前进度。
4、业务注意事项: 入库必备单证:国产: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进口: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有效。
二、仓单注销出库1、业务描述:将处于流通状态中的期货标准仓单,注销成为现货,参与现货贸易或到库提取用于生产经营,是仓单注册的反向流程。
2、业务流程:3、业务操作:客户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新任务->仓单出库->标准仓单出库,选择品种后进入标准仓单出库业务界面。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期权合约及有关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期权合约及有关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权合约及有关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2020〕113号《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中关于最小变动价位的修订自2020年9月2日(周三)起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期权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中关于合约月份的修订,自2020年11月17日(周二)新挂牌期货合约CU2111、RU2111、AU2112对应的期权合约开始实施,其中,合约月份大于等于CU2111、RU2111、AU21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合约月份小于CU2111、RU2111、AU21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中关于行权方式的修订,自2021年11月16日(周二)新挂牌期货合约CU2211、AU2212对应的期权合约开始实施,其中,合约月份大于等于CU2211、AU22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定,合约月份小于CU2211、AU2212的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定。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3.《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期权合约》(修订案)5.《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0年7月31日附件5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解读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公告【2022】5 号修订)更新日期:2022-06-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罗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浮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浮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null][null][null]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五条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稽查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
稽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约谈、书面调查等。
第七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二)要求会员提供年报、第三方审计等报告;(三)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四)要求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五)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六)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七)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八)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上海期货交易所业务细则及有关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业务细则及有关规定发布时间:2010-01-29 10:10交易1、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的铜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如下:表一:铜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单位:手)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为基数。
2、套期保值交易申请套期保值交易,须填写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与申请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相一致的有关证明材料。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
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和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
结算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日常结算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当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在金融市场的舞台上,黄金期货一直是备受瞩目的重要角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份细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交割的基本规定是整个细则的基石。
交割单位设定为 3000 克,交割应当以标准重量 3000 克的金锭进行。
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这一规定保障了交割品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减少了交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方面,交易所规定交割的黄金应当符合国标GB/T 4134-2003 中规定的标准金锭。
金含量不小于 9995%,这一标准确保了交割的黄金具有较高的纯度和品质。
交割地点的设置也是关键的一环。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金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它们必须具备良好的仓储条件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黄金的安全存储和准确交割。
交割流程的明确规定让交易各方心中有数。
卖方客户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而买方客户则需要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足额货款交到交易所。
在交割日,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交割。
关于交割违约的处理,细则中也有清晰的规定。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交付的标准仓单不符合规定,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都将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在交割费用方面,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就能够准确计算成本,做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为了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交易所还对交割过程中的检验、出入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交割的黄金进行准确的检验和鉴定。
出入库的流程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黄金的数量和质量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影响。
全球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场外市场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全球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场外市场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沈涓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20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场内期货标准化合约已较难满足实体企业日益复杂的风险管理需求。
纵观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纷纷利用自身优势和市场特点大力发展与场内市场相配套的场外市场,为投资者拓展投资渠道、投资工具和投资手段,而国内主要交易所近几年也开始探索场外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本文通过境内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场外市场发展概况的比较,阐述了境外衍生品交易所发展场外市场对我国交易所发展场外市场的启示。
关键词:场外衍生品市场仓单交易中央清算一、引言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各类“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层出迭见,各大行业都面临风险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实体企业面临的风险类型越来越复杂,波动程度更是难以预测,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大幅攀升。
期货市场所提供的场内标准化合约在品种和品种品质、时间限制、交易方式以及交割方式上较难满足实体企业日益复杂的风险管理需求,因此场外衍生品市场灵活、分散、个性化的特点,能为投资者提供定制化的工具和产品,可以弥补期货场内市场因高度标准化而存在的丰富性、个性化不足的缺陷。
纵观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纷纷利用自身优势和市场特点,大力发展与场内市场相配套的场外市场,并通过场内场外市场的联动效应为投资者拓展投资渠道、投资工具和投资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投资者风险投资和风险管理需求。
而我国的衍生品交易所都是从期货市场起步,深耕场内市场多年,为各类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投资工具和投资场所,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个性化的场外市场投资需求日渐显现,近几年来国内各交易所都开始探索场外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希望通过场外市场实现期现结合、业务拓展、功能发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场外市场发展概况(一)新加坡交易所(SGX)新加坡交易所(以下简称“新交所”)作为“亚洲门户”,以其高效、创新、监管闻名于世,是亚洲最为国际化的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调整的通知-上期发〔2021〕280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调整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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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调整的通知
上期发〔2021〕280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结合2021年度各期货公司会员在合规经营以及对交易所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我所决定调整相关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货公司会员名单及限仓比例
(一)39家《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A类期货公司的会员限仓比例为35%。
(二)6家自A类调整至B类及以下的期货公司的会员限仓比例,自35%调整至25%。
二、适用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截止时间我所将另行通知。
三、适用品种
我所上市的所有品种。
四、注意事项
请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降低的6家期货公司会员注意风险,及早调整持仓以符合标准。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调整名单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1年11月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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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发布部门 : 上海期货交易所发文字号 :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1〕39号发布日期 : 2021.04.27实施日期 : 2021.04.27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期货综合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1〕39号2021年4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设立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以及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等适用本办法。
交易所、仓单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存管银行、贷款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标的与交易时间第四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已上市品种的标准仓单。
第五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仓单交易商第六条仓单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参与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活动的营利法人和其他主体。
第七条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营利法人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二)已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三)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或者其关联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商,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仓单交易商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商应当与交易所签署《交易商协议》,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仓单交易商开通相应权限。
第十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在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后,方可参与标准仓单交易。
标准仓单交易账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仓单交易商只能拥有一个交易账户。
仓单交易商交易账户号与其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账户号一致。
第十一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妥善保管其交易账户以及密码,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交易所通过平台对仓单交易商实施日常管理,仓单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仓单交易商资格:(一)提交虚假开户材料的;(二)转让或者转给他人使用仓单交易商资格的;(三)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仓单交易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仓单交易商主体变更情形的;(三)涉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四)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者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的;(五)其他可能影响仓单交易商履约能力的情形。
仓单交易商未及时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的,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仓单交易商履约完毕或者被终止其所有标准仓单交易的义务、结清其资金以及其他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提交注销仓单交易商资格申请。
交易所核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注销其交易账户。
仓单交易商未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业务第一节标准仓单挂牌交易第十五条标准仓单交易采用挂牌交易等方式。
挂牌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六条标准仓单挂牌交易分为卖方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两种方式。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挂牌方式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买方挂牌交易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商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发出买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卖方仓单交易商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仓单交易商在已响应买入需求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挂牌交易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提交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备案,可以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进行挂牌交易的标准仓单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二)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标识为“正常”;(三)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仓租付止日等于或者超过当日,本办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四)有效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有效期的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标准仓单挂牌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
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商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以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平台上查询标准仓单挂牌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当日挂牌信息、当日摘牌信息、成交情况、实时资金情况、可挂牌标准仓单信息等内容。
第二节卖方挂牌交易第二十二条卖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一)卖方挂牌。
卖方仓单交易商以挂牌形式发布拟交易标准仓单的品种、数量、仓库(厂库)、商标(品牌)、品级、规格、挂牌价格(全价或者升贴水)、最小摘牌张数以及其他信息。
(二)买方摘牌。
买方仓单交易商确认资金账户余额充足,确认标准仓单挂牌信息后,进行摘牌。
第二十三条卖方挂牌交易可以采用定向挂牌方式,定向挂牌方式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向特定仓单交易商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的挂牌方式。
第二十四条卖方挂牌交易的挂牌方式分为整批挂牌和分批挂牌。
(一)整批挂牌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单次挂牌出售一张或者多张标准仓单,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时应当一次性购买该单次挂牌的所有标准仓单。
(二)分批挂牌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单次挂牌应当出售多张标准仓单,并填写最小摘牌张数。
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时可以购买该次挂牌内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仓单,购买仓单张数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最小摘牌张数。
最小摘牌张数是指采用分批挂牌的情况下,卖方仓单交易商设定允许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购买的最小仓单张数。
最小摘牌张数应当小于本次挂牌的仓单总张数,且大于等于1张。
仓单交易商通过整批挂牌或者分批挂牌方式挂牌多张标准仓单时,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厂库)、商标(品牌)、品级均相同。
各品种同次挂牌其他需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卖方挂牌交易的报价方式分为全价报价和升贴水报价。
(一)全价报价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在挂牌时填写挂牌标准仓单固定单位价格的报价方式。
(二)升贴水报价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在挂牌时选定挂牌标准仓单对应品种的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并填写升贴水的报价方式。
固定单位价格、升贴水的报价单位参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报价单位进行设置。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各交易品种挂牌全价或者升贴水报价方式下价格波动的最小单位。
标准仓单挂牌交易的最小变动价位参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进行设置。
第三节买方挂牌交易第二十六条买方挂牌的交易流程如下:(一)买方信息发布。
买方仓单交易商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发布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二)卖方挂牌响应。
卖方仓单交易商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需求;(三)买方确认交易。
买方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已响应买入需求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
第二十七条买方仓单交易商按照交易品种填写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的数量、仓库(厂库)、商标(品牌)、品级、规格、意向价格(全价或者升贴水)、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以及其他信息。
买方仓单交易商在填写每一条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填写拟购入标准仓单品种对应的一个或者多个仓库(厂库)、商标(品牌)以及品级等信息;(二)填写拟购入数量和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三)填写意向价格。
每一条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对应一个交易品种。
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是指在买方仓单交易商确认交易时,必须购买的最小标准仓单张数。
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应当等于或者小于买方仓单交易商填写的拟购入数量,且大于等于1张。
第二十八条卖方仓单交易商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一)卖方挂牌标准仓单的品种、仓库(厂库)、商标(品牌)、品级以及各品种其他挂牌信息应当符合买方需求;(二)卖方仓单交易商拟挂牌标准仓单数量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买方拟购入的仓单数量,且大于或者等于买方拟购入最小摘牌张数;(三)卖方仓单交易商一次挂牌多张标准仓单时,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厂库)、商标(品牌)、品级等均相同。
第二十九条买方挂牌交易中,卖方仓单交易商可以在买方仓单交易商确认交易前撤销挂牌响应。
第五章结算业务第三十条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仓单交易商货款、手续费以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对标准仓单交易的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进行当日结算。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对标准仓单交易进行逐笔收付。
第三十三条指定存管银行提交申请,经过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协助办理标准仓单交易结算业务。
申请银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技术系统满足标准仓单交易结算需求;(二)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指定存管银行应当为从事其标准仓单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交易商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资金存管、划转服务。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仓单交易商的资金以及相关款项。
第三十五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资金存放和划转。
贷款银行应当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或者指定贷款结算账户,用于仓单交易商质押线上还款等资金结算。
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贷款银行贷款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注销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与仓单交易商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和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第三十七条标准仓单交易业务采取实时收付的方式。
实时收付是指在交易时间段内,买方仓单交易商付清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以及相关费用,并经交易所确认,完成货款划转和标准仓单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