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主控制室设计变更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障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2年4月12日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依法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
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生态环境部关于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态环境部关于宁德核电⼚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呈报〈宁德核电⼚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闽宁核〔2015〕67号)、《关于呈报〈宁德核电⼚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修订版)〉的函》(闽宁核函〔2016〕106号)及相关⽂件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宁德核电⼚5、6号机组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辖福⿍市太姥⼭镇,拟建两台华龙⼀号机组及配套设施。
项⽬选址与现⾏的地⽅总体规划、⽔资源利⽤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相容。
《宁德核电⼚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修订版)》(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适⽤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的标准级别明确。
正常运⾏和选址假想事故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核动⼒⼚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阶段⼯作。
⼆、在⼯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作(⼀)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有关⽆居民海岛开发利⽤⼯作,切实保护海岛和海域⽣态环境;(⼆)积极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作,配合地⽅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项⽬应严格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重⼤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配合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作⽇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态环境部2018年9⽉18⽇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24.07.07
•【文号】国核安发〔2024〕109号
•【施行日期】2024.07.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批准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设
计和制造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4〕109号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变更的请示》(曙缆〔2022〕09号)收悉。
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活动范围变更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满足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23)24号]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3)41号]分别变更为附件1和附件2所列许可活动范围。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
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表(变更后)
2.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变更后)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7月7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22.04.01
•【文号】国核安函〔2022〕26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同意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等
7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函〔2022〕26号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陕柴重工核应急装备有限公司、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相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研究,同意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陕柴重工核应急装备有限公司、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见附件)。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变更信息
国家核安全局
2022年4月1日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集团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集团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3.01.18•【文号】国核安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集团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发[2013]34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核设备制造集团公司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管理优势,逐步建立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能力,我局拟将核岛主设备集成供货单位纳入许可管理,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定了《核岛主设备集成供货单位管理要求(试行)》(见附件)。
鉴于你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已取得相应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我局同意在你公司开展为期二年的集团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管理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你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核岛主设备集成供货单位管理要求(试行)》的要求,开展相关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保证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并制定相应管理程序报我局备案。
二、你公司可与各子公司共同与采购方签订供货合同,并负责项目执行的总体协调和管理。
你公司的上述活动,不减轻也不转移各子公司应承担的所有法律责任。
三、你公司及各子公司应认真履行报告制度,并接受我局及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请相关单位及时将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我局。
我局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修订完善《核岛主设备集成供货单位管理要求(试行)》,并适时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
附件:核岛主设备集成供货单位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3年1月18日附件:核岛主设备集成供货单位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二○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引言1.1 目的1.2 范围2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2.1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3 责任分工3.1 集团的责任3.2 子公司的责任4 质量保证体系4.1 质量保证大纲4.2 项目大纲5管理要求5.1 组织机构5.2 资源管理和共享5.3接口控制5.4设计和工艺管理5.5供方管理和共享5.6 采购活动的控制5.7物项控制5.8 制造过程控制5.9 检查与试验控制5.10 不符合项控制5.11 经验反馈5.12 监查5.13 管理部门审查6 报告和备案6.1活动备案6.2 季报和年报6.3 其它报告7 监督检查和处罚7.1 监督检查7.2 处罚1引言1.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质量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管理优势,提高集团公司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能力,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特制定本管理要求。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单选题]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适用(江南博哥)于()型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
A.压水B.重水C.气冷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A[单选题]2.通常,修改应尽量安排在核电厂()停堆期间进行。
A.计划B.换料C.意外D.事故正确答案:B[单选题]3.核电厂在换料停堆期间除按计划进行换料外,还应对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部件进行有计划的()活动。
A.在役检查B.定期试验C.维修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D[单选题]4.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的换料大纲必须在机组首次装料前()个月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A.1B.3C.6D.12正确答案:C[单选题]5.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堆芯状况进行监测,并按需要对换料大纲进行复查和修改;如有修改,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前()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报修改的换料大纲。
A.1E.2C.3D.6正确答案:B[单选题]6.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换料停堆前()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换料报告。
A.1B.2C.3D.6正确答案:B[单选题]7.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换料报告如有修改,营运单位必须在停堆前()星期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修改的换料报告。
A.1B.2C.3D.4正确答案:B[单选题]8.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前()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换料安全分析报告。
A.1B.2C.3D.6正确答案:B[单选题]9.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换料安全分析报告如有修改,营运单位必须在()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修改的换料安全分析报告。
A.换料前5天B.换料前15天C.临界前5天D.临界前15天正确答案:D[单选题]10.营运单位应制定核电厂换料的()管理程序,该程序应明确营运单位内各部门在换料期间的责任和接口关系,并规定各部门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审批和传递分发的要求。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上海森永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上海森永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24.12.13
•【文号】国核安发〔2024〕217号
•【施行日期】2024.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批准延续上海森永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民
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4〕217号上海森永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骞海鼓风机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相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上海森永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诚德钢管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骞海鼓风机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方面满足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决定准予延续并颁发许可证(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各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
核安全设备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
附件:各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12月13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消防审批管理工作(一)规范消防审批事项申请时间及材料要求。
1.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项目获得国务院核准后,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
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项目最后一台机组具备商运条件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商运的核电项目,申请验收时间可适当延后。
3. 企业在申请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完成技术评审。
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应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二)建立专家审查制度。
4. 国家能源局组织核安全、消防、核电设计及运行管理等方面专家,成立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申请。
5. 国家能源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召开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申请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汇报,开展质询评议,形成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