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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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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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为满足个人运营类汽车购车、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银行向个人提供的贷款服务。

村镇银行作为服务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等业务,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服务,满足广大客户的资金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的审核、审批、发放、管理等方面。

三、申请资格及注意事项(一)申请资格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大陆公民;2、具有良好的还款信用记录,近两年无逾期、无欠息现象;3、提供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行驶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资料;4、无负债、有充足的还款能力。

(二)注意事项1、客户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经营情况,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2、客户应当在办理贷款时充分了解相关贷款产品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要求,并认真履行还款义务;3、客户应当向银行提供充分的担保措施,配合银行风险管理工作;4、如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拒绝该客户的申请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客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及利息:(1)客户违约的;(2)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3)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风险的;(4)客户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贷款品种及规模(一)贷款品种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分为两种,即汽车购买贷款和汽车运营贷款。

具体介绍如下:1、汽车购买贷款:指银行向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营运类汽车(含小型、中型、大型货车、半挂车、自卸车、牵引车等)的贷款业务。

最高可贷额度为车款80%;2、汽车运营贷款:指银行向个人提供的用于营运类汽车维修、保养、燃油加油、过桥费、路桥费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最高可贷额度为汽车估值的60%,贷款期限为1年及以下。

(二)规模及风险控制1、村镇银行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安排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规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二) 贷款担保情况;(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x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x省分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自用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个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其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多不超过9个座位,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行是指我行开办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省分行、二级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和一级支行。

第七条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参照《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年版)》和《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x年版)》(随文同发,以下合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借款人须具备《x银行x省分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分类办法》)中规定的一至五类消费类贷款客户条件。

准入借款人分类按照客户分类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第一至五类客户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二)借款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贷款行所在地城区(以二级分行为单位,包括二级分行所在市区及所辖支行所在县市城区)拥有自(共)有产权的住房;或本人具有贷款行所在地户口;或本人提供在贷款行所在地近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仅限第一至四类客户)。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范文(3篇)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范文(3篇)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贷款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稳定,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消费扶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汽车贷款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风险防控、公平公正、服务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贷款业务涉及的词汇解释如下:1. 汽车贷款:指金融机构或相关主体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汽车的借款或融资额。

2. 借款人:指向金融机构或相关主体借款的个人或法人。

3. 汽车销售企业:指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销售汽车的企业。

4. 汽车消费金融公司:指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汽车消费金融服务机构。

第二章汽车贷款管理要求第五条金融机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等相关主体在开展汽车贷款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 风险评估: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合同签订:贷款双方应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并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借款人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 资金监管:贷款资金应按规定流向指定账户,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4. 信息保密:相关主体应妥善保管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

5. 客户服务:相关主体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客户服务,确保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6. 违约处理: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相关主体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贷款安全和金融秩序。

第三章监管与处罚第六条相关主体在开展汽车贷款业务时,应接受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和情况。

第七条金融机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等相关主体如违反本规定,将受到如下处罚:1. 警告:对违规行为较轻的单位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罚款:对违规行为较重的单位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doc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doc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日期:2004-8-16执行日期:2004-10-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XX银行法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为促进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用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办行所属地内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已通过本行授信业务审查的汽车经销商、中小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本行是指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二章经销商汽车贷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本行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三)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五)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六)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七)可提供本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八)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经办行应为每个汽车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

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六)贷款担保状况;(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浦发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分行及经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支行;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

第四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行确认的、已与我行签订了《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的经销商经销的指定品牌汽车。

第五条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为哈尔滨市居民或在哈尔滨市注册的法人,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哈尔滨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我行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行抵押担保外,还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借款人同意我行将所贷款项划入汽车经销商在我行开立的帐户;3、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汽车消费贷款的试点行仅限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

具体试点地区由各国有商业银行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试点地区应本着小范围的原则,选择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较好、汽车需求较大的地区进行。

二、《办法》所称汽车仅限于国产汽车。

三、各试点行应在试点地区当地指定汽车特约经销商,并应签订合作协议。

四、各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

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3.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4.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促进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盈利为目,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贷款。

营运类汽车仅指一手营运车,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车辆的用途,主要划分为客运车、货运车和工程车:(一)“客运车”是指专门用于载客的汽车,包括长途客车、大巴车、中巴车和城市出租车等;(二)“货运车”是专门用于运输货物的汽车;(三)“工程车”是指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车辆,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翻斗车等。

第四条经办行原则上不得为借款人购买农用车、拖拉机以及购买危险品运输车辆发放贷款,“危险品运输车辆”是指敞开式货车、箱式货车、集装箱车、压力槽罐车等类型,且从事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工业气体、危险废弃物(化工、油漆、涂料、环保)等运输经营项目。

第五条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经办行、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担保人必须同一城市及下辖县区,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叙做营运车贷款业务应先上报总行,得到总行批准后方可叙做。

第二章特约经销商管理第七条特约经销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二)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三)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效贷款卡;(四)信用状况良好,本行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五)财务状况良好,持续经营,收入稳定,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六)所经销车辆为国内品牌汽车;(七)其他本行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经销商申请成为本行特约经销商,应按诚实守信原则提交以下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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