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修订)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修订)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修订)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修订)

2007年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

(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第八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第九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十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

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第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

(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

(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

(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

(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

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六)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八)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九)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二)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十三)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

(十五)拖拉机载人的;

(十六)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第十八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的;

(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七)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八)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

(十)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十一)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十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第二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醉酒

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四百元罚款;醉酒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

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六)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内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一百元罚款。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小型拖拉机、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小型车辆违反前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教育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

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或者驾驶证被公安机关公告停止使用后仍驾驶车辆的,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处以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机动车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机动车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机动车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依照下列规

定罚款:

(一)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为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

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五)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予以罚款,但本标准没有明确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较大数额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按照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自11月1日起施行。

学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髙峪镇福和希望小学学习贯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根据《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原文,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将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于4月11日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成立了《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由田丁校长亲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宣贯小组办公室,马攀、丁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具体的《条例》宣贯工作。 2.制定方案,计划工作。为有计划的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制定了《条例》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宣贯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3.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按照县教体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全校召开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宣讲大会,全面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法规精神。 4.上好一节宣传教育专题课。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了一次以“学习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班会课。 5.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学校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寻求更大发

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员工自身的密切配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2.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以下错误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个行业领域都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答案:D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以下行为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 A.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B.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C.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答案:C 4.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实施。 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下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答案:A 5.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答案:A 6.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 A.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的累计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扣一分的违法行为 1、非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驾驶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4、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扣二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系安全带; 2、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营运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4、驾驶时拨打、接听电话的; 5、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扣三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2、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6、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照规定让行; 扣六分的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3、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4、闯红灯。 扣12分的违法行为 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3、酒后驾车扣证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5、未悬挂或者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物随号牌等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 省政府令第3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1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020年1月23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 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一)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 (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 (五)有限作业空间; (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 (七)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 排查结束后,应当列明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第十条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课件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违法性 (三)行为的情节轻微性 (四)行为的应受处罚性 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所保护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交通权益。 二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有客观存在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责任能力的人除外)。主观过错,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 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原创】2020年最新《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原创】2020年最新《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02 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5 分,共20分) 1、《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的施行日期是。(A ) A 、2020 年3 月1 日 B、2019年5月1日 C、2020年10月10日 D、2020 年1 月1 日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C) A、每年至少组织检查1 次 B、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1 次 C、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 次 D、每年至少组织检查3 次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风险管控档案不包括:。(B) A、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B、供应商质量评估 C、风险点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D、巡查检查记录 4、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C) A、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每题4 分,共20 分) 1、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的目的是:。(ABCD ) A、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 B、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D、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ABCD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全面排查、综合管控 C、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D、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3、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ABCD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研究和推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解读(2020)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解读(2020)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331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 一、确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确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的原则。 二、明确了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较大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危险作业、发包与出租等的风险管控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进行风险点排查。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二是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三是进行风险评价和分级。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是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确定。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点,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点,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四、明确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将风险进行分级后,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规定了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一是所有风险均适用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二是较大风险的管控措施。对较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检查、排查。三是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巡查、排查。四是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对于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施设备,在同一区域内多个单位同时作业的,规定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五是风险管控评审。对于风险管控措施,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评审,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五、强化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职责。 六、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等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发布时间:2017-01-20 11:18:08 信息来源:作者:安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由于新旧法规交替,各项工作不甚衔接,甚至连新版法律文书也没下发,于是便有一些车主以为“冲冲红灯,应该没事”。其实,省交管部门近日已下发了相关通知,解决有关路面执法问题。该通知表明,对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可以采取照相、现场制作笔录等手段,保存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后放行,待启用新版法律文书后,再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 该通知要求,从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再称违章,统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另外,该通知指出,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本省籍机动车,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发还;对外省籍机动车,告知其尽快投保,从5月20日起适用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依照规定投保后发还。从6月1日起,开始处罚,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该基金未建立之前,罚款存入专门账户。该通知同时规定,交警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扣行驶证,当然,伪造的除外。 ■新规解读 法律文书扣车可沿用旧版文书 近日一些一线民警表示,值勤时,经常有司机询问,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违章未作处罚的,该怎么适用法律,即该法有无追溯力。 该通知明确表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一律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使用新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5月1日前的交通违章行为,还未作出处罚决定的,继续适用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使用旧版法律文书。 据悉,新版法律文书由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印制下发,在文书下发前,对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可以只给予口头警告,不予罚款处罚。在对违法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时,要求执勤民警应当指出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提醒违法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不过,违法司机也莫存侥幸心理,该通知表明,对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可以采取照相、现场制作笔录等手段,保存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后放行,待启用新版法律文书后,再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 通知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需要扣留机动车的,在新版法律文书启用之前,沿用旧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必须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拖车规定严格区分拖移与扣留 该通知对车主较为关心的拖车问题,有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正确适用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严格区分拖移机动车与扣留机动车。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只有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且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形,才可拖移机动车,但不得收费。

2020年整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doc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

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双重预防体系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组织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和监督执行。

201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规定

201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规定 一、驾照扣分 1.驾照分由原来的12分变成两种!且分值变成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120分 2.若扣完驾驶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三考试通过上满分!若扣完行为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后上满分!别以为可以无限闯红灯闯红灯60分! 3.任何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分无论任何等级驾驶证参加完考试后将统一降级为C1!若C1C2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一种分值将注销! 4.实习期以外的驾驶证一年内驾驶分只能扣完一次!行为分也一样!扣完后参加考试上满分后再扣完B2及以上的参加完考试将统一降级为C1!C1及以下的将注销! 二、酒驾新规 1.C1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2000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2.B2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

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3.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分行为分!罚款2000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4.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元并处30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元! 5.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6.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00!暂扣驾驶证6个月! 7.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 8.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00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9.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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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全文 来源:深圳人大网|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 有0人参与 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 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考试材料

企业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础知识问答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

前言 为了帮助读者全面系统理解、准确把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概念、内涵及逻辑关系,加快推进全省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省安监局组织编制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础知识问答手册,供各企业及全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参考使用。 手册中界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相关概念,解释了其内涵及相关逻辑关系,其中,对法律、法规及标准中已经明确定义的,直接进行了引用;对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未明确的,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定义。 由于两个体系建设属于创新性工作,可供借鉴的研究理论、实践经验较少,在手册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准确、不全面的表述,欢迎同志们提出批评指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可及时向我们反映。随着全省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省安监局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

目录 一、什么是风险? (3) 二、什么是危险源? (3) 三、什么是风险点? (4) 四、风险与危险源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4) 五、什么是风险辨识? (4) 六、什么是风险评价? (4) 七、什么是风险分级? (5) 八、风险一般分为几级? (5) 九、什么是风险分级管控? (5) 十、什么是风险控制措施? (7) 十一、什么是风险信息? (7) 十二、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7) 十三、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8) 十四、风险辨识和评价的方法有哪些? (9) 十五、什么是隐患? (11) 十六、什么是隐患排查? (11) 十七、隐患一般分几级? (11) 十八、什么是隐患治理? (12) 十九、什么是隐患信息? (12) 二十、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3) 二十一、风险、隐患与事故之间的逻辑关系 (1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与《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与《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试题 一、判断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对)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对)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在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错) 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对) 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须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错) 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对) 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错) 1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 1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 1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范文》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范文》 两张照片前后间隔距离不足1米,时间差没超过0.1s,所以无法精确计算出我当时车辆所行驶的时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希望撤销 第二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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