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师市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的实际,现将《师市直属机关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是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摸清各级党组织流动党员的底数,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可采取摸底数、建制度、抓具体等措施,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做到“三查四访一结合”,清查流动党员底数。
“三查”,即查档案、查小组资料、查登记;“四访”,即访家人、访亲戚、访朋友、访邻居;“一结合”,即把流动党员清理与行政管理归口结合起来。
二是建立“五项制度”,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①外出报告制度。
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时间、地点、从业情况及联系方式等,经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外出。
②登记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薄》和《外来党员登记薄》,记录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
③双向联系制度。
流出地党组织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了解党员在外的工作、生活情况。
④定期汇报制度。
流出党员必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在本市工作的流动党员每半年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在本市外的流动党员每年至少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
⑤交纳党费制度。
流出党员要及时按标准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并要求在流动党员证上做好登记;因其他原因未能在流入地缴纳党费的,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补交党费。
三是实行“三定一跟踪”,为流动党员服务好。
“定人”,就是基层党组织确定专人对流动党员采取“一包一”的方式,随时掌握和了解流动党员的具体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责”,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和职责,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党员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定时”,就是要求流动党员每半年或每年至少一次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党组织也要及时通报近期大事要事;“一跟踪”,就是责任人对所结对子进行跟踪教育,随时向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一些活动信息。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及注意事项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及注意事项第一篇: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及注意事项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程序1、组织关系转往外省、市的党员,办理程序是:①党员自己携带社区党委、党总支开出的转出证明,到街道组织部办理转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②到丰台区委组织部办公室进行转接——→③到组织关系所要转往的单位所在市委组织部转接——→④交到所去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
2、组织关系转往本市范围内的党员,办理程序是:①党员自己携带社区党委、党总支开出的转出证明,到街道组织部办理转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②直接交到所去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程序1、组织关系由外省、市转入的党员,办理程序是:①党员自己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②到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的市委组织部进行转接——→③到丰台区委组织部办公室转接——→④交到街道工委组织部——→转各社区党委(党总支)。
2、组织关系由本市范围内单位转入本地的党员,办理程序是:①党员自己携带原单位党委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②直接交到街道工委组织部(不必经过市委组织部)——→转各社区党委(党总支)。
三、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应注意的问题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的身份证明,党员工作调动(或退休)、毕业生党员离校、新大学生党员入学等必须及时转接组织关系。
2、为确保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相关信息填写准确无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并由本人携带,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代办。
3、党员开出的组织关系,不得长期放在自己手中,必须按照组织部门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进行转接。
4、放在自己手中超过有效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过期作废。
第二篇:转接党员组织关系(三)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自发文之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通过“党员e家”组织关系转接子系统(网站、手机APP)实现无纸化办理。
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

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一、党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区外转接区内转接1、转入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转出单位隶属的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入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2、转出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工)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区内接转组织关系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转入地所在的基层党(工)委办理。
三、党组织关系接转有关规定1、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按照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骑缝章和落款章。
3、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由党员本人转办和携带,本人因故不能转办的,经党组织批准,可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或由党组织出面转办。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有效期而失效的,经本人说明理由,并由相关部门的党组织证明,可酌情考虑给予接转;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组织关系,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失效的,不予转接;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
党费收缴有关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员交纳党费具体规定如下: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以上三类人员具体收缴基数以每月的应发工资为准;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异地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异地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异地发展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异地入党的基本条件异地入党,是指因外出务工、经商、居住(不含上学、服兵役)等原因,离开原户籍所在地,被户籍地外党组织吸收入党,包括跨社区、街道(镇)及其它行政辖区入党;同时也包括异地到xx街道辖区内入党的人员。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外出人员申请入党,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并已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可以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否则,应向其原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当申请人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后,接收其入党申请的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党组织,必须征求原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意见,同意后,才能将其吸收到党内来。
二、规范异地入党的政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异地入党的,入党前必须到原户籍所在地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一)受理政审单位。
xxx街道工作委员会。
街道下属社区和企业等基层党组织收到外地政审函后,须将情况及时报街道党工委,由街道党工委统一受理政审。
没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基层党组织(含总支、支部)无权受理外地政审手续。
(二)受理政审条件。
1.函调单位。
xx街道外党组织向xxx街道有关党组织进行函调或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街道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或开具介绍信。
2.证明材料。
外地党组织在向我街道基层党组织函调政审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政审对象在外地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
西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西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西委[2008]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吸收新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质量和数量、思想入党和组织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增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性。
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经过下列程序: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六条发展党员审批权限:发展教职工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发展学生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二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第七条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扩大党的政治影响,提高群众申请入党的积极性。
党支部在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及时安排党员与其谈话,进行鼓励和帮助。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自愿向党组织提出了书面入党申请,符合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安排支委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
来校学习或工作前已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二级党组织要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避免入党积极分子的流失。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可以由党组织指定或者申请入党人自己约请两名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不少是共产党员。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一)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8.10.28•【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基础性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基础性工作的意见各支部(总支):为了加强新区党员的教育、发展、管理、服务和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党章》和市委、区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基础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工作1、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并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在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不管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在何处(或尚无党组织),只要党员向任一党组织提出组织关系转移等问题,该党组织首先必须认真负责地解答党员提出的问题,然后根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负责做好衔接工作。
党员所在企业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该党员组织关系由企业注册地为主负责落实,企业注册地党组织可与经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注册地党组织负责解决。
党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该党员组织关系由户籍地党组织为主负责落实,户籍地党组织可与居住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户籍地党组织负责解决。
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转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到居住地或其父母、配偶居住地所在的党组织。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落实工作单位的,转到工作单位所在的党组织,一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放在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接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应按党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党费的收缴各党支部(总支)要按照嘉委组[2001]第20号《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暂行)》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党组织应根据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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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组发〔201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各镇党委,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党工委,各街道党委,市直各党(工)委,上级驻荣有关单位党委: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严把预审关。
落实入党申请人谈话制度,党(工)委收到书面入党申请后,要于15天内安排专人与申请入党人进行考察谈话,主要是“四看两查一听”。
“四看”,即看一看入党动机正不正;看一看政治素质高不高;看一看群众威信高不高;看一看个人能力强不强。
“两查”,即查一查入党条件是否合格,在申请入党的工作、生活单位是否连续工作、生活两年以上,对工作不固定,不能提供有效工作关系证明的,不得吸收入党;查一查历史是否清白,有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个人素质不高,道德修养较低的,不得吸收入党。
“一听”,即听一听入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有没有重要的问题未向党组织说明。
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党(工)委要建立专门谈话记录簿,对预审过程和考察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二要严把票推关。
各基层党支部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推荐表决。
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环节,必须召开党员和群众大会进行民主测评,并区分党员票和群众票,群众参与率不得低于70%。
只有获得党员群众多数赞同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党员赞成率达不到70%、群众赞成率达不到60%的,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在农村,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召开群众大会的,要设立流动票箱,由上级党委派员会同所在支部成员、党员代表3人以上走访征求意见。
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环节,要在召开党员大会前3天,通过有效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等通知到所在支部每一名党员,并留存档案资料;召开会议表决时,到会党员必须达到有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方能通过。
对确实不能参加会议但出具由党员本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票,可计算在表决结果内。
三要严把政审关。
各党(工)委确定发展对象后,要严格进行政治审查。
要明确政审内容。
考察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个人历史、社会关系、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并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要规范政审形式。
在对发展对象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时,各基层党组织要委派正式党员前往政审对象所在单位进行政审,也可以采用组织发函的形式进行政审。
坚决杜绝发展对象本人或其亲属到相关单位办理政审,或安排非党群众参与政审。
如由政审对象或其亲属朋友等携带政审函到基层党组织索取政审材料的,基层党组织应一律不予办理。
要公示政审情况。
各党(工)委收到外单位或外地政审函后,要将政审有关情况在政审对象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及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四要严把公示关。
要落实发展党员“三地同步公示”制度。
在荣成市范围内跨村(社区)、镇街发展党员的,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除在本单位公示外,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步进行公示。
其中跨镇街发展的,要征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镇街党委的意见,并委托其在发展对象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党支部进行公示。
“三地同步公示”的结果要记录在发展党员档案中。
同时,所在党(工)委还要分别就其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等方面征求公安、民政、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在外经商人员,还要征求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存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谨慎发展。
对长期居住在农村,但不在本村申请入党的人员,要严格审查,认真核实,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严禁“曲线”入党。
五要严把督导审批关。
各党(工)委要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严格督导审批,确保过程公开、程序规范。
要对基层党组织发展程序进行全程督导。
在基层党支部召开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会议时,上级党委必须派员参加,对发展党员有关政策进行解答,并建立组织员发展党员工作记录簿,对会议全程进行记录,会后,党(工)委列席会议人员和基层党支部书记要签字。
要严格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对申请入党人员自向所在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必须满一年后方可研究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农村、企业的,不得低于一年;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得低于两年,严禁违反规定,随意缩短申请入党人员的考察期和培养期,突击发展党员。
要落实专人负责党员档案审查、整理、归档工作。
严格审查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和真实,及时纠正档案填写中的错误。
要规范发展党员工作过程性资料,特别是有关会议记录的整理和保存,将会议记录复印件建立专门档案盒,分年度统一存档。
对原有档案进行全面整理,对因各种原因丢失或残缺的档案,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补办。
各党(工)委入党志愿书的发放和填写情况要有专门记录,确保与市委组织部领取登记情况一致。
要加强对农村发展党员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各镇街党委要强化措施,确保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均衡、协调、持续发展,杜绝多年不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断档的现象。
要根据党员队伍的数量和构成分布状况,着重考虑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等情况,突出重点,改善结构,重点在生产一线、45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人员中发展党员。
对长期不发展党员,甚至故意阻挠先进分子入党的,上级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调整。
六要严把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关。
对符合组织关系转接要求的党员,在转入和转出前,各党(工)委均要派员到党员转入地和转出地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通报,转入党员和转出党员均要参会。
对转入党员和转出党员,要在转入地和转出地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各党(工)委要对转入党员(预备党员)进行审查,查阅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档案、党费缴纳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接收,由党员回原组织关系所在地进行补办;对因各种原因,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的党员,一律不予转接组织关系。
要安排专人与新转入的党员谈话,了解其入党经过、工作经历及入党动机、思想状况等,对不宜转接到村的,可以暂时转接到社区或商会党组织,进行集中管理。
要把握工作原则,对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绝接转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要严把责任追究关。
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全方位的质量保证机制。
要建立全程签字制度。
党(工)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工)委分管领导、组织员、入党培养人、入党介绍人是具体责任人,要对入党申请人预审考察、确定重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及转正等发展党员各个环节进行签字审核。
受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的委托,办理政审以及对发展党员各环节进行同步公示的相关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的相关考察工作,如实反馈有关情况,具体经手人员也要在相应资料上签字,存档备查。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因党(工)委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造成党员发展工作失误的,追究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因党支部降低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因入党介绍人、考察人了解情况不详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反映真实情况,致使党员发展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考察人的具体责任;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欺骗的方式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各党(工)委每半年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党(工)委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不出任何问题,自查报告于7月20日前报市委组织员办公室。
附:1、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签字明细表2、关于委托镇(街道)党委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公示的函(样本)3、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的回执(样本)4、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样本)5、关于委托镇(街道)党委对政审情况进行公示的函(样本)6、关于政审公示情况的回执(样本)7、关于政审情况的公示(样本)中共荣成市委组织部2011年7月13日附件1: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签字明细表关于委托***镇(街道)党委对***同志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公示的函(样本)***镇(街道)党委:经我党(工)委***支部大会投票推荐,将***同志列为****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将***同志确定为****年度发展对象;将预备党员***同志转为正式党员)。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党委将此情况在该同志户籍所在(所居住)的***村(社区)予以公示。
如有群众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请于****年**月**日前向我党(工)委反映,联系电话:*******。
***同志基本情况。
中共***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关于***同志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的回执(样本)***党(工)委:应你党(工)委要求,我党委于****年**月**日——**月**日,对***同志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一事,在该同志户籍所在(所居住)的***村(社区)进行了公示。
经过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如有群众提出意见,要将群众意见逐一列出)。
特向你党(工)委反馈。
党委书记(签字):具体经办人(签字):中共****镇(街道)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关于***同志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样本)经***党(工)委***支部大会投票推荐,将***同志列为****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将***同志确定为****年度发展对象;将预备党员***同志转为正式党员),现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年**月**日前向***镇(街道)党委反映,电话:*******。
***同志基本情况。
中共***镇(街道)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关于委托***镇(街道)党委对***同志亲属***同志政审情况进行公示的函(样本)***镇(街道)党委:经我党(工)委***支部大会投票推荐,将***同志列为****年度发展对象,并对其亲属***同志进行政审。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党委将此情况在该同志户籍所在(所居住)的***村(社区)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