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 【公布日期】1996.02.06 • 【文 号】农发行字[1996]26号 • 【施行日期】1996.02.06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已被修改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5月9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9日)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6日 农发行字[1996]2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收购资金管理“约法三章”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是以粮棉油贷款与企业的商品库存值变化为基础,通过提高商品库存值占贷款的比重,逐步达到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的增减变化相适应,最终实现粮棉油政策性贷款的封闭运行、良性循环。 第三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进贷销还,周转使用、专款专用,物资保证、封闭运转,违章处罚。 (二)粮棉油贷款增加,库存值相应增加;粮棉油库存值减少,贷款相应减少,并及时收回。 (三)按企业粮棉油库存值增减计划安排贷款,按企业实际库存值占用调整贷款。 第四条 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适用于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并承借承还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和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粮棉油企业。 第二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 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粮棉油贷款包括粮油收购贷款、棉花收购贷款;粮油调销贷款、棉花调销贷款;国家粮油专项储备贷款、国家棉花专项储备贷款、地方粮油储备贷款;粮棉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实行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粮棉油库存值包括直接库存值和视同库存值。 (一)直接库存值 1.粮棉油商品库存值。包括粮食定购、议购库存值;油品库存值;粮棉油加工企业产成品、在产品值、棉花的籽棉、皮棉、棉短绒和棉籽库存值。 2.粮棉油储备库存值。包括国家专项储备、地方储备以及具有储备性质的市场调节粮油库存值。 (二)视同库存值 1.与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经开户银行审查核定、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以及符合税法规定并与直接商品库存值相吻合的进项税额。 2.企业合理占用的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 (1)现金库存。指不超过银行核定的企业现金库存,包括按现金管理规定核定的现金库存,及银行核定企业收购旺季的现金库存。 (2)银行存款。指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设的政策性存款专户中的存款余额。 (3)粮棉油企业的结算资金。指企业在粮棉油调销过程中产生的、在正常结算期内的预付帐款与预收帐款轧差后的净额,以及应收帐款与应付帐款轧差后的净额。 第三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方式、内容和考核 第七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方式: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企业库存值存量挂钩。 (二)当年粮棉油贷款增减额与库存值的增减量挂钩。 第八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内容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存量挂钩的主要内容:库存值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比例;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的收回比例。 (二)粮棉油贷款的增减额与库存值增减量挂钩的主要内容:当年粮棉油库存值增减量占当年贷款增减额的比例;当年贷款增减额与当年粮棉油库存值增减量的差额。 第九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考核要求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指标的考核要求: 1.粮棉油库存值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各行要结合当地实际,核实企业1995年底粮棉油库存值,确定贷款与库存值挂钩比例基数。在此基础上,制订出1996、1997年每年提高5至7个百分点的具体实施目标,1997年底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比例要达到75%至80%。 2.对企业的视同库存值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要落实清收计划,及时收回贷款。 (1)企业收购淡季的现金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旺季现金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按计划日均收购数额乘10天收购期后的金额。 (2)企业与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占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存货值的3%至5%。 (3)企业结算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调销正常结算期内的合理占用。结算期一般控制在2个月以内,进口粮的结算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 3.对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发[1994]62号、国发[1995]12号和财商字[1995]576号文件有关规定,限期消化。 4.对企业不合理占用的收购贷款,按照国发[1995]12号文件有关规定,制订出分年清收计划,限期收回。 (二)当年粮棉油贷款增减额与库存值增减量挂钩管理指标的考核要求是,当年贷款增减额与库存值增减额的比例要达到100%。严格考核当年 贷款与库存值的动态变化,二者增减变化必须保持一致。对出现的差额,要查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指标实行按季考核。当年粮棉油贷款增减量与库存值增减额挂钩管理指标实行按月考核。 第四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 第十一条 粮棉油企业要及时、准确向开户银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粮棉油购销调存计划及借款计划; (二)粮棉油购销调存实际数量; (三)企业财务报表; (四)银行贷款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信贷员要对粮棉油库存值增减变化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按月做好贷款增减量与库存值增减额的监测考核工作,确保粮棉油贷款变化与库存值变化紧密结合,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按以下要求安排、调整贷款: (一)根据企业报送的粮棉油预计收购量、收购值、调销量、调销值、库存值增减计划及申请贷款计划。安排粮棉油贷款的增加数额或减少数额。 (二)根据粮棉油库存值实际增减额,确定贷款的合理占用额度。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收回挤占挪用等不合理贷款占用,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粮棉油企业,分别采取免收加罚息、收回再贷、优先给予贷款等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对粮棉油企业新增不合理贷款占用,实行以下信贷制裁: (一)企业超过核定现金库存淡、旺季限额的部分,限期3天交存开户银行,否则开户银行直接扣收。 (二)企业与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超过银行核定比例的部分,限期10天压回。否则,开户银行视同不合理贷款占用,按挤占挪用贷款日万分之八计收利息。 (三)企业结算资金超过正常结算期的部分,限期15天收回。否则,开户银行视同不合理贷款占用,按逾期贷款日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四)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按规定未收回数额及企业自补挂帐按规定未消化数额,实行限期一个月归还银行贷款,否则,按日万分之八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报送报表资料的企业,开户银行可对其实行暂缓贷款停止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各级代理行之间的粮棉油贷款管理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有关指标及说明 一、库存值占贷款的比例 考核月库存值 ───────×100% 粮棉油贷款余额 注:库存值以企业考核月末帐表数据为准。 二、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比例 考核月1992年3月底以前的 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1.─────────────────×100% 国家核实认定1992年3月底以前的 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考核月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 底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2.─────────────────×100% 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的 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三、企业不合理资金占有物收回比例 考核月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余额 ─────────────────×100% 1994年底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余额 注:与粮棉油紧密相关、并经农发行及代理行认可核定的企业附营业务暂不列入不合理占用,调入156(会计科目代号)“其它贷款”中,周转使用,按一般商流贷款管理。 四、库存值占新增贷款的比例: 考核月的库存值(包括视同库存 值)比上年底增减额 ──────────────×100% 考核月的贷款比上年底增减额 注:1.考核月视同库存值中的企业库存现金、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比上年底增减额的计算涉及到的考核月的余额不能超过核定限额,否则,要予以剔除。 2.考核月视同库存值中的企业结算资金比上年底增减额,不包括超出规定结算期的部分。 五、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占用限额的核定公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明确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特别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明确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特别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9.12•【文号】•【施行日期】2009.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明确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特别规定的通知(2009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今年下半年,总行下发《关于加强信贷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并印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简称两个办法),同时废止了我行粮油流转贷款、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粮油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棉花预购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流转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商业性贷款办法。
考虑到银监会在农发行开办相关商业性贷款业务的批复中,对上述贷款产品在贷款准入、贷款受理、贷款条件以及贷款支持范围等方面,分别提出了相应规定,为使各行在办理上述商业性贷款业务时,既执行两个办法,又符合银监会要求,现就粮油合同收购贷款、粮油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棉花预购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流转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商业性贷款的特别规定明确如下:一、粮油合同收购贷款(一)贷款用途。
粮食合同收购,是指在农发行开户的各类粮食企业与种粮农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粮食收购合同(协议),并按合同(协议)进行收购的行为。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粮食合同收购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中央储备粮贷款产品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中央储备粮贷款产品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一,贷款用途1、中央储备粮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收储计划的资金需要。
2、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资金需要。
3、国家临储粮食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粮食临时收储政策的资金需要。
4、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按照轮换计划轮换中央储备粮和为轮换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以及经总行批准的专门用途资金需要。
二,贷款对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贷的企业。
三,贷款条件1、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中央储备粮计划,持有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落实中央储备粮计划的相关文件。
2、申请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或国家临储粮食贷款,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应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或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应粮食品种的国家临时收储计划文件。
3、申请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执行国家轮换计划的,须持有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或中储粮分公司落实总公司计划的相关文件;用于为轮换准备粮源的,须持有中储粮省分公司与农发行省级分行联合下达的分库点粮油购销计划和贷款计划文件。
四,贷款期限1、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一律按照一年期确定,并可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
2、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和国家临储粮食贷款期限根据国家调控粮食购销计划确定,一般为一年。
对调控期内国家未安排销售和正常结算期内的占用贷款,到期可以办理一次或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3、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中央储备粮轮换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展期的,要经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同意后办理。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伍,贷款方式信用贷款方式六,业务办理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食收购贷款方案

粮食收购贷款方案背景粮食是人类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
在我国,粮食生产保障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粮食收购的政策,并鼓励银行机构对于农业生产的贷款支持。
问题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粮食收购贷款存在一些问题。
一般而言,粮食收购具有季节性、资金回收周期长、贷款风险大等特点,这些都为粮食收购贷款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同时,由于农民的还款困难,一些贷款也可能会出现违约等情况。
方案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制定了粮食收购贷款方案,旨在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贷款服务,同时减少银行机构的风险,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稳定进行。
贷款标准我们根据不同地区粮食生产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贷款标准,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具体标准如下:•贷款金额:150,000元以下•贷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地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情况灵活确定,一般在4%-8%之间。
贷款流程贷款申请者首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申请书等,并与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生效后,贷款机构将资金打入贷款申请者的账户,并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取利息。
保障机制为了保障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给予借款者更多的贷款机会,我们提供以下保障机制:•信用保证:贷款申请者需提供担保物或者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合同保障:贷款双方应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和利率等细节信息,确保贷款操作合法合规。
这也可以给贷款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审查保障:贷款申请者的信息应经过严格的审查流程,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贷款受理后,我们将由专业机构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还款情况及时反映。
结论总的来说,粮食收购贷款方案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为农村地区的粮食生产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增强粮食市场的稳定性。
同时通过制定此方案能够减少银行机构的风险,实现双赢。
因此,我们建议各相关机构积极推行这项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贷款服务。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粮食收购贷款方案

粮食收购贷款方案粮食收购是农业生产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而由于收购过程需要统一收购和存储,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为了帮助农民更好地进行粮食收购,各地出台了不同的粮食收购贷款方案,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方案。
1. 农行粮食收购贷款农业银行推出的粮食收购贷款方案,是针对生产粮食、油料、棉花等乡村经济领域需求的专项信贷,适用于种粮农户、粮食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等。
该贷款额度高、利率低、且可以分期支付,有利于农民的操作和还款。
据悉,该方案的贷款额度一般为100万元-1000万元,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左右,贷款期限为1年,可分期支付。
2. 农村信用社粮食收购贷款农村信用社也是农民常用的金融机构之一,它们推出的粮食收购贷款方案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其中,较为典型的方案是农村信用社推出的“普惠金融贷款”。
这种贷款不仅适用于种粮农户、粮食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而且还可以服务于种植、养殖、渔业、农旅等产业。
该方案特别适用于小微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贷款额度为1万元-50万元,期限1年,利率低于市场基准利率。
3. 农业互联网粮食收购贷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农业信息化的推进,农业互联网也成为了支持粮食收购贷款的新途径。
通过农业互联网平台,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联系到更多的贷款机构。
例如,目前有许多互联网贷款平台都涉及到了农业领域,通过这些平台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低利率、更灵活的还款方式和较为方便的申请方式。
总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粮食收购贷款方案也不断繁荣和拓展。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和贷款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案进行申请。
中国农业银行储备林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储备林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储备林贷款操作规程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为了有效管理和运作储备林贷款业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1. 定义与适用范围:
- 定义储备林贷款的概念和相关术语;
- 规定储备林贷款适用于哪些项目和客户。
2. 申请和审查程序:
- 规定储备林贷款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 设立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包括审核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等。
3. 贷款额度与期限:
- 设定储备林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
- 规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4. 利率与担保:
- 确定储备林贷款的利率水平;
- 规定担保措施和要求。
5. 贷款发放与使用:
- 规定贷款发放的程序和要求;
- 规定贷款使用的范围和限制。
6. 还款和债务管理:
- 规定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方式;
- 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债务管理和催收。
7. 监管与风险管理:
- 规定储备林贷款的监管要求和报告程序;
- 设立风险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评估和控制。
8. 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
- 规定借款人违约的法律责任;
- 规定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以上仅为储备林贷款操作规程的一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银行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粮食收购贷款方案

粮食收购贷款方案摘要粮食收购是农业生产环节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证农民的收益和国家的粮食安全,政府对于粮食收购一直以来都给予了大力支持。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农民的资金链问题成为了一个很大的困扰,为此,政府推出了粮食收购贷款方案,帮助农民解决资金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粮食收购贷款方案:政策背景、适用对象、申请流程、还款方式、注意事项。
政策背景为了保障粮食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向农民提供粮食收购贷款。
为此,农民们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享受到以下的政策支持:•贴息政策:政府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给予利息补贴;•宽松还款政策: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灵活的还款方式;•贷款额度较高: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的贷款额度相对来说较高。
适用对象农民:在粮食收购时间节点内完成作物生长的农民符合申请条件,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可能略有差异,可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申请流程申请条件以下为申请该贷款的条件:1.农民需能够证明自己有合法种植的粮食面积;2.农民需能够证明自己有售卖粮食的销售渠道;3.农民需能够证明自己的种植灾害等相关的保险情况。
申请步骤以下为具体的申请流程:1.提供所有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土地证和税务清单等;2.到当地支持银行进行申请,银行工作人员会根据农民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3.如果初审通过,银行会将申请表和相关的材料转给地方粮食收购管理部门;4.地方粮食收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银行可根据贷款流程进行放款。
申请时间粮食收购贷款的申请时间主要与地区的收购时间有关,一般在收购开始前,可咨询当地粮食收购管理部门或者银行。
还款方式为了方便农民,政府制定了灵活的还款方式,适用于商业贷款、政策性贷款和信用贷款等多种形式。
具体还款方式如下:按照粮食扣款这种方式下,贷款人和收购部门会在收购者的收购款项中扣除相关的贷款费用。
按照银行分期还款这种方式下,农民可按月或季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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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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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和县级储备粮,含成品粮,下同)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发放和收回贷款;
(二)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
(三)坚持钱随粮走、全程监督、封闭运行;
(四)坚持严格准入、分类管理,防控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种类。
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
(二)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三)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四)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
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农发行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应当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对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
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对于借款人未申请展期的贷款、地方政府已取消计划尚未归还的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并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
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逾期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逾期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地方储备粮贷款额度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包括购进价款和费用)确定,并与核定库存成本保持一致。
对不实行核定成本政策的,应按市场价格从严掌握贷款额度。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额度应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状况和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
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省级分行认定有风险的,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对于地方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开户行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或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借款申请书,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证明具备贷款条件和保证贷款安全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
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轮换贷款对象范围、贷款条件和贷款用途规定,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要及时开展贷前调查,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进行贷款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
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轮换贷款,借贷双方应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借款合同。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中未提及或不一致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开户行对借款人填写的借款借据审核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贷款,借贷双方应分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第十六条贷款收回。
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地方储备粮销售后,销售货款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开户行要从财政价差补贴款和企业其他资金中收回相应的贷款。
对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可以将回笼货款在轮换期间周转使用,周转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
贷款到期后仍未轮入粮食的,开户行要收回轮出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
可以周转使用回笼货款的借款人标准和范围由省级分行确定。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到期后,开户行要从地方储备粮销售货款或其他资金中全额收回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本息。
第五章贷款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从粮食购进、储存、销售及货款回笼等环节加强贷款使用的监督,设立台账反映和监测,确保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和及时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或购销合同支取资金,并向开户行提供购进粮食的真实凭证,开户行要逐笔审核监督借款人的资金支取。
同时,开户行要认真核对粮食购入凭证,掌握购进粮食的实际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按粮食购入进度监督贷款使用。
第十九条地方储备粮全部入库后,开户行要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成本对地方储备粮贷款及时进行调整。
贷款大于核定成本的,其差额要全部收回。
第二十条对地方储备粮库存,开户行在借款人增储、轮换等业务结束后,要及时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二级分行要制定定期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
对轮换形成的亏库,要督促借款人按规定及时补库或归还亏库占用的贷款。
对异地、租仓储存和委托储存的地方储备粮,要按协议约定事项定期进行核查。
省级分行应加强对异
地、租仓和委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销售要坚持出库报告制度。
借款人发生地方储备粮销售时,要向开户行提供有效依据并如实报告粮食销售的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
开户行要根据粮食销售货款的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加强销售货款回笼归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开户行要督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补到企业。
对地方储备粮各项补贴不落实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发放新的地方储备粮贷款。
对地方储备粮不实行据实补贴的,要建立承储企业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和比例由省级分行视具体情况确定,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地方储备粮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亏损。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储备粮轮换,开户行要监督借款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要求轮换地方储备粮。
借款人实行滚动轮换的,应保持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不低于地方政府确定的最低承储数量。
开户行要及时监测反映地方储备粮滚动轮换情况。
借款人委托加工企业轮换地方储备粮的,要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委托轮换协议。
开户行按协议约定事项加强地方储备粮的信贷监督,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第二十四条开户行要掌握并定期分析借款人的财务和现金流量状况,分析粮食供求形势与价格运行趋势,合理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
要指导企业准确把握时机,有效开展储备库存的轮换,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具体制裁措施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执行。
农发行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油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农发行各省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农发行字[2004]132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