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改革过后法学双学位可以考吗

司考改革过后法学双学位可以考吗
司考改革过后法学双学位可以考吗

司考改革过后法学双学位可以考吗

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以下仅称《意见》下面基于《意见》部分内容进行解读相关关键字词按照通常意义解读《意见》的落实到位应以官方文件为准2016年应该来不及落实下面讨论的是如果2017年落实的情况哦~

什么人可以参加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B)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C)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即:∨可参加考试,×不可参加考试∨法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含取得双证的专升本)∨非法学全日制本科+法学法律硕士学位及以上×法学大专×法学自考(函授、党校、网络)本科×全日制法学本科但未获学位×政治、行政管理、中共党史等专业,拿法学学位但不属于法学专业×辅修法学本科专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法律特殊规定地区除外

如果你的条件是红色部分2016年可能是你最后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非法学专业、零法律工作经验的小伙伴们快准备参加2016年司考吧!

哪些人需要参加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前: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还有国企私企的合规岗位(法律顾问)

改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广义上的)、仲裁员;——行政处罚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

鼓励:立法、其他行政执法、法学教育科研工作者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常见问题:

1. 不是考试资格吧是取得证书资格?答:您的理解很对。报考的时候,也是会对学历学位等有要求的,但是报考时采取形式审查,在网上完成报名,网站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只是取得证书资格的三个条件之一。学位学历方面的审核,主要是在考试通过后申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证书的时候,因为此时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要求申请者提出相关的学历学位证件证明及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从操作层面上讲,很有可能会核查学历学位证书编号、认证信息等。因此,取得证书资格的条件与报考条件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儿。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2. 法学类到底什么意思?

答:法学类指的是法学相关专业,在学历证书上写的是,某某法学院法学专业或者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等与法律有关

的法学专业类型。这里的法学类并不包含政治系、思想政治系、行政管理系等能够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专业。当然,一切还是等待改革实施方案中对法学类专业的规定为准。这里我们仅作一个字面意义上理解。

3. 非法本有C证算老人么?能考2016年么?

答:如果2016年还按照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来执行的话,如果你拿到了非法本的C证的话,就还能参加现行的司法考试,拿一个更好的证——A证。但是如果2016就实施这个意见,能不能参加这个考试还要看司法部的公告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把握。

4. 全日制大三本科2016年还能考吗?答:2016年很可能是现行司考的最后一年,所以根据现行司考制度,无论是非法还是法学的大三的学生,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的,不管是普通高校还是成人高校的,全能参加考试,所以要抓住这个机会。

5 本科学历,必须是进行全日制吗?答:从《意见》已经公布部分的字面上理解,改革后,对本科学历的要求更加严格,必须是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证书,以区别于非全日制和成人教育院校等学历证书。但是,司法部可能会视同处理,即将这些国家承认的其他学历等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6.不是说非全日制的不让考了吗?答:按照《意见》已经公

布部分的字面上理解,非全日制的需要再去获取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双证”,才能够达到取得资格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是,司法部很有可能会对某一部分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本科学历进行同等性规定,即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是否视同处理,就需要看之后司法部的官方文件的出台了。2016年预计是现行司考制度的最后一年,非全日制本科学历还是可以正常报考和取得资格的。所以,参加2016年考试,赶在改革前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比较安全。

7. 之前修了法学二专业、但是学信网上没有信息,能参加考试吗?答:这可能涉及到双学位的问题,双学位一般是在本科阶段修一个双学位,他往往拿到的学历证书只有一个,就是主修专业的那个毕业证书,学士学位呢有可能就拿了一个,这样的双学位可能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就是你拿到了一个非法学类的毕业证书,例如你拿到了一个计算机专业的毕业证书,一个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在同时又辅修了一个法学的,最后你拿到的学位有法学的,也有非法学的,即学位有两个,据此可知不属于前面说的A情况,A是法学的本科加法学的学位,其实属于B和C两种情况了,非法学的本科,按照B情况,应该拿什么学位才行啊,需要法学的硕士、法律的硕士或法学的博士,这个是B途径,那么就可以参加考试了,如果是C途径,拿到了一个其他的学位,但是还要加三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所以之前修了法学二

专业,就是他之前拿到的那个法学毕业证书不是法学类的,所以应该按照B或者C来处理,也就是说他那个法学的学士学位没有用。

8. 我是大学双学位,第二学位才是法学,不知道国家承认不?答:从通常意义上理解,您的第一学位不是法学类,说明您本科主修的是非法学专业,虽然获得的第二学位是法学,您的学历证书上应该仍然是以你的主修专业为准,因此,您并没有获得法学类专业的本科学历,按照《意见》的字面规定,是不能算作法学类本科专业的,属于非法本专业。您有两种途径可以获取资格:A种途径是必须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的学位证;B种途径是从事相关法律工作3年以上。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9. 非法本,但是法学研究生,三年制的,第几年可以考?答:通常意义上来理解,这种情况参照大三期间考司考的规定,有可能是研二就能考的。当然,具体规定还是要以官方改革方案来落实,以官方文件为准。

10.非法学的必须要取得法律硕士才能考?答:根据《意见》中对学历的规定,改革后,全日制的非法学类学历人士,获得本专业的学位证和学历证后,为获得报考资格,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必须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或法学博士的学位;另一种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所以即使《意见》落地后,还不是必须取得法律硕士才能考,也可以是“从事

法律工作3年以上”。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我们预测2016年的考试政策是不变的,非法学本科不需要其他附加条件就能报考并取得资格证书。

11. 非法学类的硕士能考吗?答:根据《意见》中对学历的规定,改革后,非法学的硕士,仍属于非法学类学历人士,获得本专业的学位证和学历证后,为获得报考资格,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必须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或法学博士的学位;另一种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所以即使《意见》落地后,还不是必须取得法律硕士才能考,也可以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即不完全排除其报考的可能性,只是附加了条件。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12. 思想政治教育,获得的学位证书是法学学位,算不算法学类呢?

答:根据《意见》已公布部分文字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仍然属于非法学专业。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本科阶段并没有进行系统的法学教育;其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历证书上仍然是思想政治教育,而非法学专业。因此,虽然类似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这样的学位证书上是写法学学士学位的,仍然不能算作是法学类本科学历。13. 单证在职研究生行吗?答:如果您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本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在职研究生又拿的是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学位证书,改革后,您仍然可以报考。但如果

您的获取的是非法学类的硕士学位证书,您还是需要再获取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或者三年以上法律工作,才能报考。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14. 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员能不能考呢?答:如果从文字表面来讲的话,好像高自考的法律本科和法学学士,由于他这个本科毕业证书,不是全日制的普通高校的情况,所以呢,对于这样的人群,按照《意见》的文字表面来看,好像要进一步考研究生,提升自己的研究水平,拿一个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从而才能参加法律的职业资格考试,具体的还有待司法部的改革方案和公告去进一步了解。但是也可能等同于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所以还要等待进一步明确,所以为了保证起见,建议大家如果2016年,很可能2016年是现行国家司法考试运行的最后一年,根据现行司考来看自考是肯定能考的,而且能够拿到A证,所以建议大家抓住2016年的这个机会。

15. 自考法律本科还能报名吗?答:按照《意见》已经公布部分的字面上理解,改革后,自考本科的学历,不能直接取得资格,需要先获得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双证”学历。但是,司法部很有可能会对其视同处理,即视为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是否视同处理,就需要看之后司法部的官方文件的出台了。2016年预计是现行司考制度的最后一年,自考本科本科学历还是可以正常报考和取得资格的。所以,参加

2016年考试,赶在改革前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比较安全。

16.我是自考法律本科,现在拿到了全日制法律硕士双证,可以报名吗?答:您已经获得了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学历证和学位证,当然就可以报名了,改革后的取得资格对您是没有影响的。但是,改革后,考试内容和难度方面还是会有一些变化,建议您抓住“改革红利”,尽早报考,尽早通过!17.谁能告诉我16年自考生还能考么?答:根据《意见》内容,预测,2016年是现行司考制度运行的最后一年;2017年是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运行的第一年。所以2016年自考生还是可以考的。从《意见》的字面含义看,2017年改革后,自考生考试需要拿到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双证”才能参加考试。但司法部很有可能会对其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是否视同处理,就需要看之后司法部的官方文件的出台了。

18. 成教考法本无学位,不知能考不,2016年能考吗?答:根据《意见》已经公布的内容,同时有学历和学位才能报考。但,我们预测2016年是改革前的最后一年,各项政策应当还是不变的,成教法本在2016年还是能报考的。当然,具体细节还是以官方文件为准。

19.同等学力研究生行不行?

答:同等学力研究生通常指申请学位者或报考研究生的考生

中,虽然没有大学本科或者硕士生、博士生学历(包括获得相应的学位),但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达到了相当于大学本科或硕士生毕业以及博士生申请论文答辩时的知识和能力水平

的人员。同等学力是非本科、硕士生毕业者报考硕士生、博士生,以及不具备硕士生、博士生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时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同等学力资格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以及接受其报考或申请的单位审核。所以同等学力研究生是只有研究生学位,往往没有本科学历,故从《意见》的字面规定看是不能参加考试而取得资格的。对于此种人士,是否视同获得学历,还得看司法部官方文件如何规定。

20.三年的实习经验可以是兼职吗?答:根据通常意义上的理解,这里的相关法律工作,必须是与法律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工作。既然是指工作,就应当是正式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而不应当是实习。改革措施落地后,对3年工作经验的实质性审查,从操作层面上来说,很可能是和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挂钩,而兼职是无法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的。因此,这里的三年工作经验应当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全职工作。当然,具体的改革规定,还是应当以官方文件为准。

21.会有面试吗?答:目前没有增加面试,《意见》落地后估计仍仅是笔试,以案例为主。

22. 在乡镇计划生育执法的算不算执法人员啊?答:属于,

乡政府也是行政机关,里面肯定也有一些执法的事,计划生育执法也是一种执法,所以在乡镇计划生育执法的也算执法人员,当然了,根据意见的规定,这样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属于必须取得资格的人,因为他尽管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这个决定,他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所以这样的执法人员是鼓励取得这个资格,不是强制取得的。

23. 民警是不是也要考司法考试?答:根据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民警没有强制要求,将来《意见》一旦落实实施,有一些警察也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例如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警察、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警察,但是如果不是从事这两种的,只是鼓励取得,不是强制性的。

24. 法律顾问具体指什么?答:从学理上,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这是广义的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现在的很多企事业单位都会聘用法律顾问,以备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相关合同的起草审核已经相关法律行为的代理等等。《意见》中所称的法律顾问范围,还需等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25. 我有企业法律顾问证,是不是也必须考试?答:根据《意

见》已经公布部分的文字说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原有的企业法律顾问证,继续从事企业顾问相关工作,是可以的。但是,我们预测:您要是在《意见》落地后转行做其他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岗位的,就需要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当然,具体的规定,还是应以司法部官方文件为准。

26. 劳动保障监察员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吗?答:如果您在劳动监察部门从事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工作,则属于改革后新增加的一类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

人员,应当要参加考试;如果您从事的仅仅是一般性的劳动监察工作,则属于国家鼓励取得资格的人群,这取决于您目前的工作岗位的性质。

27.限制非法本,那专业律师的问题怎么解决?答:专业律师如果限制本科必须是理工科专业的话,那么他们取得国家统一考试资格,就应当先行取得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及以上的学位,或者从事相关法律工作3年以上。司法部还是给出了这些特殊行业的获取途径的,只不过要求更为严格了。28. 过了的不会有什么变化吧?答:根据《意见》中提到的原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因此,已经过了司法考试的,就没有什么不利的影响了。

29. 考了一年再拿资格有问题?答: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

试办公室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中的最后一条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因此,未在规定期间内申请的,过一年之后,还得在参加一次考试。因此,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及时关注各地司法局官网公告,及时进行成绩查询和资格审核申请!

30. 这么多人都要考是不是没有含金量了?

答:您的理解是有偏差的,这说明这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更高了,你拿到这个证之后就业面更大了,职业发展的空间更大了,所以他的含金量是更高了,所以要抓住机会通过,而且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你通过司考,拿到这个证就相当于以后那个更严格的证书了。

31. 司法部公告什么时候出?答:根据《意见》的内容,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具体司法部有关具体改革措施的公告,估计2016年不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完成后,司法部的实施方案才会具体到位。

部分内容授权转载自:昆明五华万国新起点培训学校文字:万国研发中心黄雪飞杨雅静

司法考试改革方案五大变化

司法考试改革方案五大变化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现在的司法考试模式可能截止,之后是延续老办法还是出台新规定,受到了广大考生和业界的广大关注,根据我们掌握的各种信息综合判断,司法考试改革可能将在近两年开始,预计有如下五点变化: 一、两考合一:就是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在司法领域合二为一,由中央政法委、中编办牵头,司法部会同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具体由司法部负责实施。这一改革将使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将无需再参加公务员考试,而直接进法检任职。同时适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之前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进入法检仍需参加公务员考试,或者也可能会同意其参加新规的司法考试,就像之前的律考改司考一样。 二、一年两考:就是笔试和面试分开。首轮客观题笔试两天约在每年5、6月进行,共四张卷,卷一、卷二、卷三和和卷四目前变化不大,第卷四依然的客观题,但内容为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这两天大约通过率和目前的持平,约为20%左右,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无意进入法检的考生是否可以免考第四卷?第二轮主观题面试半天或一天,第一轮通过者参加面试,此轮通过率约为50%,总法律//教育网平均算下来,应该是10%的通过率,相当于律考变司考头三年的通过率,但现在参考基数大为增加,预计2012

年将有40万以上考生参加,则每年司法从业新增4万余人,基本上满足我国司法行业的正常发展的需求。 三、面试的方法,将采取网络评卷的方式 四、关于考务费,首轮将和现在持平,220-260元之间〔如果纸张没有大幅度涨价的情况下〕,第二轮面试的考务费,将在500-1000元之间,因为其成本确实很高。另外从保密角度考虑估计每个省只能在省会设一个面试考点。如果时机成熟,第一轮也可能采取网络考试的办法,不过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所以可能会在部分地区试点。 五、结合本次改革,教育部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也将随之展开,可能会增加司法考试专修课程,即本科是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后取得硕士学位,之后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则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取得法学第二学位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目前有政法大学等全国9个高校参加的西部法检计划就是采取这个模式,这一改革最早可能在2015年前后完成。 通过以上五项改革措施,我国的司法考试将趋同于国际上法律职业精英化路线,培养高学历、高素质、高收入的法律人才,全面提升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从业水平,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好的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依法治国: 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 。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 (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宪法和法律极大的权威 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的最新消息

鸭题榜(鸭题榜不是培训学校)队长结合教材与网络整理的资料,敬请参考。 司考改革“靴子落地”: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根据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义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所谓的“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看似相近的表述其实大有不同。这意味着,今后想在上述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也要先过“司考关”才行。所以,哪些职业有可能“中奖”呢?《意见》也给了我们提示:“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事实上,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就已经隐藏着司考改革的“线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可见,通过提高整体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带动全社会法治程度的提升,是这次司法考试作出重大调整的原因所在。按照目前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员额制改革,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实行分类管理。从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定义来看,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不是法官、检察官,自然也无须参加司法考试。分析了这么多,最后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样的人最有

证据法司考真题(无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2012-2-27).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2012-2-28).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2-2-40).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2012-2-42).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2011-2-2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2011-2-26).“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A.传闻证据规则 B.意见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 (2011-2-2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10-2-2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

新形势下的司法改革

新形势下的司法改革 我国的司法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主要归功于我国能够根据国情的变动而不断地对陈旧的、不适合中国发展的司法规范、司法程序以及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今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改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司法改革的活动过程中,我国应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指导,寻求一条能够真正对人民有利的改革道路,充分重视陪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让人民能够切实参与到司法工作中。 标签:司法改革;群众路线;陪审制度;人民;参与 司法改革,一直都是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此次在结束不久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对将来的改革工作做了整体部署,再次掀起了政界及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评论热潮。借此时机,本文通过对近几年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出现的问题,进而阐述群众路线在司法改革领域的价值,以期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党和政府能加注重对人民群众力量的挖掘和利用,将群众路线思想切实贯彻到司法领域。 一、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从未终止,一直以国家的重点工作持续进行着,并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司法规范的重建,使得司法有法可依,逐步实现了司法活动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以对司法规范的重建为开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执政党和国家政府着手消除文革时期出现的“法律虚无主义”①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国家各个领域拨乱反正,恢复司法体系。而在这一进程中,不仅大量的司法规范被制定出台,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司法制度的规范、197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我国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一系列司法规范的改革,使得我国的司法活动得以正常化、秩序化及规范化,并使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充实、丰富和完整”[1]。 第二,司法组织体系改革,确立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90年代之前,司法机关一直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从属机关而存在的,其工作往往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或约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我国也逐渐地意识到这个问题,“作为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权力的制约”[2]。随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尤其是1990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更是有助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由此,司法机关开始作为独立于行政机关并对行政机关起监督作用的机关而存在。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改革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改革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改革 9月16日、17日,有法律界“第一大考”之称的国家统一司法 考试迎来最后一考,这次考试有接近65万人报名,创下历史新高。 从2018年起,有16年历史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告别历史舞台。 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改为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将扩大 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等九类人员。 这些变化绝非只是改名那么简单。这背后,司法考试将作哪些调整?新旧制度之间又该怎样衔接?这些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9类法律职业人员需通过考试 “从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强,专业化要求很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 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草案明确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 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邓昌友表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现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 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 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圈定84项改革举措,为改革划定路线图和时间表。下文是小编收集的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欢迎阅读!!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新司改启动十个月再啃“硬骨头”回顾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路线,在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后,去年6月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自此,由中央牵头的新一轮司改全面启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地作为首轮司改试点,根据当地情况陆续推进司改试点。 上海率先启动司改试点至今已逾半年,据了解,截至目前,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挂牌设立并开庭审理案件;有关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实施意见都已推出。 新华社介绍,此时推出《实施方案》,则是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而《实施方案》中所列的84项改革举措,都是着眼于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今年将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据了解,《实施方案》特别就司改中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如何防范司法“打招呼”、如何留住司法人才、如何启动错案倒查问责、如何建立立案登记制、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社区矫正如何走向法治化以及如何推动法制教育8方面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部署分工。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2020司法改革: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0司法改革: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已于9月21日结束。这是自2001年国家 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以来举行的第13次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司法 考试是否持续升温,是否会发生巨大的政策变革。 据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将现行司 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 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 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 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 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建议

司法考试成了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迈过的“独木桥”,为方便各位考生更多地备考2016年司法考试,现整理一些备考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时间要有保证。参加考试者,大多数一天八小时需要上班,有些同志还时常加班加点。我在单位搞文字材料工作,时常碰上这 样的问题。但我没有因为学习而请过假,没有因为学习而影响过单 位的正常工作。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呢?我采用的方法是:“上班时间努力工作,不看书;下班后把所有业余时间都用在看书上。”因为工作时间即使你把书摆在办公桌上,

“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

“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 近年来,随着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制)国家”研究和宣传的不断深入和扩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的治国方略。人们已不再讨论人治与法治。对法的认识,也已经由“法制”转向了“法治”。早在古希腊时,亚里士多德就曾给法治下过这样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双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法治国家是相对人治国家而言,是依法治国所追求的目标。而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成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即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其中“国”应包括全国公民,并且首要的应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器。笔者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工程,争议颇多,但如果从法治观念层面对中国法治建设进行相关性的阐述,可能会有些益处。 法治(the rule of law)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实践都源远流长。中国历史从秦王朝“法治”一页翻起,“春秋决狱”史不绝书,法律日益沦为经义之附庸,实用之工具。新中国成立后,“法”仍只是在暴力惩治的功能上被强调,只不过由帝王之器变成了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的武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近几年,法治才逐渐被视为一种价值追求,成为法律至上的信仰。 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也称为法治国(lagal state,law -based state,)。据认为起源于康德的一句名言:“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根据的联合。”[2]显然这里的法律不是法治中的法,而是指来自人民的

公意。下面,笔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首先,从哲学伦理角度来看。如果说人性恶学说是法治和依法治国共同的哲学理论假设的话,那么人权哲学则是二者在哲学基础上的区别所在。天赋人权理论是法治的逻辑基础,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的基本价值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法制的价值观正体现在对自由、正义等基本人权的坚定信念中。而与天赋人权理论相对的君权神授理论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君权神授理论认为权利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的意志,是主权者的立法权的产物和表现。 其次,从二者的起源形式上看。法理学认为,法治是自然法理学的一部分。法治的思想渊源于十二、十三世纪的欧洲,因为当时欧洲有着较发达的法。[3]而依法治国是实证主义法理学的一支。康德的不可知论以及意志化法律思想是其最初的思想渊源,之后德国形成不同的依法治国理论,[4]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最初是在德国发展的。在德国,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是紧密结合的,形成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纳粹党人实行依法治国,坚持法律意志论,用法律来“正义”他们的意志,制定“著名”的“纽伦堡法”,以法律的名义剥夺基本的人权,给历史,给世界留下惨痛的教训。 再次,从对法律的认识与要求来看。自然法理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人定法的指导和来源,与自然法理学相应的法治本身承认也要求人定法必须服从于更高的自然法,制定的法律必须合乎自然法的普世原则,即尊重基本的人权。依法治国则坚持实证法学的法律意志论,认为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渊源,法律被看作是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篇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法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法官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这种情况直接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收敛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的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律赋予其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经严重的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判决的道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上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4、审判方式不科学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的行使权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 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审议庭只是负责查审事实,提出适应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作出的审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利,而无裁判的权利,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审理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又大多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的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了超审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因此出现了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这一现象。 5、“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争议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有了稳妥的“过渡”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有了稳妥的“过渡”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有了稳妥的“过渡” 简单地说,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对考生的本科专业并不做限制, 只要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进而走上法律职业道路。2015年6月,中央深改组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原来的司法考试拟进行大的改革。 主要是两大变化:第一,是扩大了考试的适用范围,原本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改革之后,政府部 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也需要 通过考试;第二,将报考门槛提高到“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 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以及“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 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如果严格按这个“全日制法学本科”的要求,具有其他学位的毕 业生就不能报考;而像法学自学考试的考生,将不能够参加改革之后 的考试。这把“德谟克利斯之剑”悬在相关群体的头顶已有两年多 时间,“这是司法考试最后一次机会”的说法频频亮相。可见这一 考试改革,牵涉到了巨大的人群的切身利益。 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一是贯彻“老人老办法”原则,规定新 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非法学类专业本科”的考生,仍可以报考。这是坚持了之前中央深改组明确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避免了对之前已经入学、或者取得非法学学历 的考生的误伤,也是对之前民间反馈的积极回应。 二是借鉴了韩国、日本等国的司法考试的经验,将法律职业考试 分成主观部分和客观部分,只有在通过了客观部分之后,才能进入 主观部分。在司法部的微信公号上,就有在校生留言,建议不要分 开考试,否则加重考生负担,司法部的工作人员也做了记录。这就 形成了一个决策与民间反馈的良性互动。

反思司法改革

反思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论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2010年04月第2期第23卷(总第111期)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 l of Hunan T ax Co lleg e V o.l23N o.2 A pr.2010 论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李时琼1 李湘勇2 (1、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2、湖南省司法厅,湖南 长沙 410011) [摘 要] 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的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推动法学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 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614-(2010)02-0059-03 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我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体系。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与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迫切需要探求一条法学教育发展的新路径。 一 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法学教育发展速度失控,法科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据教育部资料统计:1978年,我国仅有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西南政法大学及湖北财经学院法学系5机构招收法律专业人才。1988年,我国招收法律专业人才的机构增至72所,1998年为170所,2003年为354所,截止到2006年底则已达420所。[1]法学教育出现了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成教自考、函大、民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构成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司法教育三个基本法学教育层次。伴随近年高校扩招步伐的扩大,一些高校不顾自身师资力量、硬件设施等办学条件的限制,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师与学生比例严重失调,进一步削弱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偏离高等教育客观规律。法律职业热也催生了扩张式法学教育的产生,人们把进入法律院校当作法律职业的门槛或者有效专业证明,一些学校、单位办学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商业化倾向,招生过程中随意降低招生生源质量要求,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有逐年下降趋势。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又好又快地发展国民经济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社会人才需求与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矛盾以及现行的考试录用制度与法学教育模式的矛盾日益突显。法学专业是本科招生最热门10个专业之一,但招生的热门却遭遇了就业的冷门。据2008年上半年麦克思(M yCos)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公司发布的?2007届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报告#显示:在应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失业人数最多的10个本科专业中,法学位列第二。[2]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就业的压力也严重影响、制约法律院校毕业生的就业。 (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社会需求严重脱节:一方面,高校的法学教育发展形成了自我办学、自我完善、自成一体,强调法学教育的学科化、学院化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大众化、地方化、行政化倾向严重,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同时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逐渐摒弃过去对单一!人才的需求而转为大量需求能够适应复杂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一直以来,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课程学习都必须遵循各法律院校统一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一直将专业培养模式确立为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强调专业对口,不少学生亦将自己毕业后的职业选择定位为到司法实践部门工作或从事法学教学科研。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巨大变化,就业压力逐年加大,以及我国现行的公 59 *[收稿日期]2010-01-22 [作者简介]李时琼(1978-),女,湖南永州人,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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