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保险合同诚信义务之司法规制——略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诚信义务之司法规制——略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路志明【摘要】民法的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体现为最大诚信原则,司法实务中,保险纠纷多源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瑕疵,任何一方义务的违反均可导致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背离合同订立时的初衷.本文从最大诚信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切入,梳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探讨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以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准确适用.【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09(025)003【总页数】5页(P99-103)【关键词】诚实信用;明确说明;如实告知;法律适用【作者】路志明【作者单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最早出现在海上保险活动中。
我国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较1995年的立法在总则中新增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诚实信用在总则中单独明确地予以规定,彰显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核心地位。
保险业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说明、告知、保证、放弃与禁止反言等,据笔者所在地区两级法院近五年的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合同案件中,约三分之二的主要争点是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两个先契约义务的履行问题。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业固有的特殊性,使保险合同与一般商事交易相比对诚实信用有着更高的要求。
从投保人的角度看,投保人购买保险不以保险人直接支付物质对价为目的,而是以小代价减轻或消除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导致大损失所带来的心理负担。
由此也可能使投保人在危险防范上产生懈怠,使危险发生概率增大,而投保人防范危险的注意程度是受其道德约束的,保险人对此无法控制。
保险活动中,大部分投保人只交纳保费不发生保险理赔,此与一般商业交易中的等价有偿存在明显区别。
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人根据大量相似危险单位发生危险的概率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数理统计,精算可保危险,收取保费,获取利润,积累保险金,增大危险承担能力。
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人们在进行劳务活动时,一般都会签订劳务合同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签订劳务合同时可能会约定一些免责条款,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劳动者损伤时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等,那么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
一、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免责条款常用的类型1、全部免责。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
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
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体要看免责条款是什么内容,如果是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其他侵害对方合法权利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读者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去学习。
搏击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第33卷第5期2017年10月吉林体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lin Sport UniversityVol. 33 No. 5Oct. 2017◄运动训练与竞赛搏击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及其法律规制孙思琪(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摘要:以搏击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为研究对象,分析搏击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形式、性质、效力以及内容控制。
研究认为:搏击赛事中的人身损害免责条款通常列于竞赛规程、参赛报名表或专门的免责声明文件之中,应当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因而搏击赛事中目前常见的人身损害免责条款在我国法律制度之下应当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赛事组织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赛事组织方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不能免除责任;对于非赛事组织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搏击赛事固有风险的存在,应当允许赛事组织方通过免责条款明确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搏击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格式条款;安全保障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365(2017)05 -0047 -05On the Exemption Clause s for Perso n al Injury in Combat Sports Competition sSUN Si - qi(School of Law,Shanghai MaritimeUniversity,Shanghai 201306,China)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xistence forms,legal natiure,legal effect and content control of exemption c lau injuryin combat sports competitions. The exemption clauses for personal injury in combat sports competitions are tained in compeition regulations,application forms and legal disclaimers. Those kinds of exemption clauses should be identifiedas standard clauses. Article 40 and 53 of Chinese Contract Lawprovide that the exemption clauses that cause personal injury to theother party shall be null and void,therefore theexemption clausesfor personal injury common in combat sports competitionsshould not have legal effect under Chinese law. For the personalinjur caused bythe organizer,the typrotecticrn and theliabilitymay not be reduced. For the personal injury not caused by the organizer,the organizer theliabilitybecause of theinherent risks of combat sports.Key word s:combat sports competition; personal injur; exemption; standard clause; dutyof safetyprotection由于搏击赛事固有风险的存在,赛事组织方往 往会在相关文件中列有免责条款,声明对于人身损 害不承担责任。
论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

、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中,规定了 “ 醉酒后 驾驶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 故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 司在交强险 责任 限额范 围内予 以赔偿 ,人 民法院应 予支持。 ” 而 国务院在修 改后 的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 , 第2 2 条做 出了明确规定 。 从上述条例 的修改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可 以看出 ,机动 车交 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 已经逐渐倾 向于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 了,而此时 ,我 们 的商业保 险中却仍然坚持 “ 酒驾免责” 而对 于就加重 的受 害者不予赔 付 ,这就直接导致 了很多购买 了商业保 险的顾客 在其权利 遭受损 害时 , 得不到本应该享有 的补偿及救助 。商业保险机构这种变相规避责任 的做 法 ,对于保险实务及我们的司法实务上都造成 了很大的困扰并产生 了诸
多的社会问题。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它们都采用 了 “ 强 制责任保险” 的说 法 。商业 险虽然是无过失责任保险 , 但 依据法律规定 ,也 应当在承保范 围内予 以赔付 ,而不是遇上 “ 酒驾 ”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赔付 了。不 能 因为商业保险人片面 的追求 盈利性 ,便 可抛弃应 当负担 的社 会责任 、 商业责任 ,采取单方获利的格 式条款 , 这是不应 当的。 ( 二 )伤者利益谁来保 障 对于在酒驾交通事故中受伤 的伤者而 言 ,其 无辜被撞 受伤后 生命 、 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 ,最迫切的愿望便是使身体得到救治 ,而非对肇事 者进行惩罚。 由保险公 司进行先行赔付较之肇事者 的赔偿 时间更快 ,更 有保障 ,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 。不 能因重视对醉酒者 的惩罚 ,而忽略 对伤者的利益保障。我认 为 , 保 障伤者 的权利应是第一位 的,其 次才谈 到对醉驾者的惩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

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姓名沐兰琼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吕斌20070423中文摘要保险的思想古已有之中国历代施行的各种赈济制度就可以理解为古代保险的萌芽。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从西方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的并于世纪初传入中国。
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国性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一直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自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内的保险业停办了多年直到年底才恢复经营。
恢复保险经营的年是中国保险业腾飞和迅猛发展的年保险业无论从深度到密度上都有十分迅速的发展。
但是目前国内保险业务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很多中资保险公司从政府的干预和行业垄断中获益。
正是由于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垄断地位的优势导致保险业中广泛运用格式化合同条款这固然有便利和经济的优势但同时这些格式合同都十分的专业化保险相对人由于知识以及认知水平的缺乏在此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保险格式合同中订立很多隐蔽的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现实中此类案件已经频繁发生。
因此为了均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势力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法律势必要介入其中对保险合同中关系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
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健全所以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
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笔者首先界定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接着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类型。
说明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出现的必然性及其正反两方面的意义所在该部分既奠定了全文的研究思路提出了问题之所在也照应了下文提到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等问题。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研究”。
该部分笔者首先探究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其次结合保险法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人说明义务”详细阐述了他们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制中的运用最后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解释等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PPT课件

(二)请思考:所谓公平,在保险合同 的场合,其含义是什么?
1、什么是保险——保险法第二条:本 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投保人主张,保险人、保险代理 人有违法行为者,就此承担证明责任。
保险人的四项缔约义务: 交付格式条款; 说明合同内容; 提示注意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立法目的——追求真实合意
温世扬教授认为,就格式保险合同而言, 当事人的真正合意应当表现为投保人在 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涵义的基 础上作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该合 意包括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 两个方面,“理解”是“接受”的前提, 不理解而接受,不构成真正的合意 —— 温世扬:《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义务之 我见》,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2期 。
追认应当有明确的内容。如果投保人没 有收到保险单及合同条款,即便支付了 保险费,追认的对象是什么?
特别注意:不可基于本条有关“追认” 的规定,便认为保险人代签投保书,对 方交费,保险人即可以不再履行就免责 条款的提示注意、明确说明义务。
条文第二款: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 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 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 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 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 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 定情形的除外。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与
格式保险合同的司法规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格式保险合同司法规制概述
一、以缔约模式进行的合同分类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对我国民事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其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提前订立、事先约定的一类条款,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标准性。
在民事合同中,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各类标准合同、通用合同和平台协议等文件中。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益。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限制或责任豁免等。
其次,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为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合理、充分和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明示和合理的原则,不得含糊其辞或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不公平。
此外,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
这一规定要求格式条款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标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要求违反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最后,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主张取消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未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对格式条款做出订立和规定。
这一规定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要求,要求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并保证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公序良俗和经过平等协商等方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保险纠纷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保险纠纷合同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保险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保险纠纷合同案件审理指南鉴于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几乎遍及保险各环节,为便于系统把握,现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为先导,将突出影响当前保险案件审判的35个具体难题按内在逻辑分放在八类问题之下。
这八类问题涉及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利益、不利解释规则、保险代位求偿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1.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发挥保险审判对保险市场的规制和引导功能。
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大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力度,是新保险法确立的重要立法指导思想,是新保险法相关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所在。
案件审理中应当严格遵循这一指导思想,以确保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正确的价值取向、应有的规制和引导功能。
2.均衡保护保险市场主体的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辩证看待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既要坚持保险立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又要尊重保险业的固有属性,防止因对被保险人利益的过度保护而不当压缩保险人的市场空间,从而损害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司法规范力度。
在具体的司法尺度把握上,应当坚持动态标准,即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保险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总体上不断加大规范力度,促使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同步提高。
二、关于免责条款范围及免责条款与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案件审理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保险人往往援引免责条款作为拒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往往以免责条款无效或者保险人未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而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保险欺诈及其立法规制
为。
关 于保 险欺诈 的内涵界定 , 在我 国理论界主要 存在三种思路 : ( 1 ) 从主体上界定 。如从保险欺诈
产生 的历史来看其是专 门针 对投 保人 、 被保 险人或
之所 以对保险欺诈进行规制 , 原因在 于保险欺
诈本身是一种违法或犯罪行 为。 对保 险欺诈进行认
定 已成为 当前法律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 因为保险欺
者受益人而 的。…( 2) 从行 为上界定 。如投保人 故意不守诚信 、 故 意隐瞒事实 、 故意制造或捏造事 故, 谋取保 险赔 付法 、 保 险人擅 自经营业务 、 夸 大 保 险责任 、 诱 导和欺骗投保 人的均属保险欺诈 。
诈 的方式和手段 已呈现出多样化 、 隐蔽化和智能化
的特点 , 而要突破这一难题 , 科学把握保险欺诈的
为与损 害结果之 间必须存在 直接 、必 然 的因果 联
系。
同法 》《 税法 》和 《 刑法 》中也有相关规定 ,但这 些 规定都较 为零散 , 缺乏一部 专门针对保险欺诈 的
立法。其次 , 在我 国当前应对保险欺诈的法律 中都 没有关 于 “ 欺诈 ” 、“ 保险欺诈 ”的具体界定 ,概念
投 资的管理模式 和风险投资 比例 、 对保险业务分类 标 准与企业会计 准则不一致 、 保险公估人被边缘化
侵犯 了投保人 的利益 。 由于保险欺诈主体通过非 法
途径所获取 的财产是所有投保人的保险金 , 因此必 然会直接侵犯全体被保险人的利 益。同时 , 保 险欺 诈加大 了保 险风险 , 使得保费不断提高 , 使得投 保 人 的利益间接受到侵犯 。 其次 , 破坏 了保险制度 的 社会功能。 保 险制度的社会功能就是通过其经济补
保 险欺 诈 及 其 立 法 规 制
第三讲之格式条款精讲
三、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立法规制
1、提供方负有遵守公平原则的一般义 务以及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更加宽泛。 3、格式条款具有特殊的解释规则。
相关法条: 关于1:如何提示与说明?违反该义务 的后果如何?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 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 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判决依据: 《合同法》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法》 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24条:保险人 …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义务… 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理由:未履行说明义务,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虽然投保人在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 栏内签字承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自己作了明确 说明,但办理该笔业务的保险业务员的证言证明自己 并没有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根据日常生活经 验,后者的证明力高于前者,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 向投保人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故被告 应当承担保赔责任,支付保险金10000元。
原《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 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 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 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 当承担的法定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 承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 责任作出相反的规定;(4)限制旅客提出 赔偿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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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机制 摘要: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日新月异,保险逐渐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规避风险方式和理财手段,它不仅预示着,我国经济基础的逐渐稳定和夯实,也证明人民储蓄意识的新觉醒,同时保险业实际在资金流动和资源配置中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并存在着发展空间过于巨大、上升速度非常理性增快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体制的建立滞后于现实中保险业的发展等特点,造成我国保险业不健康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更是由于专业差异、知识储备的不同,从而使得免责条款在适用过程中不免引起较多争议。引发的实际情况是保险人利用免责条款误导投保人,致使双方理解不相一致,并产生诉讼纠纷。而纵观我国司法实践,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诉讼纠纷占民事诉讼中的比例逐年上升,这虽然体现我国国民法律意识正逐渐提升,但更说明我国相关法律应渐趋完善。本文则主要通过研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解读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机制不足之处,并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现实状况 存在问题 综合意见
II
毕业论文外文摘要 Title Legal regulation of exemption clause of
insurance contract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hange rapidly, the insurance industry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sses to avoid risks and financial means, which not only indicates that China's economic base gradually stable and compacted, also prove that the new awakening of people's consciousness of saving, and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the flow of funds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both parties of insurance regulations the insured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the insurer for the main protection mechanism is the exemption clause in the use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t is borne by the insurer's risk of liability constraint and evasion, from a certain extent reduced the insurer the necessary insurance liability and insurance requirements, but because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started late, the development of space and rising too fas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elated legal system lags behind the real life, and And the insurance contract both sides due to professional differences, makes use of the exemption clause is to regulate the elements. Triggered by the actual situation is many of the insurer to mislead policyholders by using the exemption clause which makes both parties understand not consistent, disagreement, and throughout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relating to the insurance contract exemption clause litigation disputes accounted for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proportion of rising year by year III
shows not only the new awakening of the national consciousness in our country, more reflected in the relevant laws in our country should be improved. This paper is mainly through the various problems of the exemption clause of insurance contract exists in the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current China related legal system deficiencies, in order to explor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
Keywords: disclaimer reality problems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contract IV
目 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文献综述............................................................ 1 1.3研究内容 ............................................................ 2 1.4 研究方法............................................................ 2 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3 2.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分类........................................ 3 2.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4 3 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机制........................................ 6 3.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现状 ...................................... 6 3.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比较分析 .................................... 7 4.完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建议.................................... 8 4.1立法方面 ............................................................ 8 4.2司法方面 ............................................................ 8 4.3行政方面 ............................................................ 9 4.4行业自律 ............................................................ 9 结 语................................................................. 11 参 考 文 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今天,值得注意的是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引发争议的数量激增,主要表现在历年法院所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2013年-2015年间,基层法院普遍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增幅30%,其中又有二分之一的案件争议是由免责条款引起。在相关调查中1,了解到我国保险业总投资金额于2015年10月底达11.83万亿,同时保费突破两亿同比增长16.4%和19.68%。在如此庞大的交易当中,保险合同争议层出不穷,尽管我国保险业转型,但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调研结果,我国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不合规适用是引起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并且体现在保险人对说明义务的违规操作或不作为的行为上。目前我国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范和限制仅依靠《保险法》和《合同法》约束,对于我国保险业纷繁复杂的现状而言过于僵化和狭窄。基于上述问题的重复出现,逐渐引发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矛盾日益激烈,从而进一步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本文仅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状况、现实问题和义务履行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进而针对我国现存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以保障我国广大民众的合法权利,健全保险业务规范体系,推动我国保险业良序发展,促进社会稳固发展。 1.2 文献综述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保险行业中被保险人广泛使用,从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比重增加,因此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研究是极为必要的。为了更好地完成本研究,查看了大量的期刊杂志及相关书籍,国内的许多文献著作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相关问题的看法精辟透彻,并对本论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帮助。首先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问题,胡祥英在其研究中表示保险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很容易利用己方的专业优势设置免责条款,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并且阻碍了司法审查和事实认定,因此针对《保险法》中相关问题的修改刻不容缓;其次周清林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