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湖北省林业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林业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升省林业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以下办法。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林业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着力优化林业政务服务,打造创新型、廉洁型和服务型部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促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坚持简政放权,优质服务,让群众少跑路、少花钱、好办事;坚持一个平台对外,大力推进“门户网站+政务”和“门户网站+服务”。
(三)工作目标。
完善林业政务公开平台,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政务服务管理,实现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政务公开基本实现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政务服务基本实现“进一个门、跑一次路、上一张网、办所有事”。
二、明确公开内容(四)推进决策公开。
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公开制度。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重要规范性文件、全省性林业规划、重要林业改革方案、重大林业政策措施等,除确需保密外,决策前可通过湖北林业网征集意见,或召开听证会、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在湖北林业网上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林业中有害生物的防治技术

农林技术◎吴迪林业中有害生物的防治技术一、林业有害生物产生原因以及危害分析1.林业有害生物寄主。
在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生态环境系统破坏严重。
我国当前林业资源人均占有率逐渐下降,植被覆盖面积也逐渐缩小,导致沙漠化问题越来越严重。
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积极采用人工造林的方式来缓解土地沙漠化问题,但是也给有害生物提供了一定的生存条件。
一直以来,我国林业资源过度开发和利用,由于树木生长缓慢,人工林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得到收益,导致当前幼年时期的树木比例越来越大,缺少成熟的树木来抵御有害生物的入侵。
人工造林的种植通常会选择一种或几种成活率高并且经济收益高的树种进行大面积种植,由于我国生态环境比较差,出现有害生物时植被抵御能力较差,进而导致有害生物迅速繁殖,直接危害植被甚至树木生长。
2.林业有害生物监督管理不足。
在我国林业资源管理工作中,对于有害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疏漏,在有害生物出现时不能及时发现,导致有害生物危害加剧。
不仅如此,我国林业资源开采过度,导致森林对于有害生物的抵御能力直线下降。
而林业资源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对于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测能力下降,不能及时发现有害生物的存在,也缺少根本性的防范作用。
总的来说还是因为对于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不够重视,导致林业资源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效果不佳。
3.农药过量使用。
一直以来,人们的固有思想是在出现虫害时利用农药来消除虫害,正是这样的思想观念导致农药过量使用,进而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制约天敌的能力也逐渐消减,多重因素共同影响下使虫害发展趋势直线上升。
大量的使用农药不仅会造成生态环境污染,而且会行成恶性循环,到了林场中的部分菌类含有微量或少量的农药,人类食用之后对人体造成伤害。
另一角度来说,农药过量使用将直接影响土壤环境,导致原本肥沃的土壤资源无法生长出健硕的树木,进而影响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分析在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逐渐摒弃传统防治技术中存在的弊端与特点,开始应用和推广各项新技术,实现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目标,提升我国林业产业生产效率,推进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发展。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修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05.05.23【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二)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三)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
第四条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
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第五条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林业有害生物管控及病虫害防治措施

技术推广林业有害生物管控及病虫害防治措施倪大振(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乌鞘岭自然保护站,甘肃武威733299)摘要:林业发展极为重要,既与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相关,又与经济发展有直接关联性。
影响林业发展的因素中,有害生物和病虫害是最为主要的。
因为栽种树木多,一旦出现有害生物或者是病虫害出现,将会在极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和蔓延,最终带来后果是树木死亡,或者是优质树木变少,林业生态与经济效益都会降低。
所以本文从林业健康发展角度出发,害和害。
关键词:林业发展;有害生物;病虫害;防治措施1有害生物与病虫害防治现状与问题1.1预防意识不够强现阶段林业管护中,在有害生物防治以及病虫害预防和管理中,最大的问题是重治理轻预防。
虽然也会进行预防,但是由于认知不够,采取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预防效果不好,难以降低和控制有害生物和病虫害出现。
部分地区树木管理中,依然以病虫害出现后治理为主,具有防治成本高和效果差的问题,影响林业健康发展%""""""""""""""""""""""""中,提高农民在林区发展中的参与度,促进林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
2.4加强对林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在林业技术的推广过程中,离不开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也需要相关技术人员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因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林业推广企业加强对林业科技人员的全面培训,注重林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年轻化,因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活力。
2.5加大林业技术推广资金的投入在林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加大对推广资金的投入,保证技术推广有充足的资金支持,能够确保技术推广中相关资金的投入力度。
林业有害防治实施方案

林业有害防治实施方案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生长和发育有害的昆虫、真菌、细菌、病毒和其他生物。
它们会给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的危害,影响森林的健康和生长。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林业有害防治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建设。
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定期对森林进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有害生物的蔓延趋势和分布规律,为制定防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林业部门和农民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森林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害生物防治的相关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农民和林业从业人员的防治意识和能力。
同时,加强与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合作,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提高防治技术的普及率和应用水平。
再次,要加强生物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生物防治技术是一种环保、高效的防治手段,可以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数量和蔓延速度,对森林的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要加大对生物防治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生物防治技术的应用,提高生物防治技术在林业有害防治中的比重。
最后,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建立健全的林业有害防治政策法规体系,明确有害生物防治的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加大对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治环境,为林业有害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林业有害防治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科研院所、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保护好我们的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级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林业有害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林业有害防治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修改)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4•【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5年5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根据2015年11月2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二)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三)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
第四条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
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第五条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国家林业局确认;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制定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业主管部门,神农架林区林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现将《省林业局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共同努力完成2020年林业各项工作任务。
湖北省林业局2020年3月2日省林业局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是实现“十三五”目标和布局“十四五”规划的承启之年,也是“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和长江大保护“双十”工程的结账之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决心意志,压紧压实防控责任,精准稳妥复工复产,积极推进国土绿化、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工作,加快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开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力争完成人工造林111万亩、封山育林97.6万亩,新增国家森林城市1个、省级森林城市3个,林业总产值4100亿元。
一、深入开展国土绿化以“无山不绿、无水不清、无路不荫、无村不美”为目标,以荒山、岸线、通道绿化为重点,以“成活成林”为标准,克服疫情不利影响,开展国土绿化攻坚。
(一)推进精准灭荒工程。
力争完成精准灭荒造林63万亩,落实近三年新造林管护抚育和补植补造责任,实现“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林业三年任务按要求收官。
(二)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程。
完成长江两岸造林22.1万亩,力争“十大标志性战役”林业任务按要求完成。
开展汉江两岸造林,加强汉江、清江干流岸线封育保护和生态修复。
(三)推进国家林草重点工程。
简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简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对外贸易日益频繁,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呈现频率加快、危害加大的趋势。
本文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要点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点0.引言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对外贸易日益频繁,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呈现频率加快、危害加大的趋势。
林业有害生物特别是危险性有害生物具有潜伏性、传播性和周期性等特点,控制难度大,一旦蔓延,极易造成大面积灾害,严重威胁森林安全。
本文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要点进行初步探讨。
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几种方法1.1微生物制剂微生物杀虫剂主要有白僵菌、苏云金杆菌、昆虫病毒等。
我国每年应用白僵菌防治松毛虫的面积较大。
我国的微生物制剂,特别是白僵菌的产量及应用面积均居世界前列。
但由于绝大部分微生物制剂为土法生产,全国又没有制定统一的质量检测标准,制剂质量得不到保证,在应用过程中出现效果不稳定、成本高等问题,致使近年来白僵菌在一些省份应用面积逐年下降,苏云金杆菌应用面积亦不大。
1.2天敌昆虫我国应用较多的寄生性天敌昆虫有赤眼蜂、肿腿蜂、姬小蜂、蚜小蜂和天牛蛀姬蜂等;捕食性天敌昆虫有蒙古光瓢虫、异色瓢虫等。
利用蒙古光瓢虫防治松干蚧,利用寄生性天敌蒲螨控制隐蔽性害虫,利用肿腿蜂防治粗鞘双条杉天牛、青杨天牛,利用周氏啮小蜂防治美国白蛾,利用花角蚜小蜂防治松突圆蚧,利用天牛蛀姬蜂防治青杨天牛等有明显效果。
但除赤眼蜂外,其他天敌均因未完全解决繁殖寄主、工厂化生产工艺或防治效果不稳定等问题,未在生产中广泛应用。
除人工释放外,在生产中应注意保护人工林的生态环境,为天敌的繁殖创造条件,从而提高自然界各种天敌昆虫对害虫的控制作用。
1.3益鸟在杨树人工林中利用挂人工鸟巢的方式招引大山雀、啄木鸟和灰喜鹊等益鸟,可以明显降低食叶害虫和蛀干害虫的密度。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要点2.1建立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骨干作用,配套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监测网点,建成国家、市、区县(自治县、市)“三位一体”的监测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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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检疫第四章治理第五章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林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林业生产经营者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条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拓展公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途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科学布局测报站(点)、配备专(兼)职测报员,完善测报网络,组织开展监测预报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及时组织专项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普查、调查情况。
第十条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开展监测;未设立林业工作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相关机构开展监测。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植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短、中、长期趋势预报,及时发布重大或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并提出防治建议或者方案。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禁止伪造、篡改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监测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刊播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纳入造林绿化设计方案和森林经营方案,科学配置造林绿化树种,推广良种壮苗和抗性树(品)种。
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常发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优良乡土树种,采用混交栽植模式,适地适树适种源造林。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三条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古树名木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并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治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管护制度,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防治队伍,加强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设备、药剂的储备。
第十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及其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环境。
因城乡建设需要迁移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检疫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情况,确定和调整本省的补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名单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实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九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流通检疫。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跨县流通的,输入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流通的,应当符合输入地检疫要求。
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实施检疫。
已被污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托运人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或者收寄。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
第二十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有害生物引种风险性评估,并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应当隔离试种,经试种确认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方可种植。
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境外重大植物疫情输入风险管理,并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引种后的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疫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重点地区的检疫检查;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回收、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治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实行分类管理。
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
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治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封锁、扑灭等必要的除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开展联合防治。
相邻地区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户、联组、联村的防治联合体和应急处置联合队,开展群防群治。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解决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因防治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需要,经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鉴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林木,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指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除害处理。
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监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实行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
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第三十条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过程中强制清除、销毁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因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造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的除外。
补偿的标准、程序、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治体系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大补贴和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生物防治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和使用,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措施、方法和技术应当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保护有益生物,保证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保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检疫、治理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根据需要安排专项经费。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古树名木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和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