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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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9月19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高严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水源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该水源地水质卫生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供水的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章水源地水质卫生管理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执行国家水质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水源地建成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共同确定水源地卫生保护区域,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向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水域排放污染物。

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水源地水质卫生进行定期监测。

水源地卫生保护区域由水源地管理机构设置保护标志。

水源地卫生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

第七条水源地卫生保护区域内的卫生标准和保护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以地表水为水源的,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得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及其有关规定。

第九条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巡检制度,建立健全水源地水文地质、地貌、气象、巡检记录等基础资料。

水质监测参数

水质监测参数

10(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 mg/L))
0.06

四氯化碳( 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 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 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 0.7 ( mg/L)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 0.7 ( mg/L) )
水质监测参数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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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指标及限值 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检测频率 水质监测仪器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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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参数详解
•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注:表中*项目可根据本地区原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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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供水 厂运 行、 维护 及安 全技 术规 程 (1 994)
• 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宜对原水水质的重 点检测项目进行超前的自动连续监测
• 大型的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应从进水口 上游至下游适当的范围内为原水水质 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 的水质监测点。城镇地下水供水厂应 在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 压井(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 点。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水质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篇:水质检测管理制度水质检测管理制度供水水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为了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使人民群众喝上卫生、安全、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咸阳市自来水公司特制定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对水质实行全面管理,落实责任、层层把关,确保全市供水安全。

1、化验中心负责对水质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各水厂化验室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频次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各水厂化验室技术上服从化验中心管理。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充分重视和支持水质检测工作,对水质检测结果不进行行政干预,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

3、化验中心应按照资质认证的要求做好检测化验室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并做好对各水厂化验室的管理工作。

4、公司水质检测执行三级检测制度,即:水厂加氯班—水厂化验室—水质化验中心,各自行使职能,确保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水厂加氯班负责每小时对出厂水游离余氯检测一次,要确保出厂水游离余氯在接触30分钟至少达到0.30mg/L。

(2)水厂化验室负责每日对出厂水、水源水进行9项常规指标检测,每班一次对出厂水浑浊度和游离余氯的监督抽查。

(3)水质化验中心严格按照国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项目和频次,每月对各水厂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一次35项常规指标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49项指标检测;每月对水源井原水、混合水原水进行一次39项检测;每月对城区15个管网点管网水进行二次七项常规指标检测;每年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西安监测站对各水厂出厂水进行一次106项全分析检测。

5、各水厂化验室应于每月26日前将出厂水、水源水检测报告、统计报表上交化验中心。

化验中心应做好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分析统计工作。

6、化验中心对易发生水质污染的环节加强检测频次,当发生水质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迅速展开事故现场调查,采样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行使报告职能。

自来水水质检测标准

自来水水质检测标准

自来水水质检测标准
自来水水质检测标准如下:
1、物理指标。

物理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

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标准规定色度不能超过15度,浑浊度不能超过3度,自来水闻起来不能有异味和臭味,不能含有肉眼可见物;
2、化学指标。

化学指标包含电导率、硬度、PH值、无机酸度和碱度。

其中硬度指的是自来水中铁、锌、锰、铜等元素的含量。

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标准规定,饮用水中铁含量不应超过0.3毫克每升,含锰量不应超过0.1毫克/升,含铜量不超过1.0毫克/升,含锌量不应超过1.0毫克每升;
3、生物指标。

生物标准规定的是自来水中含有的细菌数量。

水质标准规定每毫升水中不超过100个细菌。

其中大肠菌群,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大肠菌群不得超过三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规范水质信息报告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身范围内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等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的内部管理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厅是本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委托具有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各市、县(市)供水水质实行监督抽查。

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所属范围内的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是指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供水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按照水质标准检验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工作,从而保证出厂水和管网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供水水质的检测包括对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等的全过程检测。

第五条城市供水质量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本企业供水范围内水质安全。

第六条城市供水质量控制点和水质检测点的设置,水质检验检测网络、三级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水质检测的项目、频次和信息报告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在地表水源地一、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应当设立原水水质监测点,并针对当地原水水质特点确定水质监测项目,定期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进行原水水质检测。

取水口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并与供水企业中控室联网。

第八条净水厂在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分别设置四个水质监督管理环节和水质控制点,并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在工艺流程中确定相应水质内控标准,在质量控制点应当设置在线监测仪器。

第九条出厂水浑浊度、耗氧量、游离余氯。

总氯内控标准由供水企业按照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限值统一制定,其它指标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饮水水质净化标准》(CJ94-2005)

《饮水水质净化标准》(CJ94-2005)

《饮水水质净化标准》(CJ94-2005)饮水水质净化标准 (CJ94-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供水水质、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及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质要求、水质监测和保证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企业、农村集中式供水企业和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对于本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2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GB/T 5750.3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质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分析方法-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质的微生物学分析方法-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质的放射性分析方法-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质的有机物指标分析方法-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质的无机物指标分析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城市供水: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布式供水。

- 农村集中式供水:指在农村地区通过集中式供水系统供应给居民的生活饮用水。

- 饮用天然矿泉水:指天然地下水或者山泉水,其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直接饮用。

4. 水质要求4.1 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具体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

- 毒理指标:铅、镉、汞、砷、氰化物、铬(六价)、氟化物、硝酸盐、氯仿等。

- 感官性状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

- 一般化学指标:pH、总硬度、铝、铁、锰、硫酸盐、氯化物、碳酸盐等。

4.2 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具体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

- 毒理指标:铅、镉、汞、砷、氰化物、铬(六价)、氟化物、硝酸盐、氯仿等。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一、引言城镇供水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城镇供水厂作为提供清洁、安全饮用水的关键组成部分,其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为主题,对城镇供水厂的运行与维护、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确保城镇供水厂能够持续稳定地为城市居民提供优质的饮用水。

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2.1 水质监测城镇供水厂应设立水质监测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水源地、水处理过程、输水管道等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水源水质、进厂水质、处理后水质和送水水质等,以确保供水的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2 设备维护城镇供水厂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供水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供水厂应建立设备台账,定期进行设备巡检、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对于故障设备,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以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供水中断。

2.3 运行管控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控体系,根据供水需求合理安排供水厂的运行和停机时间,确保供水的连续性。

在运行过程中,要对供水厂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保证供水厂的正常运行。

三、城镇供水厂安全技术规程3.1 生产安全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作业程序,确保供水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于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供水厂应设立安全保卫部门,加强对供水厂区域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侵入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防灾减灾措施城镇供水厂应制定防灾减灾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供水厂应购置必要的防灾设备,如防洪设施、抗震设备等,以提高供水厂的抗灾能力。

3.3 水源保护供水厂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污染源进入水源地。

对于水源地周边存在的污染源,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确保供水源的水质安全。

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水源保护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供水的可持续发展。

3.4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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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
城市供水是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水质安全是确保居民健康的关键因素。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的安全和可靠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质监测技术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重要性、实施内容和监测方法,并分享我对这个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重要性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居民健康和供水安全至关重要。

它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确保供水达到相关的卫生、健康标准。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居民健康保障:城市供水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础需求,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健康。

通过监测技术规定,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危害物质的存在,避免因饮用不合格的水而导致的健康问题。

2. 水资源保护: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有助于及时关注和评估水资源的使用状况,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监测结果还能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政策。

3. 监督和管理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供水企业,推动其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通过规范的监测体系,可确保供
水企业按照标准进行运营,并对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罚,保障供水的质
量和可靠性。

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实施内容
针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不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技术规定。

下面是
一些常见的实施内容:
1. 检测项目和标准: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通常会明确监测的项
目和相关的标准。

常见的监测项目包括水源水质、生活饮用水和供水
管网水质等。

对于每个项目,针对不同的污染物会有相应的标准要求。

2. 监测频率和区域:监测规定还会明确监测的频率和监测的区域范围。

一般来说,供水企业需要按照一定频率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以确保
水质的稳定和可靠性。

监测区域通常包括水源地、处理厂和供水管网等。

3. 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规定通常还会介绍适用于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的方法和仪器设备。

常见的监测方法包括化学分析、物理分析和生物
学检测等。

监测仪器设备通常包括pH仪、溶解氧仪、电导率计等。

4. 监测报告和数据存储:监测规定还会要求供水企业及时提交监测报告,并规定相关的数据存储要求。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结果、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潜在的问题和提高供水水质。

三、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观点和理解
个人对于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观点和理解如下:
1. 严格执行:我认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应该得到严格执行。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监测,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供水水质的安全和可靠性。

2. 加强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的结果和相关信息。

公众应有权了解住宅区域的供水水质情况,以便做出合理的饮水决策。

3. 持续改进:技术规定应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

新的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应用,有助于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进一步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总结起来,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居民健康和供水安全至关重要。

它通过严格的监测要求,确保水质符合相关
标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水质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监测技
术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水质监测需求。


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对于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的安全和可靠性也至
关重要。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被视为保障居民健康和供水安全
的重要措施。

在我的观点中,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严格执行、加强信息公开以及持续改进是关键。

下面我将继续探讨这些观点,并
阐述其重要性。

一、严格执行: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严格被执行。

只有
严格执行才能确保水质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
的水质问题。

通过执行规定的监测要求,可以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保障供水水质的安全和可靠性。

二、加强信息公开:
公众有权了解住宅区域的供水水质情况,以便做出合理的饮水决策。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的结果和相关信息,向公众
提供透明、可信的数据。

公众通过了解供水水质情况,可以采取相应
的防护措施,同时对供水部门更加关注,推动改善供水水质。

三、持续改进: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应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


的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应用,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进一
步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随着环境和污染物的变化,不断改进监测技术规定是必要的,以满足不断变化的水质监测需求。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对于保障居民健康和供水安全至关重要。

严格执行规定可以确保水质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水质问题,确保供水水质的安全和可靠性。

加强信息公开,使公众有权了解供水水质情况,可以做出合理的饮水决策,同时推动改善供水水质。

持续改进监测技术规定,适应科技的发展和水质监测需求的变化,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我们应该共同重视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并加强公众参与,共同维护城市供水的安全和可靠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障居民的健康和供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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