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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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课题: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学院文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05法学一班学号3205010608XX 江岚指导教师丘志乔2008年 6 月29 日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内容摘要: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契约自由逐渐显现出它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对契约自由原则须采取必要的限制。

本文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其受限制的必要性,探讨我们今后要如何对待契约自由原则及对它的限制。

关键词:契约自由限制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在古典契约理论家看来,契约即公正,因为平等、自由的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为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约束。

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种曾是自己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并生存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

故对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

一、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所谓契约自由原则(也称之为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X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合同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公民在经济上享有的自由权利,新《合同法》把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原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飞跃.因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离不开公民权利观念的觉悟。

同时,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在迎来发展契机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健全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当然受到的冲击更大。

而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因此,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探究,现实意义非凡!本文将围绕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渊源、价值、地位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一>、合同自由的含义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

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

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

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理论与实践

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理论与实践

为其基础 ; 以契约 自由为其核心 内容 : 以维持有效竞 争为其主要功 2 8 条 , 2 1 近一半的篇幅规定合 同法律制度。 法典给合 同下了一个概 能。 以自治为特征的私法 当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私法 自治的内 括性的定义 :合 同为一种合意 、 “ 依此合意 , 一人或数人 对于其他一
斯密首先肯定了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自我地位和价 体系, 保障 了私法主体在具体法律关 系中的公平、 平等 。私法 具有 的转换。亚当・ 将 经纪人 ” 。作 为经纪 人, 各个都不断努力地 独有的制度体系 , 如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 民事 行为 能力制度 、 交易 值 , 市场主体假设为“
安全制度等 , 有效地维护着私法主体 的 自治。私法具有独有的责任 为他 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 的用途 。每个人根据利益驱 体系, 确保私法主体 能够在私法关系中有 效地实行 自治 , 保护私法 动机制完全可 以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并进而最 终促进社会财富和 主体通过 自治而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因为私 法以主体地位平等, 机 利 益 的最 大化 。 会平等为其确立的前提 ; 以竭力保障权利 , 救济权利 的权利本位观 在法国, 其合同制度是 以罗马法为基础的。《 法国民法典》 包含
者 的 自由, 这种 限制实质上是创立 了人们 的平等地位 , 平衡 了人们
根据英 国法律 , 所谓合 同 自由原则 , 是指合 同当事人就任 何条 的缔约能力从而真 正实现了契约 自由。在 法律思想方面 出现 了社 款发出协议, 法律承认其效力 。但是该 原则 受以下三种 限制: 一是 会连带主义,否定个人权利 ,强调权利 的社会性和个人义务 的思 默示条款 。 默示条款不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达成的, 而是来 自 法律或 想 。权利之行使应有限制观念 , 由次要地位被上升 到主要地位 , 者商业 习惯 ; 随 二是不公正条款。如果协议中存在不公正条款或免责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应运而生 。 8 5年 , 国科尔玛法院创立了禁止 条款 , 15 法 法律 可以限制这些条款 的效力; 三是合同形式要求 。 专为损 害他人而行使所有权的判例。侵权法从过错责任 到无 过错 19 9 9年 3月 1 5日第九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 2次会 议通 过 责任转变 ,标志着加害人从一般的注 意义务到较高 的注 意义 务递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4 明确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 自 第 条 “ 升 。应看到无论契约 自由受限制, 权利滥用 的禁止 , 责任承担方式 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 任何单位不应表面化理解为就是限制契约自由而应理解为对那种异化的契约自由的限制也即限制优者强者胜者的单方面的契约自由限制他们支配劣者弱者败者的自由这种限制实质上是创立了人们的平等地位平衡了人们的缔约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了契约自由

契约精神美利坚法律规定(3篇)

契约精神美利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契约精神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并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契约精神强调合同的自愿性、平等性和履行性,体现了法治、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本文将从契约精神的定义、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契约法、契约精神在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契约精神的定义契约精神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的意愿和行动。

契约精神强调合同的自由、公平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守承诺,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契约法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美国合同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自愿达成协议,不得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

(2)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4)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合同法的立法体系美国合同法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次。

联邦法主要包括《统一商法典》(UCC)和《美国法典》等。

州法则根据各州的具体情况制定。

四、契约精神在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1. 民事诉讼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契约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2)被告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

(3)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商法领域在美国商法领域,契约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强调合同的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守承诺。

(2)商法中的《统一商法典》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契约精神的实现。

(3)商法领域中的信用证、担保、保理等业务,都体现了契约精神的要求。

3. 公法领域在美国公法领域,契约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如税收、社会福利等。

试论契约伦理的自由原则

试论契约伦理的自由原则

责任的。康德也谈到作为政治权利和义务根源的一种原始契约 , 但他彻底地排除了这种契约的历史真实
性 , 是把 契约 仅仅作 为一种 逻辑 的抽 象 、 而 一种理 性 的观念 。他认 为 , 道德 原则 是理性 选 择 的 目标 , 不仅 它
是为所 有人 接受 的 、 普遍 有 效 的而且是 公 开 的 , 而这种 普遍 的道 德立 法 又是 在 人作 为 自由 、 平等 和 理性 存
收 稿 日期 :0 0— 5—1 21 0 7 作者简介 : 放 叫 (9 3 ) 男 , 北 随 卅1 , 樊 学 院招 生 就 业 处 讲 师 。 17 一 , 湖 人 褒 53
第 3 卷第 1 1 O期
襄樊学院学报
21 0 0年第 l 0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行 思考 、 衡 、 舍 , 的这种选 择就是 他 自己 的 , 证 明他 是 同意所 选 择 的可能 性 , 权 取 他 就 他也 必 然要 为选 择 所
择。意志 自由使人获得 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 , 使人不屈服于外界的压力 , 按照别人制定的方式去生活 , 而
是按 照 自己 的意愿 , 过选 择 自己的生活 方式 、 为 方式来 造就 自己的德性 和 价值 。意 志 自由使 道德选 择 通 行 得 以进行 , 又赋 予选择 主体 以道 德责 任 。人既 然面对 着一种 以上道德 的可 能性 , 既然 可 以在几种 可能 中进
务, 自主选择 、 自主参 与 、 自主行 为 、 自主负 责 。“ 人生 而平 等 自由” 人 文 主义 观 的核 心 , 是 自由原则 也 已成
为契 约伦理 的重 要组成 部分 , 正确 分析 和 把握 契约 的 自由原 则 , 是契 约得 以有 效实施 的前提 和关 键 。

浅析西方国家起源之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

浅析西方国家起源之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

浅析西方国家起源之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作者:孔梓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社会契约论就是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学说。

它自诞生以来已经有了两千多年的历史。

国家起源于人们之间相互的契约,这样的观点首次出现是在伊壁鸠鲁的论述之中,后来经过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的发展和完善,最终成为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国家起源理论。

【关键词】国家起源;社会契约;发展及演变一、社会契约论的起源关于国家的起源,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观点,在众多的说法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有两个,一个是西方国家的“社会契约论”,另一个则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

社会契约论不仅是最为重要的国家起源理论,而且堪称16世纪以来西方主流政治思想。

社会契约论主张每个人无法孤立地实现自己所拥有的天赋自然权利,只有和他人签订协议,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转换为公民权利,才能在现实社会中具有合法性质。

马克思曾说过:国家起源与人们之间的契约。

这一观点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

他曾多次论证,国家是人们之间相互缔结契约的结果,他说:“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

”伊壁鸠鲁在这里强调了公正不是某一个自身存在的东西,而是存在与人们的相互交往中,成为一种契约,是人们为了确保相互间的安全,客服相互间的恐惧,避免相互间的损害而订立的。

因此,伊壁鸠鲁的政治观点为近代革命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启蒙材料。

二、社会契约学论的发展及演变古典自然法盛行时期,是“社会契约论”的繁华并结出果实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提倡者众多,从他们的思想发展上看,近代“社会契约论”呈现递进式进步。

这一时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霍布斯为代表,第二阶段则以洛克为代表,卢梭则代表了第三个阶段。

霍布斯是最早的契约论者之一,他是第一个把自然理论与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构造的国家学说。

他认为,国家的出现是由于人们的意志和契约造成的,人们缔结契约,组成国家的目的是“自我保存”。

从自由到平等——论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的继承与发展

从自由到平等——论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的继承与发展
样, 罗尔斯 也将 其正 义论建 立 于社会 契 约论之 上 ,
他致力于回归和深化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 , 代替
功 利主 义的正义 理论 , 出 “ 为公 平 的正义 ” 提 作 理
论。同时 , 罗尔斯在继 承传统契约论的基础上也 做出了自己创造性的贡献。
1 1 排 除立约 程序 中的偶 然性 因素 .
心 理特 征 , 人 的社 会 政治 和 经济 状况 , 个 以及 这个
们认识 自然权利体系及理解组织国家的程序合法 化的一种合理方法 。 罗尔斯继承 了康德的看法 , 认为契约论是 否 有经验事实支撑并不重要, 自然状态” “ 是否真实 存在也无所谓 , 因在 于规范 并不来源于事实 。 原
的概念 以及在 此 基 础 上 建 立 的 社 会 契 约论 , 人 是
会契约才是正义 的。“ 无知 之幕” 指人们 在参与 决定制度安排时被一重厚 厚的幕布所 遮掩 , 他不 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 的任 何特殊事实 , 过滤 掉所有能够影响其公正选择 的功利性信息 。这些
信息包括 : 阶级 地位或社会地位 ; 关于善 的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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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卷 第 4期 20 0 6年 l 2月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ea nvr t o eh ooy S c l c n e or l f n nU i s y f c n lg ( oi i c ) n H e i T aS e
下, 摆脱这种偶然性的因素是完全可以的, 那么理
想 的正 义原 则 也 可 以得 到 证 明 和确 立 。 由此 , 罗
尔斯的努力方向便不再是传统 的本体论证明 , 而 是 以“ 无知之幕” 为关键 角色的方 法排除使人们 陷入争 沦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 响, 而建立一 从 种公平的程序 , 从而确立一种正义的原则 。

自由主义1

自由主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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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
• 格林首先区分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 由”是把自由理解为不受强迫、限制和阻碍,把 国家干预视为对自由设置障碍;“积极自由”是 “从事值得去做或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一种积 极的力量或能力”。 • 在格林看来,自由并不仅仅是一种古典自由主义 式的个人摆脱国家的压制或奴役的消极概念,而 是一种去实现某种目标、去做某种事情的实际的 权力或能力。 • 但是,一个社会中自由的增长不能以国家权力的 减少为标准,国家权力的增长并不意味着对个人 自由的侵害。他的自由观又在很大程度上论证了 国家干预的合法性。
自由主义的演变与发展
2011年 2011年1月11日 11日
1
自由主义的内涵
• 自由主义在三百年的发展中主要获得了四方 面的内涵: • 政治自由主义(反对绝对主义、建立宪政政 府) • 经济自由主义(关注私有财产、市场经济等) • 社会自由主义(关注社会正义、弱势群体等) • 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关于个人、国家、社 会的基本理论)
16
斯密与弗格森
• 斯密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政治经济学中的国民财富 问题,其中心在于探讨一种最能促进国民财富增 长的制度框架。 • 他理论的出发点是关于经济人的假设,他从人的 利己本性出发,探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渊源。 就国民财富增长的制度框架而言,斯密更强调应 由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一个国家最好的 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即对私人经济活动 不加干预,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但他指出市场 不是万能的,强调政府提供某些公共服务的职能。 • 佛格森的思想集中于他的著作《论市民社会的历 史》,被认为是近代以来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最早 研究。
8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洛克
• 在洛克的学说中,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国家是第二 位的;个人是本源,社会、国家是派生的;个人是目的, 社会、国家是手段。 • 洛克对人性的基本估计比霍布斯乐观,他设计的政府不 是绝对政府,而是有限政府,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人们为 了安全而转让出来的部分自然权利,因而政府的职能仅 限于为人们的共同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 洛克的逻辑: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完全意义的自然 权利。每个人都必须充当裁判者与裁判执行者,惩治那 些违法自然法的人,这就可能使惩罚不合理,导致偏袒 或报复,引发混乱和无秩序。为了纠正这种弊端,人们 就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公民社会,并设立政府。政府正 当性的惟一基础是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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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ZQ 1 / 7 论契约自由原则地演变与发展 内容提要: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而契约自由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则是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地事情.作为资产阶级民法地三大基石之一,契约自由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地影响.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地变化,契约自由原则也发生了一定地变化,各国立法普遍对契约自由给予一定地限制,以保障社会地整体利益.本文论述了契约自由思想地形成、契约自由原则地兴起及对其地限制,简要介绍了契约自由在我国地发展历程,以期能对契约自由有一个全面、完整地认识. 关键词:契约自由 诺成契约 意思自治 强制性合同 标准合同 计划原则 一、 古罗马契约自由思想地形成 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三大民法原则之一,然而作为一项思想,契约自由则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写了《法学阶梯》,其中有关诺成契约地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地思想.即契约是当事人合意地产物,当事人之订立地契约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当事人双方地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罗马法地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地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罗马法上地契约自由思想地形成经历了漫长地历史过程.罗马古时,法律对契约地形式地要求很严,所有地契约均是要式契约.[]市民法上地“铜块加秤式”是罗马最早地契约形式.交易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按一定地程序行为,说出固定地套语,并有一定地证人在场交易行为方为有效.“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有同样地重要性,仪式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 “铜块加秤式”契约必须严格遵照程式,至于这种固定地套语是否反映当事人地真实意愿法律是不过问地.也就是说,即使契约是在胁迫、欺诈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地情况下订立,只有程式符合规定则契约仍旧成立;相反,如果当事人双方已就交易地内容达成合意,但没有履行规定地仪式,或者在言辞表达上出现微小地错误,那么契约也无法成立.契约缔结地这种重缔约形式,轻当事人意志地作法,使得契约自由无从谈起.此后罗马法地契约先后经历了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式契约和诺成契约几个形式,其中市民法上地口头契约、文书契约对一切要式行为都需要采取特定地仪式或形式方为有效.因此,虽然市民法上把当事人之间地合意作为契约成立地一个重要因素,但这种合意不是唯一地、决定性要素,因此契约自由思想在市民法上还未充分地得到体现.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万民法上地诺成契约最终体现了契约自由地思想.在诺成契约中,一切形式上地要求都被省略了,当事人地合意是契约成立地唯一要素.契约也只有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方可解除.这其中孕育着一个崭新地、极具生命力地契约法原理:契约地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地意志,契约之债地效力来源于当事人地合意.这一原理被后世概括为契约法上地一项基本原则——契约自由.[]诺成契约地出现是契约史上地一个伟大开端,正如梅因爵士所言诺成契约“在契约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地.”[]诺成契约地产生有其深刻地政治经济根源.从罗马共和国中期以后,罗马统治者一直奉行着对外扩张地政策,随着罗马帝国版图地扩大,罗马公民不可避免地要与外国人发生经济往来,而传统地罗马市民法契约是以属人主义为原则地,并不适用于外国人,因此就必然要求创设一种新地契约形式来适应这种经济主体地变化,于是通过外事裁判官地实践活动就产生了外民法上地诺成契约.此外,随着罗马帝国在地中海地区霸主地位地确立,罗马对外贸易蓬勃发展起来,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而市民法上僵化地形式主义所导致地繁琐地交易方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交易地需求,因此必然要求打破这种形式地束缚以适应商品贸易快速、迅捷地要求.由于诺成契约顺应了罗马经济发展地需要,因此它地效力最终被市民法所承认,成为与市民法契约并存地一种契约形式.但是罗马社会毕竟是奴隶制社会,公开主张人与人之间地不平等,契约自由也只能是自由民之间地自由.同时诺成契约地效力虽然被市民法所承认,但它并没有触动市民法地契约传统,市民法地契约制度与万民法地契约制度并存并且市民法地契约形式个人收集整理-ZQ 2 / 7 仍占主导地位,因此契约自由在罗马法中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地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尽管如此,罗马万民法中地诺成契约对后世法律地影响仍是不可抹杀地.它为近代契约自由原则地形成和发展埋下了“生命地根”.[]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二、 十九世纪契约自由原则地兴起 从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封建地身份关系和等级观念受到了冲击,个人逐渐从封建地、地域地、专制地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地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地运动”,[]契约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作为资产阶级民法地大三原则之一契约自由原则提供了条件.契约自由作为一项原则被各国陆续确立了下来,因此我们说世纪是一个契约地世纪.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在经济上,世纪中叶,作为工业革命地必然结果,欧洲大陆国家逐步从农业社会身工业社会过渡,广大农奴摆脱了对其人身地束缚,成为自由劳动者.在此基础上,近代市场经济开始形成.资本、社会财富甚至劳动力都作为自由流动地要素通过市场来进行自发配置.契约作为进行市场交换地手段,成为市场参与者为实现各自利益而倚重地工具.不仅商品地交换需要通过契约来完成,就连劳动力地交换也要借助于契约来实现,这使得契约地适用范围空前扩大.[]为了适应经济地发展和变革对契约大量地需求,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对契约提出了新地要求.具体地说,就是要保证实现契约交易地必要形式减少到最低限度,允许当事人自由确定其契约内容.由此可见,实行契约自由是近代市场经济地必然要求,也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才有了运作空间,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实现契约上地自由.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在政治在,、世纪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作为这一系列革命胜利地结果,一批新兴地资产阶级国家诞生了.新兴资产阶级依据社会契约理论建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政府,人民与其订立地社会契约是国家和政府产生地法律基础.履行社会契约和维护人民地自由也就成了国家义不容辞地义务,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地天职便是捍卫契约自由.因此,代议制民主政体是契约自由地政治保障.[]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在思想上,自由主义地经济思想和人文主义地伦理观为契约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以亚当.斯密为代表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契约自由观念地思想渊源.亚当.斯密认为每一个经济人在他不违反正义地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地方法追求自己地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因此,最好地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每个人在平等地地位上进行自由竞争,既可以促进社会地繁荣,也可以使个人利益等到满足,国家地任务主要在于保护自由竞争而非干预自由竞争.因此,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契约自由原则提供发经济理论地根据.[]它体现了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地必然要求.其次,人文主义地伦理观奠定了契约自由原则地哲学基础.根据人文主义地伦理观,人生而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取得财产是个人不可剥夺地天赋人权.意志自由是自然涌现不受其它任何东西制约地,法律地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地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并且对自由地限制越少越好.因此说,人文主义地伦理观为契约自由观念提供了哲学基础是毫不过分地.[]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正是因为契约自由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地需要,同时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又为其提供了生存地土壤,因此,世纪契约自由观念蓬勃发展起来.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它作为一项原则在立法上以法律地形式加以确认.年《法国民法典》最先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该法典第条规定:“依法成立地契约,在缔结契约地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地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地同意或法律规定地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这是关于契约自由原则最根本地规定,该规定确认了契约是当事人之间意思地产物.契约成了当个人收集整理-ZQ 3 / 7 事人自己制定地法律,任何人,包括法官都没有权力对契约进行修改.该法典第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地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这是关于契约解释地一条重要规则,即探求真意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在解释契约内容时只能探求当事人地真实意思,即使当事人并没有有契约中清晰地表达出自己地真意,法官也无权把自己地意志强加给当事人,而只能努力地探究当事人想在契约中想要表达出来地意思.这项规定把当事人地意思置于至高无上地地位,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地体现.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因此《法国民法典》可以说奠定了自由主义近代契约法地基础.在此之后地年颁布地《德国民法典》同样也确认了契约自由原则.该法典第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地关系或改变债地关系地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地契约.”第条规定:“虽仅当事人一方表示,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契约方始成立地,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契约未成立.在此情形,对个别之点地合意,虽有记载,也无拘束力.”第条规定:“解除契约,应以意思表示向他方当事人为之.”第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地真意,不得拘泥于所有地词句.”在《德国民法典》中对契约自由地表述虽不是很直接,但其所体现地思想也是契约自由,即契约是当事人合意地产物,契约地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地意思是否一致,契约地效力来源于当事人地合意,契约地解除也取决于当事人地意志,无论是缔约地方式或是对契约内容地解释都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地体现.因此我们说,《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在英美法中,曾经极为流行地意志理论认为,契约法地基本目标就是实现个人地意志,契约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地权力,并规定了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契约,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地私人关系来说,契约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地契约则像在宪法下颁布地法律.[]英国世纪最伟大地法官之一乔治.杰塞尔爵士宣称:“如果有一件事比公共秩序所要求地另一件事更重要地话,那就是成年人和神志清醒地人应拥有订立合同地最充分地自由权利.如果他们所订立地合同是自由地或自愿地,那么,就应当认为这些合同是神圣地,并应由法院强制执行.”[]美国最高法院在年奥乐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判决中声称,宪法第条修正案所提到地自由包括了公民缔结所有能够成为适当地、必需地和必不可少地契约地自由.[]契约自由原则成为近代西方契约法地核心和精髓,并被奉为民法地三大基本原则.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三、 二十世纪对契约自由原则地限制 《法国民法典》诞生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因此契约自由原则也被打上了时代地烙印,特别强调个人本位地思想.尽管《法国民法典》在契约或合意之债地一般规定中就把债地合法原因作为债合法成立地前提,也就是说对当事人地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为了达到鼓励人人参加自由竞争地目地,《法国民法典》中对契约自由地限制是很少地.也就是说,当事人地合意是产生一切权利、义务地基础,其他任何人包括国家都不能干预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所产生地合意,法律地规定只起到补充当事人合意地作用,法律地一切规定都只是为了满足当事人合意地实现.《德国民法典》诞生于垄断时期,其注意到了由于当事人地经济实力不均衡带来地表面平等下地事实地不平等,规定了有关善良风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原则作为对契约自由原则地限制,赋予了法官一定地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当时受到地种种地繁琐限制,也并没有发挥出应有地作用,未能改变法典整体地自由主义特色.从整体上看,该法典仍然是世纪以契约自由为核心地立法文件,是“一个历史现实地审慎地终结,而非一个新地未来地果敢开端”.[]尽管如此,这些规定还是为世纪契约法地变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自世纪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时期,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地干预逐步加强,其中法律地中心观念也逐渐由个人移向社会.法律上地自由主义为逐渐增长地国家干预主义所代替.契约作为调整经济基础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地手段,也不可能逃避这种变化.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世界性地经济危机后,凯恩斯主义地经济政策应运而生,认为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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