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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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3.05•【文号】国务院令第39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民办学校申报审批流程图

民办学校申报审批流程图
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议意见 作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决定。同意 设置的办理审批证件。公办、集 体办颁发登记注册证,民办颁发 办学许可证。
筹设的应当说 明理由。
设立:对达到设置标准的, 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是否 批准设立的决定。
公办、集体办:到编制、质监、物 价等部门办理法人单位登记、组织机构 代码、收费审批等相关手续,并刻制印 章、开设账户。
民办:到民政、质监、物价等部门 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组织机 构代码、收费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刻制 印章、开设账户。
公告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民办学校申报审批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填写《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 申请登记表》。
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申报材料 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并在 5 日内告知补齐、补正材料。超过 期限视同受理。
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申报材 料;实地考察;形成审核评议意 见。

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按照《贵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附后)执行。

第八条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非学历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教育用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民办教育用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民办教育⽤地审批流程是什么现在每个地⽅都会有⼀些民办教育学校,因此在申请办学的时候需要去申请⽤地审批的,作为民办教育学校通常是买地建设学校。

公⽴学校⼀般是国有⼟地划拨,这个还是有区别的。

因此好多⼈也是在询问民办教育⽤地审批流程?下⾯店铺⼩编给⼤家讲解⼀下。

民办教育⽤地审批流程是什么申请⼈持申报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教育局窗⼝提出申请,经窗⼝⼯作⼈员初审通过的,当场开具《民办初中、⼩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设⽴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单》;对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作⼈员当场⼀次性告知申请⼈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窗⼝⼯作⼈员在承诺时限内组织相关部门⼈员进⾏实地查勘,出具《考察报告》,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到窗⼝领取审批结果。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初中、⼩学、幼⼉园、培训机构到区政务中⼼民政局窗⼝办理民办⾮企业法⼈登记等⼿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银⾏账户。

备注: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学、幼⼉园的办理程序:申请⼈持本⼈⾝份证(申请⼈为法⼈的,应当持法⼈登记证书、法⼈公章)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教育局组织相关⼯作⼈员进⾏实地查勘,提出审查意见。

同意筹设的,⾃受理申请之⽇起30⽇内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予以书⾯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达到申请设⽴的相关条件后,按照民办初中、⼩学、幼⼉园、培训机构设⽴审批程序办理。

民办教育申请条件设⽴民办初中、⼩学、学前教育(以下称幼⼉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资格,个⼈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为能⼒。

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标、教学计划、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政负责⼈,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员。

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开办注册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资料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审批流程图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审批流程图
附件4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审批流程表
备注:
1、此调研表每张只能填写一项审批事项,此样表中默认设置了六个环节,如果实际流程多于六个环节,则可扩充环节表格,增加相关的审批内容。

2、每项审批事项必须明确承诺时限,审批环节要填写环节时限,环节时限之和不能超过承诺时限。

3、办理人:对照相应的审批环节,必须明确办理人姓名。

附件5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审批公示信息表
备注:
1、事项名称必须与流程中的事项名称一致.
2、许可类型和办件类型必须明确,事项的许可类型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配套服务事项;办件类型包括,承诺件、即办件、上报件。

3、如业务含有收费程序,必须明确费用的标准及依据,需要做公示使用。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精选资料】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一、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二、申请许可程序:申请、受理、评估、审核、批准。

三、申请许可权限: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高等教育学校的办学许可,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批。

举办学历教育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学校的办学许可,办学地点在市区的,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申请审批;办学地点在县(市)及上街区的,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或上街区教育局(教文体局)申请,由所在地教育局(教文体局)报市教育局审批。

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许可,由举办者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文局)申请审批。

四、郑州市教育局具体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的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郑州市教育局在受理申请期间,派专人在办事大厅受理申请,解答咨询。

五、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郑州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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