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第三章自然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自然人
1、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及
基本内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法律后果。
2、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制度、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等原理分析相关民事案例。
3、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殊法律
地位。
1、年仅九岁的宋娇搞成了一项发明,各种荣誉 也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由谁享有?是宋
案例:本案奖金归谁所有?李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 其母亲能否要求退货?
• 李某15岁,某中学高一学生。一天放学回家的路上,在 某商场购买了一支价值20元的钢笔,此时该商场正在进 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李 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结果公布,李的奖券中了最高 奖。他和母亲高兴的去商场兑了奖。回来后,母亲把 5000元放在家中的柜中。李提出用这笔钱买一台游戏机, 母亲说等其父亲出差回来再买。李趁母亲不注意,悄悄 拿了5000元到商场买了一台游戏机抱回家。母亲见状拉 着儿子来到商场要求退货:儿子买游戏机没有征得父母 同意,而且是“偷”父母的钱买的。售货员:只有游戏 机质量不合格才退货,现机子没有质量问题,无法退货。
关于本案的观点有: 观点一: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人身权法 律关系。侵害的是死者的姓名权。观点二: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即原被 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被告错焚尸体是违 约行为。观点三: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名 誉权。
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市殡仪馆由于工作失误,将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尸体 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定于1993年12月 20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被告安阳市殡仪馆 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父尸体火化。为怕原告知道, 用另一具尸体冒充。12月20日,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 体告别仪式,有270余人参加。仪式进行过程中,有人 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不是原告之父,死者子女上前辨 认后,亦确认系他人。顿时悼念大厅一片混乱。原告 及其亲属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 在《安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退 还工作人员所收小费。
法律与生活 背诵任务 课件-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自然人有权依 法制作、使用
肖像权 、公开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自 己的肖像。
丑化、污损,或 者利用信息技术手 段伪造等方式侵害 他人的肖像权。
注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 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名誉权每个公民都享有;荣誉权是针对作
二、激励创新——专利权 1.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 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分类和保护期限 (1)发明:保护期20年 (2)实用新型:保护期10年 (3)外观设计:保护期15年
三、点石成金——商标权
1.商标注册的条件
【1】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 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 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允许的情形)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3.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 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特别提醒: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1.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 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2.遗赠: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3.遗嘱的分类: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
第三章自然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亲属和朋友 单位、居(村)委会、民政部门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 (二)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四、监护的终止 (一)来自监护人的原因 如监护人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来自被监护人的原因 如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死亡等。
四、监护权与亲权 的区别 1、法律属性不同 2、权利主体不同 3、保护的对象不同 4、权利内容不同 5、适用的条件不同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 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 。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1、公民必须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的时间 3、由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1、性质不同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3、法律限制不同 4、目的不同。宣告失踪的目的在于保护 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的目的在于 保护被宣告者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五节 个人合伙
一、含义与分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 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 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二、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出资方式:现金、实物、知识产 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劳务。 (二)合伙财产
(四)法律后果 1、就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宣告死亡和自 然死亡产生大体相同的法律后果。有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有效。 2、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五)宣告死亡的撤销 1、撤销的条件
2、撤销的效力 财产关系的效力: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如果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 人可不予返还。 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 • 婚姻关系 • 子女收养关系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2.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对于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 律适用 问 题主要有以 下不同主张 : ( 1 )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 ( 2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内国 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内 国法 。 ( 3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 但涉及 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 ( 4 )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 , 但涉及 外国当事人在内 国 的 财产或依内 国法设立的法律 关系或内国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 , 适用内 国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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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以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为 条件 。 ( 2 ) 不仅要求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 , 还要求该当 事人据其本国 法存在禁治产或准禁 治产原因 , 并且该原因为内国法所承认 。 ( 3 ) 以外国人本国法院在一定期限不作为 为条件 。
4
1.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 各国在立法 和实践中通常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 决: ( 1 ) 当事人所具有的多重国籍中其中之 一为 内 国 国 籍 。 ( 2 ) 当事人具有的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 籍。 2.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 大多数国家 的国内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主张以无国籍人的 住所地国 籍为 其国 籍 。
( 二 ) 自 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法律在规范自然人权利能力方面存在 着上述差异 , 在国 际民事交往中 , 自然人在某 一方面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 能否成为某种国 际民 事关系 的 主体 , 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
9
( 三 )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 , 失踪或死亡宣告会产生自然人权 利能力 终止的 法律后果 , 而各国的有关制度又存 在很大差异 , 因此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也是国际私法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 1. 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国际上关于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 管辖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 ( 1 ) 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 2 ) 由当事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 ( 3 ) 原则上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 , 但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 , 也可由其住所地国 或其他认为对此具有某种利益的国家管辖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监护权的内容
•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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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的终止
• 1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 系自然终止。
• 2 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病人痊愈,法院作出撤销其 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 (二)住所:《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司法解释》第九 条
• (三)户籍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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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
•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 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是人民在法律上推定方式确认自 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 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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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 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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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 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 享赢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 行分配。
• (二)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三) 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 (四) 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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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由设立主义 • 2 特许设立主义 • 3 许可设立主义 • 4 准则设立主义
民法典中什么是民事主体
民法典中什么是民事主体在我国公民法⼈或者是⼀些其他组织,都是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民事主体享受很多的权利,⽐如说,尊严,荣誉,⽣命,隐私,知识产权保护权等等。
那么什么是民事主体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中什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
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然⼈)、法⼈和⾮法⼈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百⼀⼗⼀条⾃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第⼀百⼀⼗⼆条⾃然⼈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百⼀⼗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百⼀⼗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百⼀⼗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百⼀⼗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百⼀⼗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百⼀⼗⼋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百⼀⼗九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第⼀百⼆⼗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百⼆⼗⼀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进⾏管理的⼈,有权请求受益⼈偿还由此⽀出的必要费⽤。
自然人的民事
本文涉及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 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 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 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 度,为我国公的提高, 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 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 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P4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 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联系和 区别
P45~P46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
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 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 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 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然⼈的民事⾏为能⼒如何划分
⾃然⼈如果要进⾏民事活动的话,是需要有相应的民事⾏为能⼒的,如果没有民事⾏为能⼒的,则其是不会发⽣法律效⼒的,是属于效⼒待定的民事⾏为,需要得到监护⼈的追认。
那么,⾃然⼈的民事⾏为能⼒如何划分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然⼈的民事⾏为能⼒如何划分
民事⾏为能⼒是指民事主体能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是民事⾏为产⽣法律效⼒的前提。
在我国,判断⾃然⼈民事⾏为能⼒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是⾃然⼈的年龄,⼆是⾃然⼈的精神状态。
⾃然⼈依民事⾏为能⼒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完全民事⾏为能⼒⼈】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第⼗九条【限制民事⾏为能⼒的未成年⼈】⼋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第⼆⼗条【⽆民事⾏为能⼒的未成年⼈】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条【⽆民事⾏为能⼒的成年⼈】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哪七编?
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哪七编一、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哪七编?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等七编,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民民事权利内容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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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名誉、荣誉;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
力能为行事民 的人然自、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
2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 应由法院经申请作出宣告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
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
1
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 各自有继承人,如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
(3)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
力能利权事民 的人然自、
? 《民法通则》第 9条:公民从 出生时
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讲 民事权利主体
(1)民事权利主体概述 自然人
点识知
? 民事主体的种类及其各自的特 殊性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 民事能力及其区别
?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力能事民、一
? 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在法的 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 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 民法上有两种能力:
? 须全部与母体分离 ? 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 出生的证明
? 户籍簿所登记的出生时间(推定效力)
(2)死亡
? 死亡的要件
力能利权事民 的人然自、
? 事实死亡:心脏死 +脑死
1
? 宣告死亡
? 死亡的证明
? 户籍簿所登记的死亡时间(推定 效力)
? 死亡的推定
? 继承法司法解释
力能利权事民 的人然自、
(4)死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 死者权利保护说
1 ? 死者法益保护说
? 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 人格利益继承说
力能利权事民 的人然自、
? 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
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
序问题的复函》:海灯死亡后,其
1
名誉权 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
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19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5条:死 者名誉 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向人 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保护人的制度。
(2)特征
? 被监护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 有监护能力;
?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护监)二(
2、监护制度的性质
? 权利说:监护是一种身份权。
? A、8月27日
? B、8月28日
? C、8月29日
? D、8月30日
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 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 某( )。
?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习练
护监)二(
1、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 义务说:监护制度并未赋予监护人任 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 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 护人的片面义务。
? 辨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 能力的关系
人然自、二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 监护制度 ?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住所
力能的人然自)一(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1)出生
? 出生的界定
? 一部露出说(刑法通说) ? 全部露出说(民法通说) ? 独立呼吸说
? 出生的要件
? 2001年3月10日的《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力能利权事民 的人然自、
解释》第 3条:自然人死亡后, 其
1
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
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
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
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死者姓名、
(1)自然人:有一定判断力, 不依赖于他人
(2)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即 有民事行为能力
力能为行事民)二(
2、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 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识决 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
? 意思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 行为能力的前提。
? 意思能力的有无,是事实判断而 非法律所赋予的地位或资格。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应由法院经申请作出宣告
力能为行事民 的人然自、
限制行为能力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2
? 未成年人对其“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 被许可参加营业活动的未成年人的营业
行为。 ? 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习练
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 其母记得是 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 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 8月28日,医 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 8月29日,其 户口簿上记载的是 8月30日。依法, 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
? 民事权利能力(“静”的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动”的能力) ? (民事责任能力)
力能利权事民)一(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 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 格。又称为人格。
? 在古罗马,人格是自由权、市 民权和家族权三种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民法通则》第 119条:侵害公民身
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
一方支付 死者生前抚养的人 必要的生
活费等费用。
? 《继承法》第 28条:遗产分割时,应 当保留胎儿的 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 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 办理。
力能利权事民 的人然自、
(2)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 记——注销
? 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属于强行性规定,有不受剥夺 的性质,任何人不得抛弃。
? 辨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 利
力能为行事民)二(
1、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 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 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 自由权——奴隶不是民事主体 ? 市民权
? 市民(享有全部公权和私权) ? 拉丁人(享有部分公权和私权) ? 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权)
? 家族权
? 自权人(不受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 支配的人)
? 他权人(受到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 支配的人)
力能利权事民)一(
2、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1)自然人:出生——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