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一)
重婚罪法律判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0岁,已婚,与妻子张某育有一子。
王某,女,35岁,未婚。
2019年,李某与王某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向王某承诺离婚后再与王某结婚。
然而,在两人关系日益密切之际,李某并未与妻子张某办理离婚手续,反而与王某同居生活。
2020年,张某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婚外情,并收集到两人同居的证据。
张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本案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李某和王某出庭,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同时,法院还审查了张某提供的证据,包括两人同居的照片、短信记录等。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王某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
王某明知李某有配偶而与其同居,也构成重婚罪。
因此,法院依法对李某和王某进行判决。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均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 重婚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法院根据李某和王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3. 重婚罪的社会危害性重婚罪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损害了社会风气。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还可能导致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法院依法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李某与王某重婚案的分析,揭示了重婚罪的法律规定、处罚以及社会危害性。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现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含民法典新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为了保障我国婚姻制度和夫妻家庭关系的稳定,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婚罪。
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婚⾏为罪与⾮罪的认识始终⽐较混乱,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婚姻法律修改,否定了事实婚姻后,认识分歧更⼤。
2001年上半年《⼈民法院报》曾刊登过⼀则关于重婚犯罪的案例(2001年,28岁的⼩伙陈某与26岁的姑娘叶某、戴某未经结婚登记,三⼈联名向亲友发出结婚请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开始在⼀起⽣活。
)案情简单明⽩但司法部门的意见很难统⼀,最后《⼈民法院报》的编辑特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学曹*权教授和最⾼⼈民法院吴*芳法官两位专家进⾏评析,结果观点截然相反。
吴法官认为,陈某等⼈的⾏为不构成重婚,因为陈某未与叶某或戴某登记结婚,没有婚姻重叠;曹*授则认为三⼈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三⼈的刑事责任。
到底如何理解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涵义,确⽴重婚罪的认定原则和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本⽂将从评析上述案例及观点出发,来作进⼀步探讨。
⼀、关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曹*权教授之所以认为陈某等三⼈构成犯罪,主要是持社会危害性理论⽽得出的结论。
社会危害性理论坚持实质合理性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事违法性,决定了应受刑罚惩罚性。
本案中三当事⼈的⾏为,如曹*权教授所⾔,违反了现代法律的⼀项重要原则——公序良俗,破坏了以⼀夫⼀妻制为核⼼的婚姻制度与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的负⾯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直接释放法律基本原则所负载的漏洞补充功能,对三⼈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案中三当事⼈的⾏为,笔-者亦认为违反了⼀夫⼀妻制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并⾮所有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为均可以通过刑罚⼿段课刑处罚。
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刑事⽴法的基本原理,对刑事⽴法活动起到了⽆可替代的决定作⽤。
⼀⾏为之所以被⽴法者规定为犯罪,唯⼀的原因就是该⾏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为⽴法者所认知并不予容忍。
刑法第258重婚罪规定是什么?

Promises can gain friendship, but it is still action that cultivates and maintains friendship.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法第258重婚罪规定是什么?刑法第258重婚罪规定是刑法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但是仍然和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和他人以夫妻名义进行形式方面的结婚的,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所以在我国构成重婚,有鸟类人员一类是明明有配偶或者是另一,另一个明知他人有配偶。
一、刑法第258重婚罪规定是什么?刑法第258重婚罪规定是《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其中,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二、一般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
重婚罪法律判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重婚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重婚罪的判刑案例进行分析,探讨重婚罪的法律适用及判刑标准。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5岁,已婚,在某市一家企业担任中层管理人员。
2018年,李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结识了单身女子王某,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2019年,李某在与王某相识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此时,李某的妻子赵某并不知道这一情况。
不久后,赵某发现李某出轨并与其离婚。
赵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李某犯有重婚罪。
三、案件审理1. 起诉阶段李某被依法逮捕后,检察机关以重婚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明知王某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审判阶段(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他承认自己与王某结婚时明知其有配偶,但认为自己与王某的感情深厚,且王某答应与其结婚后与原配偶离婚,因此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与王某结婚时,王某并未与其原配偶离婚,且李某在结婚后积极帮助王某解决其原配偶的离婚问题。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重婚罪。
检察机关则认为,李某明知王某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明知王某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2)重婚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王某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重婚罪一般判多少年

重婚罪一般判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已经有配偶又重婚,或明知道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对犯罪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关于重婚罪一般判多少年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重婚罪一般判多少年
1、已经有配偶又重婚,或明知道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可以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告重婚罪怎样才给立案
1、符合条件才给立案,要是法院不予立案,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的立案庭投诉,一定会得到解决的。
2、重婚罪的证据很难搜集。
主要有照片和证人证言,才能证明被告人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仅有照片是不行的,被告人同居的邻居一般是不愿意作证的。
三、怎么去告重婚罪
1、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为公诉案件。
2、当事人起诉重婚罪,即采用自诉方式,向法院提交自诉状、相关的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
3、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已经有配偶又重婚,或明知道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对犯罪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案例重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即每个公民只能与一个异性结婚。
然而,由于社会复杂性和人性的复杂性,仍有一些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重婚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重婚案件为例,对重婚罪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重婚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30岁,已婚,有一子。
王某在2017年结识了李某,李某比王某小5岁,未婚。
两人相识后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王某在与原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与李某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对李某十分宠爱,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
然而,在2018年,王某的原配偶发现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公安机关确认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于重婚,遂将王某逮捕归案。
三、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在与原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
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实施重婚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
(3)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重婚行为,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本案中,王某在与原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3. 重婚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王某犯重婚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罪的危害重婚罪破坏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产生了严重危害。
重婚行为不仅侵犯了原配偶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2. 重婚罪的防范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重婚罪的严重危害。
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怎样收集重婚罪的证据?
重婚罪是指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属于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是否存在重婚罪行为?需要哪些证据?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被告人已经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这可以通过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来证明。
2、证明被告人与另一方存在婚姻关系。
这可以通过结婚证、同居证、亲友证言等证明材料来证明。
3、证明被告人的婚姻关系已经存在的事实。
这可以通过照片、短信、通话记录、邮件等证明材料来证明。
二、如何收集重婚罪的证据?
1、通过调查取证。
可以通过调查被告人的社交网络、通讯记录、银行账户等信息,了解其生活状态,是否存在婚外情等情况。
2、通过亲友证言。
可以通过调查被告人的亲友,了解其婚姻状况、是否存在婚外情等情况。
3、通过私人侦探。
可以通过聘请私人侦探,对被告人的行踪、活动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4、通过法律程序。
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如法院传票、调查令等方式,对被告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取证。
重婚罪是一项严重的法律问题,需要严格依法处理。
在收集证据时,需要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也需要加强对婚姻关系的维护和管理,减少重婚罪的发生。
重婚罪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已婚,有一子。
2018年,张某在出差期间与同事李某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2019年,张某与李某同居,并育有一女。
2021年,张某的妻子发现张某与李某同居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2)张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2. 案例背景:王某,女,30岁,已婚,有一女。
2020年,王某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结识了男子陈某。
陈某谎称自己未婚,并迅速与王某发展成恋人关系。
2021年,王某与陈某同居,并育有一子。
2022年,王某的丈夫发现王某与陈某同居的事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1)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2)王某是否构成重婚罪?(3)王某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案例背景:赵某,男,40岁,已婚,有一子。
2017年,赵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与妻子分居。
在此期间,赵某结识了女子刘某,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2018年,赵某与刘某同居,并育有一女。
2020年,赵某的妻子发现赵某与刘某同居的事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2)赵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刘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二、案例分析题解析1. 案例一解析:(1)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李某同居,并育有一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3)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同居,其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
2. 案例二解析:(1)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陈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王某同居,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2)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王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陈某同居,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3)王某的丈夫有权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志军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志军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典型案例,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婚姻法、刑法、证据法等。
本文将围绕肖志军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6年,河南省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
被害人李某某与嫌疑人肖志军系夫妻关系,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肖志军持刀将李某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法律问题探讨1.婚姻法问题(1)夫妻关系认定在肖志军案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夫妻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自登记结婚之日起成立。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关系可能存在虚假登记、非法同居等情况。
本案中,肖志军与李某某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来确定。
(2)夫妻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肖志军与李某某的财产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
2.刑法问题(1)故意杀人罪肖志军持刀将李某某杀害,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肖志军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自首问题在肖志军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自首情节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悔罪表现等因素。
3.证据法问题(1)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肖志军案件中,证据收集与审查是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审查证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需要全面收集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证人证言问题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在本案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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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一) 一、对重婚罪名的理解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至此,刑法界在“结婚的内涵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规律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理论界对重婚罪名的探讨多集中在对结婚概念的理解上,却忽略了对重婚罪名中“有配偶”这个概念的研究探讨,其实对有配偶“这个概念理解得清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当然,曾经也有学者对“有配偶”做过解释,如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还处在存续期间。①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女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②以上解释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且其解释中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夫妻关系这些词本身就是一些非常模糊的概念,可以说这些解释不仅在理论在难于让人认同,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掌握。实际上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问题实行过不同的政策,“有配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非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笔者认为,“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说应该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有配偶”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不同时期事实婚姻的效力的变化。事实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③对于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采取有条件的予以承认的政策。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之日止,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从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只对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承认其合法、有效。有效婚姻关系具体包括登记结婚和第(1)、(2)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应理解为对这些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个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对重婚罪名做以上理解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并审理重婚案件。当然,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将侵犯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对以下重婚行为可不按重婚罪论处:(1)己婚者被拐卖后被迫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3)因婚后一贯受虐待或为摆脱强迫、包办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为生存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二、重婚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⑤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⑥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以下笔者拟就重婚案件审理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自诉案件〉审理的重视。 (一)重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1、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2、重婚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 重婚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应由哪一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被害人起诉的重婚案件理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对法律上规定的一些不按重婚论处的重婚行为,被害人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做自诉案件受理。需要处理的,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若涉及离婚的,可告知被害人向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害人不起诉的重婚案件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来确定其职能管辖,即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案件提起公诉。 (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1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⑦“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重婚案件虽属于自诉案件,但若完全适用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口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夫妻一方远离另一方外出的人员数量也大为增加,这种夫妻二地分居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现象并不少见。据报载:“包二奶”是当前广东省妇女投诉的热点。“包二奶”(笔者按:实际上是重婚行为)呈增多和公开之势。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乃至“四奶”(笔者按:实际上是多次重婚行为),甚至有的妻妾同室,公然向法律挑战。⑧由于重婚一方往往与其配偶(即被害人)分居二地,且对其配偶通常采取隐瞒和警惕的态度,所以在实践中被害人掌握的大多为证据线索(如知情人员、某婚姻登记机关等),再加上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并没有调查取证权,要掌握重婚行为人重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甚为艰难,若人民法院对缺乏确实、充分证据的被害人的起诉都作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处理显然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难于惩戒和遏制呈蔓延之势的“包奶”行为,甚至可能助长其发展态势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引发其它刑事犯罪,诸如为抢妻之恨和夺夫之仇而酿成殴斗、伤害、仇杀等)。因此,笔者认为对重婚案件不能完全适用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人民法院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受理重婚案件后,如果被害方提不出确实、充分证据但能提供相应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而不宜轻易作裁定驳回或劝其撤诉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