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家属工
甘肃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肃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1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一)正常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1、普调基本养老金⑴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
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141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109元。
⑵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
在普调第⑴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⑶给2011年1-6月退休(职)的人员补调。
凡2011年1-6月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先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7号)规定的普调标准进行调整(不含特调部分),之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2、特调基本养老金⑴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60元;副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130元。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最新完整版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21]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2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70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五七家属工的缴费标准如何核定

五七家属工的“缴费”标准如何核定?2010年10月31日年龄达到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
例如,某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6230元,到2010年10月31日,某五七家属工年龄达到或超过73周岁,则其应一次性缴纳26230*22%=5770.6元养老保险费,进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010年10月31日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龄超过73周岁人员办法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至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不足一月不计算),年缴费标准为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一半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
例如,某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6230元,某男性五七家属工1945年7月出生(65周岁,距达到73周岁还剩余7年零9个月),则其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按照年龄超过73周岁人员标准缴纳的费用,即26230*22%=5770.6元;二是距73周岁剩余时间应缴纳的费用,26230*8%*(7+9/12)=16262.6元,其中一半计入个人账户。
两部分之和为该人应缴纳的费用22033.2元。
十二、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如何核发?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及超过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
例如,某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6230元,某五七家属工年龄达到73周岁,则其月基本养老金为26230/12*22%=480.9元。
2010年10月31日前年龄未达到73周岁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为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与本人缴费时间相同)。
例如,某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6230元,某男性五七家属工1945年7月出生(则参保时距73周岁剩余93个月),则其月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即26230/12*18%=393.4元;二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即16262.6/2/93=87.4元。
工资档案为“五七家属工”办理保险提供了依据

工资档案为“五七家属工”办理保险提供了依据
无
【期刊名称】《兰台世界:上半月》
【年(卷),期】2012(000)009
【摘要】今年五月份,伴随国家"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出台,相继有一部分原东升煤矿的临时工来到北票市档案馆,要求查阅当时东升煤矿的工资表。
他们都是七八十年代在东升煤矿工作过的临时工,原来一直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有了这个新的惠民政策的出台,为他们参保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总页数】1页(P28-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5.9
【相关文献】
1.“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制度探讨——以黑龙江省为例 [J], 王睿
2.锡盟档案馆为“五七工”办理养老保险提供档案证明 [J], 无
3.档案为“五七家属工”纳入养老保险提供依据 [J], 陈玉玲
4.知青档案为办理工龄、工资提供依据 [J], 无
5.档案为百姓办理保险提供依据 [J], 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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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甘肃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方案

2021年最新甘肃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定额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WTT了解到,此次调整标准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个调整政策。
2021年最新甘肃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方案一、调整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
二、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一)定额调整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
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2021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21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倾斜调整1、截止2021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
2023年养老护理员工作计划范文(3篇)

2023年养老护理员工作计划范文(3篇)2023年养老护理员工作计划范文(通用3篇)2023年养老护理员工作计划范文篇1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依照国家和省完善社会保证体系建设的要求,通过将五七家属工等群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平安范围,使其享有基本的养老保证,完善我市社会保证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以党中央、国务院保证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保证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
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是开展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曾在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有过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月日以前。
未参与过基本养老平安统筹,未经劳动部门料理正式用工手续,目前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年月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五七工、家属工等。
农垦工商企业顶岗工比照办理。
三、缴费规范1个人缴费。
申请参保缴费时年龄达到73周岁及以上人员。
一次性缴纳养老平安费,纳入统筹基金。
申请参保缴费时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依照年龄超越73周岁人员方法一次性缴纳养老平安费的基础上,再按自己年龄至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平安费(计算到月)年缴费规范为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4%记入个人账户。
申请参保时间统一为年月日。
2单位缴费。
申请参保人员所在企业。
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企业解体、注销或缴费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四、待遇计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缴费的从年月起。
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规范按企业退休人员执行,并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月基本养老金按我市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达到73周岁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年月日前达到及超过73周岁人员。
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完整篇.doc

2019年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一、养老金调整时间及范围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及标准(一)普遍调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给予适当倾斜调整: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养老金资金列支渠道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养老金调整几点要求(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
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
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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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原“五七工”、“家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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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城镇居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五七”连、组、厂,或者进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当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五七工”、“家属工”。
这些人员的共同特点:
一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劳动者群体;
二是没有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没有劳保。
三是年龄偏大,不符合现行参保范围及条件,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2.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的实施范围及对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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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
(二)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曾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3.对有原始资料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如何进行身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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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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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原始职工档案的,其身份认定由单位根据个人原始档案作出确认;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将以下资料作为身份认定的依据: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人员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原“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