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一种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设立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对生产、质量检验、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管,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格。
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设立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标准:制定可以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规范,包括生产环境、原料选择、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2. 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审查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或组织来审查和认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承诺,确保其符合制定的标准。
3. 管理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承诺:对获得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4. 宣传推广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利用各种渠道宣传该制度的重要性和优势,加强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和信任。
制度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包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支持,鼓励企业加强自律和自检等。
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可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管原则】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
第六条【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经营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条【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法律法规

法规和自律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
当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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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 用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 因素之一。
生产环境恶化
土壤、水源等农业生产环境的恶化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直接影响。
加工运输环节污染
农产品在加工、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 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导致 质量安全问题。
监管体系不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和 不足,如标准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 落后、执法力度不够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救济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农产品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救济途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农产品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 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 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企业应对生产的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检验、销售 等信息,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溯源和处理。
加强员工培训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 操作技能水平。
03
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 全控制
原料检验与记录
对每批进货的原料进行检验,记录 检验结果,确保原料质量安全可追 溯。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加工场所卫生
保持加工场所整洁卫生,定期清 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农产品市场销售⾏为,加强⾷⽤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政区域⾷⽤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作。
市、县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健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场销售者履⾏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
⾷⽤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品安全追溯体系,利⽤信息化⼿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农产品信息。
第⼋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业协会和⾷⽤农产品相关⾏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法律义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三农产品综合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三农产品综合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 (4)1.1 适用范围 (4)1.2 管理原则 (4)1.3 责任主体 (5)第2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5)2.1 标准制定与修订 (5)2.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农业生产和消费的实际需求,参照国际先进标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2.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标准制定与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2.1.3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包括产品分类、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包装标识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
(5)2.1.4 标准制定与修订应定期进行,根据农产品生产、消费和科技发展等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体系。
(6)2.2 标准实施与监督 (6)2.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广和监督实施。
(6)2.2.2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保证农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6)2.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依法进行查处。
(6)2.2.4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实行全程监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6)2.3 标准宣传与培训 (6)2.3.1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及消费者的标准意识和素质。
(6)2.3.2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标准宣传,包括媒体报道、培训班、现场会等,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深入人心。
(6)2.3.3 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能力,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建立指南
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建立指南第一章:绪论 (2)1.1 编写目的与意义 (2)1.2 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概述 (3)1.3 国内外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现状 (3)第二章: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的理论基础 (3)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念与标准 (3)2.2 检测技术与方法 (4)2.3 控制策略与措施 (4)第三章:农产品安全检测体系的构建 (5)3.1 检测机构设置与职能 (5)3.2 检测设施与设备 (5)3.3 检测流程与方法 (6)第四章:农产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构建 (6)4.1 控制体系基本框架 (6)4.2 控制措施与实施 (7)4.3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8)第五章: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的管理与运行 (8)5.1 管理机制与体制 (8)5.2 运行机制与流程 (8)5.3 质量保证与监督 (9)第六章: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 (9)6.1 信息化建设目标与任务 (9)6.1.1 目标 (9)6.1.2 任务 (9)6.2 信息化平台建设 (10)6.2.1 平台架构 (10)6.2.2 平台功能 (10)6.3 数据共享与交换 (10)6.3.1 数据共享机制 (10)6.3.2 数据交换标准 (11)第七章: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的培训与推广 (11)7.1 培训内容与方法 (11)7.2 培训对象与体系 (11)7.3 推广策略与措施 (12)第八章: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的法律法规 (12)8.1 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2)8.2 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2)8.2.1 法律层面 (12)8.2.2 行政法规层面 (13)8.2.3 部门规章层面 (13)8.2.4 地方性法规层面 (13)8.3 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13)8.3.1 法律法规的实施 (13)8.3.2 法律法规的监督 (13)第九章: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案例分析 (14)9.1 典型案例一 (14)9.2 典型案例二 (14)9.3 典型案例三 (14)第十章: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15)10.1 发展趋势 (15)10.1.1 技术创新成为核心驱动力 (15)10.1.2 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紧密 (15)10.1.3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15)10.2 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15)10.2.1 挑战 (15)10.2.2 机遇 (16)10.3 发展战略与建议 (16)10.3.1 坚持科技创新,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16)10.3.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能力 (16)10.3.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控制体系国际化 (16)10.3.4 培育专业人才,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16)10.3.5 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16)第一章:绪论1.1 编写目的与意义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管原则】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
第六条【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经营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条【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一、前言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关乎国家的foodsecurity。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2)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放心消费。
(3)推动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三、主要任务(1)加强农产品的源头监管,从生产环节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加强农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3)加强农产品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4)加强农产品的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任度。
四、具体措施(1)加强农产品的源头监管: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定和实施农业地方标准,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
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杜绝违禁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2)加强农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定期开展农产品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加强农产品的执法监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律。
(4)加强农产品的品牌建设:推进农产品品牌培育和保护,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任度。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产品认证,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加强农产品营销和宣传,提升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旨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动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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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一、前言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现代农业生产的紧要目标,也是与人民生命
健康、国家经济进展紧密相关的问题。
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国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和检测制度。
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度备受关注,尤其是“三鹿事件”、“瘦肉精事件”等,更让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念产生
了重点的影响。
为此,中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农产品质
量安全。
其中,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是其中的紧要一环,本文将从
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的建设。
二、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的定义
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是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基础,建
立在法律、标准、技术等方面的框架下的一种自我检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制度。
其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自律监督机制,实行责任
分工、标准订立、检测实施、信息公开等环节的全程监控。
三、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的必要性
(一)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
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是企业自发履行社会责任的紧要体现,加
强自律检测,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形成产品质量
安全的牢靠保障。
(二)有助于完善国家监管体系
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可以帮助国家监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法
律法规,形成共治共管的格局,为国家监管部门供给企业自检自诊
的信息支持,促进监管体系的协同作用。
(三)改善企业形象
企业在订立自律检测制度的过程中,在全员参加、流程精细、
结果透亮等方面都有所考虑,能够使企业的形象得到提升,在社会
上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加强市场竞争力
自律检测制度是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紧要
途径,能够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更大的优势,赢得更多的市场
份额。
四、构建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的措施
构建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民间监督等各方的努力。
这里提出一些实在的措施供参考。
(一)建立现代化的检测试验室
检测试验室是订立自律检测制度的核心构成部分。
假如设备、
技术、人员等条件不足,企业的自律监管就缺乏根本性保证。
因此,政府应当投入充足的资金,建立高质量的检测试验室,为企业供给
科学的检测数据。
(二)加强对检测人员和检测结果的管理
检测人员是订立自律检测制度的关键,政府应当对检测人员加
强管理,建立健全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评价体系,确保检测人
员的专业水平和检测结果的精准性。
(三)订立标准规范
建立自律检测制度的前提是订立一套完整的标准规范,包括检
测标准、评价标准、责任规范等。
这需要政府、企业、学术界、民
间组织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以真正建立公正、透亮、可行的标准
体系。
(四)强化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保障自律检测制度有效运行的紧要手段。
政府应当
订立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将企业的检测报告、违规惩罚、市
场溯源等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企业质量安全的情形。
五、结语
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是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的紧要构成部分,它可以为社会供给更加牢靠的产品质量,加强社
会对企业的信任,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的可持续进展。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自律检测制度还处于不断探究和完善的阶段,需要不断讨论和实践,从而拓展各个方面的阅历和落地的成果。
在将来,应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管理本领,建立完善的自律检测制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更大的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