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争议案例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9年5月,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工程,雇佣了多名工人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管道安装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左脚被卷入施工机械,造成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某左脚肌腱断裂,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的伤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及生活补助问题成为困扰张某及其家人的难题。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1)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张某缺乏安全意识;(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公司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张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因工负伤,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故赔偿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乙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2019年6月,乙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腰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检查,乙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在治疗期间,甲公司支付了乙的医疗费用,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乙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乙的工伤赔偿责任。
2. 赔偿的具体数额(1)工伤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工伤医疗费。
具体数额为:住院治疗期间的实际医疗费用。
(2)工伤康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工伤康复费。
具体数额为:康复治疗期间的实际康复费用。
(3)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伤残津贴。
具体数额为:根据乙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数额为:根据乙的伤残等级,按照规定标准计算。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一级至四级案例

工伤一级至四级案例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工伤可以分为一级至四级。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工伤一级至四级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工伤的特点和处理方式。
一级工伤案例:小王是一名建筑工人,一天在施工现场不慎摔倒,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小王的手部伤情属于一级工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小王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
二级工伤案例:张女士是一名厂里的工人,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慢性呼吸道疾病。
经医院诊断,张女士的病情属于二级工伤,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张女士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同时享受康复护理。
三级工伤案例:李先生是一名机械维修工,一次在维修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伤,导致严重的手部伤残。
经医院诊断,李先生的伤情属于三级工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李先生可以获得较高额度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同时享受职业康复服务。
四级工伤案例:王先生是一名矿工,一次在矿井作业时发生坍塌事故,导致双下肢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截肢手术。
经医院诊断,王先生的伤情属于四级工伤,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和生活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王先生可以获得较高额度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同时享受生活护理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工伤一级至四级的不同特点和处理方式,也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安全意识,做好自我保护,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工伤,及时申请工伤保险,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医疗照顾,尽快康复回归工作岗位。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
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
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
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
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
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人社工伤保险计算案例题

人社工伤保险计算案例题
以下是一个人社工伤保险计算案例题:
某员工小王在工作中受到了工伤,根据公司的人社工伤保险政策,小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他的月工资为5000元,小王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经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60天。
根据公司的保险政策,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公式如下:
1. 计算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小王受伤后,根据医院的伤残鉴定结论判定,他的伤残等级为5级。
根据保险政策,5级伤残标准赔偿金为月工资的80%,即5000元 * 80% = 4000元。
2. 计算住院伙食补助:小王在住院治疗期间,每天可以获得15元的伙食补助。
这60天中,他共计可以获得 15元 * 60天= 900元的伙食补助。
3. 计算住院津贴:小王在住院治疗期间,每月可以获得工资的90%作为住院津贴。
即 5000元 * 90% = 4500元。
在60天的住院期间,小王可以获得 4500元/30天 * 60天 = 9000元的住院津贴。
综上所述,小王可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伤残赔偿金4000元 + 伙食补助900元 + 住院津贴9000元 = 14900元。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
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保险案例:离退休不足五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精)

保险案例:离退休不足五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案情介绍2006年5月,杨女士进入上海一家教育后勤处事公司工作。
2008年8月中旬,杨女士在工作时失慎摔伤骨折,后司理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009年4月,杨女士伤愈后继续回原岗位工作。
同年11月,她经区劳动能力剖断委员会剖断为因工整残水平为九级。
自用工之日起,公司一向为杨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故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已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完毕。
2011年8月22日,杨女士以公司没有为其放置工作使命较轻的岗位为由提出告退,并但愿能于8月31日去职,公司不认可其告退理由但赞成并为其打点了退工手续。
去职时,杨女士已满47周岁。
去职后,杨女士要求公司支出其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38960元,公司分歧意支出任何费用。
于是杨女士于2011年1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出杨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14025.60元。
律师评析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是一路涉及《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的新型案例,首要默示在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的支出渠道和具体尺度、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春秋与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几方面的转变:一、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的支出渠道由用人单元支出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法子》原本的划定,工伤人员因工整残被剖断为九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元支出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伤残就业津贴金。
但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实施,上海市人平易近政府响应发布了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对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的支出渠道作了响应调整,即自2011年7月1日起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本案中,杨女士仍依据调整前的政策主张由公司支出其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没有法令依据,其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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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争议案例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人们对于工伤保险的关注度
也越来越高。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工伤保险依然面临着一些
争议,其中包括被拒赔等问题。本文将就近期出现的一些工伤
保险争议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案例分析
1. 被拒赔案例:某员工在工作中被机器割伤手指,导致
手指残缺不全。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认为员工没有坚持戴手套,属于违规操作。
2. 转移责任案例:一名员工在加班时突然晕倒,送医院
后被诊断为脑出血。“工伤认定委员会”认为这是因为员工平时
工作繁忙,加班过度所致。但是公司却称员工在加班时曾外出
应酬,属于员工私事与公司无关。
3. 不同意救治方案案例:某员工因不慎跌倒造成脚已断,
公司安排其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员工所在公司的保险公
司认为当地医院并不具备进行这种手术的能力,要求其前往更
高级的医院进行治疗,但公司不能承担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拒
绝赔款。
二、案例分析
1. 被拒赔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员工的手指残缺是因为
违规操作引起的,确实有员工自身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公
司,其应该首先考虑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而只要员工是在
正常工作时间内受伤,保险公司就应该履行责任,赔偿员工的
损失。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
员工的责任和权益,采取平衡的态度。
2. 转移责任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应该将责任转
移给员工自身,因为员工加班、应酬等行为都是在工作时间内
进行的,与公司有关。因此,公司应该承认员工的工伤,履行
责任,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
3. 不同意救治方案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要
求虽然是为了更好地救治员工,但由于费用问题导致工伤保险
无法履行责任,这是不应该发生的。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在处
理救治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员工的财务能力和实际需要,尽
可能选择和员工的经济状况相适应的救治方案。
三、结论
工伤保险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一份重要合约,保险公司承
担着保障员工安全和权益的责任。在处理工伤保险争议案例时,
保险公司应该以客观、公正、合理的态度,充分考虑员工的合
法权益,并积极解决问题。同时,由于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一
些缺陷,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和规范,完善工伤保
险制度,以真正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