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
民二侵权部分重点整理

民法学原理2重点整理侵权责任法部分1.1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1.1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适用侵权责任1般构成要件和1般责任款款的致人损害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是由法律具体规定责任主体.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适用特别责任款款的致人损害行为。
3.2者的基本区别。
前者:过错责任,有4个构成要件,被侵权人承担证明侵权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后者有两种类型:其1,推定过错责任。
虽然也是4个要件,但是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其2,不问过错责任。
也叫无过错责任。
不同的侵权有不同的责任要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1般侵权的责任和特殊侵权的责任1.1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1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个别地规定.判断特殊的损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侵权的具体形态,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不问过错原则。
3.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和联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同之处是两者都因非法行为而产生,行为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我认为这个总结比较好,后面是稳爷课件上的)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1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1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但1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1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则。
3.举证责任不同在侵权责任中,1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才能免责。
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种类

一、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种类(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内容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的行为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侵权行为,一般是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是人们了解比较少的知识,那么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内容?赢了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侵权⾏为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
虽然法律对特殊侵权⾏为做了相关规定,但现实⽣活中有很多复杂情况,那么,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特殊侵权⾏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不同于⼀般侵权⾏为,应适⽤特别责任条款的致⼈损害的⾏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明确加以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民法典》第⼀千⼆百零⼆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六条从事⾼度危险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四⼗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千⼆百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因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在实践中,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是不一样的,特殊侵权他输在举证责任倒置、责任承担主题以及方式都与一般侵权不一样。
特殊侵权中的责任人依法要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关于特殊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侵权行为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传统侵权责任法难以应对新型侵权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设立了特殊侵权责任制度。
本文将从特殊侵权行为的定义、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对特殊侵权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定义特殊侵权行为,是指除一般侵权行为以外的,法律规定的特定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明确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
2. 侵权主体特定: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往往具有特定性,如产品生产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
3. 侵权客体广泛:特殊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
4. 侵权行为形式多样:特殊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等。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首先要求侵权行为的存在。
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定义务,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事实:侵权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知识产权损害等。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侵权事实发生的原因。
4. 违法性:违法性是指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
5. 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是指侵权人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包括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四、特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特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特殊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等。
2.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侵权行为人的恶意、故意等因素进行考虑,给予一定程度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侵权行为人,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民二侵权部分重点整理

民法学原理二重点整理侵权责任法部分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1、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是由法律具体规定责任主体、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适用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行为。
3、二者的基本区别。
前者:过错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被侵权人负担证明侵权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后者有两种类型:其一,推定过错责任。
虽然也是四个要件,但是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其二,不问过错责任。
也叫无过错责任。
不同的侵权有不同的责任要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二、一般侵权的责任和特殊侵权的责任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个别地规定、判断特殊的损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的具体形态,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不问过错原则。
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和联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同之处是两者都因非法行为而产生,行为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我认为这个总结比较好,后面是稳爷课件上的)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一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则。
3、举证责任不同在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才能免责。
司法考试:第十九章 侵权行为之债

第二十章侵权行为之债【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侵权行为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侵权行为的分类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一规定看,侵权行为,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
特征1、是民事违法行为2\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3\是侵害绝对权的行为4\是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过错和本人承担);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特殊在不一定要求行为人有过错,责任也不一定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2、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5、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三、侵权之债与侵权民事责任1、“债”、“责”相通说2、先“债”后“责”说。
四、侵权行为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
主要特点是:(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加害行为人有主观上过错就须承担侵权责任;(2)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 How long is forever? Who can tell me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4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对单纯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
1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 2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雇主责任主要是指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损害或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具体表现为:
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雇员主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权利人既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以向雇主求偿..雇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致损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致损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掌握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内容时;应当把握一个思考顺序:首先;区分是雇佣还是承揽;不同情况不同责任;其次;在确定是雇佣的前提下;区分雇员是致人损害还是雇员受到损害;不同情况不同责任;最后;如果雇员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果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形;还要除了考虑第三人的责任问题..题例05·卷三·多·62
三、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与雇佣相比;帮工是无偿的;这是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为了解决在无偿提供劳务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司法解释专门就帮工在帮工过程中的损害或致人损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如果明确拒绝帮忙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人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明确拒绝帮忙的;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在掌握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内容时;同样有个思考顺序的问题:首先;考虑是帮工人致人损害还是帮工人受损害;其次;考虑被帮工人对帮工的态度——拒绝或愿意;最后;如果是帮工人受损害;考虑损害的产生原因——是否第三人导致..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该产品存在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应当由购买者根据合同法向销售者索赔..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3、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注意几点: 1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但不得向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索赔..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但是原则上;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并非承担连带责任;故作为受害人只能请求其中一人要求赔偿;而不得同时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注意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
3注意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一定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
4、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题例99-2-1 1、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具体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其他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也应当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是损害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受害人的故意应由作业人举证..
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除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以外;任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才会有下列第2、3、4点的适用..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采取过错归责原则..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题例05-3-21
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2、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污染环境、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的行为..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地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等..
2该污染环境的行为须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非所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只有违反了有关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3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企业又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其排污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种情形: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