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发布日期】1995年7月10日【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总理李鹏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海关专利备案流程

海关专利备案流程
《海关专利备案流程》
一、概述
海关专利备案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将专利权备案,以便在货物进出口时,能够得到海关的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海关对专利权人提供的事先声明,依法实施保护。
二、海关专利备案的条件
1. 专利权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公民。
2. 专利权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3. 专利权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海关专利备案的流程
1. 准备材料
a. 专利证书副本
b. 专利权利要求书
c.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d. 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人)
e. 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文件
2. 提交申请
a.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大厅。
b. 提交申请时,需缴纳相应的费用。
3. 海关总署审核
海关总署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4. 备案公告
审核通过后,海关总署会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备案公告。
5. 获取备案号
备案公告后,专利权人可获得海关专利备案号。
四、注意事项
1. 请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2. 海关专利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
3. 专利权人应当密切关注海关总署的相关通知,及时办理备案续展等手续。
4. 如遇到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采取措施。
五、结语
《海关专利备案流程》旨在为专利权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海关专利备案服务,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专利权人能够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一制度,为我国科技创新和发展贡献力量。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特点探析

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特点探析摘要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从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范畴,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也有其自身相对独立的、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措施,且在实践中发挥着有效的作用机制。
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特点主要进行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一、权利自愿备案知识产权备案是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特色之一,目前国际上实施备案制度的国家仅有美国、中国和韩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修订时取消了强制备案的要求,实行自愿备案。
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是因为备案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报告,以备海关执法查考的制度,权利人即使没有履行这种报告的义务,他的权利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依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此,实行备案的自愿原则,更能反映备案制度的本来面目。
但权利备案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
这种中央备案体制为全国海关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执法基础,也避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向每一个侵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供有关权利证明的繁琐程序。
备案也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
实践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不仅使海关可以启动主动保护程序,而且使海关能够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办理确认、申请、担保、扣留等有关手续,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备案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并要求海关扣留时,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只需要按货值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而不需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3日海关总署第183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解读

给他 人合法进出 口 达成协议后海关可 以终止调查的规定 。 共和 国知识产 权海 关保 护条例 >的实施 动注销备案应 当以 “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实施办 法 )将 自 造成严重影响”为前提条件。
2 0 年7 1 09 月 日起施行。 《 实施办 法) )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关于当事人放弃涉嫌侵权物 六 根据 海关旅检 、邮递监管现场的实
货人和解后 的处理 ( 见第二十七条 )
3 .为解 决 目前 因知识产 权权利人
鉴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属于私权,海 程序的通知需要尽快送达 ,第四十条 将
未及时变更和注销备案造成的合法货物 关查处 侵权案件 应 当尽可能考虑知识产 传真或者其他方式也列 为海 关向知识 产 被延误通关的问题,第十二条将知识产 权权利 人的意愿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 权权利 人送达部分 书面通知的方式。o
见第三十 二 围,增加 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 院申请采 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 缴侵权货物或物 品的规定 ( 览会标志保护的规定 ( 见第三十七条 ) 参照本办法对奥林 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
会标 志实施保护”的规定。 (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 护备案 二 制度 的调整 ( 见第二章 )
际情况, 为提 高海关的执法效率,简化
见第三十一条 ) ( )调 整 、完善 了依 申请 保 护 品的规定 ( 三
修订,对完善我 国海关知识产权 保护制 制度,强化 了其被 动保护 的特征 ( 见第
度 、指导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 十六条、第十八条等 )
法工作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 用。
实施办法》在附则增加 了 “ 海关 项 。
考虑到在 当事人 无法查清 时,海 关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张永亮,徐金锋(浙江林学院,浙江临安311300)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目的在于将侵权货物阻止在海关边境外,不让其进入一国或一单独关税区的商业流通,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对其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模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7-0119-03收稿日期:2008-05-05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徐金锋(1979—),男,浙江诸暨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成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节上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自1994年起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后,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这10多年里,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从执法实践到理论研究,都日渐丰富。
1992年1月17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在我国开始使用,中美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这是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货物禁止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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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第一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是我国海关专门为了保护
知识产权而推出的一项服务。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已经逐渐完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该系统主要应用于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要经营方式的企业和组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是如何工作的?
首先,企业或组织可以在该系统中备案并登记自己的知
识产权。
海关将在备案完成后审核企业或组织的知识产权信息,并将其与海关的进出口数据进行比对,确保进出口商品不违反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此外,海关还将在进出口商品报关时对其进行检查,并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查验。
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海关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对侵权商品进行扣押和处理。
为什么要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是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
一旦遭遇侵权,将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失。
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损失。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创新和发展,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可以为企业、行业
和社会带来许多益处。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已经趋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不断地推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更加健全和完善。
第二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是我国海关为了保护知识
产权推出的专业服务。
该系统在保障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它在下面三个方面起到了作用。
1、检查侵权行为
该系统可以用来检查进出口商品是否在侵犯知识产权。
海关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数据,查看是否有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一旦发现,政府和企业相关的部门将会进行调查。
2、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在系统中可以登记自己的知识产权。
海关人员可以
使用这个数据保证进出口商品不会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
这样,企业可以更放心地进行进出口贸易,同时也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3、维护企业的形象
海关人员对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同时,也会看到产品的
品牌和产地。
这些信息可以用来维护企业的形象。
如果企业的品牌经常被侵犯,那么将会导致消费者对该企业的不信任。
总体来说,这个系统可以为企业、社会和国家带来许多
好处。
它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同时,也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